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
解析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与关税的法律规定

解析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与关税的法律规定国际贸易是各国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其中,国际贸易法和关税法是调节国际贸易和关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法以及国际贸易与关税的法律规定进行解析,以便增进对这一领域的理解。
1. 国际贸易法概述国际贸易法是一门研究国际间商品和服务交流的法律学科,旨在确保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促进各国经济的繁荣。
国际贸易法主要涉及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政策等领域。
2. 国际贸易法的来源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法、国际公约、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和裁决。
国际贸易法的权威性和适用性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
3. 国际贸易的关税法律规定关税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征收的税费,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贸易涉及的关税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关税税率、关税配额和关税减免等方面。
3.1 关税税率关税税率是指进口或出口商品应缴纳的税款的比例。
各国通过制定关税税率来保护本国产业或收取税收。
关税税率的确定往往与商品的性质、来源国以及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有关。
3.2 关税配额关税配额是指对特定商品在一段时间内进口数量的限制。
某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或平衡国际贸易,会设置关税配额,并规定超过配额限制的进口商品需缴纳更高的关税税率。
3.3 关税减免关税减免是指对特定商品或特定进口来源国的商品实施减免关税的政策。
这一政策旨在促进贸易便利化和国际合作,提升经济发展和贸易流通效率。
4. 国际贸易法与关税的联系国际贸易法与关税紧密相关,两者相互促进和影响。
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际贸易的自由度和公平性,而关税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际贸易法的约束和调节。
4.1 国际贸易法的调整作用国际贸易法通过制定规则和程序,对国际贸易进行调整和规范,以确保贸易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贸易法规定了贸易合同的约束力、不正当贸易行为的禁止以及纠纷解决的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1.引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2.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2.1 最惠国待遇原则2.2 国民待遇原则2.3 公平贸易原则2.4 平等互惠原则3.国际贸易的主体和主要机构3.1 国家作为主体3.2 企业作为主体3.3 国际贸易主要机构4.贸易协定的谈判和签署4.1 谈判的流程4.2 谈判的原则和规则4.3 协定的签署5.贸易政策5.1 关税政策5.2 非关税壁垒5.3 贸易限制措施6.贸易合同6.1 合同的要素6.2 合同的形式和签署6.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7.货物贸易7.1 运输和保险7.2 支付和结算7.3 贸易纠纷解决8.服务贸易8.1 服务贸易的类型8.2 服务贸易的规则和制约8.3 服务贸易的发展和趋势9.知识产权保护9.1 版权保护9.2 商标和专利保护9.3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10.投资和跨国公司10.1 投资规则和保护10.2 跨国公司的运营和管理10.3 跨国公司的责任和义务11.贸易争端解决机制11.1 争端解决的程序和流程 11.2 争端解决的规则和原则 11.3 争端解决的案例分析附件:________1.贸易协定样本2.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最惠国待遇原则:________ 根据国际贸易法,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与其最有利待遇。
2.国民待遇原则:________ 成员国应将其他国家的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实体以及投资与本国的国内产品、服务等一视同仁。
3.公平贸易原则:________ 意味着成员国在开展贸易活动时应公平、公正对待其他成员国。
4.平等互惠原则:________ 对于经济交流和贸易开展,各国应遵循平等互惠的原则。
5.关税政策:________ 国家规定的对外货物进出口的税费。
6.非关税壁垒:________ 非税收性的、对进口商品的投资、市场准入、治理等方面设立的各种控制措施。
7.贸易限制措施:________ 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和经济安全而实施的各项技术和经营措施。
国际贸易法 核心笔记

国际贸易法核心笔记国际贸易法核心笔记一、国际贸易法概述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公约、协定、条约、法规和惯例等。
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对于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和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1.1 国际贸易法的起源与发展国际贸易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的贸易活动,随着人类社会和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法也逐渐形成。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发展阶段包括自由贸易时期、保护主义时期和现代贸易法时期。
1.2 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贸易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互惠原则和非歧视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展。
1.3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国际支付、关税和贸易壁垒、知识产权保护等。
这些内容涉及到国际贸易各个方面的规范和约束。
二、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机构和组织2.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属的专门负责国际贸易法发展和推动国际贸易的机构,成立于1966年。
2.2 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由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致力于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维护贸易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通过多边贸易协定等形式来规范和促进国际贸易。
2.3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委员会(CISG)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委员会是一个由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负责制定和推广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统一法律规则。
