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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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及法律规则-国际经济法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及法律规则-国际经济法

避税港的特征
• 避税港都有独立的低税结构和明确的避税区域范围 • 大多数避税港都有严格保护银行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法律制度,避税港政府对商业活动干预甚少 • 绝大多数避税港都拥有快捷便利的交通、发达的通
讯以及完善的基础设施
利用避税港避税的主要方式
• 利用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实现销售利润的跨 国转移
国际避税港(Tax haven)
概念
“避税港是指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拥有或取得收入而不必 承担税收,或者仅承担比主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
-------国际税务专家肖温爱德华
国际避税港(Tax haven)
这些国家和地区主要有三类: 1、无税避税港。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 和财产税,如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瓦努阿图、开曼群岛等 2、低税避税港。以低于一般国际水平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等税种,如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 京群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香港、澳门等 3、特惠避税港。在国内税法的基础上采取特别的税收优惠措 施,如爱尔兰的香农、菲律宾的巴丹、新加坡的裕廊等地区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及法律规则
<国际经济法>
目录
•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概述 • 国际逃税的形式与法律管制
逃税的主要方式 法律管制
• 国际避税的形式与法律管制
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 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
•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范
单边模式 国际合作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概念
国际逃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是指跨国纳 税人不遵守征税国国内法或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 取某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 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跨国公司和个人的税收规划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了避免缴纳高额的税款,他们会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避税。

这种行为对国家税收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来打击避税行为。

以下是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
1. 制定更加严格的税法和监管规定:各国可以加强税收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税法和监管规定,防止跨国公司和个人通过漏洞来避税。

2. 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应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例如,签署税收信息交换协议,共同打击跨境逃税等违法行为。

3. 建立税收透明度:各国应该建立税收透明度体系,鼓励跨国公司和个人自愿公开财务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更好地监管。

4. 建立国际税收原则:各国应该共同建立国际税收原则,制定统一的税收标准和规则,避免跨国公司和个人通过在不同国家之间转移资产和利润来避税。

5. 打击税收天堂:各国应该加强对税收天堂的打击力度,防止跨国公司和个人通过在税收天堂设立公司来避税。

总之,国际反避税是一个长期而且复杂的过程,需要各国共同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打击跨国避税行为,维护税收公正性和公平性。

- 1 -。

浅析外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

浅析外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

浅析外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国际避税是大部分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的反避税立法已走到其他国家前列,并被发展中国家仿效。

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法律,反避税立法,对我国的立法工作颇有裨益。

一、美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美国早在1921 年的国内收入法典中就授权税务当局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在一个有联属关系的企业集团内部重新确定收入额、扣除额和抵免额,以防止避税。

1934年颁布了“个人控股公司”条款,1937 年颁布“外国人控股公司”条款,是针对纳税人利用这两类形式进行避税的特殊条款。

1962年,美国颁布了《1962 年收入法令》,是美国反避税措施系统化和严格化的转折点,它对“个人控股公司”和“外国人控股公司”通过虚构公司逃避未分配利润应纳税收的避税活动予以控制。

1976 年的《税收改革法令》针对纳税人利用外国信托等其他避税和偷漏税活动,制定了相应的条款1979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银行保密法案》,规定对美国纳税人利用外国银行账户避税给予严厉惩罚,处以最高50万美元罚款或 5 年监禁,或罚款与监禁并罚;要求美国银行,境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就任何一笔涉及1 万美元以上的异常外汇交易向美国财政部报告;要求出入关境的价值5000 美元以上的本币和外币以及不记名票据必须通过海关。

1981 年,美国的税政法案等改变了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的税收待遇,使通过分支机构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和通过美国子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的税收待遇基本相同。

国会旨在以其所制定的法律废除现有的条约,努力防止外国公司通过条约规避在订有对外国公司减免税条款的国家通过建立分支机构等手段进行避税。

1986 年的税收法案使通过分支机构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和通过美国子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的税收优惠待遇基本相同。

二、英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英国是现代所得税的发源地,经过近200 年的发展和完善,税法规定也日趋复杂,最重要的反避税立法主要体现在《1970 年税收法令》,分别对个人和公司的避税活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外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

外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

外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避税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各国政府为了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纷纷加强了对外国国际避税行为的法律管制。

国际避税,简单来说,就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和漏洞,通过各种手段减少或逃避应纳税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外国国际避税的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是利用转移定价。

跨国公司通过人为地抬高或压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例如,一家在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位于低税率国家的关联公司出售产品,从而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

二是滥用税收协定。

一些跨国纳税人通过在与两个国家都签订税收协定的第三国设立“导管公司”,以享受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是利用避税地。

