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

合集下载

罗马三标准

罗马三标准

消化不良相关症状和进食 相关病生理机制
胃排空延迟 胃扩张的高敏感性 容受性舒张受损
消化不良伴恶心,呕吐及餐后饱胀感 消化不良伴腹痛,嗳气及体重下降 消化不良伴早饱,及体重下降
Tack et al,Gastroenterology 2004;127:1239
罗马Ⅲ标准:功能性肠病 (C)
肠易激综合征(IBS) 功能性腹胀 功能性便秘 功能性腹泻 非特异性功能性肠病
肠粘膜神经敏感性的改变 5-HT水平改变
CNS和肠道行为改变
罗马Ⅲ标准:功能性腹胀(C2)
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在最近3个月内每月至少3天出现反复腹胀或
见腹部膨隆 不符合FD,IBS或其他功能性胃肠病诊断标准
诊断前症状出现≥6个月,最近3个月有症状 发作≥3天/月
罗马Ⅲ标准: 功能性便秘(C3)
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超过25%时间)
排便费力 块状/硬便 粪便未排尽感 肛门直肠有梗阻或堵塞感 要用人工手法帮助排便 每周排便少于3次
未使用泻药患者中,稀便少见 尚不够诊断IBS 诊断前症状出现≥6个月,最近3个月有症状发作≥3天/ 月
罗马Ⅲ标准:功能性腹泻(C4)
无痛性糊状便或水样便≥ 75% 诊断前症状出现≥6个月,最近3个月有
上腹痛综合征(EPS)
餐后不适综合征(PDS)的的诊断标准*
必须包括以下一种症状
餐后饱胀不适
早饱

✓发生在正常进食量后
✓影响正常进食
✓一周至少发作数次
✓一周至少发作数次
支持诊断的依据:上腹发紧或餐后恶心或大量的打嗝; 可能同时存在上腹痛
*必须满足症状出现≥6个月,最近3个月有典型的症状发作的诊断标准

罗马三诊断标准

罗马三诊断标准

1. 排便后症状缓解。
2. 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改变。
3. 发作时伴有大便性状(外观)改变。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不适意味着感觉不舒服而非疼痛。在病理生理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中,筛选可评估的患者时,疼痛和(或)不适出现的频率至少为每周2天。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2b. 非特异性过度嗳气*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每周至少发生数次反复嗳气。
2. 没有过度吞咽空气的证据。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B3. 恶心呕吐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呕吐平均每周发生1次或1次以上。
2. 不存在进食障碍、反刍或主要精神疾病(依据DSM-IV)。
3. 不存在自行诱导或长期应用大麻素,且不存在可以解释反复呕吐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代谢性疾病。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E2. 功能性胆道Oddi括约肌疾病
必须包括以下两条:
1. 符合胆囊及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的标准。
2. 淀粉酶和(或)脂肪酶正常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支持诊断的标准:
至少2次疼痛发作时血清转氨酶、碱性磷酸酶、结合胆红素暂时升高。
E3. 胰腺Oddi括约功能障碍
必须包括以下两条:
1. 符合胆囊及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的标准。
2. 淀粉酶和(或)脂肪酶升高。
F. 功能性肛门直肠疾病
F1.功能性大便失禁*
1. 年龄≥4岁的个体反复发生不能控制的排便,伴有以下1种或1种以上情况:
2. 发作持续至少20分钟。

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标准和合理用药

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标准和合理用药

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标准和合理用药作者:陈光榆李定国来源:《中国社区医师》2010年第36期肠易激综合征(IBS)属慢性功能性肠病,患病率10%~15%。

