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的完善——以孙伟铭案等为视角
孙伟铭案定性分析

孙伟铭案定性分析:对本案被告人孙伟铭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理由如下:(1)被告人孙伟铭酒后驾驶别克轿车上路,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牌轿车尾部,造成了一起追尾事故,但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经鉴定,案发时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由于行为人虽然属于醉酒驾驶,严重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但尚未造成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严重后果,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
(2)孙伟铭在发生第一起追尾事故之后,继续以超过限速二倍以上的速度驾车向前行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与多辆车辆发生碰撞及擦刮,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孙伟铭应当知道在醉酒情况下驾车超速行驶所具有的严重危害性,在发生了第一次追尾事故后更是能够完全预料到自己已经没有安全驾驶的能力,继续驾驶会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的发生却继续驾驶,未采取任何避免措施,行为人在主观上不符合过于自信过失轻信能够避免的特征,而符合间接故意的放任特征,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持的是间接故意的放任态度。
同时,行为人醉酒、无证、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在车辆、人群密集的公共道路上行驶,具有与放火、爆炸、决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当的危险性,因而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行为造成了四死一伤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一款规定定罪处罚。
(3)孙伟铭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中,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是故意的,但对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则是过失的。
本案中孙伟铭对第一次追尾事故后继续驾车导致发生的严重后果在主观上不属于过失,因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孙伟铭案件法律观点(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9年12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孙伟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0年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孙伟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了一起重大的社会热点。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肇事者孙伟铭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 孙伟铭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3. 判决结果是否公正?三、法律观点分析1. 肇事者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孙伟铭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失控,造成4人死亡,1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 孙伟铭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孙伟铭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因此,孙伟铭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对于判决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判决依据判决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该条款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明确,判决依据充分。
(2)判决结果判决结果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在本案中,孙伟铭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3)社会影响判决结果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浅议驾车肇事之定性问题——以胡斌案、孙伟铭案为分析视角

浅 议 驾 车 肇 事 之 定 问 分析 视 角 孙
孙 振 华
( 西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5 1 0 ) 广 4 0 4
