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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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写法及范文

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写法及范文

范文:××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李××因承包土地、果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199×]×经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上诉人拖欠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9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

据此判决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土地、果园承包金(含特产税、粮油差价款)227601元,违约金891元,共计316701元。

李××上诉称,被上诉上应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的工资可与本案合并审理,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其工资款。

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没账可查,二是当时村委已作过处理,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拖欠承包金是错误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自1988年承包被上诉人土地52亩、果园11亩(果树38棵)。

1998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已交174元,另欠粮油差价款28元,共欠44426元;1989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已交3622元,共欠54178元;1990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另欠粮油差价款13744元,已交4347元,共欠67197元;1991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1000元,已交60元,尚欠618元。

方城县人民政府、李保林二审行政判决书

方城县人民政府、李保林二审行政判决书

方城县人民政府、李保林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19)豫行终40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城县人民政府;李保林;李世蕴;郭来文【当事人】方城县人民政府李保林李世蕴郭来文【当事人-个人】李保林李世蕴郭来文【当事人-公司】方城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方城县人民政府;李保林;李世蕴【被告】郭来文【本院观点】一审裁判结果正确。

【权责关键词】合法基本原则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裁判结果正确。

理由如下:(一)方城县人民政府作出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相悖离的行政决定,事实依据不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尊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有关事实的认定,在发现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时也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纠正,否则不能作出与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事实相悖的结论。

生效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2423号民事判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1439号民事判决已查明并认定方城县券桥乡高庄村第四村民组作为发包方向郭来文发包争议土地的事实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方城县人民政府作出与上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相矛盾的行政决定,事实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
原告:XXX
被告: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所签署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双方均应遵守该合同。

二、原告系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对土地进行承包,同时享有土地承包所产生的权益。

三、被告应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护土地生产力,积极耕种土地,确保土地的良性使用。

四、合同未约定使用方式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使用土地。

五、对于违约行为,本院认定如下:
1. 原告未按时提供土地使用权,或未按约定向被告提供
土地使用权,构成违约;
2. 被告未按时履行承包合同,或未按约定积极耕种土地,构成违约。

六、双方因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如下:
1. 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土地,被告无异议的,应于XX年XX 月XX日前归还土地。

如未在期限内归还,需支付相应赔偿费用。

2. 被告要求继续使用土地,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使用土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未能履行,需支付相应赔偿费用。

3. 如双方因违约行为产生其他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如有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或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XX年XX月XX日。

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案例

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案例

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案例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民和国家之间重要的法律文件,它关系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土地承包合同的撤销问题却时常出现。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的案例为例,介绍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介绍1. 基本事实张某系某村村民,自1990年起承包经营村里的一块耕地。

合同期限为30年,期间张某一直按期缴纳土地承包费用,并积极开展农业生产。

2. 合同撤销原因然而,在承包期即将结束时,村里突然宣布撤销张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将该土地承包给了其他人。

理由是张某在承包期间未能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导致土地产出较低。

3. 法律程序张某不服村里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不能随意撤销合同。

2. 合同撤销条件法院指出,合同撤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2)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判决结果在本案中,张某虽然土地产出较低,但并未达到重大违约的程度,村里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撤销村里对张某土地承包合同的撤销决定。

四、案例分析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张某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

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要提高法律意识,明确合同条款,以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2. 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农民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

一旦合同当事人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对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请求撤销合同。

3. 维权途径当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本案中,张某通过诉讼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土地承包权。

董高、纪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高、纪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高、纪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皖13民终16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欧阳顺许劲松刘柳【审理法官】欧阳顺许劲松刘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董高;纪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当事人】董高纪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当事人-个人】董高【当事人-公司】纪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理律师/律所】张文宝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梁梦影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陈光跃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文宝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梁梦影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陈光跃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文宝梁梦影陈光跃【代理律所】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董高【被告】纪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第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恢复原状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第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本案中,董高上诉主张涉案2.81亩土地系2006年与纪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互换,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向发包方备案,纪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也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刘会全、阳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会全、阳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会全、阳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22【案件字号】(2022)鄂02民终17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显珠曹晓燕周希【审理法官】黄显珠曹晓燕周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会全【当事人】刘会全【当事人-个人】刘会全【代理律师/律所】黄某某荣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某某荣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某某荣【代理律所】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会全【本院观点】关于阳新土地仲裁委是否应支付刘会全64000元劳务报酬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阳新土地仲裁委是否应支付刘会全64000元劳务报酬的问题。

刘会全与阳新土地仲裁委签订的《聘请首席仲裁员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刘会全与阳新土地仲裁委签订的《聘请首席仲裁员协议书》约定了“甲方按移交乙方仲裁完成的案件以每件支付乙方8000元的报酬”,该条款中支付报酬案件的件数认定应当以约定的“甲方按移交乙方仲裁完成的案件”内容为准,现阳新土地仲裁委向刘会全移交的经阳新土地仲裁委审查受理的王望丁等十名申请人仲裁申请案件根据案号已明确为一件案件,虽然刘会全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按照每名家庭承包经营户分别作出了八份仲裁裁决书,分别为鄂黄阳农仲裁(2019)第003-1号、第003-2号、第003-3号、第003-6号、第003-7号、第003-8号、第003-9号、第003-10号。

