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8-08-59-59-359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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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员【2010】42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0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各海事管理机构要组织学习、深入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规则》的精神,熟练掌握船员培训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予以切实贯彻落实。

船员培训是建设“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船员队伍,保障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实现船员强国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履行好船员培训机构管理与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保证船员培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船员培训质量,使船员充分得到适岗、适任的专业技术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培训,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为做好《规则》实施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船员培训项目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受我局委托对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承担船员培训项目行政许可的实质审核责任。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许可审核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保证审核工作规范、公正、客观、严谨地进行。

(一)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在接收培训机构抄送的申请材料时(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应立即对材料进行系统审阅。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受委托范围的,应立即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申请人应当递交材料的机构。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则》规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或更正。

(二)对接收的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审查,对需补全或更正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三)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应制定核验方案,组织审核组到现场实施实质审查。

审核组应根据申请材料和《规则》及其附件的标准,对船员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开展申请开展的培训项目许可条件进行全面核实、客观评价,在现场核验表内进行完整记录,形成现场核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8]143号 1998年5月27日)各港务监督:为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行为,保障审核工作公正、有序、有效地进行,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生效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工作,确保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公正、循序和有效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13号令)第六章和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78/95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体系”)的审核以及相关的审核机构、审核员和被审核单位,包括船上培训。

第三条质量体系的审核应达到以下目的:(一)确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STCW78/95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基本要求;(二)确定质量体系能否连续和有效地实现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的既定目标;(三)促进被审核单位的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第四条质量体系的审核工作由审核机构负责实施,由有资格的人员组成的审核组独立进行。

审核机构向主管书[关负责。

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的资格应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

第五条质量体系审核应以体系的要素和相关部门及主要岗位的审核为中心,并按照质量体系运作的顺序进行审核。

审核的全过程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审核机构和审核员的资格与职责第六条审核机构与被审核单位应无隶属关系和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对受审核的质量体系的实施无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船员培训机构,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做好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工作,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推进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关于做好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及《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操部分)中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要按照相关评估规范和标准(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执行。

二、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操部分)中电子电气员的评估规范和标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中的相应项目执行。

三、从事过渡期适任培训中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三项评估工作的评估员和主考官在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前,需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开展过渡期培训的各培训机构要为每个学员发放实操训练记录簿,记录每次训练内容、承担角色、自我评价及教员评价等情况,作为主考官确定学员平时成绩的依据。

五、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展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操部分)和评估的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驾驶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评估规范(略)附件2:驾驶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驾驶台资源管理评估规范(略)附件3:轮机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机舱资源管理评估规范(略)2012年9月28日——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準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对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稽核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制定出包括质量方针的体系档案,使船员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质量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形成档案,作为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管理模式。

质量手册作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体系的核心档案应涵盖质量体系程式并概述质量体系结构。

质量手册至少包括质量方针职责和许可权、教学计划、学员录取与管理、教学与管理人员、教学和培训装置、教学和训练的实施、质量记录控制、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档案与资料控制、内部稽核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质量方针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包含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

质量方针要与培训机构的总体目标以及用人单位的期望和需要相吻合。

质量方针应被其所有员工和学员理解,并坚决贯彻执行。

第七条职责和许可权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

对所有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影响教育和培训活动质量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其职责、许可权和相互关係,并予以贯彻和保持。

第八条教学计划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档案化程式,保持教学汁划和大纲编写与开发的管理,以控制和验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满足stcw78/95公约和主管机关有关适任标準等方面的要求。

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编制必须充分考虑教育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装置条件等相关资源,以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目标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收集我国海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海员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收集我国海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海员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收集我国海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等材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2.05.18
【实施日期】2012.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收集我国海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海船船员
服务机构等材料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人民交通出版社:
为进一步扩大中国海员的影响力,维护船员权益,促进航运安全、科学发展,庆祝
“6.25海员日”,交通运输部定于6月25 -26日在上海召开第二届中国海员大会,作为承办单位,部海事局将组织编撰《中国航运企业》、《中国船员服务机构》、《中国船员培训机构》等出版物,在会议期间发放。

为做好出版物编撰工作,请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对辖区内海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材料的收集和真实性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集材料对象
1. 中国航运企业:本次材料收集的中国航运企业系指具有《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国际
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具有中资方便旗船的公司。

2. 中国船员服务机构:本次材料收集的中国船员服务机构系指取得“甲级、乙级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3. 中国船员培训机构:本次材料收集的中国船员培训机构系指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院校和培训机构(含以前获得批文的机构)。

