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下属检举的银行高管——北京农商行前副行长司伟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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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伟、苏州智购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焦伟、苏州智购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焦伟、苏州智购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39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立汪文锁文举【审理法官】朱立汪文锁文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焦伟;苏州智购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焦伟苏州智购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焦伟【当事人-公司】苏州智购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萍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申冰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萍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申冰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萍申冰【代理律所】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焦伟;苏州智购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智购星公司与焦伟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焦伟放弃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期间的薪资待遇和基本福利,有权获得智购星公司年平均盈利7%分红,且智购星公司在合同履行满一年后给予焦伟“虚拟干股",在合同履行满两年后将虚拟干股进行工商变更,结合上述聘用合同中关于焦伟工资福利的各个条款词句文义以及上下条款之间联系,探求双方当事人订立该合同时的内心真意可知,焦伟对分红、干股、股权等股东权益的期待是其同意放弃2017年10月1日之前劳动报酬的前提。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焦伟在二审中补充提供其与智购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强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上海柯亭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柯亭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证明其除了给智购星公司工作外还接受林国强的指示为其他几家关联企业工作;还提交其入职智购星公司之前在其他工作单位基本月薪9690元的工资证明,以证明其在智购星公司的收入预期是比较高的,不止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7500元。

喻某某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喻某某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

喻某某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当得利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5.01.25裁判规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在发放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服务性集成电路卡时,违反收费管理办法,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构成不当得利。

正文喻某某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原告:喻某某。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

负责人:果志刚,该支行行长。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负责人:李晓鹏,该分行行长。

原告喻某某因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宣武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北京分行)发生不当得利纠纷,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喻某某诉称:原告到被告工行宣武区支行所属的白纸坊储蓄所补领一张牡丹交通IC卡,该所按照被告工行北京分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原告收取了100元费用。

事后原告了解到,这个在北京市内所有工商银行执行的收费标准,没有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过,违反了《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按照这个收费标准向牡丹交通IC卡的补卡人收取费用,是没有合法依据的不当得利行为。

请求判令工行宣武区支行给原告返还100元及此款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工行北京分行立即停止执行其自行制定的这个收费标准,遵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报批牡丹交通IC卡的补卡收费办法,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工行宣武支行辩称:既然原告将本被告的上级单位工行北京分行也列为本案被告,本被告的答辩意见就以上级单位答辩意见为准。

被告工行北京分行辩称:牡丹交通IC卡是本被告与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于1999年联合推出,以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为使用对象的银行卡业务。

该卡上记载着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档案信息、交通违章罚款信息,同时还有其他功能,科技含量较高。

在此项业务推行之初,本被告承担了整个系统的开发和软、硬件投入,几年来累计免费发放了320余万张卡,投入资金达一亿元左右。

原北京市驻澳门京澳有限公司总经理蔡季良受贿大案

原北京市驻澳门京澳有限公司总经理蔡季良受贿大案

原北京市驻澳门京澳有限公司总经理蔡季良受贿大案导读:本文是关于原北京市驻澳门京澳有限公司总经理蔡季良受贿大案,希望能帮助到您!案情概要北京市驻澳门的京澳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总经理蔡季良在京澳公司任职期间,独揽公司贸易业务和财务大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88万余元财物,致使高达1.18亿元人民币的巨额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蔡季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拖欠巨额贷款1999年6月,北京市有关部门收到多封来自澳门外资银行的书面告知函,称北京驻澳门的京澳有限公司拖欠澳门银行巨额贷款,要求给予答复。

京澳公司由北京市经贸委于1981年出资50万元在澳门成立,是北京市政府设在澳门的“经贸窗口公司”。

其业务除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对外投资外,主要是开展短期信用贷款业务。

接到告知函后,1999年8月至2000年2月,北京市审计局对京澳有限公司的资产作了审计评估,并对该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蔡季良在1994年至1999年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进行了责任审计,审计结果让人大吃一惊。

1999年3月,银行对所有短期信用贷款额度(T/R)业务全部停贷,这下,京澳公司多年积累的问题就全部显现了出来。

原来,这几年,京澳公司的大量T/R业务都没有按规范操作,客户手中的大部分贷款并没有在规定的3个月之内还清,而京澳公司为了继续开展T/R业务,便掩盖客户不能还贷的真相,在6家银行中相互循环开取信用证,即在B银行贷新款偿还在A银行的旧贷款,三个月快到期时,又在C银行贷新款以偿还在B银行的贷款及利息。