土地承包经营权判决范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判决范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判决范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日生,[民族]族,[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被告:[被告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日生,[民族]族,[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诉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站在法庭上,气呼呼地说:“法官大人啊,这事儿可得给我做主。

那块地我有承包经营权的,一直种得好好的。

被告突然就来捣乱,非说地有他的份儿,还把我种的庄稼给毁了一部分呢。

我和村里签的承包合同那是明明白白的,我就想安安稳稳种地,他这么一搅和,我这一年的收成可都受影响了。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对争议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要求被告赔偿因为破坏庄稼所造成的损失,共计[X]元。

二、被告答辩及事实理由。

被告呢,也不甘示弱,梗着脖子说道:“法官,不是这么回事儿啊。

那块地我们家以前也种过,虽然他有承包合同,但是我们家在这块地上有历史遗留的权益啊。

我毁他庄稼是不对,但我也是一时冲动,我就觉得那地也该有我一份,我也不想让他一个人独占。

”三、法院查明事实。

经过法院的详细调查,事情是这样的。

原告确实和村里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里清楚地写明了承包土地的范围,就是现在双方争议的这块地,承包期限从[开始日期]到[结束日期]。

而被告所说的历史遗留权益,并没有相关的合法依据。

而且经过实地查看和证人证言,被告确实破坏了原告在这块地上种植的庄稼,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四、法院判决。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既然原告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且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那么原告对争议土地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被告不能以毫无根据的所谓“历史遗留权益”来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所以,本法院在此明确判定:原告[原告姓名]对位于[土地具体位置]的争议土地在承包期限内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判决书

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判决书

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判决书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判决书原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为【地址】被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为【地址】经本庭审理,原告【姓名】起诉被告【姓名】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土地的全部收益。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法理依据,遂作如下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承包土地的全部收益,共计【金额】元。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本案的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原告的基本信息姓名:【姓名】性别:【性别】年龄:【年龄】职业:【职业】住址:【地址】二、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姓名】性别:【性别】年龄:【年龄】职业:【职业】住址:【地址】三、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原告原告为承包土地的农民,享有依法承包土地的权利,并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包土地。

2. 被告被告为承包土地的第三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享有承包土地的收益,但该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3. 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了承包土地的具体面积、时限和收益分配方式,但是合同违法违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 违约责任由于被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原告签订了违法违规的土地承包合同,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何违法违规的土地承包活动。

五、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合法、规范的土地承包活动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并通过签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七、其他关于本判决中未尽事宜,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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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
1.原告、被告身份信息。

2.原告诉称之前的土地合同书,内容包含该土地具体位置等信息,并提交相应证据。

3.本院对上述原被告所提交证据认定结果。

4.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5.本案相关费用的约定。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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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土地可能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不宜被利用的地区,这些地区农民没有办法处理,就可以把它们承包出去,这样就可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不过有时候可能一方想要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另一方又不同意,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就需要法律的帮助。

那么▲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就为您解答。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判决书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市镇大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原告诉被告市镇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镇
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2月27日签订市镇村林场承包合同(包含了此前被告与第三人承包合同中的全部土地)。

本合同附页内容第一条明确:第三人的合同到期后,应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合同内容要求无条件地移交给原告。

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早已到期,但第三人仍未将其非法侵占原告承包的林场归还给原告。

原告曾因此提起诉讼,为照顾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又撤诉,但被告不顾及原告的让步,既不归还土地,又拒收原告的承包款。

请求:
一、被告必须自觉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林场承包合同中向原告交付第三人承包的土地的义务;
二、第三人必须立即归还非法侵占原告承包的林场土地,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市镇大
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依据。

被告与第三人于1993年10月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5年,自1993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

该合同未到期时,第三
人要求行使优先承包权,强烈要求继续承包。

在此情况下,被告根据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关于优先承包权的约定,于2008年10月2日同意再与第三人续订4年合同。

现续订的合同尚未到期。

更为重要的是,原被告签订的合同附件第一条中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应由被告负责按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内容要求无条件移交给原告的约定为无效条款。

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被告曾提起反诉,以合同签订后原告迟迟不交5000元的合同款,而且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私自砍伐约10亩左右的果木树和50亩左右的风景树,并在腾出的土地上栽种杨树骗取退耕还林款,严重违背了约定的发展旅游业的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向被告支付拖欠的承包款5000元;赔偿被告林木款10000元。

审理中经多次做调解工作,原告支付了合同约定的5000元赞助款和到期承包款,被告撤回了反诉)。

第三人
述称:1994年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约定到期后第三人有优先承包权;2002年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把第三人正在承包的土地全部并入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中。

第三人的合同在先,且未到期,被告的承包合同在后。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侵犯了第三人的优先承包权。

2008年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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