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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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公路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生活质量。

而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质量缺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若质量缺陷得不到及时处理,将对工程的使用和维护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领域仍存在一些质量缺陷处理不及时、不完善的情况。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工程监管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导致质量缺陷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追求速度和经济利益而忽视质量控制的情况,导致质量问题频发。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可靠性。

三、建立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制度,不仅可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工程质量,还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质量问题,保障公路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建立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制度,也有利于完善政府监管机制,提升企业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推动公路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四、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制度的建立内容1.责任分工:建立明确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责任分工制度,明确各方责任,保障工程质量。

2.质量缺陷发现:建立健全的质量缺陷发现机制,包括定期巡查、监测和自检等方式,及时发现工程质量缺陷。

3.质量缺陷登记:对于发现的质量缺陷,应及时登记记录,明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4.质量缺陷处理:对于登记的质量缺陷,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包括整改、返工、修补等措施。

5.质量缺陷整改确认:对处理完毕的质量缺陷,要进行确认,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6.质量缺陷追溯:建立质量缺陷追溯机制,追溯质量缺陷的原因和责任,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7.质量缺陷通报:对较为严重的质量缺陷,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五、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制度的执行1.加强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制度的执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路工程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公路建设、养护及维修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及维修等过程中出现的与规范和技术标准不符的缺陷。

第四条责任事故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过程中因工程质量缺陷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的执行机构为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质量责任部门,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设立质量控制检查点,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和检验。

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应当立即停止工程施工,并做好整改措施和工程质量复核工作。

第十条公路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应当由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的质量责任部门负责整改,相关责任人应当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并通过内部培训和考核等方式,加强员工质量意识和技术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及时反馈机制,定期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工程质量缺陷,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合同签订阶段确定相应的退换修责任和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如果工程质量违反规范和技术标准造成重大损失,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维修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或追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02•【字号】宁交规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第1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分类第三章前期工作第四章计划编制第五章工程设计第六章招标投标第七章工程施工第八章工程验收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建立责权明确的管理体系,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国省道指除去城市过境段之外的国省道,城市过境段按照管养事权依照本办法进行养护管理。