这样,大量资金留在客户手中,而客户不能及时还款的真相被一笔笔“贷款——收取手续费——还款——再贷款”的表面繁荣景象所掩盖。

京澳公司对客户手中的贷款又缺少有效的监控,致使大量的贷款逾期不能收回。

截止到1999年6月,欠款总额已达1.93亿港元,而这些欠款的公司大多严重亏损甚至倒闭、注销,这便意味着绝大部分欠款已经打了水漂,而这个债务窟窿就必须由北京市政府出资来堵上。

密云程雷执行裁定书

密云程雷执行裁定书

密云程雷执行裁定书一、案件背景及裁定原因1.1 案件背景密云程雷执行裁定书是针对密云县人民法院对程雷案件进行的裁定书。

案件涉及到程雷在密云县实施的违法行为以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裁定原因经过密云县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调查,对程雷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的搜集和分析。

考虑到程雷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并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书。

二、案件分析2.1 程雷的违法行为根据案件材料显示,程雷在密云县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威胁、强迫他人违法行为 - 故意损毁他人财物 - 违反相关行政规定 - 恶意诽谤他人名誉2.2 相关证据和调查结果根据搜集到的证据和调查结果,密云县人民法院确定了程雷的违法行为事实。

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 目击证人的证言 2. 录像监控的录像材料 3. 审讯记录和证据呈堂材料2.3 法律依据密云县人民法院在对程雷案件进行审理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判。

三、执行裁定书内容3.1 判决结果根据密云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对程雷作出如下判决: 1. 程雷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 程雷须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

3.2 判决原因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原因如下: 1. 程雷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的危害。

2. 根据搜集到的证据和调查结果,程雷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3.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程雷进行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判决,以强化对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3 法律教育作为裁定书的一部分,密云县人民法院对程雷进行了相关法律教育,以期其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对其未来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四、执行裁定书的效力和执行4.1 裁定书的效力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具备法律效力,并受到全国范围内的承认和执行。

钱伟、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钱伟、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钱伟、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1【案件字号】(2022)津03民终1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武伟闫萍李浩【审理法官】武伟闫萍李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钱伟;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钱伟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钱伟【当事人-公司】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秋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刘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尚可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秋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刘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尚可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秋月刘强尚可【代理律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钱伟【被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离职审计期间的劳动报酬问题,第一,上诉人辞职后并未到岗工作,其在离职审计期间处理的相关事务并非担任副行长时提供的正常劳动。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离职审计期间的劳动报酬问题,第一,上诉人辞职后并未到岗工作,其在离职审计期间处理的相关事务并非担任副行长时提供的正常劳动。

第二,在离职审计期间,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了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数额远高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2019年10月24日,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注明的事项中并未提出欠付案涉劳动报酬等相关事宜。

综合考量上述情形,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合理适当。

综上所述,钱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姐龚爱爱仍为神木农商行股东年分红数千万猫眼看人

房姐龚爱爱仍为神木农商行股东年分红数千万猫眼看人

房姐龚爱爱仍为神木农商行股东年分红数千万2013年09月26日 02:30新京报曾出资3835.74万元,为神木农商行发起股东之一,现持股比例超11%新京报讯 (记者萧辉)9月24日,陕西“房姐”龚爱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在陕西靖边县公开审理。

龚爱爱在庭审中自称是无业人员,曾任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木农商行)副行长,已离职。

记者调查发现,实际上龚爱爱目前仍然是神木农商行的十大自然人股东之一,持股比例超11%。

现持股比例为11.6985%龚爱爱持股登记的身份证是从山西兴县迁入神木县大柳塔镇的虚假身份证,已于2012年1月6日注销。

工商资料显示,2009年神木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神木农商行,龚爱爱为发起股东之一,出资3835.74万元,持股比例为12.1123%。