IBS是以腹部疼痛和排便习惯异常为特点的一组症候群,但无器质性病变。

罗马Ⅲ标准为目前IBS的主要诊断标准,它对起病时间、发作频率和分型进行了具体界定。

因IBS的病因及发病机制尚未明确,所以治疗以控制症状并改善IBS患者生活质量为目标。

IBS主要的治疗措施为药物干预,治疗腹泻的有哌替啶类似物和止泻剂,治疗便秘的有导泻剂和肠道促动力药,治疗腹痛的有解痉剂和5-HT3受体拮抗剂。

其他治疗措施还包括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的改变、心理治疗、中药治疗及针灸等。

我们近来的一项关于医师对IBS认知度的调查提示,能正确知晓和理解IBS诊断标准和用药的社区医师症状和诊断标准在过去几十年内,随着各国专家对IBS症状研究的深入,诊断标准也因此不断更新,从Manning标准、罗马Ⅰ、罗马Ⅱ到最新的罗马Ⅲ标准。

但总的来说,IBS的诊断均是首先依据患者的病史、系统体格检查和一般实验室检查(不包括结肠镜检查),而后判断症状是否符合诊断标准,以及是否需进一步与器质性疾病相鉴别。

罗马Ⅲ标准这个标准中规定IBS诊断为出现症状至少6个月,且近3个月病情活动,表现为反复发作性腹痛或腹部不适,在最近3个月,>3天/月,排便后疼痛和不适可改善,发作时伴有排便次数和(或)大便性状改变。

因此,医师在询问患者病史时应注意起病时间、发作频率及腹痛与排便的关系,这些特点是否符合罗马Ⅲ标准。

IBS分型罗马Ⅲ标准依据症状将IBS分为4个亚型,包括腹泻型(IBS-C)、便秘型(IBS-D)、混合型(IBS-M)和不定型(IBS-U)。

在未用止泻剂或轻泻药的情况下,IBS-C为≥25%的排便为硬粪或干球粪,且松散(糊状)粪或水样粪报警征象诊断IBS时还应结合报警征象,选择必要的辅助检查,排除器质性疾病,这一点在诊断IBS时也很重要。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
• ESR> 20 mm/2h
• 血白细胞 >10 000 cells/μL
• 贫血 (Hgb 女性 < 12 g/dL ,男性 14<g/dL)
• 便血病史
Kruis标准除了强调病人的症状以外,提出了病程的概念:即通过综合评分来判断是否是IBS。
(三)罗马标准I
1984年,第12届国际胃肠病会议进行IBS专题研讨会。1987年在罗马进一步加以 讨论并且达成了共识。于1988年的十三届会议上公布了“罗马标准”,并在1994年发表了功能性胃肠病诊断、病理生理和治疗的全球共识,即罗马标准I。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
———————————————————————————————— 作者:
———————————————————————————————— 日期: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
写在课前的话
肠易激综合征是消化内科常见病,病因较复杂,临床诊断常采用罗马标准作为依据。通过本课的学习,我们将知晓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的发展过程及进展。
(三)症状学
1.肠道症状
2.非肠道消化道症状
3.全身症状
二、IBS诊断标准的相关概念
(一)早期诊断标准即Manning标准
1962年牛津大学Chardhary和Truelove首先对IBS病人进行研究回顾,第一次引入胃肠道功能性疾病的概念。1978年Heaton对门诊患者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器质性肠道疾病15个常见的消化道症状里面有6个在IBS病人中常见。这6个症状就构成了Manning标准。
• 排便行为改变(排便费力、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
• 排黏液便
• 腹胀,或感到腹胀
罗马标准I与以往的诊断标准区别在于不仅加入了病程的概念,还扩大了症状范围并且将便秘的症状也列入了IBS的范畴。

