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委关于公共体育场所进一步发挥体育功能、积极向群众开放的通知-

国家体委关于公共体育场所进一步发挥体育功能、积极向群众开放的通知正文:---------------------------------------------------------------------------------------------------------------------------------------------------- 国家体委关于公共体育场所进一步发挥体育功能、积极向群众开放的通知(1994年2月1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体育场所在增进人民健康,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需求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全国可供开放的三千多个体育场所,在保证完成体育训练、比赛任务,向群众开放的同时,以体为主,多种经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但在前一时期,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一些公共体育场所,忽视了社会效益,将体育场地变成商业活动场所,破坏了体育场所的功能结构;一些地方在城市开发建设中,未对被拆除的体育设施进行补偿建设,致使群众的体育活动场所受到影响。
这些做法,降低了公共体育场所的使用效益,影响了体育活动的开展,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必须坚决制止。
为此,现对各级体委所属公共体育场所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体委所属公共体育场所;应继续坚持为发展体育事业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方向,努力提高社会效益,积极向群众开放。
二、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体为主和多种经营”的关系,在保证满足体育训练竞赛,群众体育活动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但不能因搞多种经营而破坏场馆结构或长期占用体育设施。
三、努力提高体育场所的使用效益,充分挖掘体育场所的内部潜力,大力开发具有体育内容的经营项目,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体育场所的体育功能。
四、对于在城市开发中,被拆除的体育设施,应按照[1991]国务院第78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经例》第21条规定,给予重建补偿,以满足人民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
体育赛事信用监管体系构建研究

体育科学体育赛事信用监管体系构建研究朱洪军1,李伟标1,梁婷婷2,史芙英3(1.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广东广州510006;2.美国佐治亚大学教育学院,佐治亚雅典30602;3.上海体育学院体育教育学院,上海200438)摘要:体育赛事信用监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细化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体育赛事信用管理机制,对接全国信用系统,是深化体育赛事事中事后监管,解决当前体育赛事监管中监管难、监管不全、治理制度落后等问题的新型治理手段,有助于调动多元主体积极性,构建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体育赛事市场环境。
在明确体育赛事信用监管主体和监管客体后,以体育赛事信用监管内容与标准体系、体育赛事信用信息归集互通机制、体育赛事信用分类监管机制、体育赛事信用奖惩机制、体育赛事信用修复机制为整体框架,构建全方位、系统化的体育赛事信用监管体系,为审批权取消后体育赛事的科学化监管提出崭新思路。
关键词:体育赛事;信用监管;信用奖惩;信用修复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
信用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重要作用,在整个经济社会运行体系中占据核心的地位(赵旭东,2019)。
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意在通过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有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
自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权取消后,体育赛事市场焕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在激发和繁荣体育赛事市场的同时,也面临着市场无序办赛,办赛主体的资质、业务能力缺乏有效判断标准,政府监管真空等乱象。
信用监管作为新型治理工具,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市场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有力手段(陈丽君等,2018)。
为加快体育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体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自2014年以来,国家体育总局相继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201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体育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2019)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等系列政策文件,其中《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2018)更被业界视为体育信用监管的纲领性文件,为体育赛事诚信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体政字[2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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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体政字[2001]46号2001年10月19日)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1998年机构改革以来,各中心在运动项目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积累了不少经验,做出了显著成绩。
竞技体育的运行机制正在逐步转轨,朝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体育运动发展规律的方面迈进。
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运动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未能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不到位,行为不规范。
为保障体育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中心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现针对当前较突出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运动竞赛的管理(一)加强运动员注册和交流中的管理工作运动员注册是加强运动人才管理、促进运动人才合理流动、规范竞赛秩序的基础,必须本着严肃、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
目前运动员注册过程中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有的单位和个人规避、违反注册规定,弄虚作假;二是部分中心对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不够严格、细致,有些项目存在较严重的运动员重复注册和错误注册问题。
为避免此类情况的继续发生,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所管辖项目运动员注册的管理,并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监督单项协会对运动员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
为提高运动员注册和交流工作的透明度,中心必须建立各项目运动员注册公示制度,将各个项目运动员的注册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向有关单位公示,各注册单位可以就有关情况提出异议,由协会就争议作出裁决。
数独运动比赛参赛指引

数独运动比赛参赛指引为贯彻落实《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保护参赛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数独运动赛事良性、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参赛指引。
本指引旨在规范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局社体中心”)主办的数独运动赛事活动(以下简称“赛事”)O一、竞赛规程(一)竞赛规程主要包括比赛名称,比赛主办、承办单位,比赛时间、地点,参赛资格和要求,竞赛项目,竞赛办法,奖励办法,报名报到与赛风赛纪等其他关于比赛要求的事项。
