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与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墨家的推类学说与三段论的比较研究

038《名家名作》·研究[摘 要] 中国先秦逻辑学说的代表为墨家辩学,古希腊逻辑学说的核心为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
由于产生于不同的文化和民族,两种逻辑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有很大不同。
对两种逻辑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认识和评价中国逻辑,把握逻辑学科的发展规律,并以逻辑进行创新。
首先介绍了墨家的推类学说与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然后比较了两者的个性差异以及个性差异形成的原因,最后分析比较了两者的创新功能。
通过几个部分的探讨,以逻辑的共性为基础和前提,立足于求异思想,展现了历史文化在逻辑比较研究中的重要性,以及逻辑思维方法在知识创新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关 键 词] 墨家;推类学说;三段论;比较墨家的推类学说与三段论的比较研究马丹洋在政治伦理化的先秦时代中,为对社会伦理与国家纲纪进行管理,墨家推理应运而生。
墨家学派首先把“类”这个概念引入逻辑学中,“类”是推理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是其论说的依据。
墨家的“推类”是依据两种具有类同性质的事物,由一种事物具有某种性质进而推出另一种事物也具有某种性质的推理。
在《墨子·小取》中,列举了辟、侔、援、推等几种推理形式,并且还分析了“推类”中会出现的错误以及产生错误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由此得出,“推类”在当时已比较成熟。
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学说是历史上第一种较为完整的逻辑推理学说,是其逻辑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逻辑形式,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逻辑特征。
三段论由以主谓判断表述的三个判断组成,其中分为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并根据中词在其前提中的位置,将三段论划分为三个格。
三段论是演绎推理的基本形式,集中体现了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式。
三段论对其内容的关注度较低,而更多地关注其形式。
一、墨家的推类学说与三段论个性差异的比较(一)依据不同墨家推类的基础是类同,类同是推类顺利进行的前提。
《墨辩》以故、理、类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三者缺一不可。
墨家认为推理的实质是揭示类属关系的过程。
为了确保推类的准确性,他们总结出了三条需要注意的问题,分别是“同异交得”“异类不呲”和“类之大小”。
墨家与亚里士多德思想之比较

据。前者以 “ 天下之治”的宏伟 目 标作为其伦理思想的出虎 最与落脚点;后者的 ‘ ‘ 德行论”以一种 自由独 立的态度来阐发城邦人生的追求。两者的伦理内容都对 “ 爱”“ 义和公- 正I , , 有着非常相似的阐发,但在细节
的论述 E 却有着明显的差异。这不 ̄ A- 的身份背
、
与墨家文化形成鲜明对比的古希腊文化,由于其恶劣 的海洋 陛气候导致了这里的人民不断地寻求向外扩张以获 取更大的生存空间。在这—过程中,他们不断地吸收着其 他地区的先进文化,同时也促进了他们商 品经济的迅速发 展以至于替代了最初的自然经济体系, 从而形成了以契约 为主的相互关系来代替传统的血缘关系。这使得古希腊形 成了完全不同于中国的社: 会 内部构造模式,尤其是独立的
收稿日期 : 扣l 4 一o 4 一l 6
作者简介 : 左少杰 ( 1 9  ̄- - ) , 男 ,陕西西安人,西北大学在读硕士。研究 方向:马克思 主义 哲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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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学报 2 0 1 4 年第 4 期
独立 自 主的个人的品质特征;而墨家德性所涉及的内容就 要广泛得多,有专指 ^ 伦方面的义、爱等,也指个人品格 的智、勇。两者产生的这种巨大区别 ,很大程度上是由于 他们各自的} 土 会环境造成的,亚氏生活在独立 自主的城邦 制环境下,人们都是自由的独立体,因此,从这方面来说, 亚氏的角度亦是6 J 1 个体出发的;而墨子生活在 以家庭为主 的国家制度中和以国家整体利益为主的宗法制度下,因此 这种整体观亦是墨子德 陛考虑的出发点。由此我们得知, 墨家是 粥整 体 性的德性主义,而亚氏则是一种个体的德
一
人身自由与中国的宗法观念相比,既是天壤之别。但是 ,
