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征求意见稿)_7(2020版定义-因重疾死亡适用CI1、CI3、CI5)
保险:重疾新规发布 短期销售有望改善中长期利好行业健康发展

请仔细阅读本报告末页声明证券研究报告 | 行业点评2020年11月06日保险重疾新规发布 短期销售有望改善中长期利好行业健康发展事项:近日,由保险行业协会及医师协会牵头制定的《中国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及精算师协会制定的《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正式发布,同时中国银保监会印发文件使用的相关通知。
本次对重疾定义和发生率的修订历时近两年,将在明年1月31日正式完全切换至新定义。
本次重疾修订从2019年初开始,历时近两年时间,包括行业协会在今年3月、6月分别对行业及社会就修订版定义进行征求意见,以及精算师协会在今年5月对发生率表进行行业征求意见。
此次重疾新定义和发生率表同时发布,并设置明年1月3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后将完全切换至新产品。
核心变动点及主要影响:1)病种定义层面,①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②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同时3种轻度疾病保额上限为30%;③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划归为轻度恶性肿瘤。
一方面新规优化分类及内涵定义,适度扩展保障范围,适应当前市场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轻度甲状腺癌划归为轻症可以降低保单成本,使得价格有下降趋势;此外对轻症赔付上限的限制也可以一定程度缓解中小公司在轻症保额上更为激进的设计,优化行业竞争环境。
2)发生率层面,中青年龄段尤其女性发生率出现明显下降,高年龄段发生率相对稳定;3)规定2020版重疾表为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的最低要求:会使得部分中小公司在定价层面相对保守,避免过于激进的定价对偿付能力形成负面影响。
重疾新规主要影响:新老产品双重利好。
1)对新产品产品价格而言,大型上市险企目前主要销售终身且带保额返还的重疾产品,价格会略有下降;部分中小公司推出的定期重疾,价格下降相对更为明显,新产品价格吸引力会有一定提升;2)对老产品而言,监管层面严格规范新老产品有序衔接,保护消费者权益,但短期部分客群处于对老版定义下产品的需求,可能会有过渡期购买的需求,重疾险短期销售有望改善,对代理人出单有所帮助,有助代理人留存。
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征求意见稿)_1(2007版定义)

附件1
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
(征求意见稿)
注:6病种(2007版定义)是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所规定的第1-6种重大疾病,即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注:25病种(2007版定义)是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所规定的全部25种重大疾病。
解读重大疾病发生率表页(共10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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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等6种常见重疾的发生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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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zhòngdà)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
全部25种重疾中占比居高不下,
一、重大(zhòngdà)疾病的发病率,随年龄递增而不断升高
真正本土化的国民健康数据,对社会公众极具参考价值。
中国保监会发布〔2013〕81号文,公布(gōngbù)了《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
第第四四页页,共1100页页。。
三、重大疾病的死亡人数在全部死亡人数中的占比,在中老年期 快速升高,而在男女不同(bù tónɡ)年龄段的分布有所差异。
步入中年的疾病高发期后,同年龄的男性(nánxìng)发病率明显高于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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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zhòngdà)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 万一(wànyī)保险网 中国最大的 保险资料下载网
恶性肿瘤、急性(jíxìng)心肌梗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修订版征意见稿

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
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 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 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的恶性肿瘤类别 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 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且已经 留置胃管 90 天(含)以上;
(3)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12 深度昏迷
下列疾病不属于严重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 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非侵袭性,未侵犯基底层,
3
上皮内瘤变等,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 梗死,且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修订内容对比表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
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
移植手术。
3.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3.1.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
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
2.4险除外责任时,对于
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 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
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 3.2 规定的 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
范围。
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
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
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
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
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
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
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
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
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
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3.1.2 急性心肌梗塞
范 3.2 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
19页-附件: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征求意见稿)

附件1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征求意见稿)注:6病种(2007版定义)是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所规定的第1-6种重大疾病,即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注:25病种(2007版定义)是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所规定的全部25种重大疾病。
注:6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是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0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第1-6种重度疾病,即严重恶性肿瘤、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严重慢性肾脏病。
注:28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是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0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全部28种重度疾病。
注1:6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是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0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第1-6种重度疾病,即严重恶性肿瘤、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严重慢性肾脏病。
注2:粤港澳大湾区特指粤港澳大湾区中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九个珠三角城市覆盖的区域。
注1:28重度疾病病种(2020版定义)是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0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全部28种重度疾病。
注2:粤港澳大湾区特指粤港澳大湾区中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九个珠三角城市覆盖的区域。
2020新重疾定义修订解读专题71页

轻度恶性肿瘤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严重恶性肿瘤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新增的3种轻症的赔付上限
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 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 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 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 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 30%。
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 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 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 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 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 序为参照。
根据“全球疾病负担研究项目”估计,今年(2020)慢阻肺将排在全球死亡原因的第3位,世界疾病经济负担的第5 位。因此把它的终极情况-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做为新增的重大疾病,看来也是大势所趋。
数据来源:中华医学网:《间隔十年我国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发病率真的升高了吗》 快报:《聊聊“慢性呼吸衰竭”》
30%
绩优制式培训
3P表
目的:了解2020年重大疾病定义修订的影响 目标:通过本学习课程掌握重疾定义修订及与客户沟通的要点 时长:120分钟 形式:讲授、金句、案例、互动 收获:正确认识重疾定义修订的影响,解答客户异议,展现专业能力
课程目录
01 重疾定义修改的背景及影响
02 202006版重疾定义修订的主要内容 03 客户最关心的变化 04 如何与客户沟通相关话题?
3种轻症比之前的怎么样?——轻度恶性肿瘤
3.1.2.1 轻度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 (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 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 (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 “严 重恶性肿瘤”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轻度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 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 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答记者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11.05•【分类】问答正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答记者问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推动商业健康保险高质量发展,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对2007年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旧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规范)。
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新规范,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修订的背景、原则和意义?答: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旧规范,对于促进重大疾病保险快速发展,提升消费者对重大疾病保险的认识、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旧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需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对旧规范进行了修订。
规范修订工作以“科学规范、符合实际、适度前瞻”为总体原则,具体体现在“五个坚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助力产品供给侧改革,科学合理地规范疾病定义,切实保护和提升消费者保障权益;坚持以数据分析和量化评估为依据,纳入新规范的疾病符合医学和经济学意义上的“重大”标准;坚持重大疾病风险的可保特征,包括不确定性、可测定性以及偶然性等;坚持以最新医疗实践为标准,同时充分考虑保险理赔服务的可操作性;坚持可持续发展与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定位,同时兼顾疾病定义的前瞻性与时效性。
开展规范修订工作,是保险业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十四五”规划要求及服务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行业回归保障本源、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