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保障文化娱乐场所的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文化娱乐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协同作战、长效机制”的原则,强调预防和综合管理的重要性。
第四条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卫生知识水平。
第五条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卫生监督机制,保证卫生管理的有效执行。
第六条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优先考虑的问题包括:场所卫生布局、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
第二章场所卫生布局第七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合理设置卫生设施,包括洗手间、卫生间、厨房等。
卫生设施应当满足相关卫生标准,并且具备良好的通风和排水条件。
第八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场所卫生检查,包括洗手间、卫生间、厨房等设施的清洁情况、卫生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第九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卫生设施的维护保养,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定期对卫生设施进行消毒,确保卫生设施的无菌状态。
第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同时,应当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章食品安全第十二条文化娱乐场所提供食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包括食品加工环境的卫生,食品工作人员的卫生意识和卫生操作规范等。
第十五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食品的安全质量。
第十六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储存和销售的卫生管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饮用水卫生第十七条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保证饮用水的质量安全。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四篇)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引言文化娱乐场所是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而卫生管理制度是保证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环境安全和人们健康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管理责任、卫生设施设备、卫生操作规范、卫生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一、卫生管理责任1.文化娱乐场所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卫生管理工作,明确卫生管理责任。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卫生管理规范和制度,负责场所内的卫生工作,确保场所的卫生环境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
2.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卫生管理责任,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卫生管理细则,建立卫生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管理制度,培训员工的卫生操作技能,确保卫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卫生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应当加强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顾客的卫生意识,增强卫生操作规范的执行力度。
二、卫生设施设备1.文化娱乐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包括洗手设施、卫生间、垃圾桶、排风设备等。
2.洗手设施应当齐全、功能正常,每个洗手间应当配置洗手池、洗手液、干手器或纸巾等。
3.卫生间应当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提供足够的洗手液、纸巾和卫生用品。
4.垃圾桶应当设置在易于寻找、方便使用的位置,定期清理,避免滋生细菌。
5.排风设备应当保持畅通,确保室内空气质量达到相关要求。
三、卫生操作规范1.文化娱乐场所的员工应当按照卫生操作规范进行工作,包括佩戴卫生帽、定期洗手、穿着干净整洁的工作服等。
2.饮食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遵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保证食品安全,不允许使用过期食品或有质量问题的食品。
3.娱乐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防止细菌交叉感染。
4.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卫生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进行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操作技能。
四、卫生监督检查1.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目的是确保场所的卫生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场所所有工作人员、顾客以及与娱乐场所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场所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完善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二)负责对娱乐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负责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四)负责处理顾客投诉,维护顾客合法权益;(五)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六)负责与公安机关、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七条娱乐场所其他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一)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确保本部门工作符合安全规定;(二)员工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三)员工应当积极参与安全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四)员工应当配合安全管理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治安保卫制度;(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四)应急预案;(五)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六)安全检查制度;(七)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一)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二)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三)娱乐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四)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火灾报警、疏散、救援等应急机制。
第十条治安保卫:(一)娱乐场所应当设立治安保卫岗位,负责场所的治安巡逻、监控和应急处置;(二)娱乐场所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联系,及时掌握治安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三)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顾客的管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篇)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 厅、____、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____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____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一、总则为了保障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一切娱乐场所,包括酒吧、夜总会、KTV、舞厅等消防安全风险较高的场所。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7篇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7篇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进展,各地兴建的公共娱乐场所数量越来越多,且朝着超豪华、超大型、多功能方向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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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为了防备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全部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需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更改内部装修的公共包含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酬谢系统等)必需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需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紧要和不安全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依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需符合下列规定:(一)吊顶应当采纳非燃材料;(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纳非燃或者难燃材料;(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纳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需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实行防火、隔热措施;(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更改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文化娱乐管理制度(3篇)

文化娱乐管理制度(3篇)文化娱乐管理制度(精选3篇)文化娱乐管理制度篇1一、使用娱乐设施必须遵守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人员的安排。
二、爱护文化娱乐场所内部的各种设施,切实遵守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不得损坏。
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三、在文化娱乐场所内,互相尊重、理解、和睦共处,不得抢场、占场,更不得高声喧哗、打架斗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四、共同维护公共娱乐场所卫生,不准乱丢、乱吐、乱涂画、乱张贴,违者马上纠正。
五、允许外借之物必须经管理人员允许并登记,同时交一定押金后方能带走,不得私自带出。
六、节约用水、用电,严防火灾隐患,共同维护公共环境安全。
七、在文化娱乐场所中不得进行非法的活动。
八、使用有偿娱乐场所应按价交费。
文化娱乐管理制度篇2一、使用文化娱乐场所的业主、住户、个人,应遵守纪律,服从管理人员安排。
二、在文化娱乐场所内,不得高声喧哗,抢占场地,大家要和睦相处,互相尊重。
三、爱护文化娱乐场所内的各种设施,遵守设施的使用、操作规则,如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允许外借的刊物、器具,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支付一定押金后方可外借,否则以盗窃论处。
五、爱护环境,讲究卫生,不得乱丢、乱吐、乱涂,违者需负责清理、恢复原状。
六、在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否则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节约用水、用电。
八、娱乐场所分有偿和无偿两类,使用有偿场所时,应按价交费。