在 自由的氛围中古希腊 人 也没有忘记对道德与政治的关注 , 但和中国的实用 目的相比起来,他们显示出的只是一种对 知识的渴望。亚里士多德曾说 : ‘ 口 若人 们为了摆脱无知而 进行昏学思考,那么,很显然他们是为了知而追求知识 , 并不以某种实用为目的的。 删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亦是 古希 腊与中国宗法制度的不同之. 处。 二、墨家与亚氏伦理学理论总体比较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德行被分为两种 ,即道德德性和 理智德陛,而这两种德性的实现方式和途径都是不一{ 羊的。 道德德巨可以经过习惯来养成,它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好的 行为不断的重复而获得,是—种做 ( 实践)的过程,其看 中于最终的效果;而理智德性必须要通过后天的学习和不 断地思维才可以形成,必须依赖于智者和老师的教导,更 多的是— 冲 ( 思维活动)的过程,其看重的是动机。而 目 . 在这里,理智德性的地位要 比道德德性的地位高,这正 好与墨家哩智德性在德性伦理体系的地位相反,在墨家 , 理智德性有没有它的位置甚至遭到怀疑。其实,墨家所谓 的智通常表述为知,他们虽然也看中智 ,但在多数情况下 常被用于处理实际事务的明智或智能。另外 ,在德 陛的具 体分类 E ,墨家显然没有亚氏处理的那么详细和具体,然 而在分类 匕 两者也是截然不同的。亚氏始终认为德 I 生 必须 实合乎中道的,否则的话就是恶的,其中恶也分不同的状 态,比如合乎中道的勇敢地磐陛= 是善的,与之对立的恶就 有两种情况,即怯懦与鲁莽。墨家对勇的德行则不是双向 分析的, 而是—种单项的解析,只有程度量上的区别而没 有善与恶质 匕 的区别。 然而 , 我们会发现, 其实亚氏伦理学中的德 艮 大 程度上 ( 除了公正涉及政治、友爱涉及 人 际关系)指的是
墨家与亚里士多德谬误论比较研究

墨家与亚里士多德谬误论比较研究
谬误论是逻辑学的重要内容.*古代的墨家和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分别对谬误论进行了各具特*的研究.其相同点是墨家和亚氏都分析了思维形式方面的谬误、都重视对语言和违反矛盾律所犯逻辑谬误的分析.其不同点是墨家和亚氏对谬误分析的表现形式不同,以及其谬误理论的系统化程度不同.墨家逻辑和亚氏逻辑是本质相同而形态不同的两种谬误理论.由于人类思维规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而,它们所形成谬误论的本质也是相同的.但又由于它们的谬误论形成的具体条件不同,如当时中西方论辩形式不同、逻辑体系不同、语言风格不同,谬误论的内容和形式也就不同.它们各具特*,在当时都对反驳诡辩、认识真理起了巨大的作用.比较墨家与亚氏的谬误论,认识其同异和发生发展规律,是中西逻辑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中国古代法律逻辑推理的研究

1
Chinese text based slips to logical thought in ancient China as a guide , the interpretation of which contains ancient Chinese judge 's legal reasoning thinking and trying to find this idea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Are there certain reference value.
This article from the introduction, body and conclusion of three parts. In which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topic introduction of reasons. Text can be broadly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 its contents described as follows: The first part describes why the author is a firm supporter of Chestern logic to make the necessary comparative analysis ; second part of the current legal reasoning to sort out the basic content of which shall be set aside part of the dispute , the use of relatively mature determine argument, as foreshadowing below; third part, to the ancient
墨子及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比较研究报告

墨子与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比拟研究阅读次数:3169赖平权李春泰[摘要]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后期代表奴隶主贵族利益的思想家,墨子是中国古代代表下层劳动人民利益的思想家。
他们都在批判地继承前人思想的根底上形成自己的学术体系,他们的法律思想存在着诸多的相似和不同之处。
两者都强调法律的作用,主X法律正义论,主X制定有利于人民的“良法〞,并使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但墨子主X“以天为法〞,“天〞是至高无上的,亚里士多德那么主X法律应反映众人的意志,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墨子主X“尚贤〞的人治论,亚里士多德那么主X法治优于人治。