(二)竞赛规程请各参赛单位在赛前认真、仔细阅读竞赛规程中的有关内容,以便根据规程积极作好参赛准备。
二、赛事报名(一)仔细阅读竞赛规程说明及补充通知。
竞赛规程说明和补充通知是赛事组织方关于比赛日程、报名、报到、食宿交通及经费问题等事宜的相关文件,一般于赛前30天左右公布。
(二)报名方式:请各参赛单位根据竞赛规程规定进行报名。
参赛者必须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名资格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报名、报项,保证姓名、联系方式真实有效。
对于需要教练员、领队、陪同监护人等随队工作人员一并报名的赛事,将在赛事规程说明及补充通知中明确说明报名方式。
(三)参赛费用:根据相关赛事规定执行,具体参照竞赛规程。
(四)报名截止时间:赛前7-10天,具体参照竞赛规程。
报名截止后不得随意更换队员或参赛项目;三、交通和食宿(一)如组委会提供接/送站交通服务,请按竞赛规程及补充通知要求时间提前告知组委会报到/离会信息,包括日期、航班或车次、抵达/离开站点、抵达/离开时间、人数、领队联系方式等,逾期不予安排。
(二)如组委会提供食宿预订服务,请按竞赛规程及补充通知要求时间提前告知组委会食宿预订需求并交费,包括:入住人数和性别、入住时间、特殊房间需求、少数民族和宗教饮食需求等。
(三)如组委会不提供食宿服务,请在报名后留意官方通知或与组委会确认以下信息:参赛证件、联系人电话、材料领取及组委会议(领队会、答疑会)的时间和地点等。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会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会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体办字〔2024〕8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会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24年7月3日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办字〔2024〕85号)体办字〔2024〕85号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加强总局会议分级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制定会议计划,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压实会议管理主体责任,体育总局办公厅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会议管理规定(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抓好贯彻落实。
体育总局办公厅2024年7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会议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会议(涉外会议除外)分级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制定会议计划,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压实会议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本规定。
一、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区、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以总局名义召开的,要求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以总局名义或机关部门名义召开的,要求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总局召开的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二、计划管理。
办公厅负责报批总局二类会议年度计划,会同体育经济司审核汇总总局机关三类、四类会议年度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三、分级审批。
总局召开列入会议计划的二类会议由国务院审批,三类会议由总局主要领导审批,四类会议由总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因党中央、国务院交办或总局工作需要等临时增加的会议,经办公厅、体育经济司审核后,三类会议报主办部门的总局分管领导、办公厅的总局分管领导和总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四类会议报主办部门的总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坚决杜绝未批先办。
体育局管理规范对体育赛事监管的要求

体育局管理规范对体育赛事监管的要求体育赛事的管理和监管对于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保障运动员权益以及保持比赛的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体育局作为体育赛事的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范,旨在确保体育赛事的规范运行。
本文将探讨体育局对体育赛事监管的要求。
1. 赛事组织机构合法合规首先,体育局对体育赛事的监管要求赛事组织机构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赛事组织机构应在体育局指定的范围内注册,并提供必要的经营许可证明。
此外,组织机构应具备完善的赛事策划、运营管理和危机应对能力,确保赛事的顺利进行。
2. 赛事的公开透明体育局要求赛事组织机构在赛事的各个环节保持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不当行为。
赛事组织机构应及时公布赛事的相关信息,包括比赛规则、参赛资格、奖励政策等。
同时,在结果公布、荣誉评选等方面也要做到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 运动员权益的保护为保障运动员的权益,体育局规定赛事组织机构必须遵守有关保护运动员权益的法律法规。
例如,组织机构要确保运动员的报名资格审核严格,不得接受任何舞弊行为。
同时,在比赛期间,组织机构要保证运动员的安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紧急救助。
4. 赛事场馆及设备的安全规范为保证赛事的安全进行,体育局要求赛事场馆和设备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
赛事场馆应进行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设备的质量和性能也需要进行严格检测和认证,以避免因设备问题引发的安全风险。
5. 反兴奋剂措施体育局对体育赛事的管理要求赛事组织机构落实反兴奋剂措施,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运动员的健康。
组织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兴奋剂检测机构和程序,并对参赛选手进行随机或有针对性的检测。
对于违规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要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
6. 赛事数据和视频管理现代赛事离不开数据和视频的记录和管理,体育局要求赛事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的数据和视频管理系统。
组织机构应确保赛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保护数据的安全。
同时,对于重要赛事的视频直播和回放,组织机构也要确保视频质量和观赛体验。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4.09.12•【文号】体经字〔2014〕411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关于印发《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已经总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2014年9月12日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内容指标标准一、基础设施1.1设施设备和相关条件达到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场地设施场地符合相关体育赛事规则要求,并能基本满足多样化体育健身及其他活动需要。
1.2建筑结构完整,功能分区科学,人流控制合理,安全警示清晰,满足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要求。
安全设施水电、燃气、消防、安保、供热、应急设施和疏散系统、急救系统配置合理,设施完备,维护完好,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符合正常使用要求。
1.3设施齐全,设备完善,维护完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
环卫设施1.4 区域内导向标识完整,无障碍设施完善,交通组织顺畅。
交通设施具备可利用的与场馆规模相适应的停车位。
二、基本管理2.1 机构设置健全,管理构架清晰,运营团队满足服务运营需要。
组织机构足额配备具备专业资质的工程设备、健身指导、医疗救护技术人员。
2.2 服务、安全、卫生、信息公示、监督考核等制度健全,执行规管理制度范,档案台账完整。
2.3 办理相应的责任保险。
提供意外伤害险购买服务并尽到提示购买义务。
