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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案例介绍】1、刘卫国(原告)住本市牡丹江路西侧38号,为解放前木结构二层楼房。

自1994年刘卫国长子刘保玉结婚以来,刘卫国即住一层,刘保玉夫妇住二层。

1996年5月,刘保玉夫妇留学美国,楼房二层便一直闲置。

1997年底,赵守江(被告)通过熟人联系到刘卫国,多次商议欲租住楼房二层,刘卫国因担心儿子留学归来,未同意赵守江的提议。

1998年3月,刘卫国听儿子说有可能在美国定居,便同意赵守江租住楼房二层,租期3年,年租金6 800元。

但刘卫国特意表示,如果儿子刘保玉万一不能定居美国,回国工作的话,即终止租赁关系,以便供儿子儿媳居住。

赵守江表示同意。

2000年1月,刘保玉夫妇留学归来,刘卫国即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赵守江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搬出,并表示除非刘卫国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刘卫国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搬出。

2、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

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

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

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租期3年,但由于原告刘卫国的儿子回国,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

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另租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以以后客观上不确信的事实是不是发生作为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劳产生和消灭的约款。

二、条件的分类一、延缓条件:法律行为只有在一个在以后是不是发生仍然不确信的事实发生的时候,才有效。

这种条件是延缓条件。

若是一个法律行为是附延缓条件的,那么预定的法律后果只有在条件发生以后才发生,而且只能在条件发生以后发生。

法律行为的生效取决于条件的成绩。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都能够附延缓条件。

前者例如,甲情愿出租餐馆给乙,但是要求乙必需取得卫生许可证。

后者最典型的确实是所有权附条件的转移行为。

二、解除条件:法律行为预定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同时产生,可是当解除条件成绩的时候,失去该效劳。

也确实是法律行为的继续有效取决于条件的不成绩。

3、不真正条件:条件必需是针对以后的,而且其是不是成绩是不确信的。

若是不符合这一要求,就可能显现所谓的“不真正条件”。

不真正条件:若是两边当事人规定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依托于一个此刻或过去就已经决定了的情形,只是因为那个情形在行为实施的时候,还不为当事人所知,那么那个地址不存在一个客观上不确信性和由此引发的法律行为效劳的不确信状态。

例如当事人在下午3点的时候约定,若是今天股指上升了超过1%,那么我就购买某个物品。

这时其实有关的事实是已经确信的,只是他还不明白罢了。

那么这种情形不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附加了“不真正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后果,依照它应该依据的情形的显现与否来决定。

要么是有效,要么是无效。

4、纯粹的任意条件。

一个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纯粹取决于一方当事人后来的意愿,若是他情愿将此行为宣布为有效那么有有效,若是不肯意,那么不受到约束。

典型的例子确实是:实验品生意。

纯粹的任意条件究竟是不是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成效如何?一样以为是这种约定与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吻合,因此是无效的。

若是一个人为其签定的合同设立的条件是,他事后要进一步表示是不是对该合同表示同意,即决定合同应该是有效仍是无效。

司法测试考点之附期限或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测试考点之附期限或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测试考点之附期限或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所附条件的特点:(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不确定的事实;(3)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4)应是合法的事实。

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按照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附延缓条件和附解除条件;(2)按照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附肯定条件和附否定条件;也称为附积极条件和附消极条件。

4、条件成就。

(1)条件成就是指构成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2)条件不成就就是指构成条件的内容事实确定的不实现;(3)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期待权问题,对当事人行为有约束。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为其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行为。

法律不允许对民事行为附加不能期限。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张真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纠纷案【案情介绍】王平与张真系朋友,1998年2月,张真因结婚需要钱,遂从王平处借款5000元。

张真结婚后宴请一些好友。

在宴席上,其他朋友对王平开玩笑讲:“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借什么,干脆给张真算了。

” 王平也随口讲“算了算了。

”张真遂笑着讲:“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

”时隔数月后,王平因事需要钱,向张真催还债款。

张真对王平讲:“这钱你当着大家说过送我的,不用还了,现在怎么又向我要?” 王平向张真解释,那是他随口开玩笑。

张真表示,他是当真的。

王平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真归还借款。

试用所学民法理论分析应如何处理此案?(2)从生活惯例来说,当时条件下,朋友之间不会送高达5000元的贺礼,张真应明白王平的表示是开玩笑的,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一章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第十一章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种类及意义
始期和终期 始期:以它的到来使法律发生效力的期限,它的作用在于 延缓行为效力的发生,所以它又叫延缓期限。 终期:以它到来使民事行为终止的期限,它的作用在于终 止或消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所以又叫 终止期限。 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确定期限;以一个确定的日期或时期的到来为期限。 不确定期限:以某一个将来一定发生,但其发生的时间还 不确定的期限。 连续期限和非连续期限 连续期限:依照自然历法计算的期限。 不确定期限:仅仅计算有效期限而不计算无效期限
主讲:范德章副教授 主讲:
附条件、 第十一章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民事责任
概念及对条件的限制 种类 条件成就的效果
概念及对条件的限制
1、概念:设定一定的条件成就与否为决定效 力发生或取消无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对条件的限制 ①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法律事实 ②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法律事实 ③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仪定的法律事实 ④条件必须合法 ⑤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种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①延缓条件:也叫停止条件,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 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解除条件:也叫消灭条件,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义 务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2、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也叫肯定条件,指因某事的发生作为成就状态的条 件。 消极条件也叫否定条件,指因某事的不发生作为成就状态的 条件。
条件成就的效果
条件一旦成就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作为行为人不得以不正当行为来促成或阻止 条件的成就,否则将发生与行为人意愿相反 的法律后果。
附期限的民事责任种类
概念及特征 种类及意义 民事行为所附的期限与债务履行的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四、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2.条件的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能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

