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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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企食盐储备库管理制度及流程

盐企食盐储备库管理制度及流程

盐企食盐储备库管理制度及流程一、目的为规范食盐储备库的管理,确保食盐安全、及时供应,提高食盐储备库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及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及流程适用于我国食盐储备库及其工作人员。

三、职责1. 食盐储备库主管负责食盐储备库的整体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排、任务分配、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工作等。

2. 食盐储备库管理员负责食盐的入库、出库、储存、防护等工作,确保食盐的安全和质量。

3. 食盐储备库质量检验员负责食盐的质量检验工作,确保食盐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4. 食盐储备库财务人员负责食盐储备库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账目管理、资金管理等。

四、食盐储备管理规定1. 食盐的采购和入库(1)食盐采购员根据食盐储备库的需求,向食盐供应商采购食盐。

(2)食盐采购员需提供采购订单,以便仓库管理员进行入库登记。

(3)食盐采购员需提供食盐的合格证明,以确保食盐的质量。

(4)食盐采购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不得拖延。

2. 食盐的储存(1)食盐储存室需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避免食盐受潮、变质。

(2)食盐储存室需安装防盗、防火、防潮、防虫害等设施,确保食盐的安全。

(3)食盐储存室需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防止食盐受到污染。

(4)食盐储存室需定期进行盘点,确保食盐的数量准确无误。

3. 食盐的出库(1)食盐出库需按照食盐储备库的出库流程进行,包括出库申请、出库审批、出库登记等。

(2)食盐出库需提供出库单,以便仓库管理员进行出库登记。

(3)食盐出库需按照食盐储备库的规定进行包装和运输,确保食盐的安全。

(4)食盐出库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

4. 食盐的检验和质量控制(1)食盐储备库需定期进行食盐的质量检验,包括感官检验、理化检验等。

(2)食盐储备库需根据食盐的质量检验结果,对食盐进行分类和标识,确保食盐的质量和安全。

(3)食盐储备库需对不合格的食盐进行处理,包括退货、销毁等,确保食盐的安全。

五、食盐储备库的财务管理规定1. 食盐储备库的财务人员需对食盐的采购、入库、出库、销售等环节进行账目管理,确保账目的准确无误。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2]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2]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2〕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食盐,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储备的用于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导致食盐市场异常情况的,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的小包装食盐,质量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GB5461-2000),国家有新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食盐储备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补贴、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建立。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保障全省食盐应急调控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盐务管理局下达省级食盐储备计划,对省级储备食盐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协调。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储备食盐贷款贴息,对储存管理等费用(以下统称综合费用)给予补贴,并对省级储备食盐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省级食盐储备所需资金由省盐业总公司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用于省级食盐储备的银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银行信贷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盐贷款资金。

第七条省盐业总公司负责省级食盐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具体承担省级储备食盐的调运、结算和轮换等业务,并对省级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XX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食盐储备体系 (2)第三章食盐储备规模 (3)第四章食盐储备资金 (3)第五章食盐储备储存 (3)第六章食盐储备动用 (4)第七章监督管理 (5)第八章附则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确保应急状况下食盐及时、安全、有效供应,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和《XX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6〕6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盐储备、动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食盐储备体系第三条XX市食盐储备体系由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组成。

第四条政府食盐储备可以依托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

政府食盐储备可以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指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批发企业承储。

但确定承储前,应明确并公开承储企业的选择条件、责任义务等内容。

市经济信息委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政府储备食盐的品种、数量、分片集中储存地点、双方责任义务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食盐储备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自有仓储设施储备;实行“产销合一”的集团型盐业企业,其企业食盐储备责任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章食盐储备规模第六条政府食盐储备量不得低于正常情况下全市上一年度月均消费量。

政府食盐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决定。

第七条企业食盐储备量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上一年度月均销售量。

第四章食盐储备资金第八条政府食盐储备实行费用包干,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企业食盐储备所需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五章食盐储备储存第十条政府食盐储备的布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有利调运、覆盖全市”的原则,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承储企业确定,并纳入委托承储合同管理。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专营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盐产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因素导致的食盐市场异常情况,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稳定,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食盐。