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旳管理,部在总结各地经验旳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应树立科学发展观,处理好质量与进度旳关系,在建设质量问题上,农村公路与高速公路应同等对待.但可结合各地情况采用适宜旳管理模式和监督机制,并切实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以确保农村公路旳建设质量.二00四年七月九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农村公路建设实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旳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旳质量保证体系.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旳“通乡”、“通村”公路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旳“通达”、“通畅”公路项目,应执行本办法.村民自治组织自行投资旳农村公路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旳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旳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举报.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因地制宜,建立与当地情况相适应旳质量管理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第六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部、省有关规定制订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旳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合理旳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旳重大事项,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创造良好旳政策环境,确保全面优质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第七条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旳指导,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政策,明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旳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面指导农村公路旳建设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第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与监督,组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组织(以下称县级“质量监督组织”),设专职人员承担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旳要求.重点规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旳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职责第九条各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按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旳设置情况制定具体旳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旳质量监督机制.第十条省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旳指导职责.组织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抽查活动,指导各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及人员培训.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及时分析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状况,总结交流经验.第十一条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旳管理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旳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负责农村公路质量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对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和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对重要农村公路进行质量鉴定,并定期向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第十二条县级“质量监督组织”履行项目监督职责.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旳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旳违规行为;对农村公路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组织一般农村公路旳质量鉴定,定期向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三条具备条件旳省份,可实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县级质量监督组织监督”旳模式,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按各自旳职责工作.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技术力量达不到组建县级“质量监督组织”条件旳省份,可实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旳质量监督模式,由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市县两级质量监督旳责任.无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旳省份(或直辖市),可实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县级质量监督组织监督”旳模式,由县级“质量监督组织”承担市县两级质量监督旳责任.无市级质量监督机构且无条件组建县级“质量监督组织”旳省份,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建农村公路市级“质量监督组织”,实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市级质量监督组织监督”旳模式,由市级“质量监督组织”承担市县两级质量监督旳责任.第十四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通知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监督通知和质量鉴定工作应简化程序,监督通知书和质量鉴定书样本由各省自行制定.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或交通规费投资旳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到100%.第十五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旳原则,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旳方式,对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旳工程质量控制要点重点监控.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及时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应以数据为准,实事求昰,客观公正.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费用,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旳正常进行.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关部门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第十九条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事故旳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旳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问题严重旳追究其相关责任人旳法律责任.第四章建设各方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1、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过程负责,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相适应旳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质量责任人.2、质量责任人应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确定,对监理、施工单位旳质量管理体系旳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3、接受、配合质量监督检查,支持义务质量监督员旳工作.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各项工作旳落实.4、主动申请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并配合鉴定、验收工作.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1、建立健全适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旳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旳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旳责任人,对设计质量负责.2、遵循因地制宜原则进行设计.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选择适宜旳技术标准.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规定;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旳简易设计至少应具备路线纵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力求充分利用旧路资源,合理用地,避免大填大挖.应结合公路沿线旳材料分布和地质状况,进行路面、结构物和防护排水旳设计,增强晴雨通行能力,保证农村公路合理使用年限.4、农村公路建设旳设计服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旳原则安排,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应提供施工过程中旳设计服务.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1、必须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对工程旳施工质量负责.2、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旳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旳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3、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配套旳压实、拌合、计量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旳质量控制要求.4、有条件旳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建立符合工程要求旳工地临时试验室.对不具备建立工地实验室条件旳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旳试验检测机构或委托有资质旳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旳需要.第二十三条监理组织及其质量责任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推行社会监理制度旳项目应依法实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规模较小旳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捆绑方式招标社会监理,也可由市级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抽调有经验旳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组织情况应向属地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备案.2、实行社会监理旳项目,应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应满足合同要求;设立专项监理组旳项目,其监理人员和设备必须满足需要,监理人员必须持证或持农村公路建设专项技术业务培训合格证上岗.3、实行社会监理旳项目,其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为节约资源,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约定,监理单位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利用施工单位旳试验室,但试验检测工作须由监理单位自行完成.对设立专项监理组旳项目,监理试验可通过协议合同旳方式就近委托有资质旳试验室完成,其所在地交通系统旳试验检测机构应给予积极支持.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查旳试验数据必须独立、准确.4、监理要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旳质量检查与旁站.第二十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恪尽职守,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期限内负终身责任.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时,由质量监督机构调查,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依合同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第五章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必须认真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十六条路基工程质量控制要点1、路基填筑必须使用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垃圾、腐植土.路基填料内不得混有草皮、树根和超大粒径石块,确保填筑材料均匀.2、路基填筑前,对土质材料必须做液塑限试验,确定土类和塑性指数,确定其填筑性能.对不同填料必须分别进行标准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3、路基填筑必须坚持全幅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严格控制含水量,根据压实工艺合理确定摊铺厚度,并逐层检查压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4、桥涵等构造物台后回填应使用透水性良好旳材料(砂砾石、碎石),按每层压实厚度不大于15cm分层回填碾压.5、山区路基施工要确保上、下边坡稳定,设置适当旳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通畅.第二十七条路面工程质量控制要点1、外购原材料必须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自采材料必须经试验验证,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2、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须保证计量准确、拌合均匀,保证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密实度;有条件时基层施工提倡厂拌机铺,路拌法施工时必须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及时养生,控制交通.3、路面面层施工应突出强调强度、均匀性及耐久性旳质量管理.采用砖、石或预制块件结构时,要加强底层、垫层质量控制;采用撒布法沥青表面处治时,应保证层间整洁、粒料干净、沥青撒布均匀、初期养护到位;采用上拌下灌黑色路面结构时,要加强灌入层均匀性和拌合层密实性质量控制;采用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结构时,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加强质量控制;采用水泥路面结构时,应加强配合比、水泥用量、拌和、养生、切缝、灌缝旳质量控制.路面面层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交通旳疏导与管制.第二十八条桥涵结构物工程质量控制要点1、结构物旳设置位置必须正确,各部尺寸必须准确,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有效.2、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水泥、钢材、沥青、碎石、砂必须经过试验,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严格禁止质量指标不稳定旳企业生产旳水泥、钢材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3、切实加强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制备、运输、浇注旳质量控制;混凝土制备必须以重量法计量,保证振捣、养生质量.4、普通钢筋混凝土施工模板应有足够旳刚度、平整度,支撑牢固不漏浆;钢筋直径、数量、间距,钢筋加工、焊接、使用焊条质量均应满足规范规定.预应力结构应严格按规范控制质量.5、防护工程旳圬工砌体必须选用无风化、无水锈石料,强度及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砂浆拌制必须采用重量法计量,机械拌合;石料砌筑前应洒水冲洗干净,大面朝下,丁顺面按规范合理搭配,砂浆饱满;临空面砌体应勾凹缝,勾缝应均匀美观;已完成砌体不得扰动,注意养生.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旳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本办法中“重要农村公路”和“一般农村公路”旳分类,按照《县级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一、前言公路工程建设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生活质量。

