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外经、境外投资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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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文档The full text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o verseas investment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编订:JinTai College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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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备案和核准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

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

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研究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境外投资已成为各国寻求经济合作、扩大市场和资源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动境外投资,以支持企业“走出去”战略,进一步促进国内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合理有效地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指导。

二、境外投资政策背景及作用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境外投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获取优质资源,进而推动国内经济发展。

境外投资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还能为国家带来更多外汇收入,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三、鼓励的境外投资领域和产业类型1. 资源类投资:我国对境外资源类投资给予高度关注,以满足国内对能源、矿产等战略性资源的储备需求。

通过投资海外资源类项目,企业能够获取稳定的供应来源,降低进口依赖度。

2.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我国鼓励企业参与海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公路、铁路、港口、桥梁等。

这类项目有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并为企业创造更多合作机会。

3. 高新技术产业:我国正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对外投资,以获取先进技术、提升企业研发能力,实现产业升级和转型。

4. 服务业:服务业是我国境外投资的另一个重点领域。

通过投资服务业项目,如金融、教育、文化娱乐等,企业能够拓展市场空间,推动经济多元化发展。

四、境外投资的环境问题与政策措施在推动境外投资过程中,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

针对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1. 严格审批程序:对可能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项目符合当地环保法规和我国环保政策。

2. 环境影响评估:要求企业进行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并在评估结果指导下进行项目实施。

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环保监管,确保其遵守当地环保法规。

3. 环保技术标准:制定并推行环保技术标准,要求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环保技术,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山东境外投资情况及相关扶持政策

山东境外投资情况及相关扶持政策

当前“ 二.当前“走出去”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 走出去”
2. 解决富余产能转移出路,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解决富余产能转移出路, 需要“走出去” 需要“走出去” 国家对小炼油、小火电、小建材、 国家对小炼油、小火电、小建材、皮革加工等高 耗能、高污染产业将采取越来越严限制措施, 耗能、高污染产业将采取越来越严限制措施,纺织 服装、电子家电、食品加工、 服装、电子家电、食品加工、轻工机械等行业不同 程度存在国内生产成本上升、产能过剩, 程度存在国内生产成本上升、产能过剩,生产经营 难以为继的局面。 难以为继的局面。
一.山东境外投资基本情况 山东境外投资基本情况
3. 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成为新亮点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积极开拓市场,越来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积极开拓市场, 越多企业加快以并购、合资方式境外设立研发机构、 越多企业加快以并购、合资方式境外设立研发机构、 收购品牌,建立营销网络。 收购品牌,建立营销网络。 全省新设境外贸易公司、研发、 2008年,全省新设境外贸易公司、研发、营销 机构等138 138个 增长一倍多,主要集中在香港、 机构等138个,增长一倍多,主要集中在香港、美 日本、德国、 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和地区 。
4. 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稳步推进
托木斯克木材工贸合作区:累计投资5100万美元, 托木斯克木材工贸合作区:累计投资5100万美元, 5100万美元 建设用地已经落实,起步项目设计已经通过, 建设用地已经落实,起步项目设计已经通过,基础 设施建设开始动工,工程机械设备陆续到位, 设施建设开始动工,工程机械设备陆续到位,今后 几年森林采伐量已经落实, 几年森林采伐量已经落实,起步项目进入施工建设 阶段。 阶段。 委内瑞拉库阿工贸合作区:前期1.1 1.1平方公里土地 委内瑞拉库阿工贸合作区:前期1.1平方公里土地 手续办理完毕,一期规划已经完成, 手续办理完毕,一期规划已经完成,开始进入土地 平整和先期建设。 平整和先期建设。 海尔-鲁巴经济区:10多个项目投产运营 海尔-鲁巴经济区:10多个项目投产运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郑政文[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郑政文〔2007〕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提升我市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依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决定》(郑发〔2003〕15号),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设立郑州市外经贸发展基金从2004年起,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促进外经贸发展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出口效益好、发展前景好、有偿还能力、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经贸企业。

基金的主要用途包括:(一)为各类出口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重点扶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二)鼓励各类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市财政按省批准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金额1∶1配套资金,对各类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予以资助。

(三)对我市各类出口企业实行出口商品奖励。

(四)对我市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劳务输出和投资的各类企业进行补贴和奖励。

(五)支持企业反倾销应诉。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应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对我市出口企业参与反倾销应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国家、省资助不足部分予以补差。

