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知识产权与WTO规则参考资料

合集下载

WTO专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WTO专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2、地理标志与商品的一种特定质量、信誉和其他特 性具有本质上的联系。
16
(三)对酒类产品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规则
• 禁止将地理标记适用于并非原产在该地理标 记所指示的地方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标识 出产品的真实产地或者该地理标记采用的是译 文或有诸如“类”、 “型”、 “式”、“仿 制品”等诸如此类表达,也不允许。
21
(二)专利权的范围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8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人的独占权(exclusive rights)包括:
(1)当专利标的物是产品,则专利所有权人有 权禁止第三方未经其许可从事制造、使用、提 供销售、出售或为这些目地而进口该专利产品。 (2)如果专利的标的物是方法,则权利人有权禁 止第三方未经其同意使用该方法及从事使用、 提供销售、销售或至少为这些目的进口由该方 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2
(三)WTO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则
•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6.1 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享有独占权,以 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授权在相同或相似的 商品或服务贸易中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 标的标记(而这种使用会导致公众产生混淆)。 商标所有权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应损害任 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应影响WTO成员在使 用后可获得相应权利。
20
九、专利
►(一)可获专利的标的物
专利应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它是产 品还是方法,只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及工业上的实 用性。 ►以下各项可不授予专利权: (1)阻止以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为目的(包括保 障本国人民、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 境的严重损害)的商业开发的发明; (2)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3)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特别是除用微生物和 非微生物方法生产的、主要是用生物过程生产的动物、 植物品种。

药品专利保护与知识产权管理

药品专利保护与知识产权管理
• 该企业通过药品专利保护,实现了药
品的市场价值,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药品知识产权管理失败的案例分

01
案例背景
• 某药品企业研发出一种新药,但未申请
药品专利。
• 该企业发现他人擅自生产、销售该药品,
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02
案例分析
• 该企业未重视药品知识产权管理,未及
时申请药品专利。
• 该企业在药品专利权被侵犯时,未能采
• 加强药品知识产权的监控与
定应对策略。
预警,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问
题。
药品知识产权的风险评估与应对
01
02
风险评估
应对策略
• 分析药品知识产权的外部环境风
• 制定药品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措施,
险,如政策法规变化、市场竞争等。
如调整战略、加强保护等。
• 分析药品知识产权的内部风险,
• 建立药品知识产权风险应急机制,
• 重视药品知识产权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
05
药品专利保护与知识产权管理的未来趋势与挑战
药品专利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


严格保护
技术创新
• 随着国际法规的完善,药品专利保护将更加严格。
• 药品专利保护将促进药品技术创新,推动药品产业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药品专利保护将更加注重公平和正义,保障药品创新
展。
者的权益。
通过向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
发生变更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自己的合法权益。
03
药品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与方法
药品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与管理
战略规划
药品知识产权管理
• 制定药品知识产权战略,明
• 建立药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wto知识产权的范围

wto知识产权的范围

wto知识产权的范围(实用版)目录1.WTO 与知识产权2.知识产权的范围3.WTO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4.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发展与挑战正文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负责制定和执行国际贸易规则。

在 WTO 的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探讨 WTO 知识产权的范围以及我国在此领域的发展与挑战。

一、WTO 与知识产权WTO 成立于 1995 年,其宗旨是促进全球贸易的公平与自由。

在 WTO 的协议中,知识产权保护被视为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WTO 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以确保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有效执行。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著作权:包括文学、艺术、音乐、电影等原创作品的版权。

2.专利权:对新型技术、产品和工艺的独占权利。

3.商标权:对商品和服务的独特标志、名称和标识的专有权利。

4.工业设计权:对产品外观和形状的独特设计所享有的权利。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对集成电路布图的独特设计所享有的权利。

6.地理标志权:对某地区特产的独特地理标志所享有的权利。

三、WTO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WTO 的 TRIPS 协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各成员国遵守以下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给予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同等保护。

2.最惠国待遇原则:对所有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得低于对某一成员国的保护水平。

3.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国公开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便于企业了解和遵守。

4.知识产权执法原则:要求成员国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打击侵权行为。

四、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发展与挑战我国自加入 WTO 以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显著的发展。

我国政府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活动。

然而,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仍面临一些挑战,如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依然严重,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有待提高等。

