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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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和保护,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实际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社有出资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社有独资企业、社有独资公司以及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和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社等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社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各级供销合作社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1.第五条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保值增值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办社宗旨,做大做强社有出资企业,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现社有资产效用最大化;(二)依法合规原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职责,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有效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尊重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三)市场机制原则。

重视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优化社有资产布局和结构,增强社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四)权责对等原则。

实行权利、责任和利益相统一,提高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调动相关利益主体的积极性。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实行管理、监督与运营相分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协调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展和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四)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五)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机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推荐全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二)提出向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引言概述:供销合作社是一种由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农民的共同利益和经济发展。

作为供销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份,社有资产管理规章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和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的内容和要点。

一、资产登记管理1.1 确定资产的范围和类别:供销合作社应明确社有资产的范围和类别,包括土地、建造物、设备、机械、交通工具等。

1.2 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明确资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并对资产进行详细的登记和分类管理。

1.3 定期盘点和更新资产信息:合作社应定期对社有资产进行盘点和更新,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资产使用和维护2.1 制定资产使用规定:合作社应制定资产使用规定,明确资产的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和使用责任,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

2.2 建立资产维护制度:合作社应建立资产维护制度,明确资产维护的责任和流程,定期检查和维护资产,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2.3 加强资产保险和保护:合作社应购买适当的资产保险,确保资产在自然灾害、事故等意外情况下得到及时赔偿和保护。

三、资产处置和变现3.1 制定资产处置程序:合作社应制定资产处置程序,明确资产的处置权限和程序,确保资产的合法处置和变现。

3.2 定期评估资产价值:合作社应定期对社有资产进行评估,及时了解资产的价值和变动情况,为资产处置和变现提供参考依据。

3.3 合理选择资产处置方式:合作社应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合理选择资产处置方式,确保最大化地实现资产的价值。

四、资产监督和审计4.1 建立资产监督机制: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资产监督机制,明确资产监督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4.2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合作社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检查资产管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4.3 接受外部审计和监督:合作社应接受外部审计和监督,增强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资产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雅安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雅安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雅安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雅安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增强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管理,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5号、国务院国发(1999)5号,总社供销社财字(2004)18号以及省委、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办法。

第一条社有资产的概念、范围:社有资产指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对所属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所属企业改制后的剩余资产以及依法规定的由供销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包括土地、房屋、投资、股份、办公设备和运输设备等。

第二条汇集科目列帐原则:凡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单位金额超过一定数额者均以资产科目列帐。

第三条监管:(一)市供销社主任是市社社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社有资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履职尽责,维护社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要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并按下列类别、由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投资及股份由社有资产管理科负责管理;办公设备设施、运输设备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资产的收益、监督工作由财务科负责。

第四条建档建卡:社有资产取得后,即归所属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进行财务处理,管理部门予以分类编号建档建卡。

第五条增值、营造、修缮处理: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由所属部门提出预算或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行政办公会讨论、由社领导研究决定实施。

第六条租赁或外借管理:社有资产出租或外借,所属管理部门应按程序报社领导核准后方可办理。

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财务部门以备核对。

第七条减损管理:社有资产拟报废或出售,应由所属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拟定报废或出售报告、方案,送社主要领导审核,经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想要知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新内容吗?下文是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展和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四)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五)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机制,依照有关的建议;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三)提出向参股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供销社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供销社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供销社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直属公司、厂、直管基层供销社(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社有资产收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文件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社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决定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社有资产属于各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三条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四条各企业经营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任务。

第五条各企业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第六条各企业按规定向上级社报告社有资产运营情况,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各企业认真做好社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综合评价等工作,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第八条企业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经济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供销合作社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第九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供销合作社有权抵制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等的不法行为。

因城镇建设、道路拓宽需要拆迁或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尽量要求建设单位按当地城建统一规划要求,安排供销合作社在原有的地段自行建设,确实无法安排供销合作社自建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或安排适当的地段还建,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制、改革。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一、总则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为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合作社的财产安全,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益而制定的。

本规章适合于所有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管理。

二、资产管理机构1. 供销合作社应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社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2. 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资产的登记、评估、分类、处置等工作,并定期向合作社理事会和社员大会报告资产管理情况。

