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23•【字号】厦府办〔2019〕90号•【施行日期】2019.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第三章申请与核发第四章变更、延续、撤销第五章实施与监管第六章附则厦门市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和申领时限按照生态环境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类、分步进行。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但属于《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申领福建省排污许可证(以下简称省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也未纳入《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影响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罐周边及厂界 氨罐区周边
以油为燃料
非甲烷总烃 氨
废 废水类别
水 污染因子 COD 氨氮 pH SS
废水排放口
生产废水 生活污水 冷却水排水 ③ 脱硫废水
硫化物 …… 石油类 TDS 总磷 氟化物 挥发酚 动植物油类
注:①单台出力 65t/h 以上的纯蒸汽锅炉(非发电锅炉)参照本规范执行。 ②适用于燃煤锅炉。 ③具备条件的企业还应关注总砷、总铅、总汞、总镉等重金属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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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又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火电企业废气主要排放口包括 锅炉烟囱和燃气轮机组烟囱,废气一般排放口包括输煤转运站排气 筒、采样间排气筒等;火电企业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二、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本技术规范主要基于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确定产排 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对于新增污染源,应对照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对于现有污染源,有核 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综合考虑 本技术规范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确定产排污节点、排 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依法制定并发布的限期达标规划中有 明确要求的,还要综合考虑,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 及许可限值。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合规补充制定的其 他各项要求,应当依据规范性文件相应增加内容。 (一)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具体规定 1.废气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 火电企业产排污节点包括对应的生产设施和相应排放口,生产 设施主要包括发电锅炉和燃气轮机组、输煤转运系统等,相应排放 口主要包括锅炉烟囱和燃气轮机组烟囱等有组织排放口。实施许可 管理的废气污染因子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3223) 中的所有因子,具体见表 1。 火电企业锅炉烟囱和燃气轮机组烟囱等有组织排放口为主要排 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企业应详细填报排放口具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首先,火电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之前,应当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并明确他们的职责和任务。
环境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并具备许可证核发机关规定的条件。
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环境保护制度、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以及配备相应的环境监测设施。
其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火电企业应当编制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纳入环境管理体系。
该报告应当包括企业的生产工艺、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排放情况,以及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等。
企业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定相应的排放指标和控制措施,并在后续运营中对排放进行监测和管理。
在报告中,应当明确排放指标的监测方法和监测频次,确保监测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此外,火电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与相关环保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并积极参与环保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
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许可证核发机关的要求进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监测情况等。
申请材料应当进行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最后,火电企业在获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实施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定期上报环境监测数据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能力提升,确保持续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总之,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技术规范,包括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责任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与相关环保部门沟通交流并参与环保监测等。
火电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并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推动环保管理和技术措施的改进与提升,以促进火电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排污许可证是指在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下,对企业的污水和废气排放进行审核和许可的一种行政许可证。
对于火电厂来说,申请和核发排污许可证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目的是确保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火电厂是一种以煤炭、天然气、核能等能源为燃料,通过燃烧发电的工业企业。
火电厂的主要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汞(Hg)等,这些污染物会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火电厂需要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根据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核发。
首先,火电厂在申请排污许可证之前,需要进行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准备。
这包括收集和整理企业的产业结构、生产能力、主要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治理设施、环境保护投资等相关信息。
这些数据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基础,能够反映企业排污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度。
其次,火电厂需要根据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环评和准备环保工程方案。
环评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企业在环境建设项目前实施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的过程。
通过环评,可以评估火电厂在环境保护方面可能产生的污染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和建议。
环保工程方案是根据环保要求和技术规范,针对火电厂的排污情况和环境影响进行设计和方案编制的过程。
火电厂需要通过环评和环保工程方案的申请和审核,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合理并有效地控制污染物排放。
接下来,火电厂需要编制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工艺和技术参数、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污染物治理设施及运行管理措施、环境监测方案和保护投资等。
这些材料需要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详细地说明和说明,确保审核机构能够全面和准确地了解火电厂的排污情况和环保措施。
最后,火电厂需要接受环保部门的审查和现场核查。
审查是指环保部门对火电厂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全面的查验和审核,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3223的火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5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4的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03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Industrial solid waste and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recycling, treatment and disposal (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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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 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固 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适用于本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pdf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表8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n审核要点: (1)审核部门应关注“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 (2)如存在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年的年许可排放量为必填项,如果地方有加严要 求,可以增加其他污染物的许可。 (3)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许可排放量的,同时需要上传详细计算过程,审核部门通过计算过程来核定企业许 可排放量计算是否正确。