(六)对完成年度外经贸责任目标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实行出口商品奖励依据《郑州市出口商品奖励办法》(郑外经贸财字〔2004〕3号),对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按海关统计数据,每美元分别给予0.01、0.02、0.04元人民币奖励;鼓励增量出口,对上述商品超出上年基数部分,每美元分别奖励0.02、0.04和0.08元人民币。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1.08•【文号】商办资函〔2023〕510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3〕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或其投资者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美元值)等。

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上述信息;同一个项目同时适用多个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栏可填报多个产业政策条目。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变更报告。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企[2013]124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06.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指导方针,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政策

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政策

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政策
中国对外国投资的政策可以概括为鼓励和引导的原则。

1. 鼓励外国投资:中国政府积极鼓励外国投资,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

外国投资者享有
与中国本土投资者同等的待遇,可以参与中国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享有相同的权益和保护。

2. 引导外国投资:中国政府通过引导外国资本投向关键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结构
的升级和转型。

外国投资者在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创新创业、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投资可能会
获得更多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3. 保护外国投资:中国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
企业在中国享有合法权益,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会被任意没收或剥夺。

4. 减少外商投资限制:中国逐步取消或放宽了许多外商投资限制。

特别是在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开放领域,外国投资者可以持有更高比例的股权或全面控股。

5. 简化投资程序:中国政府致力于简化投资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一
站式服务机构办理投资手续,缩短了投资过程的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国对外国投资有鼓励和支持,但一些行业仍然存在一定的限制和控制。

外国投资者在敏感行业、国家安全领域等可能需要遵守更多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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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外经、境外投资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及规定
一、国家扶持政策
(一)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
财政部、外经贸部财企[20011625《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商务部财企[2003]137号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扶持内容
1.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和预付保函提供担保; 2.垫支对外赔付资金;
3,垫支赔付资金的核销。

申请条件
1.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
2.企业资产总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0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1500万元人民币 (含15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盈利;
3.未发生拖欠或挪用各类国家专项基金、资金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项目合同额(或投标金额)在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含500万美元);
5.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6.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
文件依据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4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4]252号)。

扶持内容
1,年贴息率不高于2个百分点;
2.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的公历月计算;
3.项目享受贴息的年度最长不超过3年;
4.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
5.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6.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申请条件
1.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3.未发生恶意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行为;
4.项目合同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生效,且单个项
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5.项目贷款合同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生效,且单
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6.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须为同一单位;
7.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三)中小企业国际开拓资金(外经部分)
扶持内容
1.境外投(议)标项目标书购置费补贴70%,最高20000元;
2.项目初步设计费补贴70%,最高20000元;
3.初步考察及调研费,同一项目只支持一次两人境外考察的往返经济舱机
票费用,补贴70%。

申请条件
1.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
2.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有实绩记录在1500万美元下;
3,没有违法行为。

申请办法
涉及外经的支持内容,由各市外经贸局初审后直接报厅外经处。

(四)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商务部 (原外经贸部)《关于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208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合作项目基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120号)、《关于申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扶持境外加工贸易有偿使用项目的通知》(11999]外经贸计财发232号)、《境外加工贸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11999]外经贸计财发415号)、《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11999]外经贸计财发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达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规发[2003]364号)。

扶持内容
1.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境外建提供中长期贷款;
2.可有偿使用中央外贸发基金;
3.可利用国家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
4.境外企业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
5.优先提供出口信贷;
6.可申请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年贴息2个百分点,贷款贴息比例100%;
7.此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

(五》资源开发项目有关扶持政策
文件依据
商务部、财政部《中俄森林资源采伐与木材加工厂合作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425号)、《关于中俄森林资源采伐与木材加工合作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规发[2004]2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的规定》(汇发[2001149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扶持内容
1.对贷款企业实际支付给银行用于合作项目的正常贷款利息予以全额补贴,合作项目的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最长三年;贷款期
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限予以贴息。

外币贷款的战息,按贴息当日该种外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将贷款利息折算人民币计算。

2.渔业资源开发境外投资项目下自捕鱼可免税进口。

3.境外资源类项目前期费用扶持的重点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大中型资源项目,具体包括油气资源、金属和非金属矿藏开发项目。

(六)国家有关规定
文件依据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财企[2003]278号)。

文件内容
1.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企业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也不得由此向外派劳务人员加收其他费用或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2.为了化解经营风险,规范外派劳务人员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企业可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3.对于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前已经交纳了履约保证佥的外派劳务人员,仍执行财字11997]8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应在合同或协议期满后,及时向劳务人员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双方如就履约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应通过司法或仲裁手段解决。

文件依据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二00三年第2号令)。

文件内容
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政策进行修改完善,允许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银行保函交纳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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