WTO与知识产权保护

WTO与知识产权保护
WTO与知识产权保 护
目录
• 引言 • WTO与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 WTO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
则 • WTO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实
践与经验
目录
• 中国在WTO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的 现状与挑战
• 加强WTO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对 策与建议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01 02
全球化趋势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贸易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 分。WTO作为全球贸易治理的重要机构,对知识产权保护发挥着关键 作用。
推动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合 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 区的交流与合作。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 市场秩序。
中国在WTO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国际压力
随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 准的不断提高,中国面临 的国际压力也在不断增加 。
执法难度
知识产权执法涉及多个领 域和部门,协调难度较大 ,需要加强跨部门合作。
TRIPS协议要求成员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知识 产权保护,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及 救济措施。
TRIPS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机制 ,允许成员将争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 处理。
TRIPS协议与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关系
与《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关 系
TRIPS协议在保护工业产权和版权方面,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基础,并提高了保 护水平。
加强国际合作
注重平衡利益
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注重平 衡创新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防 止知识产权滥用和过度保护。
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合 作,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 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WTO背景下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

WTO背景下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

WTO背景下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任美静(辽宁大学法学院,沈阳,110036)摘要:本文在WTO 的背景下,从我国当前的中药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出发,分析了中药专利知识产权的必要性。

在遵守国际公约基本准则的前提下,对我国中药专利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从而建立起有效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中药专利权TRI。

S协议WTO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159—01中药是我国的历史瑰宝,对世界文明的进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国际医药科学领域中享有极高的地位和声誉。

成为与西药并驾齐驱的医学奇葩。

然而,加入WTO后,面对世界医药产业的激烈竞争,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中药知识产权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难题。

一、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分析国际上,药品保护的法律主要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

S协议)。

我国现有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即中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中药的行政保护。

前者包括中药的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后者包括新药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

其中专利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一)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其他药品一样,中药也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商业价值,因而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中药行业是由中药农业(中药材生产)、中药工业含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中药机械制造)和中药商业组成。

是集农、工、商于一体,产、供、销相结合的产业。

因此在中药产业中一切技术可涉足的领域,均可成为专利保护的对象。

中药专利权主要保护以下三个对象:产品、方法和用途。

产品:就是中药的药品。

方法包括中药的生产方法、制剂工艺,提取工艺、分离技术炮制工艺等方法。

用途:药品的新用途,已知药品的新的用途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方面。

(二)中药现代化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中药现代化和知识产权保护是互相需求,互相支持的关系。

医药知识产权知识点总结

医药知识产权知识点总结

医药知识产权知识点总结一、医药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依法通过知识创造所取得的对于特定对象的专有权利。

医药知识产权是指通过创新研发、生产、销售和运营医药产品所形成的专有权益及其保护制度。

医药知识产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医药研发的创新成果,鼓励和促进医药科研和产业的发展。

医药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1. 专利权:医药领域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可申请专利权。

专利权保护医药产品的创新技术和制造工艺。

根据《专利法》规定,申请者可以获得20年的专利权保护期。

2. 商标权:商标权保护医药产品的商标标识,用以区分同类商品和服务。

商标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消费者选择和识别产品的依据。

3. 著作权:医药领域的文献、说明书、手册、广告等作品均可申请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医药产品的宣传资料和文档资料。

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对于技术、工艺、资料、信息等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因为取得、使用和识别的限制措施依法保密,并对其合法可能取得者具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包括技术秘密、商业信息秘密、客户秘密等。

医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医药研发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如果没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很容易被抄袭或仿造,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研发积极性。

其次,医药产品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必须有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因此,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二、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1. 专利技术保护:专利技术是在医药领域最为常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通过在医药产品的研发过程中,发现新的化合物、新的药用途、新的制备方法等,可以申请相关的专利技术,从而保护自己的研发成果。

2. 商标注册保护:医药产品和服务的商标注册是对品牌、产品形象的保护。

医药企业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自己的品牌和产品。

3. 著作权保护:医药企业可以通过保护自己的文献、说明书、广告等作品的著作权,来保护自己的宣传资料和文档资料。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规则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规则