功能性腹痛与罗马iii诊断标准

功能性腹痛与罗马iii诊断标准

支持FAPS诊断的条件:
①症状时轻时重。注意力分散时症状可消失,讨论到精神应激或 接受检查时症状加重
②与临床或实验室检查结果不符的急性腹痛(要求患者对腹痛症 状进行自我评分时,患者常选择最严重的评分)
③患者常否认或弱化心理社会因素的致病作用。否认自己存在焦 虑或抑郁,或将其归因于疼痛所致而非生活环境所致
由于排除诊断较繁琐,且消耗大量医疗资源。 对符合上述FAPS诊断标准、临床上找不到其他 能解释其症状的疾病且无报警症状的患者,目 前国外多建议采用经济的排除诊断方法。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血常规、血沉、血生化、C 反应蛋白和大便潜血。
有研究表明采用该方法诊断FAPS ,患者后来 发生器质性疾病的概率为0%一4.5%。因此对 诊断为FAPS的患者,仍应注意较长期的随访观 察。
3.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丧失 4. 疼痛不是伪装的 5. 不符合可能解释疼痛的其他功能性胃肠病诊断 标准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罗马Ⅲ 中FAPS诊断标准的变化
1.病程的改变: 罗马Ⅲ 中FAPS患者的总病程缩短为确立诊断
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目前符合FAPS诊断标准 的症状持续存在超过3个月。罗马Ⅱ标准则要求总 病程超过12个月,目前症状持续存在超过12周。 比较两个标准可以发现。罗马Ⅲ标准时间限制较 宽松,易理解,便于科研和临床应用
④常要求行各种诊断性检查甚至手术以证实其疾病为“器质性” ⑤追求疾病的彻底缓解而不能接受疾病是一个慢性过程 ⑥频繁就诊 ⑦不愿进行自我调节以缓解症状,而寄希望于医师的治疗 ⑧在其他治疗有效的情况下还要求使用麻醉镇痛药物
鉴别诊断
FAPS患者的疼痛主要需与功能性消化不 良、肠易激综合征、功能性胆道疼痛、痛经 等功能性疾病相鉴别: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III诊断标准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III诊断标准

A3. 功能性吞咽困难*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固体和(或)液体食物通过食管有黏附、存留 或通过异常的感觉。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A4. 癔球症*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喉部持续或间断的无痛性团块或异物感。 2. 感觉出现在两餐之间。 3. 没有吞咽困难或吞咽痛。 4. 没有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5.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C2. 功能性腹胀*
必须包括以下2条:
1. 3个月内每月至少有3天反复出现腹胀感或肉眼 可见的腹部膨隆。
2. 没有足够的证据诊断功能性消化不良、肠易激综合征(IBS) 或其他功能性胃肠疾病。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C3. 功能性便秘* 1. 必须满足以下2条或多条: a .排便费力(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b .排便为块状或硬便(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c .有排便不尽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d .有肛门直肠梗阻和(或)阻塞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e .需要用手操作(如手指辅助排便、盆底支撑排便)以促进
A1. 功能性烧心*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胸骨后烧灼样不适或疼痛。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A2. 推测源自食管的功能性胸痛*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胸骨后非烧灼样疼痛或不适。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罗马Ⅲ

罗马Ⅲ
肠易激综合征*罗马Ⅲ诊断标准 反复发作的腹痛不适**,最近3个月内每个月至少有3天出 现症状,合并以下2条或多条: 1、排便后腹痛或腹部不适症状改善 2、病初期时排便频率改变 3、病初期时大便性状改变 一些支持诊断的症状,但并非诊断所必需的症状包括: 1、异常的排便频率(每周3次或者每天多于3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异常的大便性状(团块状硬便或是不成形或是水样便) 3、排便费力 4、排便急迫感
5、排便不尽感 6、黏液 7、腹胀 注:*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腹部不适是指不舒服的感觉而非疼痛感。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写在课前的话肠易激综合征是消化内科常见病,病因较复杂,临床诊断常采用罗马标准作为依据。