二、报送材料要求
材料报送具体要求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解读(1)
理人员、质量管理办公室的人员、负责教学检查与评估的人员等。
2024/7/5
2012年内审员培训-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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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最高管理层均应进入质量管理体系受控 范围,但至少与以上人员所在部门具有直接领 导关系的最高管理层人员,应明确其在质量管 理体系中的职责与权限。
可以采用部分(有限程度)受控的方式。
应在教学和管理各个过程控制文件中,建立适 当的信息交流过程,例如,报告、会议等过程, 确保各级人员和部门之间能够对对质量管理体 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这里的有效性包括体系 运行某个过程的有效性,也包括体系整体运行 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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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招 生与学员管理的各个过程进行控制,以使其符 合主管机关的强制性要求和机构自身的质量目 标。
本条所谓学员包括航海教育的学生和各类船员 培训的学员。如果机构既有航海教育的学生又 有船员培训学员,则应分别对其招生与学员管 理过程的差异给予关注。
实训设备的管理人员,场地、设施和设备的清洁卫生、物业等辅助人员 不是强制要求的对象。但应将无纸化考场的技术支持人员纳入受控范围。
(五)人事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体系内教师和管理人员人事管理的人员。 (六)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包括负责内外部受控文件、资料管理的人员。 (七)档案、图书教材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图书教材管理的人员。 (八)审核员。内审员和外审员。 (九)其他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包括最高管理层的管
如果没有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则可认定为重大不符 合项。
如果制定有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方针和目标,但质量 方针和目标不吻合或质量目标不具备可测性,则可根 据具体情况认定为一般不符合项或建议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师资培训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师资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9.07.02•【文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师资培训的通知各有关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为提高船员教育和培训师资队伍水平,扩大师资规模,提高教学和培训质量,深入贯彻实施加快船员队伍发展十大措施,在去年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师资培训的基础上,我局决定继续对新近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中从事专业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的教员进行轮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对象近5年内新开展以及正在筹备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院校和机构(见附件1),应当安排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专业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的教员参加培训。

其他院校应当安排近5年内新招募的船员教育和培训教员参加培训。

二、培训目标通过强调教学法在航海教学和实践指导中的应用以及系统化的专业知识更新培训,使参加培训的教员掌握教学理论和教学实践手段,更新专业知识,进一步系统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航海教育和船员培训师资队伍水平。

三、培训方式、时间和名额培训采取脱产集中培训,小班教学(每班不超过40人)。

每期1个月,每周一至周六上课,培训总课时约144课时(每课时为45分钟)。

培训时间为7月23日-8月22日,7月22日报到。

请各单位在7月15日之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学校联系人。

参加培训的教员名额按照报名的先后顺序,由承担培训任务院校根据本学校的培训能力确定。

四、培训主要内容培训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教学法、专业课和教学实践,其中专业课分为驾驶专业、轮机专业、专业培训、GMDSS、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等6个模块。

主要内容和具体安排见附件2。

五、相关要求培训工作由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和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承担。

大连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大学承担驾驶专业和轮机专业师资培训,参加培训的教员可自愿选择学校。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指南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指南1目的和依据1.1本指南为各类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治理规则》第三、第六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治理规则》,建立并保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提供指导意见。

1.2本指南按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78/95公约)的差不多原则和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治理规则》规定的质量要素而制定。

1.3本指南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要求。

1.4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应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至少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治理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差不多要求。

2适用范畴2.1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船员或学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治理规则》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而设置的或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以及从事上述船员教育或培训的机构。

2.2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否则,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应覆盖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岗位。

2.3本指南可作为下列用途的参考标准2.3.1海事主管机关依照STCW78/95公约附则的规则I/10对其他缔约国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评判;2.3.2对从事非强制性船员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的质量评判。

3质量体系文件的构成3.1质量体系文件由三个层次组成3.1.1质量手册,属第一层体系文件,用于阐明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质量方针,描述其文件化的质量体系,是质量体系审核的要紧文件,并可用于对外介绍其质量体系:3.1.2质量体系程序,属第二层体系文件,用于概括性描述质量体系要素所涉及的活动,并规定实施这些活动的途径,是质量体系的核心文件;3.1.3规范性文件,属第三层体系文件,用于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岗位职责等,是质量体系的支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值班机工;(八)值班水手;(九)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引航员;(十一)非自航船舶船员;(十二)水上飞机驾驶员;(十三)地效翼船船员;(十四)游艇驾驶员;(十五)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

