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学第二章案例

第二章行政职能案例行政管理的职能:政治职能1、广州火车站有人拿刀砍人事件:3月6日上午8时18分许,有人在广州火车站持刀砍伤群众。
正在现场的执勤民警立即果断处置,当场击毙一名嫌疑人,抓获一名嫌疑人,并将9名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目前,该起事件还在进一步处置中。
警方表示,对于一切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予以严厉打击。
国家执行的什么职能?2、“亿安科技”,一个原本不起眼的普通股票,从1998年8月的5.6元/股左右,最高上涨到2000年2月的126.31元/股,涨幅高达21.5倍,引起了市场的极大震动,被广大投资者誉为“中国股票市场的神话”。
可是好景不长,在这之后股价开始一路下滑。
鉴于股票出现的异常波动,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月10日宣布正在查处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价案,消息一出,市场一片哗然,当天股价全天封死在跌停板上,之后股价连连跌停,作为中国股票市场上的第一只百元股票和中国网络股的“先驱”,“亿安科技”创造的股市神话就这样破灭了。
3、北京公交地铁涨价,召开听证会,属于什么职能?打击腐败,但凡举报就要进行审查,政治职能李克强2015年答记者问:3、谈简政放权李克强在答记者时谈到,简政放权,两年完成五年目标,痛也要下刀。
李克强表示,本届政府两年内下很大力气完成了当初提出的5年内砍掉三分之一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有点是取消,有的是下放。
推进的上市制度改革,让一天有上万家企业登记,比上年增加50%,可见活力来自民间。
而简政放权的减法,使经济放缓有被支撑的力量。
经济职能:国有资产: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65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3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67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5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社会职能社会福利: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对生活能力较弱的儿童、老人、母子家庭、残疾人、慢性精神病人等的社会照顾和社会服务。
第二章案例分析

第二章案例一管理的理论流派某大学管理学教授在讲授古典管理理论时,竭力推崇科学管理的创始人泰勒的历史功勋,鼓吹泰勒所主张的“有必要用严密的科学知识代替老的单凭经验或个人知识行事”的观点,并且宣传法约尔的14条管理原则。
后来,在介绍经验主义学派的理论时,这位教授又强调企业管理学要从实际经验出发,而不应该从一般原则出发来进行管理和研究。
他还说,E.戴尔(Ernest Dale)在其著作中故意不用“原则”一词,断然反对有任何关于组织和管理的“普遍原则”。
在介绍权变理论学派的观点时,这位教授又鼓吹在企业管理中要根据企业所处的内外条件随机应变,没有什么一成不变、普遍适用的“最好的”管理理论和方法。
不少学生却认为这位教授的讲课前后矛盾,胸无定见,要求教授予以解答。
教授却笑而不答,反倒要求学生自己去思考,得出自己的结论。
资料来源《管理的理论流派》问题:1.你是否认为教授的上述观点时前后矛盾的?为什么?2.在企业管理中,有无可能将管理原理原则与实践正确结合起来?3.管理学究竟是一门科学,还是一门艺术?案例二恩与威——从古罗马军威到现代管理在第一次服役时,古罗马的士兵要在庄严的仪式中宣誓,保证永不背离规范,服从上级指挥,为皇帝和帝国的安全而牺牲自己的生命。
宗教信仰和荣誉感的双重影响使罗马军队遵守规范。
队伍金光闪闪的金鹰徽是他们最愿意为之献身的目标;在危险的时刻抛弃神圣的金鹰徽既是邪恶的又是可鄙的。
某种更有实质内容的敬畏和希望加强了这种力量来源于想象的动机,在指定的服役期满之后享有固定的军饷、不定期的赏赐以及一定的酬报等减轻了军队生活的困苦程度;当然,另一方面,由于懦怯或不服从命令而企图逃避最严厉的处罚,那也是办不到的。
军团百人队队长有权用拳打作惩罚,司令官则有权处决死刑。
古罗马军队的一句最固定不变的格言是,好的士兵害怕长官的程度应该远远超过害怕敌人的程度。
这样的值得夸奖的做法使古罗马军团的勇猛得到一定程度的顺服和坚定,凭野蛮人一时的冲动是做不到这一点的。
第二章案例分析

【案例一】2000 年5月,某县污水处理厂为了进行技术改造,决定对污水设备的设计、安装、施工等一揽子工程进行招标。
考虑到该项目的一些特殊专业要求,招标人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随后向具备承包条件而且施工经验丰富的 A 、B、C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
A 、B、C 三家承包单位均接受了邀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对新型污水设备的设计要求、设计标准等基本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把项目搞好,招标人还根据项目要求的特殊性,主持了项目要求的答疑会,对设计的技术要求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三家投标单位都如期参加了这次答疑会。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IOd,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安装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接下来三家投标单位都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
但投标单位A 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由于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理解错误造成了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IOmin 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要求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由于投标单位 A 已撤回投标文件, 在剩下的B、C 两家投标单位中,通过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综合评价,最终选择了 B 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1)投标单位 A 提出的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答:(1)合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只要书面通知招标人即可。