该委员会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法律文件来规范国际货物贸易合同。
三、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案例分析3.1 GATT案例分析GATT是国际贸易体制的前身,其重要案例包括关于关税和贸易的协议,涉及到关税和贸易限制等问题。
3.2 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机制,其案例包括各成员国之间关于关税、补贴、知识产权等争议的解决。
四、国际贸易法的热点问题探讨4.1 数字贸易问题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新热点问题,涉及到数据流动、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和挑战。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包括贸易规则、贸易政策、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等。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意义和影响。
1. 贸易规则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贸易规则。
贸易规则涉及到国家之间的贸易行为和贸易制度,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
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简称WTO协定),它规定了各个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行为和贸易政策的规则。
WTO协定包括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约束、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救济措施等内容。
成员国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并通过国内立法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2. 贸易政策国际贸易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贸易政策。
贸易政策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的各种政策措施,包括关税政策、非关税措施、进出口限制等。
贸易政策的制定旨在保护国内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利益。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政策必须符合国际贸易法的规定。
例如,WTO协定规定了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的原则,成员国之间不得实施歧视性贸易政策。
因此,贸易政策的制定必须遵守国际贸易法的规则和限制。
3. 贸易争端解决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由于贸易争端不可避免,各个国家之间在贸易方面会出现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贸易法规定了各种机构和程序。
最重要的机构是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它负责处理WTO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听证、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和运作对于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可预测性至关重要。
它能够解决贸易争端,促进各国合作和贸易发展。
4. 意义和影响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对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它确保了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为各国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其次,它规范了贸易行为,限制了各国对贸易的不当干预和歧视。
中国国际贸易法

中国国际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一部旨在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贸易秩序、保护贸易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
该法于1994年5月1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再次进行修正,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正式颁布后,确立了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等原则,并奠定了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律制度。
自1996年12月起,中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同时自主大幅度降低关税,减少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
这些改革措施初步建立起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充分发挥汇率、税收、关税、金融等经济杠杆作用的外贸管理体制和调控体系。
第一编 国际贸易法概述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 母公司:依据基地国的法律所成立的,具有独立 的法律人格。 子公司:依据东道国法律设立的,有自己的名称、 章程,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自己所有 的财产和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 独立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其行为直接负责。 可见跨国公司各实体都是国内法人,是国内法的 产物而非国际法的产物,它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只能取决于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能超出国 内法规定之外。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主体,不是国 际法主体。
自然禀赋不同—比较优势—交换—经济全球化— 国际贸易法发展(增强国际贸易行为的预期性、 行为规范的统一性——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大量 出现)
第四节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贸易法=私法规范+公法规范 二、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一)私法规范的基本原则 1意思自治 2诚实信用 3维护交易简便迅捷
(二)公法规范的基本原则 1经济主权 2非歧视 3互惠互利 4适度开放市场
2纵向法律规范(公法规范):政府对国际贸 易的管理关系(主要有WTO多边贸易体制、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美国对外贸易管 理制度)
第三节国际贸易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经济与法 二、国际贸易法的产生与发展 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自由放任-私法规范(学理) 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垄断-贸易保护-国家干预(学理)-公法规范大量出现 3经济全球化时代