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仅针对海船船员,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二)精通快速救助艇;(三)高级消防;(四)精通急救;(五)船上医护;(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七)自动雷达标绘仪;(八)船舶保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新版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出版目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新版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出版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2.08.23
•【文号】海便函[2012]663号
•【施行日期】2012.08.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新版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培
训教材出版目录的通知
(海便函〔2012〕663号)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以下简称《适任考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合格证考试大纲》)已经发布、出版,符合新版《适任考试大纲》、《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和《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的新版海船船员适任培训、合格证培训和过渡期知识更新培训教材已分别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和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出版,为方便相关单位订购大纲和教材,现公布新版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出版目录,具体目录见附件。

各相关单位可分别向两家出版社订购所需大纲和教材。

附件:大纲和教材出版目录
2012年8月23日
附件:大纲和教材出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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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以下均统称“质量管理规则”),确保审核活动客观、公正、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活动(以下均统称“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目的是:(一)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二)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船员教育和培训、船员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三)确定质量管理体系能否连续、有效地实现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或船员管理工作质量的既定目标;(四)促进被审核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其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机构统称为审核机构。

审核工作由有资格的人员组成的审核组独立进行。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分为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和跟踪审核。

第二章审核准备第六条申请审核的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规则”及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向审核机构申请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申请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应填写《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申请表》(Q101表)并附送“质量管理规则”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接到审核申请后,审核机构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申请初次审核的,还应对质量手册是否满足“质量管理规则”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审核机构应书面通知申请审核的单位并告知理由。

审查合格的,审核机构对审核工作进行策划和准备,编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安排方案》(Q102表)。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安排方案》还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

审核机构应于接到审核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安排方案》通知被审核单位。

第八条审核组组成应考虑审核员的资格、专业背景和知识结构,并遵循回避原则。

审核组由3至7名奇数有资格的审核员组成,其中组长和秘书各1名。

审核时间视被审核单位情况、审核种类、审核组人数等情况确定,一般为3至5天。

第九条审核机构应在审核开始之日前3个工作日向审核员所在单位发出《审核员商调(邀请)函》(Q103表)。

第十条审核员应按时参加审核工作,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报告审核机构。

第三章审核的实施第十一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主要依据文件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适用于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三)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应的技术规范、大纲或纲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五)被审核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分为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两个阶段,审核的一般程序为:(一)实施准备审核组内部会议:确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计划》(Q104表)。

(二)文件审核1.实施文件审核;2.审核组内部会议:交流与汇总文件审核情况;3.审核组与被审核单位进行沟通;4.审核组内部会议:确定文件审核结论。

5.审核组向被审核单位通报文件审核情况。

(三)首次会议通报文件审核结论,阐述审核的目的、依据、程序、方法,宣布审核纪律。

(四)现场审核1.实施现场审核;2.审核组内部会议:交流与汇总现场审核情况;3.审核组与被审核单位沟通;4.审核组内部会议:填写审核工作文件,编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Q105表)。

(五)末次会议审核组宣布审核结论,被审核单位确认审核结论。

第十三条跟踪审核由审核机构决定并指派审核组实施。

拒不接受跟踪审核的被审核单位,审核机构将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作失效处理。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计划》应经被审核单位确认,审核组组长批准后报审核机构。

第十五条审核员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计划》进行文件审核,填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核记录》(Q106表)。

文件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一)审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满足“质量管理规则”规定的要求;(二)审核质量管理活动的所有过程是否被确定,该过程是否覆盖了船员教育和培训或船员管理的全过程及是否被恰当地形成文件;(三)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第十六条初次审核应形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核报告》;其他审核可不单独形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核报告》,但最终形成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应包括文件审核的结论。

第十七条首次会议由审核组秘书主持,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核单位的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和受控部门负责人参加。

首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组和被审核单位各自介绍到会人员;(二)被审核单位介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修订情况、质量管理体系适用的船员教育和培训项目或船员管理业务,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和外部审核(初次审核除外)的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纠正与改进情况,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运行的优点、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措施;(三)审核组组长通报文件审核结论,陈述审核目的、范围,介绍审核的方法和程序,宣布审核纪律。

第十八条审核员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计划》,采取现场观察、查阅记录和文件、访谈、听取汇报、实际测定等方式独立进行现场审核,并填写《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记录》(Q107表)。

现场审核进行的随机检查应涉及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的主要过程。

现场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质量管理活动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符合性;(二)验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能否有效支持既定质量目标的实现;(三)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能力。