(2)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有以下两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1)招标人不应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l0d 修改招标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至少15d (而不是lOd)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不应该仅从剩下的B、C 两家投标单位中选择中标人。
第二章案例

第二章供求理论案例1雪天的杂货店1967年,一场大暴雪使得芝加哥市区的交通瘫痪,外面的生活必需品难以进入,当时还是大学学生的詹姆斯在住所附近有两家杂货店,一家杂货店慈悲为怀,坚持在大雪天对店内商品不涨价,其店中的商品很快被抢购一空,因为如此低的价格难以使其以高价向外界继续采购新的商品,这家店很快就关门大吉。
另外一家杂货店则将所有的商品和价格暂时提高到原来的两倍,同时这家杂货店的老板出高价请当地的孩子乘雪橇从外地运进当地市民需要的各种商品。
涨价的杂货店因为能够支付较高的雇佣雪橇拉货的成本,一直在雪暴过程中保证了对居民的基本供应,同时高的价格也自然促使居民根据新的价格状况理调整自己的需求,将自己采购的物品控制在自己能够承担的、确实也是必需的范围内。
讨论题:1、案例所揭示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是什么?2.“看不见手”在调节供求关系中的作用。
案例点评:这就是“看不见的手”调节大暴雪期间的杂货店商品价格的一个小小案例。
在市场供求决定价格水平的市场机制面前,不考虑均衡价格的波动而慈悲为怀,往往不会获得预期的效果,维持低价的杂货店必然会面对居民的抢购,因为不能以低价格补充新的商品而在雪灾之中不得不关门,好心的低价杂货店没有赚到合理的利润,居民也因为杂货店的低价而没有调整自己的商品需求,同时在低价杂货店关门之后,居民也就再也买不到所需的日用品了。
倒是那位看起来发雪灾财的高价杂货店店主,始终维持了居民在雪灾期间的日用品的供应。
也就是说,市场规则看起来无情,但是,正是因为它的充分作用,经济才能得到良好发展。
案例2歌星的高收入合理吗某歌星一场演唱会的出场费的收入是几十万元人民币,是普通人几年或几十年的收入,老百姓难免有不平衡之感,歌星的收入主要来源是门票的收入。
我们分析演唱会门票的价格,如果想听演唱会的人增加了,而歌手的供给不变,则门票的价格就会上升,由于演唱会举办方与歌手都能从高价格的门票中得到更多的收益,他们还增加演唱会的场次;同理可以推出,如果没有那么多歌迷,需求减少,门票的价格必然下降,他们会减少演唱会的场次。
第二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

• 第二,无过错责任部分。 • 该条仅规定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受害人一方有过错的 情况下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免除其赔偿责 任。在适用上,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受害人一方有 过错,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一小部分赔偿责任(如损害的 10%)。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而言,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 无过错责任。
三、归责原则之意义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一)过错责任的含义 • 过错责任原则(fault liability)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侵 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之所以规定由侵权人承担相应 的侵权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可归责的事由。 • 耶林:使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 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 不是光,而是氧气一样的浅显明白。
• 第三,免责事由仅为受害人故意。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 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如自杀)造成的,机动车 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免责事由规定,更接近于无过错 责任原则的适用。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后,也有权向受害 人一方追偿。
(四)案例:烟灰缸案
• 2000年5月的一天,重庆市民郝某被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 中头部,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经诊断为特急性创伤性硬 膜下血肿、双额颞脑挫裂伤、左颞顶颅骨骨折、头皮裂伤, 共住院治疗112天,用去医药费8万余元。经现场侦查, 排除故意伤害的可能,但难以确定烟灰缸所有人。郝某遂 将2层以上共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法 院审理认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2户外,其余居民均 无法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其余22 户共负赔偿责任,各分担8101.5元。被告上诉后,重庆第 一中级法院于2002年6月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案例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案例1、案例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原告:某市B区冻肉厂被告:某市B区卫生检查队某市卫生局某市B区冻肉厂被位于A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B区卫生检查队现场查出5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猪肉,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1万元。
