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办法(2017试行版)
绿色施工实施细则(试行)

绿色施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筑业属于大量消耗资源、影响环境的行业,应全面实施绿色施工,达到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的目的,承担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集团公司大力倡导绿色施工,积极参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提高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水平,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绿色施工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行业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经济政策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运用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卓越绩效工作模式和集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结合各系统工作管理流程及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制定绿色施工管理目标,并采用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推进建筑施工工业化、机械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绿色施工是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实施绿色施工,应进行总体方案优化。
在规划、设计阶段,就应充分考虑绿色施工的总体要求,并应加强对包括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在内的整个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绿色施工包含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六个方面,涵盖了绿色施工的基本指标,同时包含了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的指标的子集。
第三章绿色施工管理第八条绿色施工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规划管理、实施管理、评价管理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五个方面。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度与目标指标,定期开展自检、考核和评比工作。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的通知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建筑业的发展也呈现出蓬勃的态势。
然而,与此同时,建筑业也面临着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给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推动建筑业向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转型,保护环境,提高建筑质量,现将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通知如下:一、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快推动建筑业向绿色发展,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将于即日起开始实施。
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定义和类型划分:明确了什么是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将其划分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和工业建筑三个类型。
2.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标准要求:对于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能源消耗、水资源利用、材料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
3.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认定和评价:明确了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认定程序和评价标准,并规定了相关的证书和荣誉称号的授予办法。
通过此管理办法的试行,可以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推广提供指导,提高建筑行业的整体环境保护水平,提升建筑质量,为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为了保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质量和效果,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将于即日起开始使用。
该主要指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节能性能:包括建筑外墙节能隔热材料、太阳能利用、建筑能耗等指标。
2.环境保护:包括建筑质量安全、室内环境、室外环境、噪音控制等指标。
3.水资源利用:包括建筑节水设施、水资源回收利用、水资源利用效率等指标。
5.协同创新:包括绿色工艺技术的创新、绿色建筑设计的创新等指标。
通过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的使用,可以对施工进行全面的评价和监测,促使建筑业向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推动建筑业创新发展,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办法(2017试行版)

附件电力建设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办法(2017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电力建设科技创新新常态,坚持主动创新驱动,推动电力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以下简称“五新”)在电力建设工程中的广泛应用,进一步提升电力建设科技进步水平,统一电力建设工程新技术应用评价的规则和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等电力工程新技术应用效果的专项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本工程推广应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见附件1)、建筑业10项新技术(见附件2)、电力建设“五新”推广应用信息目录(见附件3)及其他自主创新技术(各类新技术按国家、行业最新公布的版本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技术研发成果是指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依托本工程研发的成果,包括: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QC成果奖及其他奖项;2.取得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工法;4.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编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技术包括:―1―1.国内首创或行业首创(应有查新报告);2.省部级及以上有关技术委员会出具关键技术评审报告或相关证明;3.新纪录(工期、造价、用地、连续运行天数等新纪录,应有查新报告)。
第六条新技术应用应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提出量化的实施计划并编制实施细则,将新技术应用纳入到施工图设计、设备技术协议、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技术措施等相关技术文件中。
第七条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按工程初评、提出申请、现场评价、会议评审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的受理单位(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其人力资源、注册资本、管理水平、检测手段、工程业绩等应满足新技术应用专项评价需要。
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办法(试行)【模板】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建造施工水平的提高,推进全生命周期绿色建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相应资质的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负责,绿色建造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建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范围第四条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包括下列工程:(一)工业建设工程;(二)交通工程;(三)水利工程;(四)通信工程;(五)市政园林工程;(六)建筑工程。
第五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价范围:(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以及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三)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事故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的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倡导的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的政策法规要求;(二)建设程序合法合规,建设手续齐全;(三)具有工程绿色施工实施策划方案。
第四章申报要求第七条申报单位。
申报绿色建造施工水平评价的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自愿组织申报。
第八条申报时间。
工程开工后,主体工程完成前,具备现场检查条件即可申报。
第九条推荐单位。
推荐单位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检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和推荐等级意见,并出具正式的推荐函。