避税地通常具有低税率或零税率、宽松的税收征管等特点。

跨国公司在避税地设立公司,将利润汇集到这些地区,以减少纳税。

针对这些国际避税行为,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管制措施。

首先,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遵循公平交易原则。

税务机关有权对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转移定价进行调整,按照合理的价格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加强对税收协定的管理。

各国在签订税收协定时,会更加谨慎地制定条款,防止协定被滥用。

同时,对于疑似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税务机关会进行严格的审查。

再者,加大对避税地的监管力度。

一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反避税地法规,对与避税地企业的交易进行严格审查,并对来自避税地的所得采取特殊的税收政策。

此外,各国还加强了国际间的税收合作。

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交换税收情报,共同打击国际避税行为。

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动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应对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

然而,外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并非一帆风顺,面临着诸多挑战。

国际税收复习题

国际税收复习题

” 一、名词解释1,、国际税收,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 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2、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3、 居民是与参观者或游客相对应的概念。

某人是一国的居民,意味着他已在该国居住长的时间或打算在该国长期居住,而不是以过境客的身份对该国做短暂的访问或逗留。

居民:“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 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4、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 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5、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 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有关国家纳 税义务的行为。

6、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 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transfer price)。

7、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 )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 股权融资比重。

目前,资本弱化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一个重要手段。

特别是跨国公 司在高税国投资往往要利用这个手段进行税务筹划。

8、预约定价协议就是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它分 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

9、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 协定10、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 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

11、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 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第九章 国际反避税措施

第九章 国际反避税措施

第九章国际反避税措施理解防范国际避税的重要意义了解各种国际避税的防范措施掌握各国对运用避税港的税务处理第一节完善税收立法一、规定一般报告义务▪各国政府制定的单边反避税措施中,一般都规定纳税人对与纳税义务相关的事实负有某种报告义务,通常通过法律形式来体现:▪一般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定,属于本国管辖的纳税人本人,或与纳税人本人有关的其他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当局主动报告或提供其在国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情况。

二、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即规定纳税人有事后向税务当局提供证据的义务,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就以违法论处。

三、制定反避税条款1.一般反避税条款:广泛的、经济性的概括性规定2.具体反避税条款: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3.一般与具体相结合的反避税条款:在税法的某一条款中,针对某一项交易行为加以具体描述,并同时附加一般性的规定4.全面的反避税条款:对所有重要的国际避税习惯做法制定全面和系统的反避税5.预审反避税条款:在单边反避税立法中,规定对某些与境外进行交易的行为,纳税人要事先向税务当局报告,并取得同意,否则就是违章行为,并予以处罚。

6.核定纳税条款:在税收立法中针对某些避税活动做出核定或估计纳税事实的条款规定,如核定应税所得或利润率,估计财产价值等,以确定应纳税额。

第二节加强税务管理与国际合作一、税收调查二、税务审计三、争取银行的合作四、加强国际合作单边的税收协定、多边的税收合作以及税收范本的约束与规范,给国际社会共同反避税提供了很多的合作平台。

我国近年加强反避税的税务行政管理工作,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必须定期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与关联企业开展业务往来情况的申报表;各企业负有向税务机关就其转让定价进行举证的责任;明确了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调查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第三节对避税港的税务处理一、对运用避税港的税务处理主要是进行反运用避税港立法,建立其“避税港税制”,其目的在于对付本国居民通过在避税港建立受控外国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来躲避本国税收的行为。

[整理]论各国对避税的态度和措施

[整理]论各国对避税的态度和措施

论各国对避税的态度和措施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避税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

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

避税有1、非违法性;2、低风险、高收益;3、策划性。

4、反避税性等特征产生避税的原因有很多,而且各国的避税的原因都大相径庭1、利益的驱动。

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了税务的不公平性,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

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

由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税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能够通过对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

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出台优惠政策,牺牲税收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美国的避税态度与措施措施态度:1970年通过的《税收改革法令》针对纳税人利用外国信托等其它避税和偷漏税活动,制定了相应的条款,该法令取消了以前给予外国信托的各种优惠,如收入分割、延缓课税、积累免税及资本利得减免税。

197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银行保密法案》,规定对美国纳税人利用外国银行帐户逃税给予严厉惩罚,处以最高为50万美元罚款或5年监禁,或罚款与监禁并罚;要求美国银行,经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就任何一笔涉及1万美元以上的异常外汇交易向美国财政部报告;要求出入关境的价值5千美元以上的本币和外币以及不记名票据必须通过海关。

此外美国政府还向其纳税人避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一些避税地施加压力,要求他们减少或取消对非居民的税收优惠。

1981年,美国的税政法案等改变了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的税收待遇,使通过分支机构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和通过美国子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的税收待遇基本相同。

请说出3种现行的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请说出3种现行的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请说出3种现行的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现行的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主要包括信息交换、立法改革和国际合作三方面。