墨子和亚里士多德是古代中西方的思想集大成者,通过对墨子与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比拟,可以帮助理解中西方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并为我国社会主义XX法制建立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墨子,亚里士多德,法律一、引言在东西方早期学术史上,墨子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s)同为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他们的思想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军事、法律、教育、伦理、逻辑等在内的多个领域。
这里仅对他们的法律思想进展简单比拟。
墨子代表平民阶层的利益,亚里士多德代表贵族阶层的利益,他们都在相对自由的学术气氛中,在批判的继承前人的思想的根底上形成各自的独特的法律思想体系;他们都认为法律是正义的表达,但墨子把正义的实现更多的求助于“天〞,而亚里士多德那么主X通过制定反映公民意志的法律来实现正义;墨子主X实行人治,但他也重视法律的作用,亚里士多德那么主X实行法治,主X法律至上论;他们都主X制定有利于人民的“良法〞,并且都认为法律应得到普遍的遵守。
二、学术背景关于墨子的生平,有很多现在已很难确切的考证。
墨子的生年是争论最多的,众多学者根据古代文献资料作了大致的推断。
司马迁在?史记·孟荀列传?中只附带提到墨子做过宋国的“大夫〞,并含混地说他“或曰并孔子时,或曰在其后。
〞?后汉书·X衡传?肯定墨子“当子思〔孔子之X〕时,出孔子后。
以儒、墨为例的名学思想与亚里士多德概念学说的比较

以儒、墨为例的名学思想与亚里士多德概念学说的比较作者:张贝思来源:《江苏理工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张贝思(南开大学哲学院,天津300350)摘要:运用中西逻辑比较的方式分析中国古代有无逻辑、有何逻辑的讨论曾盛行一时,然这种比较研究也存在重“比附”而轻“比较”之问题。
不同的历史文化孕育出不同的逻辑思想,在中国古代和古希腊,基于其各自的历史背景,分别出现了以儒、墨为例的名学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概念学说,通过梳理这两种学说的主要观点,从讨论的焦点、“类”思维的体现和两个系统的整体观三方面比较中西传统逻辑思想中的共性和特性,能够说明中国古代逻辑思想并非一些人所说的是西方传统逻辑思想的中国化,即“在中国的逻辑”。
这种老问题的新视角研究,亦可进一步说明应该以何种方式研究中国古代逻辑思想。
关键字:名学思想;概念学说;先秦;亚里士多德;传统逻辑;思维特性中图分类号:B8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394(2019)01-0097-08自19 世纪末至今的百多年中国逻辑史研究中,“中国古代有无逻辑?”“如果有,是什么样的逻辑?”这是中西逻辑比较时无法回避且必须回答的问题。
而在早期的中西逻辑比较的研究中,往往只关注二者的联系和共同之处,忽视由不同的历史文化孕育出的特性和结构之不同。
之后在20 世纪末21 世纪初的反思及继续研究中,这两个问题应该说是得到了基本的解决。
而今随着研究观念的不断修正,研究视野的不断扩大,研究方法的不断更新,我们仍然可以对这个老问题进行新的阐释。
以中西名(概念)学为例,自19 世纪末开始,先秦的名学历来被人解释为中国古代的逻辑学。
[1]而“名”也通常和传统逻辑中的“概念”并为一谈。
1 然而先秦名学与西方传统逻辑的概念学说并不尽相同。
其中,以儒、墨之名学思想和亚里士多德概念学说为代表:先秦时期,儒家的思想与墨家的学说一起被称誉为“显学”——“世之显学,儒墨也”(《韩非子·显学》),[2]37其对名实关系的讨论是中国古代逻辑中极具代表性的重要理论学说;亚里士多德对概念的探讨则是西方传统逻辑中概念的基础和起始。
墨家推类学说与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的比较研究

墨家推类学说与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的比较研究在中国哲学史上,墨家推类学说与亚里士多德三段论都是非常重要的思想理论。
尤其是在推理、逻辑思维等方面的发展上,它们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墨家推类学说和亚里士多德三段论进行比较和研究分析,并且以实际例子来说明它们在不同场景下的应用。
一、类比思维与三段论的比较墨家推类学说强调"类比",即类似的事物应该被归为同一类别,因为它们之间有着共同的属性。
类比思维的主张是通过寻找事物之间的类似之处来形成一种关联性,依此来推断未知的问题。
其基本的推导过程是从一些已知的事物中寻找共同属性,并以此为基础来推断其他的未知事物。
举例来说,对于一只鸟,我们知道它有翅膀,羽毛等特征,因此我们可以将它归为鸟类。
亚里士多德三段论则是一种独立于具体事物的逻辑推理形式。
它包含了一个前提、一个结论和一个中介项。
其中前提是一个通用命题,中介项则为该命题的一个特定部分。
例如:“所有人都要死亡”的前提中,“人”就是中介项。
结论则是由前提中的中介项和其他命题的逻辑关系得出的结论。
虽然两种思维方式在表面上看起来有着非常大的差异,但是它们有着共同的内在逻辑。
它们都强调寻找共同点与类似性,而把它们归到一个更加通用的类别中。
例如,墨家推类学说的能力通过筛选共性来顺应事物的本质;而三段论通过抽象出中介项和形成通用命题来完成。
通过把它们归为更为普遍的模式,两种思维方式都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认识事物。
二、推理思考的比较推理思维是逻辑思考的核心,推理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逻辑思维的结果。
由于不同的思维方式与方法,当然将会导致逻辑结果的区别。
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墨家推类学说与亚里士多德三段论在发展推理思考方面有何异同之处:1.墨家推类学说的推理方式重在归纳,注重寻找共性。
因此,这种推理方式适用于对事物的整体切磋,适用于形成更广泛的结论。