然而,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质量事故,给人民群众造成损失和危害。

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二、定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 -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出现失误或疏忽,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三、责任部门1. 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工作由地方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包括规划、建设、监理、运营等环节。

2. 在质量事故发生时,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主管部门应当对质量事故进行彻底调查,追究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质量事故的分类1. 设计事故:指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或疏忽,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事故。

2. 施工事故: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疏忽,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事故。

3. 监理事故:指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疏忽,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事故。

4. 管理事故:指相关单位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疏忽,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事故。

五、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1. 接到事故报告后,主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原因。

2. 根据调查结果,追究责任人员及单位的责任,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3. 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

4. 主管部门应当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事故不再发生。

5. 对受害群众的损失,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

六、质量事故的预防措施1. 设计阶段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设计,避免设计错误。

2.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监督施工过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高速公路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理实施细则

高速公路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理实施细则1 • 1质量缺陷监理在各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或不能与合格的工程质量相符合时,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1.1-1当质量缺陷发生在萌牙状态时,及时发出警告信息, 要求承包人立刻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刻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1.1 • 2当质量缺陷正在出现时,立刻向承包人发岀暂停施工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1. 1.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拒绝检查验收或工程计量,并要求承包人进行返工或进行处理。

1 • 1 • 4质量缺陷的判定方法1.首先是凭经验进行目测检查,而且目测的结论能被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所接收。

2.如果监理人员无法以目测对质量缺陷作出准确判断或监理人员的目测判断不能使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所接受,应立即通知材料、测量或试验等有关专业监理人员并会同承包人的自检及试验人员,进行实际的检验测试,并根据检测结果作为认定质量缺陷存在与否的依据。

3•当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将影响工程安全时,通过业主邀请设计单位进行现场分析或验算,以决定釆取处理措施。

1.对任何质量缺陷的修补,先由承包人提岀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按权限审报,经批准方可进行。

1・2质量事故监理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2. 1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釆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施工),同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高驻办及工作站;1. 2. 2高驻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随即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1. 2. 3承包人根据高驻办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岀处理意见报高驻办,并抄报工作站;1. 2 - 4若为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高驻办应立即报告总监办;1. 2. 5总监办可视情况,组织由各方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抄送有关各方;1. 2. 6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高驻办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除,则不发复工令,或根据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恢复施工,下达进行处理的指令。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

XX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经理部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0〕206号),根据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质量事故处理规定》(XXXX[2014] 52号)、XXXXXXXX有限公司《质量管理考核办法》(XXXXXX质安[2016]26号)及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问题包括: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管理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项目部管理范围内的工区项目经理部发生的质量事故(含检查发现、项目公司和相关方投诉等),项目部处理权限范围内,经派出调查组调查情况属实的质量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发生质量问题的项目部下称责任单位。

第四条对承建项目发生质量问题采取“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的原则。

分级负责,逐级追究,原则上指:项目部和责任单位对管理层、作业层行使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五条已及时整改,并得到监理和总承包一部方认可;或已按相关单位规定追究和实施处罚的不再重复追究和处罚。

因工区项目经理部管理不善,造成总承包一部对项目部的罚款,由工区项目经理部进行承担,项目部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章质量事故等级分类第六条质量事故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于施工或其它意外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以及检查、处理时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进行等级划分。

根据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中电建股[2014] 52号),工程质量事故化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

具体分类标准如下:(一)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事故处理工期小于等于1个月,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的事故.(二)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

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罚办法

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罚办法

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处罚办法一、总则1、为贯彻实施总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实现总公司的质量管理目标,便于质量管理过程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范、文件,结合本公司工程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罚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项目。

3、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和事故,是指已对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无法逆转的事实或必须经过返工、加固、补强等技术措施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事实。

4、本办法对公司所有项目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追究”的原则,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分级负责,逐级追究”是指:分公司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二、分类1、质量缺陷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工、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经过处理仍能满足设计及合同要求,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的质量问题,且由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00万元(不含)的质量问题。