n审核要点3: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重点控制区 主要依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n审核要点4:总磷、总氮控制区填写是否正确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生态环境部 相关文件中确定的需要对总磷、总氮进行总量控 制的区域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是 否为本人,没有法 定代表人或不具备 法人资格的,可以 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表出具时间应在信 息公开期满之后。
公开期间 意见处理
申请前信息公开期 间收到意见应逐条 回复,如无反馈意 见则填写“无反馈 意见”
二、规范性审核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内容发布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表2 治理废物类别与治理能力
n审核要点1: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贮存、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危 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 )利用,危险废物(不 含医疗废物)处置和医 疗废物处置生产线需分 开填报。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表2 治理废物类别与治理能力
n审核要点2:核实主要 生产线类型、生产线编 号、废物来源、处置固 体废物类别、废物名称 、废物类别、危险特性 、设计贮存/处置/利用 能力、计量单位、产品 名称、设计产能、产品 计量单位是否填写完整 ,不存在漏项。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根据环保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许可排放浓度的确定按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许可排放浓度应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要求确定,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标准确定。
《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近期颁布实施,同时根据《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河南省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专项行动方案》(豫发改能源〔2015〕1497号)及《河南省2017年严格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省火电行业、自备电厂及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均已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为及时衔接我省地方标准要求,全省火电行业许可排放浓度按超低排放限值进行许可,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炉膛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
环评文件及批复中对废气排放浓度有明确要求低于烟尘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排放浓度的,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执行。
以气体为燃料的锅炉、燃气轮机组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为《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对应的浓度限值;生物质锅炉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燃煤锅炉对应的浓度限值,其中氮氧化物参照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排放限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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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火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3223的火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5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执行和参照执行GB 18484的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对应类型排污单位的要求执行。
对于执行GB 13271的单台出力65 t/h及以下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65 t/h及以下煤粉供热锅炉,按照HJ 953填报。
火电排污单位掺烧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还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的特征污染物的产排污环节、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相关内容补充填报。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52 普通柴油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7820天然气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66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65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HJ 523废水排放去向代码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8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2053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301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电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thermal power industry指使用以下类型燃烧装置的火电厂或供热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燃油、燃气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和燃气轮机组。
GB 13223适用范围发生变动的,从其规定。
3.2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power generation)指以生活垃圾为燃料的焚烧厂或焚烧发电厂。
3.3 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power generation)指以焚烧方法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焚烧厂(包括以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
3.4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5 “3T+E”燃烧控制"3T+E" combustion control technique指通过控制燃烧温度(Temperature)、烟气停留时间(Time)、湍流度(Turbulence)、过量空气(Excess-Air)减少焚烧中二噁英生成的方式。
3.6 非正常情况Abnormal situation指锅炉(焚烧炉)或燃气轮机启动、停机(炉)等工况,以及故障等引起的污染防治设施不能同步投运或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等状况。
4 火电排污单位4.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4.1.1 一般原则火电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表。
排污许可平台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1 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内、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SO2)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NOX)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在排污许可平台填报基本信息时,火电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中“4411火力发电”“4412热电联产”“4417生物质能发电”或其他。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4.1.3.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火电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4.1.3.2 生产设施编号排污单位填写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1.3.3 产品名称分为热力、电力、其他。
4.1.3.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热力产能计量单位为GJ/a,电力产能计量单位为kWh/a。
4.1.3.5 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设备利用小时数填写,单位为h。
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近三年(自然年)平均年利用小时数填写。
4.1.4 主要燃料及辅料信息4.1.4.1 种类燃料种类:固体燃料(煤、煤矸石、农林生物质、煤+生活垃圾、煤+农林生物质、煤+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煤+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液体燃料(原油、重油、柴油、燃料油、页岩油等)、气体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煤层气、页岩气等)、其他。
辅料种类:工艺过程和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包括脱硫剂(石灰石、石灰、电石渣、氧化镁、氢氧化镁等)、脱硝剂(液氨、尿素、氨水等)、常用水处理药剂(盐酸、烧碱、混凝剂、助凝剂、絮凝剂、阻垢剂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