市卫生局知情后,又对该冻肉厂作出责令停业一个月的处罚决定。
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冻肉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被驳回。
冻肉厂不服,便以B区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请问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被告是否正确?答:1、B区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此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案件,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位于A区的市卫生局,据此,此案应由A区的人民法院管辖。
B区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冻肉厂,应以市卫生局为被告,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
2、此案被告不正确,B区卫生检查队不能成为本案被告。
相对人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卫生检查队是由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临时性工作组织,它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市卫生局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其执法活动的后果由市卫生局承担。
所以本案被告应为市卫生局。
2、案情介绍: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
在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
就在其接上小孩回家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
该老太太打算去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她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呢,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此,她前来一家律师事务所请教。
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们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应当以民警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理由是:1.李某是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2.李某发生撞车时使用的车是公务车,而不是私家车;3.虽然接送自己的小孩不属公务,但它发生在整个公务的时间段之内(即回到单位之前而不是之后)。
第二章案例——精选推荐

第二章案例一、债券招标发行(一)原理招标发行法是指债券发行人先不规定债券发行价格(或其他某一债券发行条件),由投标人直接竞价,然后发行人根据投标所产生的结果来发行债券。
通常认为,因为招标方式下的债券发行条件不是由发行人自行决定,而是众多投标人竞争的结果,所以这样的发行条件能够体现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也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出由借贷资金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市场水平。
债券价格竞标有三种方式,分别为“荷兰式”、“美国式”和“混合式”。
1、荷兰式招标“荷兰式”招标,又称统一价位招标或单一价位招标。
具体做法为竞标结束后,发行系统将各承销商有效投标价位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序(利率、利差招标由低到高排序,价格招标由高到低排序),并将投标数额累加,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
此时的价位点便称为边际价位点,中标的承销商都以此价格或利率中标。
2、美国式招标“美国式”招标,具体做法为投标结束后,发行系统将各承销商有效投标价位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序(利率、利差招标由低到高排序,价格招标由高到低排序)直至募满预定发行额为止,在此价位以内的所有有效投标均以各承销商各自出价中标。
所有中标价位、中标量加权平均后的价格为该期债券的票面价格或票面利率。
3、混合式招标市场当中纯粹的“荷兰式”或“美国式”并不多见,往往都是将这些招标方式混合使用,组合成为新的“混合式”招标。
具体做法为投标结束后,发行系统将各承销商有效投标价位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序(利率、利差招标由低到高排序、价格招标由高到低排序)直至募满预定发行额为止。
所有中标价位、中标量加权平均后的水平为该期债券的票面价格或票面利率,价格低于(利率高于)这一水平,以承销商投标价为准;价格高于(利率低于)这一水平,以平均水平为准。
在我国记账式国债发行规则中,有些国债发行使用混合式招标,有些国债发行采用荷兰式招标。
(二)事件描述某5年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量为250亿,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利率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高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
第二章案例

奥迪汽车诞生记耿昭杰带领第一汽车制造厂考察团到美国底特律克莱斯勒公司考察汽车发动机造型。
后来,一汽经过谈判引进了克莱斯勒轻轿结构的发动机后,顺理成章也准备引进克莱斯勒的车身。
