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版发票管理办法对照表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1. 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内,每个人都会涉及到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发票的管理对于保障税收和规范市场秩序起到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制度,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等4部规章的公告》。
其中《新发票管理办法》为新纳税人进行发票申领和使用管理,重点规范了发票申领、开具、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细则。
2. 新发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2.1 发票的种类新发票管理办法明确了发票的种类,即普通发票、专用发票、电子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检查调整通知单(以下简称“纳检通”)。
每种发票的使用范围和领用条件都不同。
而且根据不同的纳税人类型和税种等级,申领和使用发票的手续也各有不同。
普通发票是指销售额未达到500元以下的货物销售和服务业务开具的发票,普通纳税人应该按月向税务机关购买领用。
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免费领用或者按自定额预缴的方式购买。
专用发票是用于特定的行业或者特殊的交易场景的发票,如交通运输业的运输服务、航空运输业的旅客运输服务、个人消费等业务。
专用纳税人要依据各自申请的开票类型进行领用,并且要持续保持其合法的开票权限。
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的发票,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了存储、传输和交换等功能,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对于一些快餐、超市等商场,也可以采用电子发票形式。
同时,个人消费者也可以使用移动终端或者电脑等设备把电子发票下载保存。
“纳检通”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检查调整通知单,由税务机关当事人权限人员开具,主要用于调整纳税人开票行为的情况。
2.2 发票的使用管理新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使用也做了具体规定,包括开票时间、存储、报废等方面。
对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电子发票,申领和使用以开票日期为准,普通发票的领用与使用要在限时要求之内完成。
对于电子发票,则要求纳税人在开票后5个工作日之内向购方进行推送,并在互联网上保留备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本月修正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的管理和使用。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的相关内容。
二、发票管理办法1. 发票的基本概念:发票是一种书面凭证,用于证明经济交易和纳税的法定证明文件。
发票应包含购买方、销售方、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等。
2. 发票的种类:根据用途和形式的不同,发票可分为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等多种类型。
3. 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开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发票金额等。
4. 发票的使用要求:使用发票时应注意合规性,发票的使用要符合实际交易情况,不能虚开或重复开具发票等。
5. 发票的保存和归档:发票的保存和归档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归档后的发票应妥善保存,方便后续的审计和查询。
三、发票管理的责任与制度1. 纳税人的责任:纳税人应自觉遵守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发票的开具和使用义务,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税务机关的监管:税务机关有权对发票的开具和使用进行监管和检查,并对违规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3. 发票管理制度的建立: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的开具流程、使用规定和归档要求,确保发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发票管理的重要性1. 减少偷税漏税: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可有效减少偷税漏税的发生,保护国家财政收入。
2. 促进经济发展:发票管理的规范和透明可以提高经济企业的信誉度,促进经济发展。
3. 便于政策实施:良好的发票管理可以为政府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五、发票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发票造假:严密的发票管理制度有助于预防和打击发票造假行为,包括使用电子技术手段防止伪造发票。
2. 发票遗失或损毁:建立完善的发票保存和归档制度可以防止发票遗失或损毁,并能够及时提供有效的发票信息。
各种发票管理办法对比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发票管理办法你知道吗。
怎样写现行发票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现行发票管理办法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现行发票管理办法篇1为了更好地调动业务人员的极积性,保证公司出差人员在外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有效控制差旅费用的支出,根据目前运行中存在的实际情况,特作部份适当调整,修定本办法,从频布之日起生效,原规定同时废止。
一、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1、总体原则: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原则。
2、开支范围:包括出差地点的市内交通费、住宿费用、伙食费用、电话费用及其他零星费用开支,实行包干制。
3、执行标准:(1)十堰市内及城区以及周边五县一市销售出差补助150元/天,季度考核不通过者( 0销售业绩)扣发1次补助。
(2)十堰市区以外城市180元/天,季度考核不通过者(0销售业绩)扣发1次补助。
(3)上海、广东、北京地区销售补助230元/天,季度考核不通过者(0销售业绩)扣发1次补助。
(4)公司报销异地往返火车票、长途客车票,并以车票时间计算实际出差补助天数。
(5)招待客户招待费用5个人以上不能超过500元,5人以下不能超过300元。
特殊客户需报董事长事前批准方可超标,不能先斩后奏。
二、办理程序及报销办法1、省内(不含十堰城区)、省外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差旅费(备用金)借款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预计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差旅费借款。
2、财务审核人员根据签有领导审批意见的差旅费报销单,附有效出差单据,按费用包干标准规定,经审核后报销差旅费。
3、凡与原出差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4、出差返回公司应在三天内报账,超过三天报销差费,每超过一天考核一天补助,一星期以上,不予报销,后果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新旧暂行条例条文对照表

权威部门: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五方面修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
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
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
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
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时间,由7日调至14日。
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新旧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2016国税新旧发票对应关系表

旧版发票名称 广东省国家税 务局通用手工 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 务局通用定额 发票 版面 百元版 一至十元版 二十元版 五十元版 百元版 卷筒式 限额百元版 限额千元版 限额万元版 限额十万元 版 无限额电脑 版(国际运 输) 无抵扣联电 脑版 手写版 一至二十元 版 二十一至一 百元版 联次 单位 备注 对应新版发票 名称 3 2 2 2 2 2 3 3 3 3 4 3 4 2 2 6 5 3 本 本 本 本 本 卷 份 份 份 份 份 210*139.7 份 本 本 本 份 份 份 取消 广东省国家税 保留 务局发票换票 证 保留 保留 保留 保留 调整 手写版 4 2 2 6 5 4 本 本 本 份 份 份 2 份 取消 版面 五角版 联次 单位 2 2 2 2 2 1 1 1 本 本 本 本 本 卷 份 份
一至二十元 广东省客运限 版 额发票 二十一至一 百元版 机动车销售统 电脑版 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 电脑版 一发票 一至十元版 发票 二十元版 保留 五十元版 百元版 卷筒式 148*101.6 调整 广东省国家税 务局通用机打 发票 210*139.7
广东省国家税 务局通用机打 发票
广东省收购统 一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 务局发票换票 证 广东省客运限 额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 电脑版 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 电脑版 一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 电脑版(代开 统一发票 专用)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增值税发票是用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转让不动产时开具的一种凭证。
为了规范和管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行为,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二、发票开具要求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发票开具要求如下:1. 开具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上必须清楚地标明开具单位的全名以及纳税人识别号,以供核对和管理。
2. 发票内容与金额:发票上应清楚地标明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和数量,以及相应的金额。
发票金额应当与实际交易金额一致。
3. 发票编码和号码的注明:每张发票都需要有唯一的编码和号码,以便管理和查询。
发票号码要按照规定的格式编排。
4. 发票开具日期:发票应当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开具,开具日期是指发票开具的具体日期,要与交易日期一致。
三、发票使用要求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发票使用要求如下:1. 发票保存:纳税人在开具和收到发票后,应当妥善保存发票原件。
发票原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保持发票编码和号码的连续性。
2. 发票填写:在填写发票时,应当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填写相应的项目,包括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质、方式等信息。
3. 发票作废和换开:如果发票的填写有误或发票内容发生变更,可以依照规定进行发票作废和换开操作。
发票作废应当注明作废原因,并进行相应的注销手续。
4. 发票注销:当发票使用完毕或者不再使用时,应当进行发票注销。
发票注销后,不得再用作做纳税申报和税务处理的凭证。
四、发票管理要求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要求如下:1. 发票盖章:发票开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发票上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发票异常的,有关单位要检查和调查。
2. 发票备查:发票开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备归所属地税务机关备查。
税务机关可以随时对发票进行核查和审查。
3. 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申报税款时,应当按照实际交易情况填写相应的发票信息,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4. 违法处罚:对于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措施。
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照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第六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将旧《细则》第十三条中加强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规定前置,并独立为单一条款。可见严格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性重要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生产责任制度;
(二)保密制度;
(三)质量检验制度;