世界 贸 易组 织 ( o l T a e r a i a i n W r d r d O g n z t o ,国 际通 称W O T, 以下 同 ; 1 9 , 马拉 喀什 , 《 立 世 界 贸 易组 织协 定 》 )作 为 最 为 94 建 广 泛 的 多 边 贸 易与 合 作 体 制 和 世 界 贸 易组 织 成 员 间 贸 易 争 端解 决 与 贸 易政 策 审查 机 制 ,其 贸 易保 护 的有 关 法 律 框 架 具 体 涉 及 “ 货 物 贸 易 ” 、 “ 务 贸易 ”、 “与 贸 易有 关 的知 识 产 权 ”等 多边 贸 服 易 协 议及 其他 多种 贸 易协 议 。其 中 , 《 贸 易 ( 括 假 冒 商 品 贸 与 包 易在 内 )有 关 的知 识产 权 协 议 》具 体 规 定 了W O 架 内对 “ 贸 易 T框 与 有关 的知识 产权 ” 的保护 的有关 规 则 。 与 贸易 有 关的 知识 产权 保 护 的法 的渊 源 与基 本 原则 《 贸 易 ( 括 假 冒商 品 贸 易在 内 )有 关 的知 识 产 权 协 议 》 与 包 ( 际通 称 T I s 以下 同 ; 1 9 , 马拉 喀 什 , 《 立 世 界 贸 易 国 RP , 94 建 组 织 协 定 》 附 件 1 C) , 基 本 渊 源 于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 o 1 . W rd I t l e t a P o e t 0 g n z t o , 国 际 通 称 W P , 以下 同 : n el cu l rp r y r a ia in IO 1 6 ,斯 德 哥尔 摩 , 《 立 世界 知识 产权 组 织 公约 》 )管理 的 已有 97 建 的一 系列 知 识产 权保 护 的 国际公 约 ,主 要为 工业 产权 领 域 的 《 保护 工 业产 权 巴黎 公 约 》 ( 称 《 简 巴黎 公约 》 )、版 权领 域 的 《 保护 文 学 艺术 作 品伯 尔 尼 公 约 》 ( 简称 《 尔 尼 公 约 》 )、 《 护 表 演 伯 保 者 、 录音 制 品制 作者 与广 播 组织 公 约》 ( 称 《 马公 约 》 )、兼 简 罗 涉 工业 产 权 与版权 领域 的 《 成 电路知 识产 权 条约 》 。 集 知 识 产权 是一 类 极 其 特 殊 且 在 国 内 和 国 际都 一 直 备 受 争 议 的 民事 权 利 。T I s 先 要 求 全 体 成 员承 认 知 识 产 权 为 私 权 ,即 明 R P首 确 了知 识 产 权 本 质 上 是 一种 特 定 主 体 所 专 有 的 智 慧财 产 权 。只 有 在 法 定 的例 外 场 合 , 才 会 允 许 不 经 许 可 而 对 知 识 产 权 的使 用 。 T I s 确 了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与 权 利 行 使 , 目的 应 在 于 促 进 技 术 的 RP 明 革 新 、技 术 的 转 让 与技 术 的传 播 , 以有 利 于 社会 及 经 济 福 利 的 方 式 去 促 进 技 术 知 识 的生 产 者 与 使 用 者 互 利 , 并促 进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平 衡 。T I s 求 成 员均 应 使 协议 的规 定生 效 ;但 也 承 认保 护 知 识 RP 要 产 权 的诸 国 内制度 中被 强调 的保 护 公 共 利 益 的 目的 ,包 括 发 展 目 的与 技 术 目的 。成 员可 以在 其 域 内法 中 ,规 定 宽于 协 议 要 求 的 保 护 ,只 要 其 不 违反 协 议 的规 定 ; 成 员 可 以采 取 适 当措 施 防 止权 利 持 有 人滥 用 知 识产 权 ,防 止 借 助 国 际技 术 转 让 中 的不 合 理 限 制 贸 易行 为或 消 极影 响 的行为 ,只 要该 措 施 与 协议 的规 定 一 致 。T I s R P 同时 也 承 认 最 不发 达 的 国家 成 员 在 其 域 内 的法 律 及 条 例 的 实施 上 享 有 最 高 灵 活 性 的特 殊 需 要 , 以 使 之 能够 建 立 起 健 全 、 可 行 的技 术 基 础 。T I s 别 强 调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在 原 则 、 规 则 、纪 律 上 建 RP 特 立 国 际 多 边 结 构 的必 要 性 ,强 调 通 过 多 边程 序 解 决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权 争端 ,从 而 缓 解 紧 张 的 重 要性 。 除非 某 些 特 别 的 例外 , T I s “ 民待 遇 ”原 则 要求 各 成 员在 知 识产 权 保护 上 ,对其 他 RP的 国