三、资产登记与评估1. 供销合作社应对社有资产进行登记,建立资产档案,包括资产名称、规格、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

2. 资产评估应定期进行,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资产分类与管理1. 供销合作社应根据资产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2. 固定资产应建立相应的折旧和更新制度,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3. 流动资产应建立相应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4. 无形资产应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保资产的合法权益。

五、资产处置1. 供销合作社应定期对闲置、报废或者无效的资产进行清理和处置。

2. 资产处置应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进行,确保合法、公正、公平。

3. 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出售、转让、捐赠、报废等,应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和合作社的需要进行选择。

六、资产监督与审计1. 资产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社有资产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合作社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合作社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职等。

2. 对于严重违反资产管理规定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合作社应报警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八、附则1. 本规章的解释权归供销合作社所有,合作社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2. 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所有合作社应严格按照规章进行社有资产的管理。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供销财字〔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财字〔202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为加强和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修订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经总社七届理事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和2020年第3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2月4日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供销社对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护和增值资产,经市供销社董事会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供销社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有资产指市供销社所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章资产管理原则第四条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市供销社的社有资产。

(二)加强市供销社资产投资的风险控制和经济效益评估。

(三)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增加市供销社的收入。

(四)加强市供销社资产价值的保护和增值。

第三章资产管理机构第五条市供销社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和流程,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年度资产管理计划和预算,监督执行情况。

(三)对市供销社的社有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和登记,并建立资产档案。

(四)定期对社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监督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和经济效益。

(六)监督对外招商引资和资产处置的程序和规范。

(七)观察和分析市场状况,提出合理的资产配置建议。

(八)协助董事会进行资产决策和风险评估。

第四章资产管理流程第七条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资产盘点和登记1. 每年年初,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社有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和登记,确保资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盘点和登记结果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确认,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资产评估1. 每年年底,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社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

2. 资产评估结果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确认,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资产配置和投资1. 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状况和经济效益,提出合理的资产配置建议。

2. 资产配置和投资应经过董事会批准,并按照相关程序和规范进行。

(四)资产处置和交易1.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组织社有资产的处置和交易。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逐渐认识到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作为联合组织,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存在市场竞争、内部管理不规范和资金缺乏等问题,一些供销合作社出现了盲目扩张、不良资产、财务问题等,给社会和农民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针对这些问题,《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应运而生,为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农民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总则《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管理,促进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的供销合作社。

二、思路与措施1.思路该办法要求各级商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充分认识社有资产的重要性和价值,明确社有资产分配的基本原则,做好社有资产的分类管理和利益分配。

2.措施(1)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分类管理。

根据《供销合作社条例》的规定,把社有资产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共有资产,包括社员出资的共有基金和社员赋值资产;另一类是集体资产,包括供销合作社及其联合组织经营、管理和服务所形成的业务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2)加强利益分配制度为了强化社有资产管理,该办法规定了加强利益分配制度的具体措施。

首先,要根据《供销合作社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产权份额的比例分配供销合作社的红利和收益;其次,要完善决算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用途、预算等方面的要求,并开展监督检查,确保经营业绩真实可信。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社有资产投资收益的管理,规定了职工福利制度,确保了合法权益。

(3)严格落实社有资产的安全保管社有资产的安全保管是供销合作社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

该办法明确了社有资产的保管责任人,要求保管人严格遵守社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和正常生产,避免资金损失和不良后果。

(4)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办法还规定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的职责,明确了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针对涉及职务、业务、经济、用途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供销合作社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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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和保护,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实际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社有出资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社有独资企业、社有独资公司以及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和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社等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社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各级供销合作社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1第五条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保值增值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办社宗旨,做大做强社有出资企业,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现社有资产效用最大化;(二)依法合规原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职责,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有效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尊重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三)市场机制原则。

重视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优化社有资产布局和结构,增强社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四)权责对等原则。

