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与管理-SOLAS补充内容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

solas公约中英文对照版本摘要:1.引言2.solas公约的背景与目的3.solas公约的内容概述4.中英文对照版本的具体内容5.solas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6.总结正文:1.引言作为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SOLAS公约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
为了更好地在我国贯彻实施这一公约,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背景、目的以及中英文对照版本的内容。
2.solas公约的背景与目的SOLAS公约全称为“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于1914年首次通过,至今已经过多次修订。
该公约的目的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国际标准和规则,以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航行效率以及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能力,从而降低海上事故的发生率,保障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以及防止海洋污染。
3.solas公约的内容概述SOLAS公约共分为13个章节,涵盖了船舶的设计、建造、设备、船舶操作、船员培训等多个方面。
主要内容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和布置;船舶的消防设备;救生设备;航行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安全;货物运输;船员培训和值班等。
4.中英文对照版本的具体内容本文将提供一个简化的中英文对照版本,以方便读者更好地理解SOLAS 公约的内容。
-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 第三章:救生设备- 第四章: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五章:航行设备- 第六章:货物运输- 第七章:船员培训与值班- 第八章:航行安全- 第九章:搜索与救助- 第十章: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第十一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二章:安全船舶回收- 第十三章:法律与技术援助5.solas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我国作为IMO的成员国,一直积极参与并推动SOLAS公约的实施。
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标准,以确保船舶在我国水域内的安全航行,并为实施SOLAS公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IMO的相关会议和活动,与其他成员国共同推动SOLAS公约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和实施。
《船长业务》第二章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公约和法规

第二章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公约和法规第一节 SOLAS 公约1.SOLAS公约强调,缔约国所属船舶,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才能从事国际航行。
对非缔约国船舶,保证不给予更为优惠的待遇。
SOLAS公约要求的检验为法定检验。
2.SOLAS公约要求船舶配备的证书通常称之为船舶安全证书。
船舶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分别为:DOC、SMC、ISSC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客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货船构造、设备、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均不超过5年。
所有安全证书都可以给予最多3个月的展期;发给短途航行船舶的证书未按规定展期的,可给予最多1个月的宽限期。
船舶安全证书在下列情况下终止有效:各种有关检验和检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或各种安全证书未按规定签署的;船舶变更船旗国(若在两缔约国间变更船旗,允许在3个月内换取新证书)。
1.适用公约的每艘船舶,应备有一份由主管机关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
为保证船员在安全事务上进行有效的操作,应确定一种工作语言并记入航海日志。
除非涉及通信的各方使用除英语外的同一语言,否则,英语应作为驾驶台的工作语言。
2.在开航前12小时内,船员应对操舵装置进行检查和测试。
检查和测试应该包括:按照所要求的操舵装置能力进行满舵操作;操舵装置及其连接部件的外观检查;驾驶台与舵机间通信手段的工作情况。
除日常检查和测试外,每3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操舵演习。
3.每艘500总吨及以上航行超过48小时的国际航行船舶应提交每日报告给公司。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船舶的位置,船舶的航线和速度,影响船舶航行或船舶正常安全营运的任何外部和内部情况的细节等。
船长在开航前应考虑到IMO制定的有关导则和建议,确保拟定航次已根据有关区域的相应海图和航海出版物作了计划。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只能用于人员的登离船。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放和引航员的登船,应由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
该驾驶员应安排和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
SOLAS-公约精解

SOLAS公约还规定了船上机器和设备的安全性要 求,包括设备的位置、固定、防护和标识等。
消防要求
01
02
03
消防设备和器材
SOLAS公约规定了船上必 须配备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 防泵、灭火水带等。
消防设施维护
SOLAS公约要求船上消防 设施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 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 态。
《SOLAS公约》进行重大 修订,引入了新的安全标 准和要求。
02
SOLAS公约主要内容
结构要求
01 船体结构
SOLAS公约规定了船体结构必须满足的强度要求, 包括船壳板、船底板、甲板和舷侧结构等。
02 货舱和压载舱
SOLAS公约对货舱和压载舱的结构也做出了规定, 要求满足一定的耐火、防水和防腐蚀等性能。