WTO加拿大药品专利保护中文翻译版

WTO加拿大药品专利保护中文翻译版

公选课[新创企业法律专题]期末学号:12307281 翻译学院商务外语系吕富超加拿大——药品专利1.争议涉及的措施和产品·争议涉及的措施:《加拿大专利法》的部分条款:(1)“法定审查条款[Sec.55.2(1)]”2 (2)“仓储条款(Sec.55.2(2))”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一般的药品生产者优先于专利人的权力。

·争议涉及的产品:来自欧共体的专利药品2.专家组结论要点仓储条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28.1条(专利权)和第30条(例外措施):(加拿大实际地承认仓储条款违反了第28.1条专利权人独占权利的规定)。

加拿大提出了关于第30条的抗辩,专家小组发现措施不符合第30条,因为并没有对用于仓储的产量进行限制,实质上阻碍了专利在市场上的独占性,未能达到第30条所要求的“有限情况”。

因此,专家小组作出结论:仓储条款构成对专利权人“独占权的实质阻碍”,与第28.1条不符。

法定审查条款·与贸易有关到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28.1条和第30条:(加拿大实际上也承认了这一条款违反了第28.1条)专家组确认措施符合第30条的三个条件:例外措施(1)一定要受限(2)不准“不合情理地与专利的正常使用相冲突”;(3)在考虑到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基础上,“不得不合理地侵害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一项例外要符合第30条,这三个条件必须满足。

·与贸易有关到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27.1条(非歧视):专家组确认欧共体未能证明法规审查条款对不同技术(本案指药品)构成了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歧视。

3.其他争议3·举证责任(与贸易有关到知识产权协定地30条):既然第30条是《与贸易有关到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义务的例外,被申诉方(此案:加拿大)就有义务证明争议的己方的专利条款符合第30条。

1加拿大——药品专利保护2.法规审查条款允许一般药品生产者在法规审查程序中审查专利产品的样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药品知识产权与WTO规则参考资料一、名词解释1.知识产权:是由法律确定的,是指法律规定的人们对于自己创造或拥有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

英文名:intellectual property2.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

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

3.强制许可:是一种非自愿的许可,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专利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是指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一定时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不经过专利人的统一,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一定条件下准许其它单位和个人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一种强制性法律手段。

4.优先权:申请人在某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其申请具有优先地位。

期间的任何人任何形式的公开,都不影响享有优先权的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

5.地理标记:是表明某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而该货物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实质上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6.仿制药:是指不受专利保护的药品,往往是专利已经到期或者根本就没有专利。

二、简答题1.知识产权的特征1)知识产权的无形性2)知识产权的独占性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5)知识产权的复制性2.医药领域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产品发明:指经过人工制造,以有形物品形式出项的发明1)新化合物,指具有特定化学结构式或物理-化学性能的单一物质。

2)组合物,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元素过化合物按一定比例组成具有一定的性质和用途的混合物。

3)生物制品、微生物及代谢产品,可授予专利权的微生物及代谢产物必须是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

4)制药设备及药物分析仪器、器械等。

5)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而使用的物质、材料、仪器、设备和器械等。

(二)方法发明:指为解决某一问题所采用的手段与步骤。

1)生产方法2)工作方法3)用途发明3.申请专利的原则1)先申请原则2)优先权原则3)一项发明一件专利原则4)书面申请原则4.缴费日的确定1)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邮戳日为缴费日2)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3)自汇单上注明的汇出日到专利局收到日超过十五日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但当事人能提供证明的除外。

5.申请日的确定1)递交日(面交受理处、专利代办处)2)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邮局寄交)3)邮件收到日(邮局奇交、邮戳不清)6.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条件1)在先申请应当在外国第一次申请2)在先申请是在同中国签订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提出3)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应当一致4)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相同或其中之一。

