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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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电厂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12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集团公司统一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5.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8.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9.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0.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2.职业病危害应急管理制度;

13.职业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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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制度1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制订本责任制度。

1.总经理是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2.党支部书记书记、副总理、各部室、车间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保护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3.综合办公室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报道工作,经过电视、报

纸、网站等渠道,宣传职业健康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等内容,报道先进集体和个人事迹,指导检查各车间职业健康宣传报道开展情况。

4.人力综合办人力资源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规范劳动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告知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

后果。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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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第47号令)制定增加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备案发放管理工作,矿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51— ),各专业化公司执行<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用)>(鲁安监发[ ]1号);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5.工会负责群众性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活动。组织负责职工健康疗养工作和监督检查;对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防寒防冻负管理责任;按规定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职业病病人定期疗养,并建立疗养档案(一人一档);建立工会参与监督检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从

业人员、职业病的公开制度,一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2次。

6.安技部环保专责负责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

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

制度;负责生产废水和厂区生活污水处理的职业危害管理。负责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对全厂机电设备噪音、温度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确保机电设备噪音不超过85db(A);对公司设备防寒防冻、雨季三防、供电系统、高低压配电室的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对公司辐射源、噪声等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对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环境温度职业危害负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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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综合办公室材料专责负责职业安全健康设备的计划管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材料的招标、采购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入库验收,必须具备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质,所购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上级相关规定,检查生产、经营各类资质、证件是否齐全,是否到省安监部门备案等。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采购和发放。加强对设备厂

家安全资质的审查确认和设备质量验收把关,确保新进设备噪音不超

过85db(A)。

8.安技部对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依法依规监督部门、车间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情况;组织职业安全健

康专项督察;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负责对使用的有毒物品申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参与职业危害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联系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组织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需要对外委托服务的,报经吉泰集团公司同意后,方可向上一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委托,确保服务质量;负责职业危害公告、公示、职业健康培训管理;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的技术指导,作业场所防护用品佩戴的督察;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组织职业危害应急救援工作;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救治工作负管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职工查体,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实现一人一档。

9.各车间对作业场所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负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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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各部室、车间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在本部室、车间的落实工作。负责本部门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本部门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根据上级安排,积极组织本部门接触有害因素职工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制度2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综合办公室与已进、新进公司的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职工进行补签。

3.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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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责应向职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安技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部室、车间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各部门、车间应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进行培训、考核,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制度3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规范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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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2.党支部、工会负责全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工作。

3.安技部负责全矿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4.负责培训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培训。

5.公司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6.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各部门车间安排做好本部门职工接受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7.安技部做好职工接受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的记录工作,相关材料长期保存。

制度4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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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各车间负责各自负责单位在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并监督指导和实施。

3.各车间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职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综合办公室应委托集吉泰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安技部负责在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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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技部应明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8.安技部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9.安技部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10.各车间应组织对职工进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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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档案中做好记录。

制度5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1.生产过程中,因化学、物理、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及作业现场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的危害因素,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2.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它物品替代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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