总经济师、谈判能手吕福源带代表团重近底特律时,克莱斯勒公司的态度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条件非常苛刻,要价非常高昂。
用吕福源的话来讲,是天方夜谭的数字。
谈判无法进行,吕福源毅然率团返回。
回来后才得知克莱斯勒公司早已获得了国家批准一汽要上轿车的信息,所以觉得无论怎样苛刻的条件一汽也得就范,离开克莱斯勒一气就一筹莫展。
耿昭杰毅然决定中断与克莱斯勒。
这当然带有很大冒险的味道,但是耿昭杰宁肯自己咽下苦酒也不能让别人卡着脖子。
真是天无绝人之路,就在这时,西德大众公司董事长哈恩博士到一汽进行礼节性拜访。
哈恩来到一汽,仿佛发现了新大陆一样惊喜:“哦,上帝!中国还有这么大的一个汽车工业基地,为什么没有早发现呢?”他与一汽一见钟情,他与耿昭杰也一见钟情,礼节性的拜访引发了合作的前奏曲。
会见时,哈恩博士频送秋波,耿昭杰并非无动于衷,但是他有个顾虑:本来轿车的发动机是克莱斯勒公司的生产线,这已成为定局,娶过来的媳妇退不回去了。
如果与西德大众合作,只能要它的车身和整装技术,作为具有世界一流生产技术水平的“大众”能接受这个美国“媳妇”并与之结合为一体吗?耿昭杰把这个试探性的气球放了出去,不料哈恩博士非常深情接住了。
他以外国企业家特有的坦诚,当然还有精明慷慨的允诺,临走时说了这样一段话:“我们希望与一汽创造一个良好合作的先例。
如果厂长先生有诚意,四个星期后请您去朗堡我们大众汽车公司所在地,我们将在那里非常高地接待您。
”四个星期过去,一汽总经济师吕福源身负重任飞朗堡。
到那里一看,大众汽车公司已把克莱斯勒公司的发动机装进了奥迪的车身,这车身是为装配克莱斯勒发动机而特意加大的。
大众合作的诚意和效率可见一斑!吕福源飞朗堡的信息立刻反馈到底特律,克莱斯勒公司总裁艾柯卡感到了这一信息的压力和内涵,立刻通知有关方面人士把和好的手又伸了过来:“如果一汽和我们合作,将象征性地只收一美元技术转让费……”此时,一汽已由山穷水尽的处境变成了货比两家的主动位置,经过反复论证和比较,一汽终于选定大众为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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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
案例2.2: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共出口羊绒衫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
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标明“100%羊绒”。
当对方对我方公司出口羊绒衫进行检验后,发现羊绒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
最后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
试总结通过本案我们应吸取的教训?案例2.3:凭样品成交合同的潜在风险2000年3月15日,我国A公司与国外某商人洽谈铜搭扣的来样订货业务,双方达成合同规定,按买方来样成交确定合同品质,卖方试制的对等样品经买方确认后,作为交货品质依据;5月5日前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付款时须提供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指定代理人在装运前签发的检验证书。
4月5日,买方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5月5日,信用证有效期为5月15日。
卖方认为自己的工厂颇具规模,有多年的翻砂、铸造、冷轧经验,生产加工铜搭扣这类小商品没有问题,但在试制过程中,买方对寄去的对等样品一再认为不符合要求,不予确认。
卖方经过多次试制,再将样品寄去,终获对方认可,但此时国际市场价格开始下降。
4月30日,卖方将对等样品按来样加工就绪,发传真请买方派员前来验收。
5月2日买方答复却是“检验员在国外,不能来华”。
卖方再去传真,“如不来检验,请修改信用证装船期限”。
5月4日,买方传真称,“合同的装运期即到,来不及修改信用证”。
卖方去传真,要求索赔,买方置之不理。
此时,卖方才想起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付款时须提供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指定代理人在装运前签发的检验证书”,没有信用证中规定的检验证书,卖方就无法装船、向银行交单议付。
卖方只得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请试归纳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案例2.4:中国某出口公司曾向西欧某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
成交前,该出口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
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
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中国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每吨减价6英镑。
卖方则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品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
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卖方拒赔。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签约前卖方给买方寄送过样品,签约后卖方又主动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且存样已经遗失,无法证明,故在仲裁机构的协调下,以由卖方赔付买方品质差价的办法了结了此案。
分析: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案例2.5:1997年10月,法国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534.5万元)。
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后5天退还保证金。