3.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016AQ1)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诚实信用原则)(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2.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例题1·2017年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既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现象B.既可以是将来事实,也可以是过去事实C.既包括约定事实,也包括法定事实D.既可以是确定发生的事实,也可以是不确定发生的事实【答案】A【解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在不可以是过去事实;C选项错在条件不能是法定事实;D选项错在所附条件不能是确定发生的事实。

【例题2·2016年案例分析题(截取)】2014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

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始生效。

”2014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

民法典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民法典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民法典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有哪些签订合同时,合同当事⼈可以在合同中附期限的,附期限包括附⽣效期限和失效期限两种。

所附的期限达到后,合同就会⽣效或者失效,那么民法典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有哪些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时⽣效。

附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满时失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六⼗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时⽣效。

附终⽌期限的民事法律⾏为,⾃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与履⾏期限的关系与区别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是对合同⽣效或失效的时间约定,⽽履⾏期限是对履⾏合同义务的规定,并不是对合同效⼒的规定。

附⽣效期限合同的期限尚未到来时,合同没有⽣效,当事⼈不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当事⼈之间的债权债务并没有产⽣;但当所附期限⼀到,合同便产⽣法律效⼒,在当事⼈之间发⽣权利义务关系,当事⼈都应当受到合同的拘束。

因此,附⽣效期限合同中,履⾏期限是以所附期限到来为必要条件,所附期限尚未到来之前,履⾏义务并不存在,债权⼈不能要求债务⼈履⾏债务。

也就是说,履⾏期限不可能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只能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后或者与所附期限同时到来。

附终⽌期限合同中,期限尚未到来时,合同没有丧失效⼒,当事⼈可以将履⾏期限约定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的任何有效时间。

如果债务⼈没有在履⾏期限内履⾏义务,债权⼈可以要求债务⼈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附的终⽌期限已到,债务⼈没有履⾏义务,债权⼈仍然可以要求债务⼈承担包括继续履⾏在内的违约责任,但⽆需解除合同。

在实务中,⼤多合同因为当事⼈履⾏完毕⽽终⽌,也就是说履⾏是合同终⽌的最主要原因。

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

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

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作者:王清涛来源:《活力》2016年第11期[关键词]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内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当事人出于其特殊的需求或者受特殊因素的制约,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约定了某种客观情况作为所附条件或所附期限而影响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中,约定条件的叫作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而约定期限的即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有效期为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在合同中约定如甲在外地工作的儿子于该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调回本市工作的话,该租赁合同即行解除,那么,甲的儿子调回本市的事实就是所附条件,它的成立是合同效力解除的根据。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本身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各项规定,唯有其所附条件具有相应的法律特点,应当符合特殊的法律要求,故应当注意所附条件的特性和种类。

(二)条件的法律特点在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条件就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具有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客观情况。

它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

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发挥其产生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须发生或者必须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行为
(1)如果这群喜鹊一直不飞走,如何处理?
(2)如果乙把喜鹊赶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如何处理?
(3)如果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如何处理?
【答案】(1)条件成就,合同生效,乙应该买下甲的房子。(2)属于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乙应该买下甲的房子。(3)由于甲的儿子并非合同当事人,也非为自己利益,又非不正当,即条件本不成就,乙无须购买甲的房子。
民事法律制度基础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行为
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含义: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所附条件的要求:
(1)是不确定(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不能是必定发生或必定不发生的事实。
(2)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3)可以是积极条件(发生),可以是消极条件(不发生)。
我们的租房合同就失效。
条件和期限的区别(★★)
■“条件”发生与否不确定,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期限”必然会到来,到来的时间有可能确定,可能不确定。
提示:切莫被表面的文字表述所迷惑,要看本质。
不要看到“当……时”的时间状语从句就认为是附期限;
不要看到“如果……”的条件状语从句就认为是附条件;
不是考语文,而是考常识。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所附期限的要求:
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日期,可以是不确定的日期。
所附期限的法律意义:
1.附生效期限的的法律行为
等到今年9月学校开学了,
我就把房子卖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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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06: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P27)
【解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一旦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解释1】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解释2】(1)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仅凭被代理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2)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但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

【解释3】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义务的,视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解释4】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1)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2)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1·单选题】2007年3月,甲公司聘用乙为业务经理,委托其负责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

2008年4月,甲公司将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

2008年5月,乙以甲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1年)
A.合同无效
B.合同有效
C.合同效力待定
D.合同可撤销
【答案】B
【解析】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买卖合同有效。

【例题2·单选题】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

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

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下落不明。

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
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D.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答案】D
【例题3·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

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

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由于丙公司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谈不上表见代理的问题),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由于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
绝追认。

考点07: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P28)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解释1】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但应当具备下列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

【解释2】所附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如果是法律规定的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例如,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交付定金是法律规定的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例题1·多选题】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非常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B.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所附条件未成就,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所附条件已成就,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答案】AC
【解析】(1)选项AB: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选项CD: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假设乙亲自动手将喜鹊打跑),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在本题中,将喜鹊打跑的并不是乙,因此,所附条件未成就,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
A.既可以是将来的事实,也可以是过去的事实
B.既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现象
C.既可以是确定发生的事实,也可以是不确定发生的事实
D.所附条件可以合法,也可以不合法
【答案】B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解释】(1)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如孙某可能结婚也可能不结婚);(2)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20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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