例如,“士众都有带头的人”可以推导出“所有的士兵都有带头的人”。
以儒墨为例的名学思想与亚里士多德概念学说的比较

以儒墨为例的名学思想与亚里士多德概念学说的比较【摘要】儒墨名学思想强调道德修养和仁爱,强调个体在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重视礼乐教育和道德规范。
而亚里士多德概念学说主张理性和实践相结合,强调人类追求幸福和完善的本能。
在人性观方面,儒墨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和人者万物之本,而亚里士多德则强调人的理性和实践。
在价值观方面,儒墨追求道德规范和仁爱,而亚里士多德强调理性和实践的价值。
在政治思想和教育观方面,儒墨注重社会秩序和道德教化,亚里士多德关注理性政治和教育的重要性。
在人与自然观方面,儒墨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而亚里士多德则注重人类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
两者在追求人类完善和幸福方面有共同点,但在人性观和教育观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二者可以相互补充,形成更完整的人文理念。
【关键词】关键词:儒墨名学思想、亚里士多德概念学说、人性观、价值观、政治思想比较、教育观比较、人与自然观比较、共同点总结、差异点总结、互补性分析1. 引言1.1 介绍儒墨名学思想儒墨名学是中国古代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
儒家和墨家是名学的两大流派,虽然在某些观点上存在分歧,但都注重人文主义思想和道德伦理的传承。
儒家强调仁义礼智信五德,主张为善行仁,以涵养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宗旨。
墨家则重视兼爱和平等,主张尊重众人共同利益,反对战争和杀戮,提倡以爱和约束为基础的道德规范。
儒墨名学思想强调人的内在修养和外在行为规范,主张以德治国,培养君子和义人。
儒家尊孔孟之道,注重思辨和仁义道德的传承;墨家则注重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强调实现共同理想和实现和谐社会。
儒墨名学思想在古代中国的哲学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尽管每家学派有各自的特点和侧重点,但都致力于探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后世中国哲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2 介绍亚里士多德概念学说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自然科学家、政治学家和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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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与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比较研究墨子与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比较研究阅读次数:3169赖平权李春泰[摘要]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后期代表奴隶主贵族利益的思想家,墨子是中国古代代表下层劳动人民利益的思想家。
他们都在批判地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学术体系,他们的法律思想存在着诸多的相似和不同之处。
两者都强调法律的作用,主张法律正义论,主张制定有利于人民的“良法”,并使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但墨子主张“以天为法”,“天”是至高无上的,亚里士多德则主张法律应反映众人的意志,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墨子主张“尚贤”的人治论,亚里士多德则主张法治优于人治。
墨子和亚里士多德是古代中西方的思想集大成者,通过对墨子与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比较,可以帮助理解中西方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并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墨子,亚里士多德,法律一、引言在东西方早期学术史上,墨子与亚里士多德(Aristotles)同为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他们的思想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军事、法律、教育、伦理、逻辑等在内的多个领域。
这里仅对他们的法律思想进行简单比较。
墨子代表平民阶层的利益,亚里士多德代表贵族阶层的利益,他们都在相对自由的学术氛围中,在批判的继承前人的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各自的独特的法律思想体系;他们都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但墨子把正义的实现更多的求助于“天”,而亚里士多德则主张通过制定反映公民意志的法律来实现正义;墨子主张实行人治,但他也重视法律的作用,亚里士多德则主张实行法治,主张法律至上论;他们都主张制定有利于人民的“良法”,并且都认为法律应得到普遍的遵守。
