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诉中的权限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7.07•【文号】司发通[2000]102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
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6.指定辩护函7.委托协议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10.代理委托协议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14.调查取证申请书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17.延期审理申请书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授权律师一般代理的权限

授权律师一般代理的权限
授权律师一般代理的权限主要包括在诉讼程序问题上的代理,如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
律师的代理权限是参加诉讼活动,不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体权利作出明确的表态,因此不需要委托人对代理律师特别授权。
具体来说,一般代理的权限包括:
1. 代为起诉、应诉。
2. 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 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 申请执行。
5. 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这些权限都是围绕诉讼程序进行的,律师可以在这些范围内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但是不得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体权利进行表态或决策。
如果需要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决策或表态,需要委托人对代理律师进行特别授权。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律师行业的惯例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具体的代理权限可能会因地区和案件类型而有所差
异。
在授权律师进行代理时,建议当事人与律师充分沟通,明确代理权限和代理范围,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自诉案件的代理权限

自诉案件的代理权限摘要:一、自诉案件的概念和特点二、自诉案件的代理权限1.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2.代理律师的职责和权限3.自诉案件中代理律师的注意事项正文: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的特点是诉讼主体特定,诉讼请求明确,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处理案件。
一、自诉案件的概念和特点自诉案件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类型,与公诉案件相对应。
公诉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的刑事诉讼。
自诉案件则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
自诉案件的特点如下:1.诉讼主体特定:自诉案件的诉讼主体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而非国家。
2.诉讼请求明确:自诉案件的诉讼请求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要求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需要提供清楚、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二、自诉案件的代理权限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处理案件。
律师在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权限主要包括:1.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代表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作为自诉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2.代理律师的职责和权限:律师作为自诉人的代理人,需要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
此外,律师还可以在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时,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3.自诉案件中代理律师的注意事项:律师在代理自诉案件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尊重自诉人的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律师还需要与自诉人保持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为自诉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诉讼指导。
浅析如何提高律师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作用

要 手段 ,也 是 司法 工 作 民主进 步 的体 现 。我 国 《 刑诉 法 》加 强 了 对 于庭 审 过 程 中律 师 辩 护权 利 的保 护 ,正 是 我 国 司法 观 念 转 变 的重要 体现
…
z h i g o n g f a l v t i a n d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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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如何提 高律 师在刑事 诉讼 案件 中的作用
吴 立 浩
( 4 7 6 0 9 9 河 南首位律 师事务所 河南 商丘 )
摘 要 :我 国 刑诉 法 》 明确 规定 ,犯 罪 嫌 疑 人在 案件 调 查 阶 段 可 以委托 有 关 人 员行 使 委 托 权 ,而 律 师是 犯 罪 嫌 疑 人 委 托 的 主 要 对象 。 而 在 法理 学意 义 上 讲 ,刑 事 案件 的控 辩 双 方是 平 等 的主体 , 司法 机 关应 当在 二 者 之 间创 造 平 衡 关 系 。在 以往
二 、提高律师在刑事诉讼 案件中作用的方法 1 . 司法机 关要在根 本上树 立保 护律 师权利的观念 各 级 司 法 机 关 在 调 查 审 理 刑 事 诉 讼 案 件 过 程 中 ,要 牢 固
树 立保 护 律 师 合法 权 利 的观 念 ,深 刻 全 面地 了解 律 师在 刑 事 诉 讼 案 件调 查 审 理 过程 中 的作 用 ,不 应 将 律师 作 为 自身 工作 的对
3 . 辩护权 的 司法 实 践 中,律 师 作 为 委托 人 的 权 利 和作 用 经 常遭 到 忽视 , 这 是 律 师在 刑 事 诉 讼 案件 审理 过 程 中权 利 和 作 用 的最 主要 这 也 就 造 成 了控辩 双 方 关 系 不对 等 ,影 响 司法 公 正 。提 高 律 师 在 刑事 诉 讼 案 件 中 的作 用 ,对 于 维 护 刑 事诉 讼 控 辩双 方 的平 衡 方 面 ,律 师 可 以接受 犯 罪 嫌 疑 人 的委 托 ,在 法 庭 辩 护 阶段 代 替 刑 诉法 》 中规定 律 师 作 为 犯罪 嫌 疑 性原 则和 保护 犯 罪嫌 疑人 的合 法权 利有 着 十分 重要 的现 实意 义 。 犯 罪 嫌 疑人 行 使 辩 护权 。 《 人 委 托辩 护人 ,有 权参 加 法 庭 审 理 ,并 可 以 就犯 罪 嫌 疑人 的行 关 键 词 :律 师 ;刑事诉 讼 ;作 用 为进行 辩护 ,也 可 以就公 诉 人提 出 的指控 进行 辩解 。 这项 权 利 也 是 律 师 最 重 要 的 职 能 之 一 。 在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 刑诉法 》中规定的律师作用 我 国现 行 《 刑诉 法 》 中对 于 律 师作 用 的 规定 并 没 有 集 中地 案件 审 理 程序 中 ,庭 审 和法 庭 辩 护 阶段 是 法 院判 断和 认 定犯 罪
刑事辩护人代理权限

