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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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实施细则

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实施细则

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推动党内民主,完善党务政务村务管理,提高党务、政务、村务活动的透明度,落实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党内事务、政务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XX 省政务公开条例》、《关于在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和《XX省村务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对全面推行党务公开、政务、村务公开作出如下规定:一、推行党务公开制度(一)党务公开的内容。

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的秘密,都要公开。

公开的内容如下:1、党委和党支部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的酝酿、拟定、出台及落实情况。

2、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

包括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民主生活会征集意见、开展批评、整改情况,领导干部述廉情况,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

3、干部制度执行情况。

包括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竞聘上岗、奖惩情况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公开事项。

4、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5、组织建设情况。

包括党员发展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党费收缴情况等。

6、考核情况。

党务工作考核情况和受表彰情况。

7、监督情况。

违法违纪问题查处和信访监督情况,实施党内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8、经党委研究决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它事项。

(二)党务公开的程序。

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将党务工作贯穿于党内重要事务的酝酿、决策、实施的全过程。

党组织在讨论决定事项、制定目标任务之前,要充分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利用党员大会、小组会活动等载体集思广益,形成初步方案,经讨论后,将最终结果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

人事任免、干部培养等内容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执行。

(三)党务公开的时间和形式。

司务公开实施细则

司务公开实施细则

司务公开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司务公开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将其工作中的相关信息、决策过程、执行情况等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司务公开的目的是增加政府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能力,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二、司务公开的意义1. 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司务公开可以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工作内容、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2. 提高公众的监督能力:司务公开可以让公众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促使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

3. 促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和沟通:司务公开可以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平台,促进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增进彼此的理解和信任。

三、司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司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应当定期向公众公开工作报告,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工作成果等内容。

2. 决策过程公开:政府应当公开重大决策的决策过程,包括决策的依据、参与决策的人员和机构、决策的结果等。

3. 行政执法公开:政府应当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执法的程序和结果,接受公众的监督。

4. 财务公开:政府应当公开财务预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

5. 重大事故公开:政府应当公开重大事故的发生原因、处理过程和结果,及时向公众通报相关情况。

6. 其他相关信息公开:政府还应当公开其他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如环境数据、社会福利政策等。

四、司务公开的实施步骤1. 确定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政府应当明确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和范围,制定相应的公开标准和指南。

2. 建立公开机制: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司务公开机制,包括公开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更新等环节。

3. 发布公开信息:政府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发布公开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接受公众监督:政府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5. 定期评估和改进:政府应当定期评估司务公开的效果,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公众满意度。

政务公开工作细则

政务公开工作细则

政务公开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政府有关信息公开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加强政府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政府公开信息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便于各方面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属部门,以及其他有政务公开职责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应该坚持公开的原则,公正的方式,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以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第二章具体行动第四条机关部门应该制定科学、合理、清晰的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谁、什么时候、何种方式公开信息的程序和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政府工作职责、机构设置、人事任免、预算收支、重大决策、公共服务、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发布。

目录内容应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政府信息申请者向信息公开机关提出信息申请,应当说明申请信息的名称、类别、内容和形式,并提供身份证明。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信息申请,对于合法、符合公开要求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确定信息公开的方式、形式、时间和地点,向申请者公开。

第九条对于未达到公开条件或者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者理由。

第十条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和监督机制,确保申请者及所有人行使知情权。

对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公开信息的评定应以信息内容,透明度、重要性等作为依据,将其与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运用本工作细则的机关部门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及管理人员,未依照规定发布公开信息,拒绝提供已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刻意隐瞒、篡改、伪造政府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务公开必须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完善提高、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原则;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原则;坚持方便基层和群众知情、办事的原则;坚持尽可能地让有关方面了解全区的财政工作情况,发挥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在民主理财方面的作用的原则。

第二条政务公开的主体是指局机关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政务公开分对内公开、对外公开两个层次。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第四条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1、公开本局工作职责。

包括职能、职责、权限及其调整、变动情况;2、公开财政管理制度。

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审查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会计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费支出标准等;3、公开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等;4、公开政府涉及财政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及其相关政策;5、公开财政支持项目的申报内容、要求及相关政策等情况;6、公开财政投资的重点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进展、资金管理等情况;7、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管情况;8、公开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设立依据、办理程序、期限。

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职称考试、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报考条件,成绩、评审条件及结果;财政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的征收与减免等;9、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和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农村税费改革、支持“三农”、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等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等;10、公开财政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