风险控制建立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消防、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定期培训、模拟演练。
制定大型活动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三、基本服务3.1 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于提供体育及相关服务的面积比例不低于60%。
中国足球协会12岁及以下少年足球赛事指导办法
中国足球协会12岁及以下少年足球赛事组织指导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足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足球比赛组织与参赛报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赛事组织管理制度文件的精神,为引导和规范12岁及以下少年足球赛事的组织与管理,并符合少年球员的身心发育特点,特制订本指导办法。
第二条 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鼓励与支持中国足协会员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协会),地方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举办12岁及以下少年足球赛事,以丰富青少年足球赛事体系,推动青少年足球运动的广泛开展。
第三条 中国足协原则上不集中举办12岁及以下各年龄段全国性比赛,也不作为此类赛事的主办单位或共同主办单位。
中国足协将根据赛事主办单位的相关申请及所提供的赛事组织方案、组织能力水平、赛事影响力、参与机构等,研究确定是否作为赛事的“指导单位”或“支持单位”。
第四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规定,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足协批准,各地举办的12岁及以下少年足球赛事,不得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协”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对赛事进行冠名(由全国性青少年体育组织举办的赛事例外)。
第五条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在会员协会属地区域举办的各类足球赛事,由会员协会负责管理与指导开展。
会员协会应加强对本区域举办的各类足球赛事的监管,包括赛前、赛中和赛后;加强指导与服务,但不得对群众性和商业性的赛事活动实行带有准入性质的强制认证、审批或变相审批。
第六条 涉及举办跨省的区域性12岁及以下少年足球赛事,赛事主办单位应不晚于赛前2个月向中国足协提交赛事申请、相关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通过会员协会确认并提交,包括赛事所在地会员协会同意办赛的批复、参赛单位的确认函、比赛场地可使用证明、竞赛规程等附件。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0年1月17日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违规处罚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违规处罚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体竞字〔2021〕268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违规处罚规定》的通知体竞字〔2021〕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有关体育院校:为倡导良好的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维护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现将《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违规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2021年9月2日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违规处罚规定第一条为做好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赛风赛纪工作,进一步规范赛风赛纪违规处罚,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原则,弘扬良好的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严肃追究赛风赛纪违规单位和个人责任,营造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
第三条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各项目竞赛委员会承担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相应项目赛风赛纪的监管责任。
第四条各代表团承担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本单位参赛队伍和人员赛风赛纪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体育总局、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竞赛委员会应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人员管理权限对赛风赛纪违规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在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各项目比赛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赛风赛纪违规:(一)为谋求不正当参赛利益,赠送或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或接受宴请、旅游娱乐等消费活动安排的;(二)在运动员资格方面弄虚作假,或对运动员资格审查不严,导致资格争议的;(三)出现重大错判、漏判,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选派技术官员和干扰影响公正执裁的;(四)组织、参与操纵比赛、消极比赛的;(五)闹赛、罢赛、无故弃权、拒绝领奖等扰乱赛场秩序的;(六)发表涉及地域、民族歧视言论以及其他不实或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七)迟报、瞒报已发生的赛风赛纪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八)违反赛区管理规定的;(九)其它损害体育形象、全运会形象和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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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体规字[2018]9号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2018.08.07
【实施日期】2018.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各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确保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体育总局报告。
特此通知。
体育总局
2018年8月7日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确保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本体育项目的赛场行为管理细则并指导、监督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
三、赛事活动组委会可以依据本意见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管理细则,制定实施本赛事的赛场行为管理规范。
四、参加赛事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辅助人员、赛事活动组织工作人员、观众等群体,应当遵守本意见及相关管理细则和规范。
对参加赛事活动的外籍运动员和教练员等,可以参照本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
五、体育赛场行为管理应当坚持引导、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公平、公正、公开、及时、适当的原则。
六、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
(一)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赛事活动,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二)负责赛事活动统一管理,科学制定组织计划,落实实施方案,根据需要组建竞
赛、保障、宣传、服务、医疗、反兴奋剂、纪律检查等专门委员会,合理布置任务分工,协调赛区各组织机构,监督指导赛区活动,强化制度建设;
(三)保证场地、器材、音响、灯光、电子屏、标识以及通讯、交通、安保、安检、消防、救护、应急通道等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比赛顺利举行;
(四)实行票证管理,加强赛场安全工作。
规范赛场进出秩序、加强观赛环境管理,严禁在赛场出现危险品及可能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