THANKS
感谢观看
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应实施对到港船舶的安全检查,核实船舶是否符合SOLAS公约的要求,并采取措 施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船舶。
国内实施情况
法律法规制定
各国政府根据SOLAS公约的要求, 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明确 船舶、船员和港口设施的安全要
求。
监管机构设置
各国政府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负责监督和执行国内法律法规,
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培训与教育
各国政府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资源,提高船员和港口工作人员
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与挑战
技术和资源限制
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面临技术和资源 的限制,难以全面实施SOLAS公约的
所有要求。
港口国监督力度不一
不同国家的港口国监督力度可能存在 差异,导致一些船舶在某些港口可能
船舶安全与管理-SOLAS补充内容

SOLAS 各章节的主要内容摘录SOLAS公约条款第8条,“默示条款”条款使决议生效周期加快。
也即一反过去决议要被大多数成员国通过后才被接受,而是在某一日期前没有收到一定数量的反对即行接受和生效。
一个决议从通过到接受到生效,一般周期为两年半,除非另有特别的约定。
SOLAS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条款生效(第五条):1992年2月1日语言:阿拉伯,中,英,法,俄,西班牙文。
SOLAS附则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A部分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第二条主管机关:船期国政府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国际航行系指由使用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乘客系指非船长和船员,或在船长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与该船业务的其它人员和1周岁以下的儿童。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货船系指非客船的船舶液货船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核能船舶周年日期系指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得每年的该月该日第三条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舰艇和运兵船/小于500总吨的货船/非机动船/制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的游艇/渔船不适用于北美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度线的船舶B部分第六条主管机关对船舶检查和检验应有主管机关的官员执行,但主管机关可将检查和检验委托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
需授权,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受到港口国有关当局请求时,进行检查和检验。
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有权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主管机关保证检查和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此为义务。
第七条客船与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12个月)初次检验/换证检验/附加检验第八条货船安全设备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定期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第九条货船无线电设备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第十条货船结构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中间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五年内船底外部至少进行2次检验,间隔不超过36个月第十一条检验的维持检验完成后,非经主管机关认可,不得变动。
solas国际公约内容

solas国际公约内容
SOLAS 国际公约是一项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它由各缔约国政府制订并实施。
该公约于 1974 年颁布,取代了 1960 年签订的伦敦公约,是目前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的公约之一。
SOLAS 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 船舶及设备: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包括船舶结构、设备、救生设备、通讯设备等方面。
- 船员操作:公约要求船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 公司和船旗国:公约要求公司和船旗国必须承担船舶安全运营的责任,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监管制度。
- 人命安全:公约强调了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SOLAS 国际公约的内容包括船舶安全标准、船员技能要求、公司和船旗国责任等方面,旨在保障海上人命安全。
各缔约国政府必须实施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颁布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
同时,SOLAS 国际公约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海上安全形势。
solas 规则

solas 规则
Solas则,也称为国际海事法规,是海洋法律体系的基石,最初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在1974年通过Solas议(全称为国际海事局安全规则)而制定的。
Solas则旨在为船舶和海洋环境提供最高安全标准,其中包括船舶内部、船舶外部和船舶安全的内容。
它规定了船舶的结构、海图、航行程序以及船只的设备使用等,以确保船只的安全和可靠性。
一般来说,Solas则规定了一系列技术规范和操作要求,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可靠的航行。
Solas则规定了每艘船舶的安装和操作必须遵守的设备要求,主要包括:
1.舶安全设备:船舶必须具备适当的防火和安全设备,以确保船舶安全行驶。
2.舶保护设备: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船舶护航设备,以保护船员和船只免受损坏。
3.舶维护设备:船舶必须安装足够的船舶维护设备,以确保船只和它的内部设备得到充分的保护。
4.制设备:船舶必须安装必要的控制设备,以确保船只在航行中得到恰当的控制。
此外,Solas则还要求船舶必须有足够的船员数量,船员要具备必要的技能和能力,监控船舶的安全状况。
Solas则也规定了各类船只不得进入某些海区的限制,以及航行
时的通行规定,限制了船舶的航行线路和航行时间。
此外,它还规定了船舶在航行时必须遵守的安全与保护措施。
总之,Solas则是国际海事法律体系的基石,它规定了船舶的结构、海图、航行程序以及船只的设备使用的一系列要求,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可靠性,有利于维护海洋安全秩序,确保船只和它们的乘客在航行过程中安全,确保整个海洋环境更加安全。
(安全生产)船舶安全与管理SOLAS补充内容

SOLAS 各章节的主要内容摘录SOLAS公约条款第8条,“默示条款”条款使决议生效周期加快。
也即一反过去决议要被大多数成员国通过后才被接受,而是在某一日期前没有收到一定数量的反对即行接受和生效。
一个决议从通过到接受到生效,一般周期为两年半,除非另有特别的约定。
SOLAS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条款生效(第五条):1992年2月1日语言:阿拉伯,中,英,法,俄,西班牙文。
SOLAS附则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A部分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第二条主管机关:船期国政府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国际航行系指由使用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乘客系指非船长和船员,或在船长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与该船业务的其它人员和1周岁以下的儿童。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货船系指非客船的船舶液货船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核能船舶周年日期系指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得每年的该月该日第三条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舰艇和运兵船/小于500总吨的货船/非机动船/制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的游艇/渔船不适用于北美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度线的船舶B部分第六条主管机关对船舶检查和检验应有主管机关的官员执行,但主管机关可将检查和检验委托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
需授权,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受到港口国有关当局请求时,进行检查和检验。
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有权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主管机关保证检查和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此为义务。
第七条客船与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12个月)初次检验/换证检验/附加检验第八条货船安全设备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定期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第九条货船无线电设备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第十条货船结构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中间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五年内船底外部至少进行2次检验,间隔不超过36个月第十一条检验的维持检验完成后,非经主管机关认可,不得变动。
船舶安全与管理SOLAS补充内容

船舶安全与管理SOLAS补充内容SOLAS公约条款第8条,“默示条款”条款使决议生效周期加快。
也即一反过去决议要被大多数成员国通过后才被同意,而是在某一日期前没有收到一定数量的反对即行同意与生效。
一个决议从通过到同意到生效,通常周期为两年半,除非另有特别的约定。
SOLAS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条款生效(第五条):1992年2月1日语言:阿拉伯,中,英,法,俄,西班牙文。
SOLAS附则的要紧内容第一章,总则A部分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第二条主管机关:船期国政府认但是指经主管机关认可国际航行是指由使用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者与此相反的航行乘客是指非船长与船员,或者在船长以任何职位从事或者参与该船业务的其它人员与1周岁下列的儿童。
客船是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货船是指非客船的船舶液货船渔船是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者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核能船舶周年日期是指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得每年的该月该日第三条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舰艇与运兵船/小于500总吨的货船/非机动船/制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的游艇/渔船不适用于北美五大湖与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与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度线的船舶B部分第六条主管机关对船舶检查与检验应有主管机关的官员执行,但主管机关可将检查与检验委托指定的验船师或者认可的组织。
需授权,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受到港口国有关当局请求时,进行检查与检验。
验船师或者认可的组织有权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主管机关保证检查与检验的全面性与有效性,此为义务。