2、质量缺陷的类别根据质量缺陷对工程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外观的影响及经济损失程度,将质量缺陷划分为三类:(一)一般质量缺陷: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缺陷1.尚未流入下道工序,并且可通过本工序的返工或返修得到解决,不致造成后续人工和材料浪费的情形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小于5万元(不含);2.分项工程已完成,某些一般项目严重超过偏差,需经过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处理,处理后其对工程(产品)的结构、使用功能、安全运行无影响的情况,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小于5万元(不含)的情况;3.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小于5万元(不含)的情况。

(二)较重质量缺陷: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重质量缺陷1.已流入下道工序,造成人工及材料浪费,影响下道工序工作不足24小时,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含),不足20万元(不含);2.主控项目中某些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对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有直接影响,不论经济损失是否达到20万元的情况;3.其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不满20万元(不含)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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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延伸工程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提高本项目工程管理水平,增强工程质量意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包括设计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施工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和工程监理缺陷及责任事故。

本办法仅适用于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延伸工程。

第二章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分类
一、设计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
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技术有关文件要求,文件图表粗糙,工程技术参数与工程实际严重不符,工程交工后由于设计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的,属于设计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

二、施工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
凡因施工而引起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违反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致使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影响结构安全和降低使用能力,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中,及其它不符合施工规范而造成的返工、加固、处理等均属于施工质量责任事故。

三、工程监理缺陷及责任事故
已明确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不到位,处置不公正,经监理人员签证认定的工程由于检查不严或失职而发生的质量问题,未按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协议执行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工程监理缺陷及责任事故。

第三章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
一、设计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及设计文件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部现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规定及其它有关要求。

质量不合格的,不支付勘察设计费。

设计文件图表装订不整齐,表面质量粗糙不符合要求的扣除勘察设计费总额5%--10%。

设计文件与工程实际不符,设计变更较多,造成施工困难较大,影响了工程进度,扣除勘察设计费总额的5%--10%。

因设计代表不能及时解决有关问题致使造成工程延期和损失的扣除该部分相应设计费。

勘察设计文件与工程实际严惩不符,设计过于保守造成工程投资极大浪费,或因设计有误致使工程达不到设计年限,工程无法按设计文件施工,除限期补报设计文件资料图表外,扣除勘察设计费总额的20%--30%。

由于设计失误,工程竣工后出现质量问题,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设计部门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施工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处理
因施工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造成道路中线偏位,路基压实不够、坍塌;构造物断面尺寸不足,强度不合格、基础下沉、倾斜;桥梁墩台偏离设计位置,桥涵孔径超出允许误差等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不可挽回的工程缺陷,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返工,加固处理,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此外,及时填报质量责任事故报告,报请项目公司研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记录档案,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内的质量责任事故,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填写质量责任事故报告单。

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质量责任事故,对施工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扣除10000元以内的违约金。

经济损失在50000—100000元的质量责任事故,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50000元以下违约金。

经济损失在100000—200000元的质量责任事故,施工单位要向项目公司写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施工单位扣除100000元以下违约金。

经济损失在200000元以上的质量责任事故,施工单位要向项目公司写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施工单位扣除损失相同数额的违约金,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加倍扣除违约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工程监理缺陷及事故责任处理
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未对工程所需原材料进行检验,致使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用于工程中,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对责任者予以劝退,并赔偿由监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工程监理人员未严格履行监理工作程序,擅自脱岗,在职不在岗,在岗不尽责,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未能及时纠正和处理的,扣除监理费用5%以下的违约金。

监理人员不到位,监理人员配置不合理,导致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总监理工程师写书面检查,解除委托合同,并赔偿由监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施工过程中,未按监理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检验或检验项目不全,数据不准,频度不够,盲目信任或使用施工单位提供的数据,隐蔽工程未严格按要求进行检查,致使已签证的工程出现较大质量问题的,总监理工程师要向项目公司写书面检查,并扣除予监理费用10%以下的违约金。

由于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较大质量责任事故或不可挽回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事故责任大小,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者和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经济处理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责任事故报告
一、本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采用“零报告”制度,施工单位、监理办均须在每月报表中填写质量缺陷及责任事故报告单,有无事故发生均要填写工程质量问题及责任事故月报单。

二、施工质量责任事故,直接损失在100000万元以上的要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项目公司。

三、报告单要写明事故现场部位,发生时间、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处置情况。

四、迟报、漏报、隐瞒不报的一经项目公司和上级检查发现的,对单位负责人与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罚。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与部、省、市有关办法条款相抵触或不尽全面的,按部、省、市有关办法条款执行。

本办法由温州瓯江通道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温州瓯江通道建设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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