新《细则》增加条款。明确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带未开具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带未开具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新《细则》增加条款。税务机关委托带未开具票的,应当与受托带未开具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并明确带未开具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删除旧《细则》第十六条。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 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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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 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无变化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
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 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
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 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
的五个条件精简为三条,并突出其印 刷经营许可、技术水平、财务规范、 质量控制、保密制度等重要标准; 3、明确合格的印刷发票企业由招标方 式确定。
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
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
的发票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
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
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
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
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 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
好发票管理工作。
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 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无变化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
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
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 由原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增加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 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 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
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 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
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 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
无变化
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 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 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由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 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 收。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 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无变化
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 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 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 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 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 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1、由原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据”改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 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 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 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发票。
原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 改为:“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 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根据财政部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 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 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 (财综〔2010〕1号)规定,将原“收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 3、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行为进行了规范。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
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 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 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
用章”。
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 3、新增三条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标准
。
不符的发票;
。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
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发票。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 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 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 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 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 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 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 的发票管理工作。
规范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 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 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1、将原二十四条、四十三条合并为一 条;
2、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行为进 行了规范;
新旧版发票管理办法对照表
修订前《发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199说明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 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 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 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
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购经营地的发票。
由原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
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 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了临时使用发票的法定条件、代开发 票的程序、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委托 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及禁止非法代开发
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 票等规定。
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八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
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 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
无变化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
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 增加了“缴销发票”,使发票管理的
(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 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 内容更完整。
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
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 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 无变化
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 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 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 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 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 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 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 管措施。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 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无变化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
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 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
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
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 1、将原十五、十六条合并为一条;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 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由原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
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 1、由原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票专用章。
2、由原来的“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发票专用章”,规范为“加盖发票专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 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 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 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 销发票。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 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 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 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 金,并限期缴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