【 摘 要 】 车 、 酒 驾 车 , 类 以 前 难 见 的 词 语 充 斥 于 各 类 媒 体 之 上 。 飙 醉 这
酒 驾 车 致 死 案 均 以“ 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 罪 ? 如 果 酒 后 以 定 驾 驶 并 未 导 致 驾 驶 能 力 减 退 或 者 消 失 , 是 车 辆 出 现 了 驾 驶 者 不 而 能 预 见 的刹 车 事 故 , 又 该 如 何 论 处 ? 这 三 、 车 、 酒 驾车 相 关 法律 条 文讨 论 飙 醉 如 果 对 飙 车 、 酒 驾 车 行 为 以 交 通 肇 事 罪 定 罪 , 照 现 行 刑 法 醉 按 第 1 3 及 司 法 解 释 的 量 刑 标 准 , 于 没 有 “ 别 恶 劣 情 节 ” 一 3 条 对 特 的
研究论文:从孙伟铭酒驾案例探讨相关法律的完善

刑法论文从孙伟铭酒驾案例探讨相关法律的完善一、酒后驾车案例与法院的判决(一)案例2008年5月25日,孙伟铭购买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牌轿车。
在未取得合法驾驶执照的情况下,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十次交通违法记录。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在成都市为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
午后,孙伟铭送其父母去成都火车站,返回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
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并违章超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与对面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四死一重伤及五万元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通警察接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将孙伟铭抓获,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100毫升。
(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每100毫升血液含20-80毫克酒精的驾驶员,将被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每100毫升血液含80毫克酒精以上的驾驶员,将被认定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从本案事实及证据证明的情况看,上诉人孙伟铭购置汽车后,未经正规驾驶培训长期无证驾驶车辆,并多次违章。
众所周知,汽车作为现代交通运输工具,其使社会受益的同时,由于其高速行驶的特性又易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国家历来对车辆上路行驶有严格的管理规定。
孙伟铭作为受过一定教育、具有安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国家的规定,仍漠视社会公众和重大财产安全,藐视法律、法规,长期持续违章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的公共道路,威胁公众安全。
尤其是在本次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孙伟铭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以超过限速二倍以上的速度驾车在车辆、人流密集的道路上穿行逃逸,以致又违章跨越道路黄色双实线,冲撞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伤、公私财产损失数万元的严重后果。
事实表明,孙伟铭对其本次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完全能够预见,其虽不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其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间无任何避免的措施,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规定,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孙伟铭死刑。
浅析孙伟铭案件

浅析孙伟铭案件——结合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造成四死一伤一案已经过一段落,来自各方面的舆论渐渐平息,它是经过两审结案。
第一审是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是交通肇事案中全国首例判处醉驾者死刑的案件。
孙伟铭不服,向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月8号二审根据一审审判程序和结合犯罪本质做出了判决:认为一审事实认定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理,但是量刑过重,最终,法院判决孙伟铭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因其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件影响全国的交通肇事案件是结了,但给我们法律专业人士和非法学专业民众留下了许多争论点。