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有:(一)各行业工程建设协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筑业(工程建设)协会;(三)经中施企协认定的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四)跨行业和跨地区推荐的,绿建委将征求所属行业或所在地推荐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资料报送。
申报资料由推荐单位或申报单位报送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绿建委。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的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中国建筑业协会在行业内组织开展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工程。
第三条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申报、先行试点、总结提高、逐步推广和严格过程监管与评价验收标准的原则。
验收评审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评价主要指标》进行。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1、申报工程应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及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建设项目。
2、申报工程应是开工手续齐全,已列入当年开工计划且施工组织实施方案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相关文件的工程。
3、申报工程应是具有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并在开工前经专家审定通过的工程。
工程应自始至终做好水、电、煤、油、各种材料等各项资源、能源消耗数据的原始记录。
4、申报工程原则上应是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5、申报工程应在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报程序:1、各地区各有关行业协会、有关部门、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业企业按申报条件择优选择本地区、本系统有代表性的工程,推荐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2、申报单位填写《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表》,连同“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一式两份,按隶属关系由各地区各行业协会及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汇总报中国建筑业协会。
3、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评议,对列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目标项目,发文公布并组织监督实施。
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办法(2017试行版)

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办法(2017试行版)附件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办法(2017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规范电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统一电力建设绿色施工评价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等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绿色施工效果的专项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是指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和环境保护)的文明施工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专项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绿色施工管控水平、资源节约效果、环境保护效果和量化限额控制指标等进行的评价活动。
第五条绿色施工应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建设单位应制定绿色施工总体策划并提出量化的实施计划,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制定绿色施工实施细则、专项方案及管理制度,将绿色施工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技术方―1―案及措施等相关技术文件中。
第六条绿色施工专项评价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绿色施工专项评价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按工程初评、提出申请、现场评价、会议评审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绿色施工专项评价的受理单位(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其人力资源、注册资本、管理水平、检测手段、工程业绩等应满足工程质量评价需要。
第二章初评第九条绿色施工专项评价的初评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主要参建单位完成,初评分为三个阶段:一、前期阶段初评(主体工程开工前)二、实施阶段初评(主体工程开工后至整套启动前)三、整体工程初评(工程投产至申请专项评价前)第十条各阶段初评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填写“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报告”(见附件1)中本阶段初评的相关内容。
整体工程初评结束后,形成由三个阶段评价内容组合成的“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初评报告”。
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办法2017试行版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办法(2017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提高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证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统一电力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评价的规则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等电力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专项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基结构工程是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及地下防水工程。
第四条地基结构专项评价按两个阶段进行:1.地基基础工程评价;2.主体结构工程评价。
第五条申请电力建设地基结构专项评价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2.工程结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管理措施科学合理,符合节能减排、绿色施工的要求;3.过程控制严格有效,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工程项目文件齐全、真实、有效;4.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及负面社会影响事件;5.未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的技术、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
第六条地基结构专项评价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按工程初评、提出申请、现场评价和会议评审等程序进行。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应分别进行现场评价。
第七条地基结构专项评价的受理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其人力资源、注册资本、管理水平、检测手段、工程业绩等应满足工程质量评价需要。
第二章初评第九条地基、基础及地下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第一阶段地基基础工程初评,并填写《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报告》(见附件1)中地基基础工程初评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进行第二阶段主体结构工程初评,并填写《电力建设工程地基结构专项评价报告》中主体结构工程初评的相关内容。
电力建设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2015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质量时代”新概念, 在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内严格推进绿色施工过程的管理,承担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依据《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电、水电、输变电、风电、光伏工程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
第三条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和环境保护)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推行绿色施工成效显着的工程。
第五条绿色施工是项目建设周期内带有政策导向的重要内容,是“全过程质量控制示范工程”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实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应进行总体方案策化。
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绿色施工的总体要求,为绿色施工提供基础条件;在施工阶段,应细化总体策划,编制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全面落实“四节一环保”的各项措施,将策划变成现实。
第六条鼓励电力建设项目通过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推广应用绿色施工的“五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 发展适合绿色施工的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技术,对落后的施工方案进行限制或淘汰,推动绿色施工技术的创新。