刑事辩护人代理权限
刑事辩护人的代理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有权依法执行辩护职务,且其辩护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涉。
2. 有权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3. 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 有权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
5. 有权申请延期审理。
6. 在法庭调查时,有权进行发问。
7. 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询问、质证,对证据提出异议。
8. 有权提出上诉(经被告人同意)。
9. 对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0. 有权代理申诉、控告。
请注意,以上权利是基于中国法律的规定,具体的法律条款可能会因地区、案件性质等因素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刑事辩护人应详细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并遵循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此外,刑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有权独立地按照自己对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来发表意见,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刑事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进行辩护、代理诉讼活动的一种授权行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代理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一、刑事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的范围1.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代理律师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2.代理诉讼权。
代理律师有权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包括参加法庭审理、提出上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3.调查取证权。
代理律师有权依法调查取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4.申请权。
代理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
5.上诉权。
代理律师有权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上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6.其他诉讼权利。
代理律师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其他诉讼权利,如查阅案卷材料、参加法庭调查、参加法庭辩论等。
二、刑事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的行使1.代理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负责任的辩护和代理服务。
2.代理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行使代理权限,不得超越委托范围。
3.代理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诉讼活动的进展情况,维护其合法权益。
4.代理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5.代理律师在行使代理权限过程中,有权获得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刑事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的终止1.委托合同终止。
代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解除,代理权限自然终止。
2.委托人申请终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代理,代理律师应当予以解除。
3.代理人丧失资格。
代理律师丧失律师资格,代理权限自然终止。
论律师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其保障

律师的工作更注重程序的公正 , 易使有 的枪察部 门认为律师使案
件顺利 审理受阻 , 因而对律师产生怀疑和误解 法律 的正义包括结果
序。在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 , 被告人的权利受到漠视 , 不享有诉讼
主体的资格, 因而也不允许其享有辩护权 。 随着现代法制的建立特别 是法治社会的建设中, 律师 的作用 日益受到关注与重视, 然而扔有一 些人认为 , 律师就是协助坏人钻法律 的空子 , 为坏人说话、 开脱 。 不可 否认律师 中有极少数人可能是钻法律空子, 颠倒黑白的人 , 但是律师 队伍中的绝大多数是在律师法和执业规则的规定下, 从事维护法律的 工作,因此转变社会各方面对律师的工作的误解和偏 见之任不可小
根 据 事 实和 法律 , 出证 明 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无 罪 、 提 被 罪轻 或 者 减 轻 、
三 、 师 在 刑事 诉 讼 中的 作 用之 我 见 律
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 意见 , 维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合法权益的 诉讼活动 。在转型时期, 律师辩护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诉讼公 辩护 也称为辩护制度的根基 。尽管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诸 多的诉讼权利为 自己辩护 , 但仅仅依靠他们 自身的力量, 很难有 效地
阶 段 ” 被 指控 人 辩护 。我 国 刑 诉法 第 9 为 6条 规 定 律 师可 在 侦 查 阶 段 道 外 , 主 要 的 工作 足 在 司 法 程序 上 起 一 个 制 衡 的 作 用 。 更 在刑 事辩 护
介入 , 但却 不是辩护律师身份 , 而是不伦不类的法律帮助律师。
刑事案件受害人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

刑事案件受害人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
刑事案件受害人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代理权限:
1. 出庭代理:代理律师可以代替受害人出席法庭,进行辩护和陈述案情。
2. 证人传唤:代理律师可以为受害人代为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交叉盘问。
3. 申请保释:代理律师可以向法院递交保释申请,以确保受害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被羁押。
4. 参与刑事调查:代理律师可以参与刑事调查,了解案情,并向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5. 取证申请:代理律师可以向法院递交取证申请,以获取相关证据来支持受害人的权益。
请注意,这些权限可能会有所变化,并受到地区法律和相关法规的制约。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受害人代理律师应确保充分了解和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定,并仔细评估和行使其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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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一、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权限
1、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代理申诉控告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6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2、会见通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3、介入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二、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权限:
1、阅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47条规定: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
关的所有材料。
2、会见通信权
《刑诉解释》第48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刑诉解释》第50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五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五十二条规定: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4、守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5、在审查起诉时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附卷。
6、提出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5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权限:
1、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权
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
3、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4、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5、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6、拒绝辩护权
7、提出申诉或控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