如今龚爱爱仍为神木农商行的股东,持股比例为11.6985%,且其代持股份约6455万股。

记者查阅神木农商行最新股东构成信息显示,龚爱爱仍是神木农商行十大自然人股东之一。

记者此前调查发现,龚爱爱发家致富与其银行员工身份有密切关系。

2004年,神木信用联社改制为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并开设分行。

龚爱爱被任命为兴城支行行长,在兴城支行6年间,伴随着神木煤炭财富神话,龚爱爱通过给众多煤老板提供贷款帮助,亦随之发迹。

2012年下半年神木民间借贷爆发危机,龚爱爱的资金链条出现问题,她疑因拖欠资金遭人举报。

2013年1月2日神木农商行董事会获准龚爱爱离职。

传闻龚年分红数千万记者调查发现,神木农商行职工股多为高管持股,持股最多的高管持股比例为19.6973%。

年检报告显示,2005年神木农村合作银行全年净利润为9618.38万。

2009年改制后,公司净利飙升至5.328亿元。

2010,公司净利为6.578亿元。

2011年,公司净利为5.399亿元。

记者在当地调查时有传闻称,龚爱爱及部分高管股东持股年分红达上千万。

记者多次致电神木农商行询问龚爱爱及其他高管持股所获分红一事,均未获得回应。

许昌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司伟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许昌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司伟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许昌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7.21
•【字号】许银保监复〔2021〕85号
•【施行日期】2021.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许昌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
司伟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许银保监复〔2021〕85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司伟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交银豫〔2021〕4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司伟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二、司伟博应自我分局作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

如未到任,需向我分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
手续。

该人员任命后,你分行应及时将任命文件抄送我分局。

此复。

2021年7月21日。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与徐世伟等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与徐世伟等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9【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02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晨阳宋光张鹏【审理法官】侯晨阳宋光张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徐世伟【当事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徐世伟【当事人-个人】徐世伟【当事人-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代理律师/律所】胡超凡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雷鸣北京植德(珠海)律师事务所;徐扬北京植德(珠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超凡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雷鸣北京植德(珠海)律师事务所徐扬北京植德(珠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超凡李雷鸣徐扬【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植德(珠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被告】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徐世伟【本院观点】二审审理围绕上诉主张与请求进行。

待前述相关案件实际执行完毕后,如果广发银行丰台支行确有债权未能清偿,可再行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审理围绕上诉主张与请求进行。

行为人因为过错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

以上四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广发银行丰台支行所主张的损失,乃是其因信赖中信公证处所作之公证书而签订相关最高额抵押合同,嗣后前述公证书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相关抵押权亦无法实现,故其相关债权即广发银行丰台支行对隆富骐公司所享有之债权,存在清偿不能的风险,进而可能产生之损失。

谁偷了建行3个亿 创业经验

谁偷了建行3个亿【案例导读】今天我们来关注建设银行的一起金融大案。

我手里拿着的是一张建设银行存款单的复印件,上面标明存款方是吉林省电力公司。

2000年,他们在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长春市的朝阳支行存入了2000万元,没想到,一年之后,电力公司发现这笔钱神秘地消失了。

【案例正文】3亿存款神秘蒸发2001年的4月27号,吉林省电力公司的财务人员到建行朝阳支行去取款。

他拿着的就是这张2000万的存单。

但建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这笔钱早已被取走。

公司的存款被取走了,但公司自己却毫不知情,电力公司的财务人员立即拨打了110报案。

杨维林,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干警,接到报案后,他立即对建行朝阳支行进行了调查。

根据银行的存取款记录,这笔钱是在存入的当天就被转帐取走的。

这张转帐支票就是当时取款人出具的,让杨维林惊讶的是,这张支票上的所盖的居然是吉林省电力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章。