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在校学生,对于孙伟铭案件也一直在关注,针对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我都觉得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在这件案子里总是没明确区分出来,最后的定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虽然我的法律知识不像许多博士硕士那么渊博,但是对于这个罪名的概念和要件我还是查了一些相关资料,对这两个罪名有了一定得了解。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为下行相当的危害方法,如私设电网、使用放射性物质、投放危险物质、驾车冲撞人群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的,既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为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可以是间接故意。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事和解的社会基础探析——以交通肇事犯罪为视角

由 于 我 国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的 立 告 人 从轻 处 罚 ,促使 被 告 人主 动地 、
这几个 受 到社会广 泛 关注的 案件 用没有着落 。
后 认 罪 、 悔 罪 态 度 较 好 ,积 极 赔 偿 被 法 理 念 和 司 法 实 践 都 是 “ 刑 后 民 ” 先 ,
物 质 损 失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作 为 量 刑 诉 讼 中 止 或 者 延 期 审 理 的 情 况 ,附 带 在判决 赔偿 与赔偿 执行 的矛盾 冲突 中
关键词:刑事和解;国家赔偿制度 ;和谐社会
风险的负担 。L o
中图分类号: 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 03(oo l 05 0 D1 6 18 l) 05 — 3 0 2 o
更糟糕 的是 ,判决 赔偿 之后 ,却
难 以执行 。附带 民事诉讼 是 由犯罪行
20 0 9年 “ 7 州胡斌 飙车案” 驾 驶员人 数猛增 ,酒后 和醉酒 驾车 并 为 引起 ,被 告人 一旦被 法 院定罪 ,他 5・ 杭 ,
徒刑( 黎景全系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 , 刑 事附带 民事诉 讼 的结 案率远 远低 于 纸空文 。 剥夺 政 治权 利 终身 。 其 中 ,孙 伟铭 其 他诉讼 案件 的结 案率 ,大 部分 案件
孙伟铭交通肇事案判决评析
个罪研究孙伟铭交通肇事案判决评析黄丽勤摘要备受瞩目的孙伟铭案终审判决书在刑法理论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误认预见和放任的对象、混淆具体结果和抽象结果、混淆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忽略对实行行为及其他犯罪事实的认定等,因而值得商榷。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预见具体危险近年来,由于网络媒体的发达开放和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热情高涨,许多重大案例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其中,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孙伟铭(以下简称/孙某0)交通肇事案,无疑是2009年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该案中,司法机关顺应民意,干脆而痛快地以重罪对被告人先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确大快人心,引发了人们的一片欢呼。
笔者也认为,对于这种社会危害极大的被告人,的确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0,不予严惩是对社会不公。
但是,在通读终审判决书之后,笔者不得不为该判决书能否经得起刑法理论的检验感到担心,试析如下。
一、事实和裁判(一)案号(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¹(二)裁判事实二审认定的事实是,孙某于2008年5月28日购买小轿车后,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即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在成都市成华区某酒楼为亲属祝寿时大量饮酒;16时许,孙驾车将其父母送到火车北站,之后驾车折返至成龙路向龙泉驿区方向行驶;17时许,行至成龙路/蓝谷地0路口时,从后面撞上与其同向行驶的轿车A尾部。
之后,孙某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行至成龙路/卓锦城0路段时,违章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轿车B猛烈碰撞,并接连与轿车C、D、E发生碰撞及擦刮,致使B车驾驶员及乘客死亡4人重伤1人,造成5车财产损失5万余元。
孙某驾驶的车辆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34)138公里,孙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135.8毫克。
此外,判决书未明确认定,但从判决书所列举的证据中可以认定的重要事实还有:(1)根据证据2和证据6推算,撞A车与撞B车相距约1650米,相隔约47秒;(2)根据证据22、23、24、25、26和证据10,撞C、D、E车几乎与撞B车同地同秒,即孙某先是将B车撞飞(致B车内人4死1伤,B车财产损失33667元),再在因碰撞而旋转的过程中先后撞上疾驶而来的C、D、E三车,终因动能消失而停止下来。
孙伟铭案定性分析
孙伟铭案定性分析案情大概:从2008年5月起,被告人孙伟铭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