包括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及联系方式等;11、公开监督投诉办法。

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追究办法等;12、其它应对外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1、公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2、公开人事管理、干部任免、交流、考核奖惩情况;3、公开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4、公开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财政制度】云浮市财政局财政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制度

【财政制度】云浮市财政局财政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制度

【财政制度】云浮市财政局财政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制度市财政局财政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推动财政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财政政务信息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财政知情权和民主监督权,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云浮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财政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办公室负责,负责财政政务信息的录入和网上传递,同时做好网络运行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政务信息的更新。

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纪检组负责,负责对局政务公开工作执行监督。

第三条财政政务公开的内容为: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的财政职能、法规、制度、办事程序、服务承诺等8个方面的政务信息;省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分配办法和分配的详细情况等信息;被列为部门预算公开单位的收支信息;确定新增加财政资金公开种类的详细情况等。

第四条局各科室的工作职责:整理、收集纳入网上公布的专项资金及转移支付资金的政策法规、分配办法、分配情况,负责归口管理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的数据信息录入、初审工作;预算科负责单位部门预算的数据信息填报、初审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财政政务公开数据信息的上报,按照“先预审,后上报”的原则,实行三级审核。

1、初审。

各科对上报的财政政务公开数据信息进行初审。

2、复审。

预算科和国库科对各科室报送的财政政务公开数据信息进行复审。

3、终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科室报送的财政政务公开数据信息进行审核。

第六条局各科室根据自身职责、工作范围,在第四条所列的财政政务公开的内容中确定具体的公开内容,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并主动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衔接,明确提供信息的责任,提出初审意见。

第七条财政政务公开信息三级审核,实行签名把关负责制,采集初审、复核、终审每个环节的工作完成后经相关责任人签字按程序传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八条财政政务信息公开后,若有需要更新的内容,由申请更新单位提交信息采集依据和更新内容,按审核流程报相关领导审批。

荆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局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局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局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荆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局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局内各科室: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荆办发[2016]29号)精神,为全面落实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市财政局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财政局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荆门市财政局2016年8月18日附件市财政局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顺应“互联网+政务”发展趋势,深化公开内容,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财政信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政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打造阳光财政,服务民生。

二、明确职责(一)牵头职责。

1、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

明确各预算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职责,经市人代会批准、财政批复后,及时公开市本级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三公”经费等情况。

公开载体为荆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等。

(预算科牵头、收付中心、行财科配合)2、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公开。

全面公开我市出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策;完整发布市级已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指导市级项目实施机构制定相应的信息发布机制,确保我局和项目实施机构信息发布的统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20•【字号】内财办[2008]419号•【施行日期】200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财办〔2008〕419号)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

政务公开工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厅干部职工予以要高度重视,按照方案的要求,全面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打造“阳光财政”,不断提高财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民主化、公开化水平。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二○○八年四月二十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实行政务公开,是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财政政务公开是民主理财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厅财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为目标,进一步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切实加强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断提高财政厅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水平,更好地为构建和谐内蒙古服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政务公开是一项重要的政府工作,是推动政务透明和依法治理的重要手段。

为了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以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以下是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一些建议:一、目标和指标设定1.政府网站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排行榜的更新等;2.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质量,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度等;3.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如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应速度、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和查询便利程度等;4.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应机制和问题处理,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诉和复核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处理情况等。

二、考核方式和周期考核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可以由政府机关自行进行或由相关第三方机构进行。

考核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建议至少一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

三、考核内容和方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府网站的建设和运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质量、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便利性、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应机制和问题处理等方面。

具体的考核方法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政府网站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可以通过专家评审、自查自评等方式进行;2.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质量可以通过统计分析、抽查核实等方式进行;3.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可以通过申请测试、用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4.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应机制和问题处理可以通过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结果和奖惩机制考核结果应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以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和科学。

根据考核结果,可以建立奖惩机制,对考核成绩优秀的政府机关给予嘉奖和激励,对考核成绩不达标的政府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机关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应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体系内,以推动政府机关工作的规范和提高。

六、监督和评估相关监督机构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对政府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估,并向政府机关和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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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务公开必须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完善提高、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原则;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原则;坚持方便基层和群众知情、办事的原则;坚持尽可能地让有关方面了解全区的财政工作情况,发挥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在民主理财方面的作用的原则。

第二条政务公开的主体是指局机关及直属单位。

第三条政务公开分对内公开、对外公开两个层次。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第四条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1、公开本局工作职责。