文化娱乐管理制度篇3一年来,__乡文化站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及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精神、践行先进文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寓教于文、寓教于艺、寓教于乐,培养群众崇高思想、美好心灵、纯洁情操、高尚人品,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提高全乡人民的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为全乡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强大的思想保障和精神动力。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总则为加强娱乐场所安全管理,保障顾客、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1)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为场所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确保本部门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场所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2)场所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场所内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3.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场所内车辆停放有序,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2)场所内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识,确保交通安全。
4.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场所内食品来源正规,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食品加工、储存、销售过程应符合卫生要求。
5. 人员管理制度(1)场所员工应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2)场所员工应熟悉应急处理流程,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应对。
三、安全流程1. 安全检查(1)场所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每周进行安全大检查,对场所进行全面排查。
2. 应急处理(1)发生火灾、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员工和顾客有序疏散,确保生命安全。
3. 事故报告(1)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2)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附则1. 本制度由娱乐场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的制定和实施,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运行,为广大顾客和员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娱乐环境。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文(4篇)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娱乐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市民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KTV、酒吧、茶楼、游艺厅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经营期限届满后及时进行续期,确保合法经营。
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场所的安全性,确保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态度,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娱乐服务。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卫生、环保等相关规定,保持场所的卫生整洁,保障市民的健康安全。
第九条本制度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负责执行和监督,违反制度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并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技能。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的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规接待相关部门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他人的礼金或财物。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的员工应当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形象,禁止谈论不雅或敏感话题,不得对顾客进行侮辱、歧视或骚扰。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的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不得违规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奖惩分明,激励员工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员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员工的合理诉求,维护员工的权益。
第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服务,对持有假证件或不符合相关年龄要求的客户要求出示有效证件,并照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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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制度娱乐场所管理制度娱乐场所管理制度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1号发布自**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 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四) 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 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六) 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 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三) 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四) 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一) 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 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一条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经营范围、娱乐项目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审核合格,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转借、出租营业执照,不得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提供的各种娱乐项目、服务项目等的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对不适当的价格和高额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价措施。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画面,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
游艺娱乐场所通过电子屏幕显示声光、影像的游戏机内设计和装置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必须是经依法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经依法批准进口的。
第十七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应当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不得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歌舞娱乐场所聘请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第四章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保安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培训;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其中,外地务工人员还应当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
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娱乐场所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雇佣没有前款所列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人员就业。
第二十五条严禁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开设赌场、赌局,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上述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
严禁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在娱乐场所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从事淫秽、色情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在娱乐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得调戏、侮辱妇女,不得进行扰乱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
第二十八条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并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措施,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4000元的,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擅自涂改、转借、出租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娱乐项目,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未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核手续;逾期不办理审核手续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 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二)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三) 使用未经依法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的;(四) 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的;(五) 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
第三十五条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并处4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二) 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本条例第四条禁止的内容的。
第三十六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在娱乐场所内从事本条例第四条所禁止的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 雇佣的从业人员没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二)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上岗的;(三) 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 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三十八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 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 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瞒情况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三) 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开设赌场、赌局的;(四) 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四十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 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二) 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三) 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本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提供方便和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的;(二) 在娱乐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或者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三) 在娱乐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扰乱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