二、学术背景关于墨子的生平,有很多现在已很难确切的考证。
墨子的生年是争论最多的,众多学者根据古代文献资料作了大致的推断。
司马迁在《史记·孟荀列传》中只附带提到墨子做过宋国的“大夫”,并含混地说他“或曰并孔子时,或曰在其后。
”《后汉书·张衡传》肯定墨子“当子思(孔子之孙)时,出孔子后。
”孙诒让在《墨子间诂·非攻中》引用《墨子》中的有关记载,认定墨子与子思同时,且生年还在子思后。
汪中在《墨子·序》中亦引用《墨子》中的记载,认为墨子的生年大概在公元前500-490年,约当孔子五六十岁时。
胡适也同意汪中所考墨子生年而认为孙诒让所考有误。
近代学者多以“墨子止楚攻宋”事件的年代来推算。
楚计划攻宋应大约在公元前444年,而这时墨子的年龄应大概为30-35岁的壮年比较合适,由此推算,墨子的生年“当在公元前479-474年左右”,①这种推算方法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
亚里士多德出生于公元前384/383年,他的父亲是马其顿王的御医和朋友,出生于医生世家的亚里士多德从小就接受了医学方面的教育和训练,“这对他后来的学术成就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医学训练培养了亚里士多德特别重视经验事实,具有敏锐的观察、收集和分析能力。
”②亚里士多德17岁时进入柏拉图学园,追随柏拉图长达20年之久,直到公元前347年柏拉图去世才离开。
此后亚里士多德曾到过小亚细亚,担任过亚历山大大帝的教师,公元前335-334年他回到雅典创立吕克昂学园。
“吕克昂时期是亚里士多德的学术观点已经成熟,也是他专心研究各种学术问题并有丰富的收获,写下许多著作的时期。
”③因为亚里士多德的家族和马其顿王室世代相交,他自己又是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大帝去世后,他就被迫离开雅典,后回到他母亲的故乡,于公元前322年去世。
墨子或宋人、或鲁人,由于文献记载简略,如今也很难明了,在此不作详细考证。
比较确定的是墨子是一个出身下层工商阶层的知识分子,他代表的是手工业者和下层劳动人民的利益,他的“兼爱”、“尚贤”、“非攻”、“节用”、“节葬”、“非乐”等一系列爱民利民、为民争地位的思想主张反映了小手工业者的愿望和要求。
亚里士多德则不同,他出身贵族家庭,作为奴隶主阶级的代言人,他极力维护现存的奴隶制度,为奴隶主阶级利益辩护,使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合理化。
“亚里士多德的阶级立场决定他必然要维护奴隶制度,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术出谋划策。
”④此外,墨子和亚里士多德思想的不同与当时东西方的政治社会状况有着极大的关系,在当时的中国,“周天子”作为天下的“共主”,是最高的权威,虽然宗法制正在走向衰落,但金字塔式的政治权力结构却并没有破坏。
而古代希腊的政治制度是城邦民主制,城邦公民都有机会直接参与决定自己命运的城邦大政方针的制定。
基于这样的背景,便可知“何以出身平民的墨子会提出带有集权专制性质的‘尚同’论,而鄙视奴隶的亚里士多德会在政治学中极力主张民主而反对专制。
”⑤墨子的法律思想也或多或少受到当时各家各派思想的影响。
墨子的“莫若法天”正是对道家的“道法自然”的继承与发展;墨子主张“赏必当贤,罚必当暴”,法家主张“法不阿贵”。
但真正对墨子思想的形成起重大作用的恐怕应该是儒家思想了。
《淮南要略》说:“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以为其礼烦扰而不悦,厚葬靡财而贫民,久服伤生而害事,故背周道而用夏政。
”儒家不信鬼,墨子主张“明鬼”;儒家厚葬久丧,墨子主张“节葬”;儒家重礼乐,墨子主张“非乐”;儒家信天命,墨子主张“非命”。
“墨子同儒家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
”⑥墨子虽抛弃所受“儒者之业”,创立了与儒学抗争的墨家学派,但无可非议的是,墨子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墨都主张爱人,但“墨家主张爱无差等,儒家主张爱有差等。
”①儒家主张“亲亲有术,尊贤有等。
”即爱人应有亲疏尊卑的区别。
墨子则主张“不辩贫富贵贱远近亲疏”,一律“兼爱”,也就是不分贫富贵贱,大家都来相爱。
这种“爱无差等”的“爱”和儒家所提倡的“爱有差等”的“爱”是根本对立的,这种“爱无差等”的“兼爱”更是墨子法律思想的指导原则。
墨家思想既有与儒家思想的相通之处,也有与儒家绝然对立的方面,但无论如何,墨子的许多主张都是通过对儒家的抗争提出来的,因此,墨子的思想是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
与此相对,古希腊长期积淀的丰富的法律思想对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形成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早期智者学派主张自然法思想;苏格拉底主张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并提出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这些都为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
但对他影响最大的是他的老师——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从17岁开始一直跟随柏拉图长达20年之久,他继承了柏拉图思想的精华。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但理想的国家应该是由“哲学王”统治的国家,即实行人治的政体才是最理想的政体,柏拉图在经过亲自改革的失败和多半生的研究思考后,认识到了“哲学王”的人治思想在现实中不可能实施,“因而开始寻求次优方案,思想倾向从人治向法治转化。