(二)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 由于各国民法一般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 死亡,因此,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较少发生法律冲突。在国 际私法中,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确认一般依自然人的属人 法。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首先表现为各国对成年年龄的 规定不同,而且关于完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年 龄界限的规定也不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原则上按照 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如果严格实行 属人法原则,可能给国际经济交往带来不便,因为内国的 自然人和法人在与外国自然人进行经济交往之前,要求其 了解外国自然人的属人法中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有一 定困难的。因此,外国自然人在内国所为的民事行为,如 缔结合同,其行为能力由行为地法确认。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一、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又称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
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以便解决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国际商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国际贸易中的各类活动,如合同订立、货物运输、支付方式、知识产权保护等。
它的出现和发展与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二、国际商法的来源国际商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规则。
国际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基础,它是由长期实践形成的一种普遍行为准则。
国际条约是由各国签署并批准的法律文件,对国际贸易达成共识。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由国际组织制定和发布的规范,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包括自由裁量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信原则。
自由裁量原则是指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应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协商和决策。
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合同一旦成立就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诚信原则是指各方在国际贸易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采取欺诈行为。
四、国际商法的典型案例国际商法有很多典型案例,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支付方式》等。
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各方需遵守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规则,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发展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法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技术的进步和贸易方式的变革给国际商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另一方面,国际商法的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如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国际仲裁法等。
六、国际商法作为规范国际贸易的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法律保障,解决了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完善和进步,以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需求。
国际贸易法

第二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续)
(二)“条约相对效力”
《公约》作为国际条约,同样遵循“条约相对效力原则”,即应在《公 约》的缔约国适用。目前对《公约》的76个参加国之外的其他国家, 《公约》并没有法律拘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适用《公约》的义务。 《公约》对于缔约国而言是强制性的,缔约国必须遵守《公约》。相应 地,对于非缔约国而言,并无义务遵守《公约》,其司法机关因此也没 有义务适用《公约》。
第二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续)
[1]资料来源: /uncitral/zh/uncitral_texts/sale_goods/1 980CISG_status.html(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网站),包括阿尔 巴尼亚、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布隆迪、加拿大、智利、中国、哥 伦比亚、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厄瓜多尔、埃及、 萨尔瓦多、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加蓬、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几 内亚、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吉 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黎巴嫩、莱索托、利比里亚、立陶宛、卢森堡、 毛里塔尼亚、墨西哥、摩尔多瓦、蒙古、黑山、荷兰、新西兰、挪威、 巴拉圭、秘鲁、波兰、韩国、罗马尼亚、俄罗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 斯、塞尔维亚、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 叙利亚、马其顿、乌干达、乌克兰、美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赞 比亚等76国。访问日期:2010年11月8日。
第二章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续)
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UN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成立。它是联合 国专门从事国际贸易统一法工作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律,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 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由于1964年通过的这两个《公 约》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有其局限性,最后只有七、八 个国家参加,没有达到国际贸易法统一的目的。1969年联 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得出结论:1964年海牙的两个公约 不会得到更多国家的参加,并决定成立由有各个法系的专 家组成的工作小组,修改海牙的两个公约文本,以便使新 的文本适应更多的不同法律、社会和经济制度国家的要求, 并使这些国家今后能加入这个新的公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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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术语:是指根据卖方的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的不同而划分卖方和买方在交货方面的风险,责任和费用负担的专门用语。