印鉴显示,这笔钱其实就是被电力公司自己取走了。

那么电力公司为什么现在又要报警呢?杨维林:当时就像雾里看花那种感觉。

吉林省电力公司为什么取了钱又不承认了呢?杨维林又拿着这张转帐支票赶到电力公司进行调查。

没有想到,电力公司拿出了本企业的财务章和法人章进行比对,证明这张支票上的印鉴全部是伪造的。

2000万的巨款究竟去了哪里,这张假支票成了唯一的线索。

杨维林说:究竟是谁具体做的,应该要从证书上,从票据上先查清楚,然后再查到人。

究竟是谁伪造了这张假支票?警方首先把目标锁定在了电力公司和建行朝阳支行的工作人员身上。

因为他们最了解这笔存款的细节,也最有可能造假。

但正当这个时候,一连串让警官杨维林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

发现骗局电力公司在建行朝阳支行丢钱的消息在长春市迅速传开,引起了当地许多单位的注意,它们对自己在建行的存款进行了核查,没想到同样的怪事一桩接一桩地出现了。

在随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长春市又有多家单位报案,它们存在建行的钱也都像吉林省电力公司那样,莫名其妙地被取走了:东北电力集团吉林代理处1000万元;长春市财政局社会保障中心 5000万元;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1000万元;吉林省地税局农业税管理处2892万元;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长春证券营业部2000万元;长春铁路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0万元。

被下属检举到案农商行原副行长受贿获刑通用课件


受贿行为破坏了投资环境,阻碍了经 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加了社会成本。
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受贿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 信力,削弱了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权 威和信任。
受贿行为的法律责任
01
02
Hale Waihona Puke 03刑事责任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受贿 行为属于贪污犯罪的一种, 情节严重者可被判处死刑。
行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行为 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包 括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等。
银行应该加强内部审计工 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 时发现和整改。
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缺乏诚信意识
银行从业人员应该树立诚信意识,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参与违法 违规行为。
专业知识不足
银行从业人员应该具备足够的专业 知识,能够正确处理业务,避免因 业务不熟而出现违规行为。
缺乏责任意识
银行从业人员应该树立责任意识, 对自己的工作负责,不推诿扯皮, 积极解决问题。
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 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等方面进行规范管 理,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
监督机制的缺失
下属检举渠道不畅
银行应该建立有效的检举 机制,让员工能够及时向 上级反映问题,避免问题 被掩盖。
外部监管不力
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银行 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 纠正银行存在的问题。
内部审计形同虚设
防范措施
加强内部管理
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章
01
可循。
02
加强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管,定期对银行各项业务进行检查和审
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如信贷审批、资金划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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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下属检举的银行高管——北京农商行前
副行长司伟受贿案
文/裴晓兰
2021年1月l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北京农商行)前副行长司伟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司伟在任职的6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金条、翡翠、手表、购物卡、现金等款物,共计600余万元。

颇有意思的是,司伟的落网源于北京农商行平谷支行前行长韩立锋的检举揭发。

被下属揭发检举
司伟,现年48岁,山东省蓬莱市人。

2021年11月,他进入北京农商行工作,先后担任北京农商行总行营业部筹备组副职负责人、西单支行副行长、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总行营业部党委书记、总经理、西单支行行长等职。

2021年4月,司伟获得北京市劳动模范称号。

2021年4月,司伟荣获首都劳动奖章。

2021年10月,司伟开始担任北京农商行副行长。

光鲜的荣誉头衔却无法遮掩司伟的贪腐问题。

司伟一案浮出水面,源于其下属的检举立功。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纪委)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证实:2021年8月,北京市纪委在调查韩立锋涉嫌受贿问题时,发现韩立锋和某家房地产商分别给予司伟款物的线索。

由此,司伟进入北京市纪委办案人员的视野。

据法
院对韩立锋受贿案作出的判决显示,韩立锋被北京市纪委约谈时,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的事实,并向北京市纪委的工作人员揭发检举了司伟受贿10万美元的情况。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21年至2021年间,韩立锋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两家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的请托,为对方获取贷款、延缓还贷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两家公司负责人给予的钱款,共计1318万余元。

2021年2月18日,韩立锋在其43岁生日当天受审。

2021年6月,韩立锋因有自首、立功情节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2万元。

2021年11月12日,北京市纪委通知司伟配合组织接受调查。

次日上午,司伟自行来到北京市纪委,主动交代了收受韩立锋和某家房地产商款物的事实。

2021年11月18日至2021年1月23日被“双规”期间,司伟主动交代了北京市纪委初核期间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

2021年1月24日,司伟因涉嫌犯受贿罪被褥押。

同年2月10日,司伟被逮捕。

受贿事实确凿
2021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司伟涉嫌受贿一案。

在庭审时,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证人证言中表示,2021年上半年,其通过朋友认识了时任北京农商行总行营业部负责人司伟。