食盐储备包括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

政府食盐储备是指省级政府食盐储备。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食盐储备储存、管理、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四条食盐储备由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依托自有仓储设施储存,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承担,省财政对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

第五条政府食盐储备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采取“动态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模式管理。

第六条政府食盐储备计划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并进行宏观指导协调。

第七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协调食盐储备管理工作,XX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下达食盐储备计划;确定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企业,督促其落实储备计划;统一调度食盐储备,保障应急供应;对食盐储备数量、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将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列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项目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盐储备管理工作。

承储企业负责食盐储备计划的落实,以及调运、储存、轮换等日常管理工作,对所承担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直接负责。

第八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三年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承储企业履行政府食盐储备责任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不定期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政府食盐储备情况进行检查并综合评估。

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食盐储备管理制度一、食盐储备管理的必要性1. 维护供应稳定。

食盐是人类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一旦供应中断或短缺,将会对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

建立食盐储备管理制度,可以在供应紧张时及时调配库存,保障民众需求。

2. 保障价格稳定。

食盐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建立储备可以在价格波动大时进行市场调控,避免供需失衡导致价格暴涨。

3. 应对突发事件。

在自然灾害、人为干扰等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储备可以作为应急物资,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4. 提高国家防护能力。

食盐储备可以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之一,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应对各种挑战的能力。

二、食盐储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储备规模。

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合理的食盐储备规模。

规模大小应考虑到市场需求、生产能力、储存条件等因素。

2. 储备方式。

食盐储备可以采取集中储备、分散储备或组合储备等方式。

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实际情况和政策制定者的决策。

3. 储备管理机构。

建立专门机构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机构应包括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

4. 储备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食盐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储备计划、储备准备、储备调配、储备监管等内容。

要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执行,确保储备有效运转。

5. 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机制,对食盐储备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食盐储备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6. 储备使用原则。

食盐储备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应急救灾等目的,要遵守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使用储备,确保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7. 储备更新与调整。

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变化,及时更新和调整食盐储备规模和结构,以适应不同的情况。

三、食盐储备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市场化改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食盐储备管理面临市场化改革的挑战,需要转变管理方式、引入市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2. 科技创新。

食盐储备管理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国家储备盐管理规定(3篇)

国家储备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储备盐的管理,确保食盐供应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储备盐的储备、调运、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储备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食盐供应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二)坚持科学合理,优化储备布局,提高储备效益;(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储备盐质量安全;(四)完善储备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条国家储备盐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国家盐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盐管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储备计划与布局第五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计划应当根据国家食盐供应安全需要、食盐市场供求状况、储备能力等因素编制。

第六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布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食盐供应;(二)合理分布储备盐,提高储备效益;(三)兼顾储备盐的运输成本和效率;(四)结合地方储备盐的实际情况,形成全国储备盐网络。

第七条国家盐管局应当根据储备计划,制定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布局方案,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储备盐的储备与调运第八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食盐储备要求的仓库、设备和人员;(二)有完善的食盐储备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国家食盐储备质量标准的检验设备;(四)有保障食盐储备安全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布局,合理储备食盐;(二)保证储备盐的质量,确保食盐质量安全;(三)定期对储备盐进行质量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建立健全储备盐的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盐的数量准确。

第十条国家储备盐的调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食盐供应安全,优先保障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食盐供应;(二)合理规划调运路线,降低运输成本;(三)加强调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储备盐安全。

盐业公司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盐业公司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盐业公司食盐储备管理制度在制度范本中,首先明确的是储备目的。

盐业公司需确保食盐的稳定供应,防止因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突发事件导致的食盐短缺。

通过合理的储备管理,还能确保食盐的品质和卫生标准,保障消费者健康。

储备规模方面,制度规定盐业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储存能力和经济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合理的储备量。