(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分析:本案是一起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元的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反保证金后逃之夭夭,或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案例2.6:我某出口公司在某次交易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每公吨USD275FOB中国口岸。
但我方公司在签约时,合同上只笼统地写了10000吨,我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
后来,外商来证要求按长吨供货。
如果我方照证办理则要多交大米160.5公吨,折合美元为44137.5美元。
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案例2.7:UCP500关于金额、数量、增减幅度的规定2001年3月1日,我国A公司与巴西B商签订一笔出口粮食合同,其中规定数量允许增减5%。
3月4日国外开出信用证,信用证条款规定:……总金额750000美元。
……某商品500公吨,数量允许增减5%。
价格:每公吨净重1500美元,CIFA港。
4月10日前装运,不许分批装运与转运。
A公司在接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条款,于4月7日将货物装运出口,并取得4月7日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并备妥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其他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议付行经审单发现单证不符,不同意议付,因信用证规定总金额750000美元,而发票和汇票金额却为780000美元,议付金额超过信用证规定总金额30000美元。
A公司认为其不符点不成立,即向议付行申述:信用证规定500公吨,并规定装运数量允许增减5%。
按此计算,即最多可以装525公吨,最少可装475公吨。
我们实际只装520公吨,仅增装4%,未超出信用证规定的5%范围。
信用证规定每公吨单价1500美元,按525公吨计算,总金额是782500美元,是信用证允许的。
因此,不符点是不成立的。
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数量允许溢短装5%,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
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不允许的。
案例2.8: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
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案例2.9:某公司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用木箱装,来证也为PACKED IN WOODEN CASE。
但在CASE之后加有CKD三个缩写字母,我所有单据按来证照打,结果货整件包装运到目的港被海关罚款,并多上税,因而买方向我索赔。
分析意见:根据来证的意思,应将自行车拆散后装入木箱,CKD是英文COMPLETE KNOCK DOWN 的缩写,意思是将整件商品全部拆开包装,俗称“全拆卸”。
由于我方业务人员未弄清原意,即未要求对方改证,也未按来证的要求办理,即行装船,从而造成证货不符,当然进口国的海关要课以罚款和征收较高的关税,因为整件和散件的税率不一样,前者税率较高,后者税率较低。
案例2.10:唛头未标明具体的箱号导致的纠纷案国内A公司与国外客户B公司在2001年1月份下了1X20’集装箱产品P2(货号934),此1X20’集装箱的934中,客户有二种规格,每一规格有2种不同的包装,卖给两个不同的最终用户,意味着4种不同样式的产品包装。
每种包装的产品100箱,共计400箱。
唛头如下:唛头:侧唛:STL-953 QTY.: PCS(每箱多少支) ITEM NO. 934 G.W.: KGS(毛重)C/NO.1-?? N.W.: KGS (净重)MADE IN CHINA MEAS.: CMA公司以为工厂会在正唛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因此A公司在下定单时没有注明在正唛的“C/NO.1-”后按照流水号来编写具体的箱号,结果工厂没有在正唛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写,而产品货号又全部一样。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无法区分货物。
该客户不得不一箱箱打开包装找货,浪费了客户人工费,造成了很严重的损失。
客户提出索赔,A公司相应给予客户赔款。
但是此客户从此断绝了与我们的贸易往来。
[分析]1.A公司在给工厂下订单时,在生产清单上若需工厂填写的内容,需要在英文旁边注明中文,因为很多工厂的英文水平一般,要考虑到工厂的具体情况。
2.在给工厂下订单时需考虑到客户的具体要求,站在客户的立场上考虑收到货,如何区分货物的问题。
特殊的要求,在生产清单上注明以外还要跟工厂在电话里特别强调。
以防工厂对A公司具体要求没有注意到,造成生产的东西不符合的要求,返工,延误交货期。
3.对于工厂较多的订单在给工厂唛头最好编为第1个工厂C/NO.1-(1,2,3…);第2个工厂C/NO.2-(1,2,3…);第3个工厂C/NO.3-(1,2,3…);依此类推若工厂数很少,而箱数确认的情况可以按照流水号编箱号,如下例子,共75箱货3个工厂。
第一个工厂为:10箱,那么箱号就是C/NO.1-(1,2,3,……10), 第二个工厂为: 20箱,那么箱号就是C/NO.11-(12,13……30)第三个工厂为: 35箱,那么箱号就是C/NO.31-(32,33……75) 4.A公司要求质检人员验货时,对箱号进行核实,以防工厂误填。
案例2.11:彩卡(销售包装)上带有“828”字样的纠纷案国内公司A与国外客户B 在2000年12 月份下了1X40’集装箱产品P1(货号为828-12)的订单。
客户在E-MAIL上要求所有包装上不能显示货号“828”,由于此次进口国海关对于“828”等几种产品征收很高的反倾销关税,所以客户有此要求。
而公司A在给供应商下订单上仅仅注明了在货物的外箱上不能注明“828”,其它具体要求跟此客户以前的出货一致(以前订单的彩卡包装上都有“828”),所以造成彩卡包装生产下来都有“828”字样。
客户在收到公司A寄来的货样照片时,发现彩卡上仍有“828“字样,随即提出去掉“828”,由于我们的货物已全部完成,若换彩卡会造成5万元的经济损失,同时交货期将推迟20天。
A公司告诉客户货物已全部生产完毕,若返工将造成5万元并希望客户接受有“828”的彩卡。
最后客户答应愿意接受我们货物,但是客户疏通海关需要USD2000.OO的费用,A公司只好同意接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