2008年12月14日,孙某在中午大量饮酒后,仍驾车在成都市区内穿行往来。
当日17时许,孙某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尾部后,继续驾车逃逸。
在往龙泉驿方向行驶的过程中,孙某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
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经过公安交通部门鉴定,孙某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大大超过行驶路段60km/h的限速;孙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3日对这起特大交通事故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孙某因无证,醉酒驾驶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后孙某表示不服上诉,四川省高院做出第二审判决,判处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决无期徒刑。
虽然该案数次判决均判处孙伟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被告辩护律师提出的交通肇事罪以及学者之间激烈的争议说明孙伟铭案的定性并没有获得大家的一致同意。
那么究竟是孙伟铭在主客观上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还是审判机关是为了加重惩罚肇事者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其定罪量刑?下面我将通过对这两种罪名加以分析比较后再来定性该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论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
论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近期来,媒体上特别是网络上议论得沸沸扬扬的一大热点问题是危险驾驶问题。
自三个月前杭州胡斌飙车撞死人一案发生后,有成都两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增设“饮酒驾车罪、醉酒驾车罪”,7月23日成都中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醉驾者孙伟铭死刑,引发四川五名律师上书最高法院建议“刀下留人”,7月24日最高法院召集专家研讨会研讨危险驾驶问题,8月4日晚杭州再次发生一打工妹被酒后驾车者魏志刚撞死在为警示“70码”事件而设立的“爱心斑马线”上。
一时间,舆论界掀起轩然大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
应如何正确分析与对待当前热议的危险驾驶的司法审判和立法完善问题,我提出如下管见,盼能对司法和立法的工作有所裨益。
一、讨论“危险驾驶该怎么判”应先明确两个前提民众对同样是驾车撞死人的胡斌被判三年,而孙伟铭被判死刑议论最多、难以理解。
白岩松前两天在电视上读了个“灰色段子”:在杭州,你是可以飙车的,因为即使撞死人最多三年;在成都,千万不要再酒后驾车了,因为如果撞死人的话,你就容易判死刑;在南京,最近一段时间先别酒后驾车,因为究竟怎么判现在还不知道,观望观望……这是什么?这就是信号灯乱闪之下,驾车者心态的现实映照。
这种心态是从感性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的反映,而“怎么判”是一个很专业的法律问题,必须从理性的角度出发。
讨论这个问题应先明确两个前提。
一是,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案情。
即使是同一性质、同一罪名的案件,其具体罪行、情节、影响量刑的因素是不一样的,不应盲目类比,更不能以地区划线。
还有一个“法条竟合”问题,即同一个行为可以适用二条以上的法律条文。
孙伟铭驾车撞死人的行为,既可以适用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法条,也可以适用刑法第115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
贵州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的行为,既可以适用刑法第236条“奸淫幼女罪”的法条,也可以适用刑法第360条“嫖宿幼女罪”的法条。
就是典型案例。
孙伟铭案改判的法律意义
孙 伟 铭 案 改 判 的 法 律 义 思
乐居 达人派
=芒C
2 0 年1 月 l日下午 五时许 ,四 川成都发生 一起5 08 2 4 车连 环相撞 的惨
公 民醉酒 驾车肇事 后 ,应 当如 何定罪 判刑 人 们为什 么对孙 伟铭
事的惩处 能够常态 化 、制度 化。 _摘 自 :2 0 年9 曰新浪 网 0 9 月9
的认 定方式 。更重要 的是 。对 于醉酒 驾车肇 事后的定 罪量刑也 更加公
开透 明。从 某种 程度上 讲 ,孙 伟铭案 件对 法律 公平的推 动作用类 似于 2 0 年广州的孙 志刚案件 。 04
还 是适用危 害公共安 全罪 ,罪名 不同 ,受 到的惩罚 就有 天壤之别 。人 命 关天 ,过 去因为 最高人 民法院 没有统一 规定 ,其决定权 就在各 级地
方 法院 ,并且已经 发生过许 多在 公众看来 同类案 件不 同判决结果 的情 况 ,严 重异化 了法 律的公 正性。
20 年7 2臼 。成都 市 中级人 民法 院对 孙伟 铭案 件进 行 了公 开 09 月 3 宣 判 ,认定 孙伟铭的 行为 已构 成以危 险方法 危害公共 安全罪 ,依法 判
裸 聊服 务从 而 收 取费 用 ,以裸 聊 为手 段提 高 点 击率 吸 引广 告 或进 行网 络诈 骗 。可见 ,即 区分 。这也 正 是为 何 同是 裸聊 案 ,结果 却 不
一
但是 ,构 成 什 么罪 ,是 传播 淫秽 物 品 罪、传 便 同是 裸聊 。因主 观态 度 的不 同也 应 当有 所