通过本课的学习,我们将知晓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的发展过程及进展。

一、概述(一)定义:肠易激综合征(IBS )是一种功能性肠病。

临床主要表现为与腹痛或腹部不适相关的、以排便习惯及粪便性状改变为特征的症状群,但一般没有组织结构和生化方面的异常。

肠易激综合征属于功能性胃肠病X畴,病因到目前为止还不完全清楚,可能与遗传、胃肠道免疫异常、黏膜低级别炎症以及心理精神有关。

(二)流行病学IBS是世界X围内的常见病、高发病。

西方发达国家的人群患病率高达10-20% 。

根据我国1996 年的调查,人群患病率分别为7.26% (Manning 标准)和0.82% (罗马标准)。

消化内科门诊符合IBS 的患者达15.9% (罗马III 标准)和18.5% (罗马II 标准)。

该病多见于女性病人。

IBS 病史为慢性迁延性,部分病人需要反复就诊,并由此产生腹痛及精神障碍,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

(三)症状学1.肠道症状2.非肠道消化道症状3.全身症状二、IBS诊断标准的相关概念(一)早期诊断标准即Manning标准1962年牛津大学Chardhary和Truelove首先对IBS病人进行研究回顾,第一次引入胃肠道功能性疾病的概念。

1978年Heaton对门诊患者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器质性肠道疾病15个常见的消化道症状里面有6个在IBS病人中常见。

这6个症状就构成了Manning标准。

Manning标准包括:•腹痛发作伴排便次数增加•腹痛发作伴粪便变稀•排便后腹痛缓解•可见的腹部膨胀•主观排便不尽感(超过25% 的时间)•黏液便(超过25% 的时间)Manning标准是最早关于症状学的诊断标准。

对于IBS来说,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检查。

(二)Kruis标准1984年德国学者Kruis提出Kruis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写在课前的话肠易激综合征是消化内科常见病,病因较复杂,临床诊断常采用罗马标准作为依据。

通过本课的学习,我们将知晓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的发展过程及进展。

一、概述(一)定义:肠易激综合征(IBS )是一种功能性肠病。

临床主要表现为与腹痛或腹部不适相关的、以排便习惯及粪便性状改变为特征的症状群,但一般没有组织结构和生化方面的异常。

肠易激综合征属于功能性胃肠病X畴,病因到目前为止还不完全清楚,可能与遗传、胃肠道免疫异常、黏膜低级别炎症以及心理精神有关。

(二)流行病学IBS是世界X围内的常见病、高发病。

西方发达国家的人群患病率高达10-20% 。

根据我国1996 年的调查,人群患病率分别为7.26% (Manning 标准)和0.82% (罗马标准)。

消化内科门诊符合IBS 的患者达15.9% (罗马III 标准)和18.5% (罗马II 标准)。

该病多见于女性病人。

IBS 病史为慢性迁延性,部分病人需要反复就诊,并由此产生腹痛及精神障碍,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

(三)症状学1.肠道症状2.非肠道消化道症状3.全身症状二、IBS诊断标准的相关概念(一)早期诊断标准即Manning标准1962年牛津大学Chardhary和Truelove首先对IBS病人进行研究回顾,第一次引入胃肠道功能性疾病的概念。

1978年Heaton对门诊患者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器质性肠道疾病15个常见的消化道症状里面有6个在IBS病人中常见。

这6个症状就构成了Manning标准。

Manning标准包括:•腹痛发作伴排便次数增加•腹痛发作伴粪便变稀•排便后腹痛缓解•可见的腹部膨胀•主观排便不尽感(超过25% 的时间)•黏液便(超过25% 的时间)Manning标准是最早关于症状学的诊断标准。

对于IBS来说,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检查。

(二)Kruis标准1984年德国学者Kruis提出Kruis标准。

Kruis标准包括:•症状( 患者报告,表格形式):•病史超过2 年•腹痛、腹胀、或排便不规律•腹痛描述为“烧灼样、刀割样、非常强烈、剧烈,压迫感、钝痛、不舒服或并不重”•腹泻和便秘交替•体征( 每项均由医生判定):•体格检查异常或病史特征不符合•ESR> 20 mm/2h•血白细胞>10 000 cells/μL•贫血(Hgb 女性< 12 g/dL ,男性14<g/dL)•便血病史Kruis标准除了强调病人的症状以外,提出了病程的概念:即通过综合评分来判断是否是IBS。