不一致时应当附有转让证明。

5)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

7.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8.假冒他人专利1)在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在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误导公众;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误导对方当事人;4)伪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等。

9.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1)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信息性2)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未公开性3)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性4)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10.我国对医药专利的保护范围:1)对药物化合物给予绝对物质保护。

2)对具有特定用途的药物制剂产品给予专利保护。

3)对药物化合物或制备方法给予方法专利保护。

4)对已知药物的新用途,可申请用途发明专利。

5)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的某些方法授予专利保护。

6)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7)对药品级其包装的形状、图案及色彩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11.享受优先权的条件:1)成员国国民或者其权利继受人2)在成员国首次提出正规申请(能够确定申请日的申请)(而不论其结果如何)在优先权期限内履行相应手续。

1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条件:1)该信息的整体或其各部分的确切排列和组合,并不是通常从事有关这类信息的人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2)由于是保密信息而具有商业上的价值;3)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已经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予以保密。

1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民事和行政程序集救济:公平和公正的程序,证据,损害赔偿,其他救济。

三、选择题1.知识产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广义: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2)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当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2.专利权的主体:1)职务发明创造2)非职务发明创造3)共同发明创造4)发明人、设计人3.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保护对象有三大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著作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5.知识产权:二十一世纪的货币(知识的货币作用)1)作价入股2)抵押贷款3)许可兑现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的范围有: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7.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8.专利权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9.专利权人的权利:1)独占权2)许可权3)转让权4)标记权5)起诉权10.专利权人的义务:有缴纳年费的义务11.专利费用缴费日的确定:1)以邮局取款通知单上的邮戳日为缴费日2)以银行世纪汇出日为缴费日3)自汇单上注明的汇出日到专利局收到日超过15日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但当事人能提供证明的除外。

12.受理程序:确定收到日—核实文件—确定申请日—给出申请号—审批费减请求—记录相关数据—作出受理通知书、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13.优先权:申请人在某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就相同的主题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其申请具有优先地位。

期间的任何人任何形式的公开,都不影响享有优先权的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

14.优先权种类: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15.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算起16.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专利有效2)未经权利人许可3)为生产经营目的4)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等行为5)落入专利保护范围6)故意或者过失17.专利纠纷的解决途径:1)协商(自力救济)2)向人民法院起诉3)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和调解18.转交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交送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19.对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15日内向法院起诉20.级别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1.地域管辖: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2.专利纠纷的解决——侵权责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3.一般诉讼时效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两年。

24.假冒他人专利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5.请求给予强制许可:1)专利权人拒绝许可时的强制许可2)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3)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26.在TRIPS协议中,著作权的期限一直到作者死后至少50年,但是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几个发展中国家将其增加至70年或更长。

27.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28.在我国,商标权是以注册在先原则而取得的。

29.商标权具有:1)排他性2)延续性30.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但期满后可申请延续使用。

31.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32.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他科技成果法,商标法,专利法。

33.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

34.我国专利法对因违反专利法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主要规定了三种专利犯罪——假冒专利罪、泄露发明创造的国家机密罪、徇私舞弊罪。

35.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医药行业条例/规章:1)药品行政保护条例;2)中药品种保护条例;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36.我国加入巴黎公约的时间——1985年3月19日37.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限制:申请之日四年内或者授予之日3年内(以后届满为准),不得以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充分为理由授予强制许可。

3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39.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即所谓的“三性”标准。

40.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1)必须具有信息性2)必须具有未公开性3)必须具有实用性4)必须具有保密性41.巴黎公约享受优先权的条件:1)成员国国民或者其权利继受人2)在成员国首次提出正规申请(能够确定申请日的申请)(而不论其结果如何)3)在优先权期限内4)履行相应手续42.TRIPS协议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条件:1)该信息的整体或者其各部分的确切排列和组合,并不是通常从事有关这类信息的人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2)由于是保密信息而具有商业上的价值;3)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已经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予以保密。

4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2)公平和公正的程序3)证据4)损害赔偿5)其他救济四、论述题(自己发挥)1.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概况,怎么进一步完善?答题要点:知识产权法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他科技成果法。

2.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以及加强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答题要点:全球经济化,WTO承诺,改善投资环境,机理创新尊重知识3.加强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答题要点:公众意识不够,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大中专院校未开知识产权课,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