实行权利、责任和利益相统一,提高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调动相关利益主体的积极性。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实行管理、监督与运营相分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协调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管理社有资产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级社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优化社有资产布局和结构,提高社有资产运营效益;(二)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出资企业章程,对社有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出资人权益;(三)推进社有出资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监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管理现代化;2(四)建立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培养德才兼备、敬业高效的社有出资企业管理团队;(五)建立健全社有资产基础管理、绩效考核和奖惩等制度,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资的集团公司或社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统称运营主体)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实行企业化运作、集团化管理。

第九条设立社有资产运营主体的,由运营主体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对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运营主体对本级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的监督管理,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理事会规定须经本级理事会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报告本级理事会批准。

运营主体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重要事项,由本级理事会通过制定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第十条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县级供销合作社根据县域实际情况,可以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整合集聚社有资产和社会资源,推进基层社并购重组、做实做强。

第十一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维护社有出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社有出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社有资产运营主体、社有出资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落实社3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接受供销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定期向本级社理事会、监事会报告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财务状况,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进行收益分配,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产权管理第十三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依据资产来源和构成情况,下列资产归属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一)按照合作社原则吸收的社员股金、成员社股金及合作发展基金;(二)供销合作社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三)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享受的财政扶持及税收优惠所形成的资产;(四)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及其他合法方式划归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五)上级社拨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赞助、捐赠形成的资产;(六)对企业的出资以及按照出资额应享有的资产权益;(七)兼并、购买股权(产权、无形资产)所形成的资产;(八)依法拥有的专利、商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属于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

第十四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加强对本级供销合作社所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无形资产等各类财产权的管理。

认真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4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负责办理,或授权出资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合作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效的资本投入和退出机制,推动资本合理流动,提高配置效率。

推进系统内企业间联合、兼并和重组,引入社会资本和战略投资者参股、控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十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出资,除依法变更登记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七条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平调、无偿占用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出资企业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资产的完整性。

因市政、城乡规划、交通设施扩建及水利建设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谁拆迁谁还建、就近复建,或按公允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的有争议资产,在依法界定产权之前仍由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章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十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社有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任免社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任免社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5事,批准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选;(三)向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建议人选。

第二十条供销合作社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品行;(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管理者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

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

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二条供销合作社向出资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企业管理者职责;(二)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出资人权益;(三)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理事会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四)接受供销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及时汇报履行职责的情况,定期报告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五)忠实勤勉,恪尽职守,廉洁自律。

6第二十三条社有出资企业管理者实行任期制。

大中型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分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未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社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其本人和直系亲属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同的业务或持有关联企业的股权期权。

第二十四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社有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任命和委派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建立科学合理、可追溯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主要考核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等内容,重点考核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上缴资产收益等财务指标。

由供销合作社根据企业不同情况与企业管理者协商确定经营责任,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依据经营目标责任书和审计结果对企业管理者进行业绩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年度考核以经济效益和资产质量为重点,任期考核以资本净积累为重点。

第二十五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建立灵活有效的奖惩机制,强化对企业管理者和供销合作社履行出资人职责工作人员的激励约束。

(一)建立企业管理者薪酬动态管理制度。

逐步推行年薪制,实行经营业绩与薪酬挂钩;(二)鼓励企业管理者持有本企业股份,业绩特别优秀的可给予期权奖励;(三)采取有效调动企业管理者积极性的其他奖励措施;(四)上级社对下级社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评并决定奖励。

各级供销合作社对本级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并决定奖励;7(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违反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企业管理者和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关系社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需要经过供销合作社理事会集体决定方可组织实施,或须提交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的事项。

(一)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经营计划、修改企业章程;(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设立或撤并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四)发行企业债券;(五)进行重大投融资,对外提供借款、担保、捐赠和资产抵押;(六)重大资产转让、处置或核销;(七)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八)企业管理者薪酬;(九)企业重大法律纠纷;(十)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和运营主体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管理和报告制度。

根据掌控有力、管理适度的原则,明确规定需要审批或备案事项范围、报告程序和相关责任。

8第二十八条社有独资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的,经充分论证和企业经营班子或董事会讨论后,以书面形式报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九条社有控股、参股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的,企业社有股权代表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报告,并按照理事会的指示在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出资企业处置重大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及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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