信息交换是一种重要的国际反避税方法。

各国税务部门通过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共享涉税信息,以便发现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例如,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倡导的共同报告标准(CRS)要求金融机构向本国税务部门提供客户的涉税信息,然后由税务部门与其他国家的税务部门进行信息交换。

这种信息交换的方式可以帮助各国发现和追踪海外资产和收入,从而防止避税行为。

立法改革也是国际反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通过修改税法和相关法律,加强对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例如,一些国家对避税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威慑和打击避税行为。

此外,一些国家还加强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提高了对避税行为的查处效率。

国际合作也是国际反避税的重要方式。

各国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例如,OECD发起的“基地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计划,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推动跨国企业遵守税收规则,减少利润转移和避税行为。

此外,各国还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加强税务合作,共同打击国际避税行为。

现行的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包括信息交换、立法改革和国际合作三方面。

信息交换通过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实现各国税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有助于发现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立法改革通过修改税法和相关法律,加强对避税行为的打击力度。

国际合作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签订税收协定,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这些方法的综合应用,可以有效地提高国际反避税的效果,维护税收公平和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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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法规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建立情况
美国(1962)
德国、加拿大(1972)
日本(1978) 法国(1980
丹麦、芬兰、印尼、葡萄牙、 西班牙(1995) 匈牙利、墨西哥、南非、韩国 (1997) 阿根廷(1999) 以色列、意大利、爱沙尼亚 (2000) 中国(2008)
英国(1984)
应税公司的保留利润特点 ”变质的所得“ 1、消极投资所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2、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即使有来自于商业经 营的,也是受控外国子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开展交 易取得的,或是由受控外国子公司在其所在国之外 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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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
使用国家:英国、澳大利亚、丹麦、荷兰、瑞典、瑞士和 美国采用真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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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法(the subject-to tax approach)
又称为纳税义务法。即在协定中规定,仅当所得在居住国 征税时,来源国才给予协定优惠。一个中介性质的公司其 所得如果在注册成立的国家没有纳税义务,该公司则不能 享受协定的优惠。
目前的趋势为,取消外汇管制,同时强化对付避 税地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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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F分部所得
美国有选择的取消了推迟课税的规定,并不是所 有美国股东拥有的外国公司的所得都不再享受推 迟课税的优惠待遇,只是那些极易被利用作为避 税工具的受控外国子公司的某些类型的所得今后 不能再适用推迟课税的规定。称为F分部所得。 该条款位于美国联邦税法(IRC)的F分部(F Sub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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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目的原则(commercial purpose approach) 又称为真实法。即规定不是出于真实的商业经营目的,只 是单纯为了谋求税收协定优惠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协定提 供的税收优惠。
如我国与尼日利亚的协定中规定:“假如产生股息(利息、特许权使 用费)的权利主要是为了利用该条的好处,而非为了真正的商业原因 而设定或赋予的,则不适用于该条的规定。”这一条款有利于规范我 国海外投资者的经营行为,促使其诚实经营,依法纳税,维护自身的 良好信誉与形象。
美国的F分部所得 F分部所得主要内容是外国基地公司所得,包括 (1)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所得。(股东<5人,拥 有公司股票50%以上) (2)外国基地公司的经营所得。 1):外国基地公司销售所得 2):外国基地公司服务所得 3):外国基地公司货运所得 4):内部保险所得和第三国保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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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家:美国、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 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新加坡、西班牙、瑞 典、瑞士和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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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股要求
1)总量:本国居民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 或表决权不能低于一定比重。 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新西兰等国: 股东拥有 5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票 2)个体:本国每一居民股东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 有的股份也应达到规定的比重。 美国:每一本国股东还要拥有该外国公司10%或以上的股 份。 澳大利亚:1%;日本:5% 德国:无要求 实际上是要求受控外国子公司的的股东少,股权相对集中。
新西兰(1988) 澳大利亚、瑞典(1990) 挪威(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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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的基本内容
1、 受控外国公司 实际负 (1)设立地点要求 受控外国子公司所在国(地区)的税负水平较低 例如: 英国、西班牙:实际负担的所得税比在英国的应纳 税款少3/4以上地区;法国(低本国50%) 意大利:采用标明法,列出白名单; 日本:列出黑名单 美国、加拿大没有地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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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
2、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归属所得 定义: 受控的外国公司应分配给股东,使之不再享受推迟 课税规定的某些类型的所得。外国公司虽未分配或 汇给居住国股东,但仍要归属到居住国股东应税所 得中一并申报纳税。 如美国的F分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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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法、德等国与瑞士的税收协定中就规定了享受预提税优惠的来源于 另一国的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 (人大 版教材P215页)