一般而言,储备量应能满足紧急情况下一定时期内的市场需求。

同时,对于储备食盐的种类也应当有所规划,包括但不限于食用盐、工业用盐等不同用途的盐产品。

在储备地点的选择上,制度要求储备仓库必须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储存的相关标准,具备防潮、防虫害等功能,并便于物流运输。

仓库的位置选择要兼顾交通便利性和安全性,避免位于可能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

储备管理流程也是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盐业公司需建立严格的入库检验、储存保管、出库配送等一系列操作规程。

所有进入储备的食盐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在储存期间,应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和质量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出库时同样需要严格检查,保证供应市场的食盐安全无虞。

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制度还规定了详尽的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食盐供应短缺或其他紧急状况,盐业公司应迅速启动预案,合理调配储备资源,确保市场供应。

财务与资金管理也是储备管理制度不可或缺的一环。

制度要求盐业公司应设立专项储备基金,用于食盐采购、储备设施维护等费用支出。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储备过程中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为了保障制度的执行力度,制度范本还提出了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

盐业公司应定期对储备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同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储备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提升管理水平。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模板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模板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模板一、背景介绍。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国家食盐供应的安全稳定,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调味品,也是生活必需品之一,因此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食盐储备体系,保障食盐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其原则包括科学合理、预防为主、保障民生、灵活应对、动态调整等。

三、储备规模。

政府食盐储备的规模应根据国家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科学测算,确定合理的储备数量。

同时,应根据不同地区的食盐消费情况,合理分配储备数量,确保各地区的食盐供应充足。

四、储备周期。

政府食盐储备的周期应根据国家食盐供应的情况和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灵活应对不同的情况。

在平时应保持一定的储备量,以备不时之需,同时定期对储备食盐进行更新和调整。

五、储备管理。

政府食盐储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储备食盐的质量和数量。

同时,应加强对储备食盐的日常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六、储备使用。

政府食盐储备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分配和调配。

在突发情况下,应能够迅速启用储备食盐,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七、食盐市场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食盐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加强对食盐质量的监测和检验,确保食盐的安全和卫生。

八、宣传教育。

政府应加强对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食盐储备意识,增强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同时,应加强对食盐消费的引导和监督,促进合理消费。

九、总结。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国家食盐供应的安全稳定,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政府将继续加强对食盐储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食盐供应保障。

以上是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模板的内容,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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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皖政〔2016〕11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2〕1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我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质量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补贴、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

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

包括编制年度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并监督执行;牵头协调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四)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

包括编制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补贴清算。

(五)各县食盐储备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审计局)。

二、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一)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本市行政区划内正常情况下1个月食盐消费量,企业的食盐储备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对企业食盐储备的要求, 最低总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

具体按照工信部、省经信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食盐储备资金由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

市级财政负责市级储备盐贷款贴息、对储存管理费用等费用给予补贴。

补贴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各县食盐储备补贴参照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方式实施。

(三)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编制的当年储备计划和上年储备清算结果核定预算,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结合的方式。

每年储备计划下达后,由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提出承储和资金拨付书面申请,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后委托中介机构对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拟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拟支持的企业名单、储备数量、资金分配方案在市政府网站公示
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储备资金利息、储存管理费用等据实拨付。

三、储备食盐的储存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由具备达到国家规定3A级标准的宿州市盐业公司或合法进入宿州市场的其他3A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承担。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与其签订承储协议。

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完整和及时有效供应。

(二)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地的布局,按照覆盖全市、相对集中、
有利调运的原则,由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选定,报市经济和信息
化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中加碘盐须
符合安徽省食用盐碘浓度规定。

(四)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方式,及时轮换,确保储备食盐在
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的储备计划。

(五)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
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

四、储备食盐的调用
(一)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调用市级政府食盐储备:
1、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2、全市或部分县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3、市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 由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具体执行。

需要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的,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

(二)有关部门和各县对食盐储备调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三)市级政府储备食盐调用后,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应当于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企业食盐储备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量。

五、监督检查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的数量及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市级政府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法;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食盐储备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二)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协议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食盐储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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