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盐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

合集下载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3.04.22【实施日期】2013.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供销社,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供销盐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盐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食盐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2日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为进一步强化供销盐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盐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盐业市场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维护盐业市场管理秩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食盐是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关系国计民生,一旦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人身安全,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大局。

私盐和假冒伪劣食盐不仅直接损害人体健康,而且偷逃国家税收,干扰正常的盐业市场秩序,因此,维护良好的盐业市场秩序非常重要。

依法严厉打击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盐业市场管理秩序,是供销盐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责无旁贷的法定职责。

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成立各级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机构为加强对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公安厅联合成立“河北省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存信任组长,省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盐管办主任夏永利任副组长、省公安厅食药总队总队长姚爱国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

供销社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供销社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供销社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供销社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一、背景
政务公开是现代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依法行政与服务百姓的重要手段。

供销社的政务公开工作,涉及到履行公益性质、增加社会信任度、提高社会和谐度的方方面面,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目标
1.完善供销社政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内容全面、真实、
及时、公正。

2.通过政务公开,提升社会信任度,增强社会影响力。

3.提高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效果,让百姓参与到日常
管理中来,提高政务公开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措施
1.制定政务公开制度,明确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方式,并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下设专门的公开工作组织机构。

2.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真实、完整,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和数据。

定期公开重要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
作用,建设相关可以公开获取的信息系统。

3.加强社会化监督机制,积极关注社会反馈与意见,沟通社情民意,以便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4.提高接待服务质量,将接待工作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公示接待工作的服务对象、时间、地点和结果,确保公正、公开、透明。

5.开展政务公开培训,提升工作人员意识和素质。

四、预期效果
通过政务公开,能够提升供销社的社会信任度、增强社会影响力,也能够更好地满足公民的行政需求,拉近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为农村全面小康和现代化的建设作出一份贡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冀政办字〔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筹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8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河北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盐务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盐务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1 / 1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盐务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布部门】河北省盐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盐务管理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 2015年)
第一条为了提高盐务管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证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盐务管理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包括:
(一)执法权限公示。

公示盐务管理执法机构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所属执法人员(包括姓名、职务和执法证件号码等);盐务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对全省供销社系统盐政执法情况进行专题调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对全省供销社系统盐政执法情况进行专题调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对全省供销社系统盐政执法情况进
行专题调查研究的通知
【法规类别】供销合作
【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09.06.12
【实施日期】2009.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对全省供销社系统盐政执法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的通知
各设区市供销社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各级供销社承担着全省流通领域盐政执法的职责。

盐政执法对落实盐业法规政策、维护法定盐业秩序、保证食盐安全和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为促进各级供销社盐政执法部门更好地依法行政、依法治盐,按照省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年初工作安排,驻省供销社纪检组、监察室拟对全省供销社系统近三年来的盐政执法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1、盐政执法体系情况。

盐政执法与盐业经营机构是合署还是分设;人员配备情况;盐政执法的职能如何发挥。

2、打击私盐贩销,净化盐业市场情况。

打击私盐采取的行动和收到的效
1 / 1。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2号《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8月12日省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022年8月18日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盐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盐专营工作的领导,建立权责一致的专业化监管体制,健全食盐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食盐专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商务、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盐专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省盐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加食盐品种,提高食盐品质,满足不同人群的用盐需求,促进食盐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盐业企业,促进盐业企业多元化、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第七条食盐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维护食盐专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冀政[2010]77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77号2010年6月1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以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体系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和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不断开创全省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一)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

打造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农资企业集团。

依托省供销合作社农资公司,积极推进系统同业资源整合,以统一品牌、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为主要内容,加快构建农资现代连锁经营体系。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资企业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储备和防汛救灾物资储备任务。

(二)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

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经营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搞好现有市场的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完善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等功能。

河北供销合作总社2019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河北供销合作总社2019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2019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河北省供销社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部门职责:根据冀政办〔2001〕3号《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维护供销合作社章程赋予的合法权益,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参与和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三)按照省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负责管理棉花、化肥、农药、羊毛、救灾物资等国家和省级重要物资的储备工作。

(四)按照《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全省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负责食盐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负责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做好全省食盐专营工作。

(五)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

(六)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管理运营本级社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能。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全国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因省盐务局2012年纳入省供销社,商贸学校纳入财政较晚,以上部门职责没有包括其中。

机构设置:部门机构设置情况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河北省供销社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收支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1、收入说明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

2019年预算收入12804.7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644.12万元,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核拨收入509.67万元,其他来源收入651.00万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盐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盐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
(2014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盐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规范盐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办发〔2014〕25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冀法〔2014〕11号)要求,结合盐政执法实际,省供销合作总社建立和落实盐政执法公开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省供销合作总社盐管办、盐政稽查总队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执行盐政执法公开制度。

二、公开内容
(一)执法职责
负责全省流通领域食盐批发零售秩序的监督管理和供销社系统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二)执法权限及依据
省供销总社依法具有以下行盐政执法权:
1、行政处罚类(7)
(1)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处罚
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自由裁量标准:
①当事人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数量在一吨以下,情节轻微的,对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可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改正;
②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数量在一吨以上,二十吨以下,情节较重的,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③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或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食盐零售单位(户、店)、食品加工用盐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批发或购进食盐的处罚
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自由裁量标准:
①当事人从未获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批发或购进食盐,数量在五十公斤以下,情节轻微的,对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改正;
②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从未获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批发或购进食盐,数量在五十公斤以上一吨以下,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③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从未获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批发或购进食盐,数量在一吨以上,二十吨以下,情节较重的,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④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从未获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批发或购进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或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将非食用盐作食盐销售或销售不合格食盐的处罚
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自由裁量标准:
①当事人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或销售不合格食盐,数量在五十公斤以下,情节轻微的,对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销售;
②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或销售不合格食盐,数量在五十公斤以上一吨以下,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
③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或销售不合格食盐,数量在一吨以上,二十吨以下,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④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或销售不合格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或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无食盐批发许可证批发食盐的处罚
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自由裁量标准:
①当事人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数量在五十公斤以下,情节轻微的,对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可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批发活动;
②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数量在五十公斤以上一吨以下,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③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数量在一吨以上,二十吨以下,情节较重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④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数量在二十吨以上;或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在碘缺乏地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擅自批发、销售非碘盐的处罚执法依据:
行政法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