2021年前后,司伟称香港某公司的股票不错,想借钱人股这家公司,并把自己在香港的账号发给了这家公司。

这家公司的控制人通过其香港公司向司伟的账号汇款300万港币。

他证明说:“因为我的企业在北京农商行有贷款,司伟掌握我们企业的命脉。

我给他钱是为了跟他搞好关系,希望他能为我的企业申请贷款提供帮助。


另一位证人李某的证言则称,2021年春节前,自己约司伟在北京金融街一家饭店吃饭。

饭后,他把准备好的20万港币交给了司伟。

李某还表示,2021年8月,自己从韩立锋处知道司伟在美国参加“首都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境外培训班”的学习,为期一个多月。

正好那段时间李某也在美国,于是,他约司伟在美国纽约见面,给了司伟2万美元。

北京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负责人吴某称,2021年10月,自己请司伟吃饭,送给司伟一块原装瑞士宝玑品牌腕表,市场价格为11.77万元。

2021年八九月间,她让公司财务去北京市菜市口百货商场购买金条,送给司伟一根100克重的金条。

2021年春节前,吴某来到司伟办公室,又送给他6张商通卡,每张面额5000元,一共价值3万元。

2021年三四月间,韩立锋说司伟要出国学习,她遂请司伟吃饭。

饭后,她把装有1万美元的信封放在了司伟所乘汽车的车后座上。

在这些证人证言中,有一个人的证言颇为特殊,那就是举报司伟的韩立锋。

他在证言中称,2021年,司伟去美国前,一位开发商约自己和司伟吃饭。

饭后,他看见该名开发商往司伟的车上塞进一个
装有美元的手提袋。

韩立锋说,2021年春节前,他送给司伟面值1万元的商通卡共3张。

2021年春节前,他送给司伟1根价值5.2万元的金条。

2021年春节前,他又送给司伟1根100克投资金条,购买价为3.5万余元,“因为司伟是总行的副行长,是平谷支行的领导,给他送购物卡和金条是希望他能在工作上多支持我们”。

在庭审中,证人陈某的证言称,2021年下半年,他和司伟等人一起吃饭。

司伟提起上北京大学emba的事情,说能不能让他找关系给个免费名额或者打折。

后来,他没有与办学方协调成功司伟的入学事宜。

“司伟说他已经上第二个Emba了,有点儿吃不消,问我能不能帮忙处理一下。

”陈某表示。

后来,司伟直接开据了抬头为陈某所在公司的学费发票。

陈某跟领导请示汇报后,用公司的钱为司伟报销了学费,共计32.8万元。

当时,陈某的领导称,公司出钱为司伟报销学费,是感谢司伟支持他们公司的工作。

另一名证人张某的证言则称,2021年,他女儿大学毕业后报考北京农商行职位,他通过朋友认识了该行的公司部总经理谷某并请对方帮忙。

谷某说他们行的领导司伟帮忙办理这件事。

随后,张某把价值22万元的翡翠吊坠送给了司伟,以示感谢。

同时,据北京农商行负责2021年大学毕业生招录工作的人员称,自己收到司伟的一条短信,内容是让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一名张姓女生。

随后,该工作人员跟人力资源部的相关人员打了招呼,那名女生被北京农商行录用。

构成受贿罪被判刑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2021年至2021年间,司伟利用担任北京农商行副行长、总行营业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北京农商行平谷支行行长韩立锋(已判刑)等人及相关单位的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对方给予的款物,共计600余万元。

司伟的家属在案发后退赃287万元,在案另扣押赃款271.01万元、港币20万元、100克金条1根、翡翠吊坠1个、宝玑牌手表1只。

司伟在受审时表示认罪,辩称自己有自首情节。

2021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司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对于司伟提出自己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法院认为,司伟虽是自行前往纪检机关,但是在纪检机关已掌握其受贿犯罪相关线索并通知其到纪检机关配合组织调查的情况下所为。

司伟当庭也供称其当时认为组织是找其了解别人的情况,并无主动投案的真实意愿,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

鉴于司伟到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犯罪,可认定其有坦白情节。

同时,司伟在庭审过程中真诚悔罪,受贿所得已全部退还,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司伟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

在案扣押的相关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摘编自《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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