包括职能、职责、权限及其调整、变动情况;2、公开财政管理制度。

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审查制度,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会计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费支出标准等;3、公开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等;4、公开政府涉及财政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及其相关政策;5、公开财政支持项目的申报内容、要求及相关政策等情况;6、公开财政投资的重点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进展、资金管理等情况;7、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管情况;8、公开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设立依据、办理程序、期限。

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职称考试、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报考条件,成绩、评审条件及结果;财政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的征收与减免等;9、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和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农村税费改革、支持“三农”、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等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等;10、公开财政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

包括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及联系方式等;11、公开监督投诉办法。

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追究办法等;12、其它应对外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1、公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2、公开人事管理、干部任免、交流、考核奖惩情况;3、公开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4、公开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公开未在本细则第四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务信息。

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一)个人隐私;(二)商业秘密;(三)国家秘密;(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章公开的形式和时间第八条政务公开主要通过网络、电子触摸屏、宣传媒体、会议、文件等方式进行,做到集中公开与分散公开结合,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立体政务公开体系。

第九条财政政务公开事项公开形式具体分类:(一)网络公开和电子触摸屏公开。

本细则第四条对外公开事项原则上主要通过外网公开和电子触摸屏公开。

通过设置政务公开专栏、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开辟互联网在线问答、局长信箱、举报信箱等互动平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上信息发布和网上查询。

(二)宣传媒体公开。

对一些涉及面广、需告知广大市民的有关财政工作事项,在网络公开和电子触摸屏公开的同时,要及时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介上公开播报;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财政政策宣传活动,提高财政工作的社会公开度。

(三)会议和文件公开。

对涉及到全区财政收支和财政政策调整等事项主要通过区委常委会、人大会及其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政协会、财政工作会等进行公开;对不宜通过网络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文件进行公开。

(四)本细则第五条对内公开事项主要通过党组会、局务会、全局大会、局域网等进行公开。

第十条公开的时间。

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实行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每季度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做到逐段公开,动态性的内容要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对有变化的公开内容要及时调整和更新。

第四章政务公开的工作程序和职责第十二条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科室、单位负责制,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各涉及政务公开工作的科室、单位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公开的内容制定年度政务公开计划,明确列出政务公开事项和相应时间安排,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科室、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应公开事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预审,填列《掇刀区财政局政务公开事项审批表》,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初步意见,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重大的公开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后公开。

第十四条经批准公开的事项、审批表应同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对拟通过外网、电子触摸屏公开的事项,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由拟公开事项承办科室、单位提供电子文本和相应审批表,提交局信息中心。

信息中心负责相关政务公开信息的录入、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公开内容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必须填写《掇刀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向区财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资料;(二)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用途;(三)申请所公开信息的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四)申请时间。

第十七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根据责任分工,及时责成有关科室、单位予以受理。

有关科室、单位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报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一)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二)本部门决定公开的,应当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审核程序进行预审,并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和方式,公开的时间自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需复制相关信息的需自备磁盘、光盘等信息存储介质。

(三)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本部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申请人不服公开、部分公开或不公开决定的,有权进行质疑或投诉。

第五章考核评议办法第二十条政务公开工作原则上实行定期考核,考核评议结果纳入各部门全年责任目标考核范围。

一般采取科室、单位自查、问卷评议调查、不定期抽查、接受群众投诉、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等方式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考核评议的内容:1、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的内容公开情况,相关资料是否及时上报;2、各科室、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及时公布并适时补充更新;3、各科室、单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群众批评意见并及时改进工作的情况;4、政务公开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政务公开考核评议的标准是:制定年度政务公开计划;科室、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责任明确;公开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及时,程序符合规定;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显着。

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第二十三条政务公开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积极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及时提供公开资料,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着,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绩,群众比较满意;合格: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不能按要求提供公开资料。

第二十四条政务公开工作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评议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局内重大决策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公示制度;对外实行行政处罚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六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网上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投诉电话为,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的收集、登记、交办、反馈、归档等工作。

第六章责任追究办法和处罚措施第二十七条为了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责任制,将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局内各科室、单位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或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而擅自公开的;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的;3、没有按要求及时上报政务公开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4、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5、对有举报投诉时,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的;6、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

(二)局内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2、对在政务公开中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3、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三)责任的区分1、未经行政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2、经行政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3、经过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小组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责任的追究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科室、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科室、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取消直接责任人年度评优资格直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形成书面材料,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做出处理决定,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二十九条政务公开责任被追究的科室、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接到复核申请和受理申诉时,应在2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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