2、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渊源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之间货物、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其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渊源:一、国际贸易条例分类:国内涉外公法/国内私法接受方式:1、一般条约=直接纳入①政府签字②国家立法机关批准并公布 2、WTO协定=立法转化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②中央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国家之间的关系)属于强制性惯例①国际惯例行为②各国认为有义务遵守国际商事惯例(国际私人商事关系)任意性惯例①是否通用[当事人选择]②适用情况下,可通过合同修改、补充【三】中国法规适用规则:1、当事人选择惯例{可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当事人没有选择惯例{涉外合同应适用中国法或国际条约(但都没有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 三、国际与贸易的国内法涉外公法/涉外私法3、CISG适用主体/客体范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一)当事人范围1、适用的两个条件A.合同具有国际性:当事人的营业设施设立在不同国家B.合同与公约缔约国有联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当事人的营业地都设立在缔约国;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合同适用的法律==缔约国的法律2、适用公约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1+aA公司————————————B公司甲国为缔约国乙国为缔约国第二种情形:1+bA公司————————————B公司(合同条件=DES 旧金山)营业地(英国)营业地(美国)说明:1、B项规定的意义=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2、对B项规定做出保留的国家=不愿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美国+中国(二)交易范围1、标的物范围国内法“货物”==有形财产+动产不属于“货物”的财产=无形财产+不动产排除适用的6种买卖合同(1)供个人或者家庭使用的“消费品”买卖合同(2)以“拍卖”的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订立的买卖合同(4)公债、股票、证券投资、流通票据和货币买卖合同(5)飞机和船舶的买卖合同(6)电力的买卖合同2、交易的性质买卖的含义:1.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2.另一方取得所有权,并且支付价金排除适用的2种非买卖合同 a.以劳务为主的合同:但以货物买卖为主的合同适用公约 b.加工合同:“定作方”提供了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不适用公约,但“承揽方”提供了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适用公约(三)实体法范围规定了两个问题:1、合同成立(公约第二部分) 2、卖方和买方根据合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公约第三部分)三个问题没有规定:1、合同和贸易惯例的效力 2、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对第三人产生的影响3、产品责任4、CISG的性质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即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公约:1.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 2.在当事人没有排除时,公约讲自动地适用于合同除缔约国对合同书面形式问题的保留外,可以用合同条款改变公约任何条款的效力。
即缔约国的对合同形式的问题保留是强制性的;公约其他条款都是任意的。
5、CIF、FOB相同及区别(参考上学期)相同点:①运输方式相同:海上运输或内河航运(提单、海运单、内河运单)②交货方式相同:象征性交货、合同货物(即卖方提交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就等于履行了交货义务,就可以要求买方或其银行付款)③交货地点相同(都是在装运港口)④风险转移时间相同(都是以装运港的船舷作为界限)⑤进出口海关和国经海关手续区别:由于价格构成不同而产生的与之相关的责任以及费用不同。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义务(特别是卖方义务/违法责任[根本违法],损害赔偿等承担方式)P28卖方义务:①按规定时间、地点交付货物②移交有关单据③品质担保义务④权利担保义务买方义务:①支付价款②收取货物卖方义务:交货、货物相符、交付单据和权利担保(一)交付货物:1、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 3、交货方式:实际交货/象征交货(二)货物与合同相符:1、货物与合同相符的含义 2、货物与合同相符的期限(三)交付单据(四)权利担保:1、知识产权担保 2、其他权利担保买方义务(一)买方的付款义务:1、支付的地点 2、支付的时间(二)买方的收货义务:1、与卖方合作的义务 2、及时接收货物的义务7、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P331、实际履行①公约关于实际履行的一般规定②交付替代物与修理货物③给予履约宽限2、解除合同3、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4、减低价格5、损害赔偿①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责任范围②减轻损失的原则6、终止履行合同——对先期违约的救济①有确切证据表明先期违约方将不履行其在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②通知与保证③终止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7、索赔期限和通知【注意P36思考2-15】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一)违约类型:1、根本违反合同机器救济措施 2、预期违反合同及其救济措施(二)《公约》中规定的免责: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恩呢该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呢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
(三)卖方违约时。
买方有权享有的救济:1、实际履行 2、规定宽限期 3、要求交付替代物4、要求修理补救 5、要求减价 6、要求损害赔偿 7、宣告合同无效(四)买方违约时,卖方享有的救济:1、实际履行 2、规定宽期限 3、要求损害赔偿 4、解除合同 5、自定规格8、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一)国际贸易惯例:卖方向买方交单在时间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二)英美法系:英国:一般在卖方依据合同约定占有货物时发生转移。
美国:一般在卖方交货时发生转移;(三)大陆法系:法国:合同订立时。