”②但他仍然认为人治是最佳的治国方案,法治只是人治无法实施时的次优方案。
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正义观并加以发展,主张正义原则是法律的基础。
但同时他又以自己的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精神指导自己的学术研究,他否定柏拉图所说的法治是次优于人治的治国方案的理论,主张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才是最佳的治国方案。
“如果说,柏拉图的时代正值希腊城邦制度急剧衰落之际,那么亚里士多德则亲眼目睹了马其顿对希腊各城邦的征服和古希腊城邦制度的崩溃。
所以,亚里士多德没有像柏拉图那样千方百计地想通过乌托邦式的改革,重建理想的城邦制度,而是十分冷静地面对城邦制度崩溃的现实,进行细心的总结。
”③可见,墨子和亚里士多德都是在批判地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建构起自己的思想体系的。
当时的中国和希腊都有相对自由的学术氛围,在中国甚至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古希腊也是大思想家辈出。
这种学术自由的氛围为墨子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乃至整个思想体系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三、法与正义墨子没有直接论及法律与正义,但墨子主张“莫若法天”,这里的“天”就是一种客观的正义标准,是最高的准则,实行着赏罚的功能。
“爱人利人,顺天之意,得天赏者有之;憎人贼人,反天之意,得天罚者亦有矣。
”④对于顺从天意,天必赏之;而违背天意者,一定会受到天的惩罚。
梁启超认为:“墨子所谓法仪,谓义是也。
故墨家实以正义说为法学之根本观念者。
正义之源,一出于天,故曰兼采正义说与神意说也。
”①杨鸿烈也认为:“墨子所谓法仪便是正义,墨子的法律观念是以正义为标准,正义本于上天好生之德。
”②墨子的正义观异化为“天志”,天志与正义应是正义价值的不同表达方式,都是一种抽象的观念,天志不过是墨子对其正义观念的抽象表达。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③那么,什么是正义呢?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是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
”④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这种正义衍生出法律,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
具体地说,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正义有两层含义。
首先,它体现了一种中庸主义的原则,它要求人以中庸之道确立合理合法的行为,妥当处理自己与他人的关系。
其次,它体现了平等分配权利的原则,正义就是平等。
可见,正义与中庸、守法、平等不可分离。
正义是指人们实施的正当行为和正当的方式行事,并希望有正当的东西。
在此正义论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确立了其法律论,认为法律就是正义,“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
”⑤墨子把正义寄托于天,认为天是正义的化身,实行赏罚的功能。
墨子举例说:“昔三代圣王禹、汤、文、武,此顺天意而得赏也。
昔三代之暴王桀、纣、幽、厉,此反天意而得罚者也。
”⑥古代禹、汤、文、武三代圣王,顺天之意,天便奖励他们,而桀、纣、幽、厉三代暴君,因为不顺天意,天便惩罚他们。
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法律就是正义,源于他认为法律具有公正性,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
也就是说,法律是全邦人民的行为准则,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如果不遵守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可见,墨子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都具有赏善罚恶的功能,都是正义的体现,不同的是“子墨子置立天志以为法仪”⑦墨子的法是其借助或寄托于天而塑造的社会法则。
他推崇“天志”,借助“天”的力量来实行赏罚。
墨子不遗余力的劝勉统治者要实行善政。
“天欲义而恶不义”,⑧“义者,善政也。
”⑨然而对于不义的统治者,墨子除了乞求“天罚”外,毫无办法。
因此,墨子的法律观是建立在“神意”的基础上的。
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法律可以被描述为由全体公民所达成的共同一致的意见。
”⑩法律是经过众人或众人的经验长期审慎考虑后制定的,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必须遵守,这种法律具有实实在在的效力,不须借助“天”或“神意”。
造成这种差别大概是因为墨子所在的战国时期虽然有学术自由,但在等级界限分明的专制统治之下,墨子要求用法律来规范统治者的行为也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因而只能求助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