第十九条审核员应明确提出自己的审核意见,并拟定不符合项和建议项。

审核组与被审核单位沟通文件审核情况后,由审核组组长组织召开内部会议,确定不符合项,编写《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符(Q109合项报告》(Q108表),列出《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建议项清单》表),并形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核报告》(适用初次审核)或文件审核结论。

审核组与被审核单位沟通现场审核情况后,由审核组组长组织召开内部会议,确定不符合项,编写《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符合项报告》,列出《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建议项清单》,填写《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符合项分布表》(Q110表)或《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符合项分布表》(Q111表),并编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的目的和范围;(二)审核的依据;(三)审核日程安排;(四)审核组成员名单;(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运行的优点与不足;(六)对质量管理体系与审核的依据文件的符合性的判断意见以及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的评价;(七)审核结论。

第二十一条末次会议由审核组秘书主持,参加人员与首次会议相同。

末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组组长宣布审核结论,说明审核情况,对质量管理体系做整体评价,并提出整改要求;(二)被审核单位确认审核结论。

第二十二条审核组应在审核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报送审核机构,并复印给被审核单位。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由审核机构确认后报送主管机关。

第二十三条文件审核或现场审核发现重大不符合项的,审核不予通过。

文件审核未通过的,审核组出具《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文件审核报告》后中止审核。

第二十四条主管机关或审核机构可以采取派观察员等方式对审核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审核组按《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计划》、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保障审核工作的客观和公正。

第二十五条被审核单位应为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及便利,包括开展审核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被审核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受控岗位人员名单、质量管理体系外部审核和内部审核的相关记录以及受控文件清单等。

第二十六条被审核单位对审核活动的公正性、客观性进行评价,审核结束后1周内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组工作情况反馈意见》(Q112表)反馈给审核机构。

第二十七条审核机构应审查《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确认审核结论。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现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过程中有影响审核的公正性或舞弊等情况时,审核结论不予承认,应重新安排审核,对当事审核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被审核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纠正,并在审核结束后的3个月内将纠正结果报送审核机构。

审核机构应组织对不符合项的纠正完成情况进行验证。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审核员调派的回避原则是指:(一)与被审核单位有隶属关系、直接利益、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应担任该单位的审核员;(二)除附加审核外,组成审核组时,在被审核单位所在城市居住的审核员不应超过审核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三)除跟踪审核外,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2次担任同一被审核单位的审核组组长。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不符合项”系指已发现的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不符合项分为一般不符合项和重大不符合项。

(二)“一般不符合”系指体系文件或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与体系审核要求和依据文件有较小的抵触或轻微的不符合,并且对质量管理体系连续和有效运行的影响表现为明显的偶然性或局限性。

(三)“重大不符合”系指体系文件或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与体系审核要求和依据文件有较大的抵触或严重的不符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不符合: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没有完全覆盖《质量管理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基本要求;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结构不完整,不符合与《质量管理规则》第三章要求;3.现场审核抽查的质量记录的三分之二未能提供;4.1个及以上受控部门人员对相应的职责、管理程序不了解,不能提供规定的质量记录或实际工作与体系文件的规定严重不符;5.对质量管理体系连续和有效运行有明显影响,表现为系统性,并因此未达到既定的质量目标。

(四)“建议项”系指审核组针对质量管理体系提出的改进意见。

第三十二条审核员交通费、接待、审核补助由被审核单位负责,审核组的接待费用标准参照《海事廉政管理规定》执行。

见习审核员的交通费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观察员的所有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Q101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申请表申请日期:单位名称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邮编法人资格证书编号上级机关名称管理者代表姓名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种类□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当前体系版本受控部门初次(附加)审核填写中间(换证)审核填写体系试运行时间体系证书签发日期附送材料□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清单□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报告□经授权或申请授权的船员管理业务项目说明□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报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拟新增船员管理权限的可行性报告□其他体系证书编号附送材料□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报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船员培训项目或船员管理业务变化的情况说明最高管理者意见公章并署名:日期:审核机构审查意见公章并负责人署名:日期:注:在“□”内适用的打“√”,不适合的打“—”Q102表审核编号: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安排方案被审核单位审核种类审核起止日期报到时间审核组组成人员序号姓名审核组内职务所在单位职务/职称备注1234567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制定人:审核人:制定时间:年月日审核机构意见:分管局领导签名:年月日审核机构公章主管机关核准意见:核准人签名:年月日Q103表审核编号:审核员商调(邀请)函:本机构计划于年月日至日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拟请你单位同志届时参加审核,于年月日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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