处 其死 刑 。这是 全 国首例 以 危 害公共 安 全罪对 醉 驾者 判处 死刑 的 案 件 。判决一出 ,在全国司法 界引起轰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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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罪判 处无 期徒刑 。 同样是 交通肇 事 , 有着 不 同的定 罪与量 的转化 犯0 即如果 有 “ 酒后驾 车 , 事后 继续 驾车 冲撞 ” 却 , 醉 肇 的情 刑 , 会各 界对 此有着 广 大的 争议 。 社 由此 引发 了对 如 何完 善交通 形 , 由交通 肇 事罪转 化为 以危 险方 法危 害 公共 安全罪 。 将 肇 事罪 的 思考 , 以解 决情 形愈 发复杂 的交 通肇 事案件 。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s e A dS ce t
{占 I 缸金 } I j
己1年 月上 ID 己 ( ) 】
论 交 通 肇 事 罪 的完 善
— —
以孙伟铭案等 为视 角r
肖 敏
摘 要 随着交通工具的日益发展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加大了交通事故的隐患。我国现行刑法将交通肇事罪规定为 结果犯 , 随着 交通 事故 的复 杂化 , 但 犯罪行 为也 愈发 恶劣 , 对社会 造 成 了极 大 的危 害, 以现 行规 定 的法定 刑 来定 罪量 刑并 不
交通 肇事 罪 , 据《 依 刑法 》 一百三 十三条 规定 :违 反交通 管 杀 人罪 定罪处 罚 。依据 刑法 第二 百三 十 四条规 定故 意伤 害 , 致 第 “ “
理运 输 管理法规 , 因而 发生 重大事 故 , 人重伤 、 致 死亡或 者使 公私 人 重伤 的 , 处三 年 以上十 年 以下有 期徒 刑 ; 人死 亡或 者 以特 别 致
较 大
随着 近几 年我 国经济 的飞速 发展 , 交通工具 的使用 已经普 遍
化, 在机 动车数 量和 驾驶 员数量猛 增 的同时 , 视交通 法规 , 其 无 尤
是 以高速 及醉酒 驾车造 成严 重后 果的违法 犯罪 也 日益增 多 , 给 这
在孙 伟铭案件 后 , 高人 民法 院就 醉 酒驾车 犯罪 的有关 问题 最
市西湖 区人 民法 院 以交通 肇事 罪判 处胡 斌有 期徒 刑三 年 。很多 后 , 由最 高只能 判处 7 就 年有 期徒 刑 的“ 轻罪 ” 转化 为最低 判 处十
民众对 此判 决结 果不 满 , 为这 样 的处罚 , 认 对于其 在城 市主 要道 年 以上 有 期徒刑 的 “ 罪” 这之 间有 三年 有 期徒刑 的差 距 , 接 重 , 直
路 上飙 车致 人死 亡 的恶劣 行为 来说 是极轻 的 。 同样 , 因醉酒 驾驶 导致 了王 卫斌 被判 处 6年 6 月有 期徒 刑 与孙 伟铭 的无 期徒 刑 个
造成 6 7 死 伤严 重后 果 的王卫斌被 处 6 6 月的有 期徒刑 , 年 个 与 孙 伟铭 的无 期徒 刑相 比也算 是 幸运 了。 我 国现行 刑法将 交通 肇事罪 规定 为结果犯 , 根据 行为人所 造 的差异 的产 生 。 二 、 国对 交通肇 事罪 的相 关立法 例 外 外 国各法 域对 刑法 中交通 肇 事一 般有 两个 规定 。 第一 , 定 规
财产 遭 受重 大损 失时 的 , 以三 年 以下有期 徒刑 或者拘 役 ; 通 残 忍手 段致人 重伤 造成 严重残 疾 的 , 十年 以上 有期 徒刑 、 期 处 交 处 无
运输 肇事 后逃逸 或者 有其他 特别 恶劣情 节的 , 处三年 以上七年 以 徒 刑或 者死刑 ” 。刑法第 二 百三十 二条 规定 “ 意杀 人 的,处死 故 下有 期徒 刑 ; 因逃逸 致人 死亡 的 , 处七年 以上 有期 徒刑 。 ”
最 社会 和广 大人 民群 众 的生命 、 健康 带来 了极 大 的隐患 。 公安机 统 一法律 适用 , 高人 民法 院刑 事审 判第 五庭 庭长 高贵 君表 示 , 据
关统 计数 据显 示 , 醉酒 驾车犯 罪 呈多发 、 高发 态势 。2 0 0 9年多起 处理这 类案 件 的原 则是 :行为 人醉酒 后驾 车 , 事后 继续驾 车冲 “ 肇
交通 事故 引起 了社 会 的关注 , 中杭州飙 车案 的 胡斌与河 南 “ 其 醉 撞 , 放任 危害 后果 的发 生 , 成 严重 后果 的 , 造 对这 样 的行 为 , 我们 酒宝 马” 的王卫斌 都是 以交通 肇事 罪分别 判处三 年有期 徒刑和 原则上 是 以 ‘ 案 以危 险方 法危 害公共 安全 罪 ’ 罪 。① 定 ’据此 , ’ 像孙 伟
一
以非法拘 禁 为例 。 行刑 法规 定 , 现 依非 法拘 禁致 人重 伤或 死
、
各 案 比较 , 析十 年 以下有 期 徒刑 和十 年 以上 有期 徒
刑。 若行 为人 使用 暴力致 人伤 残 、 死亡 的 , 照 故意伤 害 罪 、 意 依 故
( ) 一 交通肇 事罪 的 法定刑较 轻
刑、 无期徒 刑或 者十 年 以上有 期徒 刑” 如 果存 在转 化犯 , 。 即可 能 由三 年 以上 十年 以下有 期徒刑 转化 为十年 以上有 期徒 刑 、 期徒 无
据此 规定 , 胡斌 的行为 不符 合最 高人 民法 院 《 因 关于 审理 交
通肇 事刑事 案件 具体应 用法 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后称 《 释》 第 刑 甚至 是死刑 的重罪 ,其 期 间并不 存在 法 定刑 跨度 的差 距 。但 ( 解 ) 四条关 于交通 肇事 罪“ 他特别 恶劣情 节” 其 的具体 规定 , 以杭州 是 , 没有逃 逸致 人死 亡 的情况 下 , 交通 肇事 罪规 定 了转化 犯 所 在 将
能与其 行 为的危 害性相 适应 。对 此 , 本文就 交通肇 事 罪 的完善作 了简要 的论 述 。
关键 词 交通肇 事 罪 结 果犯 危 险犯 转 化犯
中图分 类号 : 943 D 2_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2 1)2 4-2 10 - 9 (000 - 70 0 0 ( ) 二 交通肇 事 罪与 以危险 方 法危 害公共 安全 罪 的刑罚跨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