第七条客船与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12个月)初次检验/换证检验/附加检验第八条货船安全设备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定期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第九条货船无线电设备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第十条货船结构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中间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五年内船底外部至少进行2次检验,间隔不超过36个月第十一条检验的维持检验完成后,非经主管机关认可,不得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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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 各章节的主要内容摘录SOLAS公约条款第8条,“默示条款”条款使决议生效周期加快。
也即一反过去决议要被大多数成员国通过后才被接受,而是在某一日期前没有收到一定数量的反对即行接受和生效。
一个决议从通过到接受到生效,一般周期为两年半,除非另有特别的约定。
SOLAS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条款生效(第五条):1992年2月1日语言:阿拉伯,中,英,法,俄,西班牙文。
SOLAS附则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A部分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第二条主管机关:船期国政府认可系指经主管机关认可国际航行系指由使用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乘客系指非船长和船员,或在船长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与该船业务的其它人员和1周岁以下的儿童。
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货船系指非客船的船舶液货船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核能船舶周年日期系指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得每年的该月该日第三条本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舰艇和运兵船/小于500总吨的货船/非机动船/制造简陋的木船/非营业的游艇/渔船不适用于北美五大湖和航行于圣劳伦斯河东至罗歇尔角与安提科斯提岛西点间所绘的直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水域至西经63度线的船舶B部分第六条主管机关对船舶检查和检验应有主管机关的官员执行,但主管机关可将检查和检验委托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
需授权,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受到港口国有关当局请求时,进行检查和检验。
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有权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主管机关保证检查和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此为义务。
第七条客船与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12个月)初次检验/换证检验/附加检验第八条货船安全设备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定期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第九条货船无线电设备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年度检验/附加检验第十条货船结构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5年)/中间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五年内船底外部至少进行2次检验,间隔不超过36个月第十一条检验的维持检验完成后,非经主管机关认可,不得变动。
通知检验。
第十二条证书的签发和签署客船发给客船安全证书货船发给构造/设备/无线电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免除证书主管机关对证书负责,不管是其或授权的机构或个人签发。
第十四条证书有效期客船发给客船安全证书12个月货船发给构造/设备/无线电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五年换证后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算。
换证检验后不能签发新证书,可在现有证书上签署继续有效5个月,如在检验的港口,可延期3个月,到检验港口后,换证后才可开航。
有效期从前证书期满时计算。
未按规定进行展期,主管机关可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未能按照要求进行检验,证书失效。
第十九条控制港口国主管官员有理由确信证书不符合时,应该承认。
第二章第一部分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3条定义(摘录)辅助操舵装置(AUXILIARY STEERING GEAR)系指如主操舵装置失效时操纵船舶所必需的设备,它不属于主操舵装置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舵柄,舵扇或作同样用途的部件瘫船状态(DEAD SHIP CONDITION)系指由于缺少动力,致使主推进装置,锅炉和辅机不能运转的状态载重量(DEADWEIGHT)系指船舶在比重1.025的海水中,对应于所勘划的夏季载重线的排水量与该船空船排水量之差,以吨计。
空船排水量(LIGHTWEIGHT)没有货物,藏柜内无燃油,润滑油,压载水,淡水, 锅炉给水,消耗物料。
且无乘客,船员及其行李物品时的排水量,以吨计A-1 部分船舶结构海水压载舱1998年7月1日或以后的油轮和散货船,所有专用压载舱应有一个有效的防腐系统,例如硬保护涂层或等效物。
这些涂层宜为浅色。
该防腐系统的选择,应用和维护方法应根据本组织通过的指南,经主管机关批准,也可使用牺牲阳极。
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载重量不小于20000吨的每艘液货船,应在其首尾配备应急拖带装置。
该装置应始终在被拖船主动力失效时迅速展开并且容易与拖船联系。
船舶结构通道手册船上用于全面检查,近观检查和测厚用的通道,应列于船舶结构通道手册中并经主管机关批准一般技术规定最小的净孔尺寸应不小于600mm X 600mmB 部分分舱与稳性当船舶在正浮位置时,动力滑动门应能从驾驶台的总控制台于不超过60秒内同时关闭。
任何动力滑动门的操纵,无论是动力还是手动式,均应能在船舶向任一舷横倾至15度时将门关闭。
门的最大净开口宽度一般还应限制为1.5米。
船舶正浮时,从们开始移动到完全关闭的时间,在任何情况下应不少于20秒或不大于40秒,应有两个独立动力源,应有足够的能量,能在不利的15度横倾时至少操纵该门3次,即关闭-开启-关闭客船至少应有3台动力泵与舱底总管相连,其中1台可由推进机械带动。
舱底总管的尺寸有要求。