第七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管理流程如下:(一)申报。
(二)过程控制检查。
(三)评审验收的申请与现场评审。
(四)审核批准。
第八条凡列入“电力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示范工程”和向中电建协独立申报的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简称“中电建协”)负责指导管理。
第二章申报第九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在项目开工建设初期,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或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申报。
第十条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应向项目上级集团公司、省级建筑业协会或全国性电力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列入“电力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示范工程”或要求独立申报的项目,向中电建协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项目按《电力建设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附件1填写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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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办法
(2017试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规范电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统一电力建设绿色施工评价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等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绿色施工效果的专项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是指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和环境保护)的文明施工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专项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绿色施工管控水平、资源节约效果、环境保护效果和量化限额控制指标等进行的评价活动。
第五条绿色施工应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建设单位应制定绿色施工总体策划并提出量化的实施计划,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制定绿色施工实施细则、专项方案及管理制度,将绿色施工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技术方
案及措施等相关技术文件中。
第六条绿色施工专项评价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绿色施工专项评价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按工程初评、提出申请、现场评价、会议评审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绿色施工专项评价的受理单位(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其人力资源、注册资本、管理水平、检测手段、工程业绩等应满足工程质量评价需要。
第二章初评
第九条绿色施工专项评价的初评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主要参建单位完成,初评分为三个阶段:
一、前期阶段初评(主体工程开工前)
二、实施阶段初评(主体工程开工后至整套启动前)
三、整体工程初评(工程投产至申请专项评价前)
第十条各阶段初评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填写“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报告”(见附件1)中本阶段初评的相关内容。
整体工程初评结束后,形成由三个阶段评价内容组合成的“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初评报告”。
第三章申请
第十一条专项评价申请应在工程通过达标投产且完成整体工程初评后,由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
第十二条申请应提交的资料(全部申请资料只需提供电子版文件):
1.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word格式及盖章后的pdf格式扫描件);
2.绿色施工总体策划(word格式);
3.绿色施工专项方案(word格式);
4.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初评报告(由三个阶段组合成,word格式);
5.涉及绿色施工的主要检测、试验报告(第三方试验单位出具,pdf 格式扫描件);
6.绿色施工技术应用成果证明文件(涉及绿色施工的获奖文件等,pdf 格式扫描件);
7.绿色施工总结报告(简述工程概况、绿色施工总体策划及专项方案的执行情况、绿色施工对保证和提升整体工程质量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节能减排指标的成效等。
采用PPT格式,10~15分钟)。
第十三条申请资料应填写完整、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签章清晰。
第十四条申请受理单位(机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通过初审的工程,进入现场评价阶段。
第四章现场评价
第十五条申请受理单位(机构)根据申请,组织4~7名覆盖本工程各专业的专家,组成现场评价组,进行现场评价。
第十六条现场评价通过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核查工程项目文件,重点从工程绿色施工管控水平、资源节约效果、环境保护效果和量化限额控制指标等四个方面,对工程绿色施工的整体水平进行量化评分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现场评价组编制“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报告”中的评价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续增或删减,评价得分计算时,应得分、实得分同步增减。
第十九条有创优目标的电力工程,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得分应达到85分及以上。
第二十条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得分85分以下的创优工程,经持续改进后,可再次申请评价。
第五章会议评审
第二十一条申请受理单位(机构)组织召开绿色施工专项评价审查会议,对现场评价组编制的“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报告”及相关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审定。
参会审查人员的专业应覆盖本工程各主要专业。
第二十二条申请受理单位(机构)应在“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报告”中,填写会议评审结论,并签章。
第二十三条推荐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的项目,应由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组织对申请受理单位(机构)完成的“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验收,并出具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验收文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报告
2.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申请表
附件1
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报告
工程名称
申请单位
评价单位
评价时间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制
编制说明
一、本报告为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初评及受理单位(机构)现场评价时共用。
二、初评报告编制要求
1.应分别填写三个阶段具备初评条件的相关内容(格式见评价内容第一项第1条);
2.“具体部位/系统名称”、“档案号/项目文件号”及“标准值/设计值/保证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无此项可不填写。
3.评价内容中包括多项子内容的,填写“核查情况”时,选择有代表性(最优或最差的)或“重要部位、关键工序、主要试验检验项目”内容填写。
4.整体工程初评后,形成由三个阶段评价内容组合成的完整的“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初评报告”。
三、受理单位(机构)现场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1.现场评价时,对本报告中所列的“评价内容”进行全面核查,参考“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初评报告”,进行量化评分和综合评价。
2.“评价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续增或删减,评价得分计算时,应得分、实得分同步增减。
四、“绿色施工管控水平”应质量目标明确,管理制度适宜、有效,实施效果显著,评档评分规定为:
1.评价优良的,取一档 100%~85%(含85%);
2.评价合格的,取二档85%~70%(含70%);
3.未达到二档的,取三档70%以下。
五、“资源节约效果、环境保护效果”应效果显著,评档评分规定为:
1.评价优良的,取一档 100%~85%(含85%);
2.评价合格的,取二档85%~70%(含70%);
3.未达到二档的,取三档70%以下。
六、“量化限额控制指标”评档评分规定为:
1.优于标准值、设计值或保证值10%及以上的,取一档 100%~85%(含85%);
2.符合标准值、设计值或保证值的,取二档85%~70%(含70%);
3.未达到二档的,取三档70%以下。
七、本报告的支持性资料,见《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办法(2017试行版)》“第十二条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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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申请表
工程名称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制―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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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