德国:卖方将货物交予买方,并提供物权凭证;(四)中国法律:财产交付时转移,另有规定的除外。
风险转移(一)风险转移的国内法原则:1、物主承担风险原则 2、交付原则(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风险转移的原则: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首先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风险转移的时间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 3、具体风险转移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了交付原则;并是不同情况作出了规定:a.涉及运输合同 b.出售正在运输途中货物的合同 c.其他情况9、海上货物运输概念含义:指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交由一国某一港口运往他国另一港口并收取运费的活动。
由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货运量大、价格便宜、安全便利,使得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成为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
方式:1、班轮运输(定期租船)2、租船运输①航次租船运输②定期租船运输③光船租船运输10、提单概念/作用概念: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的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作用:1、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2、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分类:(1)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3)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4)直达提单、转运提单和联运提单(5)倒填提单和预借提单提单欺诈:1、倒签提单;2、预借提单;3、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4、以保函加副本提单提货承运人责任:海牙规则11、《海牙规则》P5112、租船运输合同是指出责任吧船舶按照特定航次租给承租人一般特点:1、不具有“四固定”的特点临时从租船市场租赁船舶。
又称:“不定期租船”2、运输对象大宗货物=承担人通常租赁了整条船舶 3、租金特点出租人+承租人=协商确定 4、合同证明不需要用运输单据证明(一)航次租船合同[程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把船舶按照特定航次租给承租人特点:1、权属特点:船舶所有权、占有权和经营权都属于出租人;2、最容易产生的争议:装卸期限——滞期费和速遣费;3、租金:租金就是运费;4、合同性质:货物运输合同(二)定期租船合同[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把配备了船长、船员的船舶按照一定期限(如一年)租给承租人特点:1、权属特点:船舶所有权和占有权属于出租人手中;船舶经营管理权属于承租人;2、最容易产生的争议:航速条款、停租条款;3、租金:不是运费;4、合同性质:不属于货物运输合同(三)光船租船合同[空船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把没有配备船长、船员的船舶按照一定的期限(如一年)租给承租人特点:1、权属特点:船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传播占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属于承租人;2、最容易产生的争议:船舶所去的港口是不是安全港口;定期租船合同也涉及安全港口问题,但不典型;3、租金:不是运费;4、合同性质:不属于货物运输合同1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概念、适用、法律地位)概念:是指多事联运经营人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安排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指定地点运到另一国指定地点的运输。
特点:1、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对货物的运送要跨越国界;2、必须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运送货物,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送业务,不应视为多式联运;3、必须要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并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予以证明;4、必须只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多式联运,并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5、必须就全程运费制定统一费率,并以包干形式一次向货主收取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规则:(一)国际商会《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与国际商会》(三)《联合国贸发会与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据规则》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制度:(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多式联运合同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本人就是合同当事人,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责任。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1、网状责任制(区段责任制)2、统一责任制3、修正的统一责任制(综合责任制)14、保险法(四个基本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以国内法为主[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承保范围、风险、指头、费用/基本险、附加险/平安险中,责任范围[8个]/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②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③不得违反保证 2、保险利益原则 3、近因原则①多个原因同时发生时,多个原因均为近因②多个原因连续发生,且随后的原因是先前原因的结果,则先前的原因是近因4、损失补偿原则①代位追偿原则②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国际货物海上运输承保的风险:1、自然灾害(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火山喷发、洪水 2、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之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沉没、搁浅、触礁、碰撞、失踪、火灾、爆炸 3、外来风险(海上风险意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一般外来原因、特殊的外来原因承保损失:1、全部损失①实际全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完全受损以致失去原有的效用)②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2、部分损失①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条件P79)②单独海损(是指货物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