(三)罗马标准I1984年,第12届国际胃肠病会议进行IBS专题研讨会。

1987年在罗马进一步加以讨论并且达成了共识。

于1988年的十三届会议上公布了“罗马标准”,并在1994年发表了功能性胃肠病诊断、病理生理和治疗的全球共识,即罗马标准I。

罗马标准I包括:•至少3 个月存在持续或反复症状:•腹部疼痛或不适:•排便后缓解,和/ 或•伴排便次数改变,和/ 或•伴粪便性状改变•和•至少1/4 的情况或天数内出现以下2 个或2 个以上的症状:•排便次数改变(定为排便次数>3 次/ 天,或<3 次/ 周)•粪便性状改变( 呈块状便、硬便或松散便、稀水便)•排便行为改变(排便费力、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排黏液便•腹胀,或感到腹胀罗马标准I与以往的诊断标准区别在于不仅加入了病程的概念,还扩大了症状X围并且将便秘的症状也列入了IBS的X畴。

(四)罗马标准Ⅱ1996 年罗马组织成为诊断工作组(2003 年更名为罗马基金会(委员会)), 经过4年的工作制定了罗马标准Ⅱ, 即“功能性胃肠病第2 版:诊断、病理生理学和治疗—全球共识”,在1999 年的“Gut”增刊上发表。

罗马标准Ⅱ包括:在过去的12 个月内至少12 周(毋需连续症状)存在腹胀或腹痛,并伴有下列3 个排便习惯改变中的两项:•排便后症状缓解•症状发作伴排便次数改变•症状发作伴粪便性状改变罗马标准Ⅱ较之罗马标准Ⅰ,其诊断标准发生了变化:即三项主要症状中有两项符合就可以诊断;重新规定了病程;罗马标准Ⅱ进一步把IBS粪便的性状分为腹泻型和便秘型。

(五)罗马标准Ⅲ2005 年蒙特利尔世界胃肠病学大会上讨论了罗马标准Ⅲ。

2006 年美国胃肠病学年会(洛杉矶)报告诊断标准,发表Gastroenterology 杂志的罗马Ⅲ专刊。

罗马Ⅲ的诊断标准包括:•反复发作的腹痛或不适,最近3 个月内每个月至少有3 天出现症状,合并以下2条或多条•排便后症状缓解•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改变•发作时伴有大便性状( 外观) 改变•不适意味着感觉不舒服而非疼痛。

在病理生理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中,筛选可评估的患者,疼痛和( 或) 不适出现的频率至少为每周2 天•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 个月,近3 个月满足以上标准罗马Ⅲ标准提出了支持的症状的概念其包括:•排便次数改变:排便每周≤3 次或每天> 3 次•粪便性状变化:呈块状便、硬便或松散便、稀水便•排便费力•排便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排黏液便•腹胀罗马标准Ⅲ较之罗马标准Ⅱ,其诊断标准发生了变化:1. 对病程的要求2.IBS 亚型的修订:罗马Ⅲ对IBS 分型作了简化, 仅根据粪便性状(Bristol 粪便评分表) 进行分类:腹泻型:>25% 的时间排稀糊便, 而排块样或干硬粪便时间<25%便秘型:25% 的时间排块样便或干硬便, 而排稀糊便时间<25%混合型:指排稀糊便和块样便或干硬便时间均>25%不定型:粪便性状不符合上述三型任何一种3. 症状评价标准:由于疼痛、不适等症状常常不能得到完全缓解,因此以疼痛、不适症状的“改善”代替了罗马Ⅱ诊断标准. 中的症状“缓解”。

