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重新颁发《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对中央、市属及外埠新闻单位驻京记者站实施清理整顿及重新登记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对中央、市属及外埠新闻单位驻京记者站实施清理整顿及重新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公布日期】2004.02.19•【字号】京新出报[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对中央、市属及外埠新闻单位驻京记者站实施清理整顿及重新登记的通知(京新出报〔2004〕53号2004年2月19日)各驻京记者站及主管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精神,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的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对记者站的管理,坚决制止擅自扩大记者站工作范围,从事强行或变相摊派发行报刊、拉广告、赞助或与新闻采访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等违规行为,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4]17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央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要求,现决定从即日起,对中央、市属及外埠新闻单位驻京记者站实施清理整顿并进行重新登记。
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及重新登记的对象北京地区已履行登记手续并取得《报社记者站登记证》的中央、市属及外埠新闻单位驻京记者站。
二、清理整顿及重新登记的办法依据新闻出版总署《通知》的要求,请各记者站主管部门进行自查,对记者站的机构、人员及业务活动情况进行审核。
各记者站须认真、逐项填写《北京地区记者站登记表》(一式三份)(请登录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网站下载,并用A4纸打印,不要改变文档格式)并提交:1、记者站的派出单位的主管单位对该记者站工作状况的评估报告(其中包括记者站开展工作的情况,记者站管理的制度措施,是否严格遵守有关记者站管理的规定,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及整改的具体措施等);2、记者站的派出单位的主管单位要求重新登记的申请(包括记者站的新闻业务范围,机构设置、人员分工、经费来源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3、记者站的派出单位的主管单位同意建站的批准文件;4、记者站的派出单位所在省新闻出版局、省委宣传部同意建站的批准文件;5、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6、《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7、《报社记者站登记证》原件。
执法考试题目及答案(1)

一、单选题(1.00分/题,共35题)1.某村王某向国土部门举报该村李某违规占用耕地建房,该乡镇领导认为王某经常上访,于是说服国土部门对王某的举报不予受理。
经该乡镇领导劝说,国土部门对王某的举报置之不理。
下面正确的选项是:( )标记正确答案:AA.该行为违反了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B.该乡镇领导考虑问题十分周到,合法合理C.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主要还是由乡镇自行处理D.国土部门听取了当地领导的意见未执法完全正确2.某公交公司提供公共服务时存在违反服务合同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情形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服务合同。
标记正确答案:DA.收回B.撤回C.撤销D.解除3.《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稳妥实施()。
标记正确答案:AA.大部门制B.小部门制C.扁平化管理体制D.各部门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行政体制4.某看守所监管人员贾某因与罪犯罗某曾是朋友,罗某一有机会就对贾某说要出去走走,还会回来,央求贾某放他出去几天,贾某经不住罗某的哀求,就擅自把罗某暂放出监,嘱托其过些天再回来。
罗某出去从事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后又回到监内。
贾某的行为构成:( )标记正确答案:AA.私放在押人员罪B.非法经营罪共犯C.私放在押人员罪和非法经营罪D.不构成犯罪,可按政纪处理5.某市政府签订的哪一合同不属于行政合同:()标记正确答案:D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政府采购合同C.政府特许经营合同D.办公用品采购合同6.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合同的是:( )标记正确答案:AA.政府采购合同B.供用电合同C.房屋租赁合同D.劳务合同7.某市质监局在对赵某生产违法使用添加剂的饼干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有至少有()名,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标记正确答案:BA.一B.二C.三D.无要求8.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二)第八条第(二)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应取得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第三十九条“正式报纸需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三十天前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三十天前申请的,须经特别批准)。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版。正式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应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文种、开版等进行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编辑方针一致;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纸印数应与主报的印数一致(因特殊情况,临时增期印数需少于主报印数的,须经特别批准),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或借此提高报纸定价。非正式报纸不得临时增版、增期。报纸不得随意减版、减期(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引起的除外)。”修改为:“报纸需临时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三十天前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三十天前申请的,须经特别批准)。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版。报纸临时增期应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文种、开版等进行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编辑方针一致;临时增期的报纸印数应与主报的印数一致(因特殊情况,印数需少于主报印数的,须经特别批准)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或者借此提高报纸定价。报纸不得随意减期(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引起的除外)。”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保留、废止、
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公布日期】2009.01.22
•【字号】京新出法[2009]35号
•【施行日期】2009.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京新出法〔2009〕35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经对1990年至2007年期间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发布的17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31件,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46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5件。
现予印发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北京市版权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附件2: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附件3: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806622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29.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切实加强本市安全监管(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
(一)管理责任不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对所主管行业的安全工作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