使用国家:美国、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丹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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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法
即不与被认为是国际避税地的国家或地区缔结税收 协定,以防止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组建公司作为其国 际避税活动的中介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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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法(the looking through approach)
即在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协定的利益(特别是对各项投 资所得的优惠)只能给予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最终的、真 正的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也称受益所有人法。
双重条件
即并非所有的缔约国双方居民都能获得协定利益,那些 由第三国居民在协定国成立的、不是实际受益所有人的 居民公司(即“导管公司”)不能享受协定利益。
例如:法、德等国与瑞士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由瑞士非居民大量 控股的瑞士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 费和资本利得,只有在公司所在地(即瑞士)有缴纳州所得税的义务, 才能享受协定中提供的税收优惠。
使用国家:英国、比利时、加拿大、马来西亚、新加坡、 丹麦、瑞士、德国、荷兰、西班牙、新西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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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天堂”或将终结
经合组织1988年制订《多边税收 征管互助公约》,该公约旨在通过国 际税收征管协作,共同打击跨境逃 避税行为,以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2013年8月27号我国加入。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2013.10.15日宣布, 瑞士政府在法国巴黎签署《多边税 收征管互助公约》,成为该公约第 58个签约方,这意味着瑞士银行将 废除沿用一百多年的“银行保密 法”。瑞士真的将告别“避税天堂” 吗?有分析认为,瑞士银行保密法 不会在短期内失效,但也有人认为, 瑞士改变“避税天堂”现状已为期 不远。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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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避税地法规进程
美国率先开始有选择的部分取消了推迟课税 规定。
美国之后,加拿大,德国等国相继颁布实施了本国对付避 税地的法规。至今已有20多个国家实施了对付避税地的法 规。
目前发达国家中还有一些国家没有颁布对付避税地的立法 ,但有严格的外汇管制,也起到了限制那些跨国公司以避 税地为基地进行国际避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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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1 2 3 4 5 6
各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各国防止滥用税收协定方法
各国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限制避税性移居
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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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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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避税地法规
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通 过转让定价实现利润转移,将利润长期积累在避 税地公司,从而逃避跨国纳税人所在的高税率的 税收。 推迟课税 定义:这种取消推迟课税的规定以阻止跨国纳税 人利用其在避税地拥有的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立 法,被称为对付避税地的法规或受控外国公司 (CFC)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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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公司的概念
基地公司: 是指跨国公司在低税国或无税国注册成立、以在 这些国家之外经营为目的的子公司。 这里的低税国或无税国也称为基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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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公司的基本特征
基地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 母公司对基地公司实施有效的控制 形式上就是一个信箱公司,不从事真正的工商业 活动 组建的目的:是为在基地国以外进行经营活动提供 税收上的便利
使用国家:美国、加拿大、丹麦、法国、意大 利、荷兰、和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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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法(the channel approach)
即在协定中专门设置针对导管公司的条款,对导管公司获 得的收入的使用途径及比例作出限定,符合限定的可享受 协定优惠待遇,否则不得享受协定待遇。
如果缔约国的居民将所得的很大一部分以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 的形式支付给一个第三国居民,则这笔所得不能享受协定提供的预提 税优惠。
预提税5% 乙国 子公司B 对境
导管公司
外所得不征税
设立导管公司前:1×40%=40% 关键是解决“导管公司” 的问题 设立导管公司后: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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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防止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 迫于压力,瑞士在1962年:《防止税收协定滥 用法》——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通过制定国 内法规来防止税收协定被滥用的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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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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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续:国际避税地 ——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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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宣战
◆美国是最早向“避税天堂”宣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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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家之一。美国国会参议院日 前发布的报告估计,美国因通过 “避税天堂”逃税每年约损失 1000亿美元税收。2011年2月,美 国政府发起法律挑战,将瑞士最 大银行瑞银集团推上了被告席。 ◆ 对瑞士银行发难的不只是美国, 欧盟紧随其脚步,也向海外逃税 宣战了。英国前首相布朗也放话, 要在2011年召开的金融峰会上提 出建议,整治瑞士这样的“避税 天堂”。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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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褪色”,公布“黑名单”
2009年,在美国政府对其涉嫌帮助1.7万 名美国人避税的指控下,瑞银顶不住了, 不但同意支付7.8亿美元赔偿金。2012年 年底,美国与瑞士达成协议,瑞士将向美 国税务部门通报美国公民在瑞士境内金融 机构的账户情况。 2013年初又迫使瑞士最古老(231年) 的私人银行——韦格林银行关门停业。 2013.9月,瑞士联邦议会在一片争议声 中批准了瑞士和美国去年底签订的一项双 边协议,允许美国税务机构向瑞士银行中 美国公民账户征收所得税;瑞士还将执行 银行信息自动交换,向美国税务机构提供 美国公民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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