4. 更加强调精神心理因素在FGIDs 包括IBS 的发病、诊断和治疗中的作用。

三、不同诊断标准的回顾性研究Sperber 等采用回顾性分析发现,同一人群符合罗马Ⅱ和罗马Ⅲ标准IBS 患者的发病率分别为2.9% 和11.4% 。

Ersryd 等评估了罗马Ⅱ和罗马Ⅲ诊断中的IBS 亚型,发现罗马Ⅱ与罗马ⅢIBS 亚型之间的符合率较差,仅为46% ( kappa = 0.19) ,差异主要在混合型、腹泻与便秘交替型和未定型之间。

四、肠易激综合征的警戒症状(一)中老年发病:>45 岁(二)急性症状,症状进行性加重(三)夜间症状(四)体重下降(五)便血(六)贫血(七)腹部包块、肠梗阻、腹水(八) 发热(九)结直肠癌家族史五、肠易激综合征的诊断检查(一)病史采集1. 症状学(肠道症状、上胃肠症状、全身症状):发病时间、诱因、加重及缓解因素、与饮食的关系、与排便的关系、与月经周期的关系2. 可能的精神心理应激/ 病程中有无重大生活事件、对生活质量的影响。

3. 详尽的用药史4. 家庭支持/ 家族史、获益(二)有针对性而且认真的体格检查(三)合理而且安排良好的实验室及辅助检查(影像学、内镜等),正确评估已有化验检查:1. 血常规检查:筛查贫血、炎症和感染2. 除外代谢性疾病(TSH ),腹泻患者排除脱水/ 电解质紊乱3. 排除消化道出血:粪便潜血试验4. 粪便检查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及虫卵、肠道致病菌、毒素5. 根据病情有选择性的进行下列实验室检查:1)氢呼吸试验:筛查乳糖和或果糖不耐受或排除细菌过度生长2)甲状腺功能:甲亢或甲减3)血清钙:甲旁亢4)ESR 或CRP :非特异性指标5)血清学或小肠活检:乳糜泻6. 其他检查1) 钡餐或小肠造影2) 气钡双重灌肠3) 超声波:胆道或胰腺4)腹部CT 检查5)肛门直肠测压/ 结肠测压6)全胃肠道传输时间测定/ 结肠传输时间测定7)内镜及活检:胃镜、结肠镜、小肠镜结肠测压气囊扩X中叩带前回(aMCC )皮质变薄下丘脑灰质密度增加(四)着手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六、肠易激综合征的鉴别诊断1. 器质性肠道疾病:炎症性肠病、肠道恶性肿瘤、缺血性结肠炎等2. 其它功能性胃肠病3. 胆道、胰腺疾病4. 内分泌疾病:甲亢/ 甲减5. 乳糖和/ 或果糖不耐受6. 小肠细菌过度生长7. 子宫内膜异位症8. 其它:重金属中毒、药物依赖/ 滥用等七、肠易激综合征诊断的注意事项(一)应坚持排除诊断的原则。

应根据患者的年龄、病程、症状严重程度、心理因素、报警症状及肿瘤家族史,决定是否选择对患者的检查。

(二)应注意症状重叠现象。

IBS 患者可出现烧心、纤维肌痛、头痛、背痛及生殖泌尿系症状等症状。

(三)注意共病情况。

IBS 患者也可出现其它器质性疾病,而且缺乏特异性症状/ 体征,应警惕IBS 与器质性胃肠疾病共存:1. 未能识别共患的器质性疾病,特别是不典型症状患者。

2. 未能识别患者的严重抑郁状态,和/ 或自杀倾向。

自罗马标准I至罗马Ⅲ标准的发展,反映出我们对于疾病认识的不断深入,新的标准将更能揭示疾病的本质,罗马标准已成为肠易激综合征临床研究的基础, 是临床药物试验的行业标准,坚持罗马标准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检查,但是临床诊断仍应以排除标准为基础、为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