2.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安全工作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组织开展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组织制定行业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行业安全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二)监管责任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除承担上述管理责任外,还需承担以下监管责任:1.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2.01.26•【文号】国新出发函〔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国新出发函〔2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现将《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新闻出版署2022年1月26日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结合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开展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新闻出版版权领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守正创新做好基层新闻出版版权管理工作的有益探索。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组织、指导和监督作用,认真抓好指引的贯彻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以公开促管理、促服务,提升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治理能力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县(市、区)及以下新闻出版版权领域政务公开工作。
三、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公开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两个一级事项,具体包括“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对非法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非法从事复制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非法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损害公共利益的有关著作权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等7个二级事项,并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进行明确,提供了开展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性标准框架。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06•【文号】新出厅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新出厅发〔2009〕1号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总署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行政审批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审批工作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办理、统一回复”的工作管理模式和“规范流程、限时办结、一次告知”的便民服务模式。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本规程第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图书、音像、电子、互联网出版单位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和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等登记项目的变更;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
(二)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国内媒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期刊出版单位登记地等登记项目的变更;报纸、期刊的创办和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期刊登记地等登记项目的变更。
(三)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等的变更。
(四)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含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
(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设立。
(六)开办手机文学、手机书刊业务。
(七)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
(八)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1990年5月10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报刊和出版社的通知》文件精神,我署发出了《关于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
从1990年1月15日起,全国出版社开始重新登记注册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有关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工作1.所有接到我署核准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批复文件的出版社,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持批复文件到所在地新闻出版局及时登记注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批复文件要严格核对,批复文件不得改变。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手续的工作要在5月底之前结束,并将出版社登记表、登记证各一份于6月20日前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3.《关于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第五项曾规定“经重新注册登记的出版社,每种正式出版物的版本记录页上必须注明出版社登记证号码”。
为统一执行有关“中国ISBN”前缀号的规定,关于版本记录页上加注“出版社登记号码”停止执行。
4.凡是停业整顿未结束,暂缓登记的出版社从1990年4月1日至9月底为缓登记期。
在此期间,除经批准的教材出版任务外,不得出版其他图书。
在此期间出版的其他图书,按非法出版物查处。
逾期未达到重新登记基本要求的出版社,由新闻出版署通知撤销社号。
5.今后,凡经新闻出版署批准更改社名或改变主办、主管单位的出版社都要到当地新闻出版局重新登记注册。
二、有关专业分工和出书范围问题1.所有出版社必须严格遵守专业分工,按照重新登记所核定的出书范围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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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重新颁发《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期刊
【发文字号】京新出法[2004]25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04.06.30
【实施日期】200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重新颁发《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
知
(京新出法[2004]255号)
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执法大队、信息中心,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对《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于2004年6月30日在我局网站()上公布。
请各许可部门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熟知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实施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程序。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我局原有的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认定、举办地方和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各区、县原有的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
鉴于此,原《程序规定》中设立的相应程序规定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即行废止。
这些取消事项的后续监管措施另行通知。
二、根据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新闻出版总署原有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等5项许可或者非许可事项的审批权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
鉴于此,我局已将原《程序规定》中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事项由审核程序调整为审批程序,其他4项新增事项将陆续制定程序规定并在网上公布。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局此次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将许可时限均缩短为20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请按法律规定执行。
但各许可部门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整各个岗位的许可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