货船至少应设有与主舱底排水系统相连的2台动力泵,其中1台可由推进机械带动破损控制图(DAMAGE CONTROL PLAN)客船应有永久性固定显示客船破损控制图干货船(1992年2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应在驾驶台固定显示或可随时使用的控制图C部分机器设备主推进装置和船舶推进与安全必须的所有辅机,均应设计安装于船上后,在船舶正浮以及向任一舷横倾至15度和向任一舷横摇至22.5度,并同时首或尾纵摇7.5度时,能正常工作操舵装置主操舵装置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5度,以及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秒内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0度为满足上述要求,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要求舵柄处的舵杆直径超过120MM时的要求辅助操舵装置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节前进时(取大者),在不超过60秒内将舵自一舷15度转至另一舷15度为满足上述要求,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要求舵柄处的舵杆直径超过230MM时的要求主操舵装置能由两个独立的控制系统控制,并能在驾驶台操作舵角位置应在驾驶台显示,并独立于操舵装置控制系统,能在舵机舱内辨认出来D部分电气装置客船应急电源应设有一独立的应急电源对下列处所供电36小时应急照明每一应急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和舷侧/通达集合地点与登乘地点的走廊,梯道和出入口所有服务和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出入口和载人电梯/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电版和应急配电版处/储藏消防员装备的所有处所/操舵装置处/消防泵,喷水泵,应急舱底泵以及它们的电动机启动位置对下列设备供电36小时航行灯其它信号灯甚高频无线电装置主频无线电装置船舶地面站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消防泵自动喷水泵对下列设备供电36小时,以可由蓄电池独立供电,紧急情况下的所有船内通信设备航行设备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门的吸持和释放系统用于断续操作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报警按钮和船内信号对下列设备供电0.5 小时,动力操作的水密门电梯/电梯逃生应急装置定期从事短途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调短至,但应不少于12小时应急电源为发电机时,1。
有适当的原动机驱动,有独立的燃油供给,燃油闪点不低于43摄氏度2。
主电源有故障时能自动启动,并应自动与应急配电版接通,应急设备也应自动转由应急发电机组供电,原动机的自动启动系统及其特性,应能尽快地在最多45秒内使应急发电机安全和实际可行地承载起额定载荷。
为蓄电池时,1。
承载应急负荷而不必再充电,在供电期间电压下降在+/-12%以内2。
主电源故障时,自动与应急配电版接通应急发电机及其原动机和任何蓄电池组在船舶正浮和横倾达到22。
5度或首尾纵倾达到10度时,能全额定功率供电对整个应急系统进行定期试验,包括自动启动装置试验货船应急电源应设有一独立的应急电源每一应急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和舷侧供电3小时对下列处所供电18小时应急照明所有服务和居住处所的走廊,梯道,出入口和载人电梯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电版和应急配电版处储藏消防员装备的所有处所操舵装置处消防泵,喷水泵,应急舱底泵以及它们的电动机启动位置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的所有货泵舱内对下列设备供电18小时航行灯其它信号灯甚高频无线电装置主频无线电装置船舶地面站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消防泵自动喷水泵对下列设备供电18小时,以可由蓄电池独立供电,紧急情况下的所有船内通信设备航行设备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门的吸持和释放系统用于断续操作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报警按钮和船内信号应急发电机作为动力源对消防泵供电18小时,定期从事短途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调短至,但应不少于12小时应急电源为发电机时,1。
有适当的原动机驱动,有独立的燃油供给,燃油闪点不低于43摄氏度2。
主电源有故障时能自动启动,并应自动与应急配电版接通,应急设备也应自动转由应急发电机组供电,原动机的自动启动系统及其特性,应能尽快地在最多45秒内使应急发电机安全和实际可行地承载起额定载荷。
为蓄电池时,1。
承载应急负荷而不必再充电,在供电期间电压下降在+/-12%以内2。
主电源故障时,自动与应急配电版接通应急发电机及其原动机和任何蓄电池组在船舶正浮和横倾达到22。
5度或首尾纵倾达到10度时,能全额定功率供电对整个应急系统进行定期试验,包括自动启动装置试验第二章第二部分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A级分隔系指由符合下列衡量标准的舱壁与甲板所组成的分隔它们用钢或其他等效的材料组成,有适当的防桡加强它们用认可的不燃材料隔热,使之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的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初始温度升高不超过140摄氏度,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升高不超过180摄氏度。
“A-60”级60分钟“A-30”级30分钟“A-15”级15分钟“A-0”级0分钟在1小时内的标准耐火试验至结束时能防止火焰通过B级分隔系指由符合下列衡量标准的舱壁,甲板,天花板或衬板所组成的分隔它们用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使之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的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初始温度升高不超过140摄氏度,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升高不超过225摄氏度。
“B-15”级15分钟“B-0”级0分钟在0.5小时内的标准耐火试验至结束时能防止火焰通过燃油使用的限制不得使用闪点低于60摄氏度的燃油应急发电机可使用闪点不低于43摄氏度的燃油应急消防泵发动机和位于A类机器处所以外的辅机供油,可使用闪点低于60摄氏度但不低于43摄氏度的燃油国际通岸接头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有至少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国际国际通岸接头,可接于船舶任何一舷。
消防栓最低压力客船4000总吨以上0.40N/MM24000总吨以下0.30N/MM2货船4000总吨以上0.27N/MM24000总吨以下0.25N/MM2但是最大压力不得超过经证实可有效控制的消防水带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