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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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汉代法律制度

《韩非子·五蠹》: 韩非子·五蠹》
直躬, 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 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 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 仲尼以为孝, ‘吾有老父,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 举而上之” 举而上之”。 结论: 结论: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 ……父 “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父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四、汉律的特点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1、一些法律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 2、司法中以儒家理论为指导,实行“春秋 决狱” 决狱”。 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3、以儒家经典解释法律。
第五章要点内容的理解与思考 1.基本概念: 德主刑辅;《九章律》; 上请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 秋冬行刑;《春秋》决狱 2.汉初法制思想及其对封建时代的重大影响。 3.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及其意义。 4.汉代法律儒家化特点的表现。 5.汉代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6.引经决狱制度评析。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 张咏知杭州。杭有富民,病将死,其子三岁,富民命 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 他日分财, 其婿主家赀,而遗以书曰:‘他日分财,以十之三与 而七与婿。 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 子,而七与婿。’其后子讼之官,婿持父书诣府。咏 阅之,以酒酬地曰: 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 阅之,以酒酬地曰:‘汝之妇翁,智人也!时子幼, 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 故以子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乃命三分其财与 而子与七。 婿,而子与七。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汉代中央审判机关是由皇帝、廷尉、丞相、御史 大夫组成 。
廷尉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 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是郡县两级,郡守、县令兼理 司法 。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和劾 (二)录囚
三、春秋决狱
(一)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兴起 1、概念。
春秋决狱又称“春秋折狱”、“引经断狱”、 “引经决狱”、“经义断狱”。它是西汉武帝 时期儒家学者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判案断狱 的方法。就是以儒家思想作为审判案件的指导 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 家经典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
御史府系统 丞相司直系统 司隶校尉系统
2、地方监察机关
全国分为十三州部,即十三个监察区,每个 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可“以六条问 事” 。 在郡一级设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的监察 。 在县一级设置了地方最低级监察官员廷掾, 廷掾负责监察各乡吏员。
第三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左官律》、《沈命法》等单行法规。
(二)法律形式
律 令 科 比
第二节 汉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原则
1、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
2、关于长幼减免刑罚原则 3、关于亲属相隐原则(亲亲得相首匿)
(二)刑罚制度及改革
1、汉代的刑罚制度
死刑:弃市、腰斩、枭首。 肉刑:墨、劓、剕、笞、宫等 。 徒刑: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 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 财产刑:罚金、赎刑。 徙边刑: 禁锢:
2、春秋决狱的作用
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 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 对封建法律中有悖人情之处有所纠正。 在量刑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是儒家学派试图限制皇权膨胀的一种努力。 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廷尉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 同时审理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是郡县两级,郡守、县令兼理 司法 。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和劾 (二)录囚
三、春秋决狱
(一)春秋决狱的概念和兴起 1、概念。
春秋决狱又称“春秋折狱”、“引经断狱”、 “引经决狱”、“经义断狱”。它是西汉武帝 时期儒家学者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判案断狱 的方法。就是以儒家思想作为审判案件的指导 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 家经典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
御史府系统 丞相司直系统 司隶校尉系统
2、地方监察机关
全国分为十三州部,即十三个监察区,每个 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可“以六条问 事” 。 在郡一级设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的监察 。 在县一级设置了地方最低级监察官员廷掾, 廷掾负责监察各乡吏员。
第三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左官律》、《沈命法》等单行法规。
(二)法律形式
律 令 科 比
第二节 汉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原则
1、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
2、关于长幼减免刑罚原则 3、关于亲属相隐原则(亲亲得相首匿)
(二)刑罚制度及改革
1、汉代的刑罚制度
死刑:弃市、腰斩、枭首。 肉刑:墨、劓、剕、笞、宫等 。 徒刑: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 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 财产刑:罚金、赎刑。 徙边刑: 禁锢:
2、春秋决狱的作用
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 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 对封建法律中有悖人情之处有所纠正。 在量刑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是儒家学派试图限制皇权膨胀的一种努力。 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5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二)地方行政体制
1、郡国并行制(汉初) 郡国并行制(汉初) 2、削藩 汉景帝:晁错“削藩” (1)汉景帝:晁错“削藩” 汉武帝: 推恩令” (2)汉武帝:“推恩令” 附益律》 阿党附益之法) 左官律》 《附益律》(阿党附益之法)、《左官律》 —基本解除封国对中央的威胁 由郡、县两级到州、 县三级制(东汉) 3、由郡、县两级到州、郡、县三级制(东汉)
25
亲亲得相首匿 首匿: 首匿:首谋隐匿 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外, 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外, 之间 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其中: 其中: 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 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 事责任。 事责任。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儒法合流与封建法制的发展 第三节 汉代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思考题
1
本章重点
汉代主要法律形式 及相互关系 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汉代的刑罚改革 汉代的司法制度
2
第一节 概
述
汉代法制的特点: 汉代法制的特点: 西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 一、西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独尊儒术,逐步 确立了“德主刑辅” 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 形成了以律为主体、 二、形成了以律为主体、多种法律形式并存的法律 体系, 体系,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模式 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超越野 蛮、走向文明的里程碑 推行重农抑商政策, 四、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从根本上满足了农业社会 的稳定需要, 的稳定需要,同时也遏制了商品经济和法制发展的 生机 3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13
其中文景刑制改革,贡献甚大。 该改革源于缇萦为父求情。
(淳于)缇萦
文帝(刘恒)
景帝(刘启)
14
第一、废除肉刑、保留宫刑、减少死刑
肉刑:黥、劓、剕(刖、膑)、宫
文帝废肉刑:
黥
髡钳城旦舂(5年徒刑)
劓
笞(300)
斩左趾 剕 斩右趾
笞(500) 弃市
结果:死得更多
宫:未改
死:减少,
改“磔”为“弃市”
17
三、主要罪名的制定
第一类:危害皇权之罪 不忠(要求“尊尊”) 阿党、附益、左官、酎金、事国人过律、僭越、
出界等——对付诸侯
伴君如伴……
18
不敬、大不敬、擅入宫门、泄露朝密、非议先帝、 诽谤政治、攻击皇帝近侍、怠慢皇帝御物(牲畜、玉杖 等)——对付乱贼
(乱党)群饮酒、首匿(乱党) 、见知故纵(乱党) 等——对付叛贼
其他13个州监察机关——刺史
东汉:郡县二级制
州郡县三级制
州(部)(刺史)已壮大为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关
31
23
家庭:世代同堂,休言析产;子不孝,弃市 继承:a、宗祧制(综合的法定继承)
(其中官职、爵位继承,须嫡长子, 财产继承,不份嫡庶,子女均分) b、遗嘱继承(“遗令”、“先令书”)
收养:太监可收养子
评:世代同堂 政治目的:皇帝借助家长,国家借助家
庭,加强父权 实际结果:可能导致子能弱化
24
第四节 汉朝司法制度
5
“比”之流行: 第一、生活复杂多变的必然 秦之于战国,汉之于秦,元之于宋……
第二、法律儒家倾向的必然 引经决狱——董仲舒、应劭(儒经进司法) 引经注律——杜周、杜延年、郑玄(儒经进立法)
董仲舒
其中文景刑制改革,贡献甚大。 该改革源于缇萦为父求情。
(淳于)缇萦
文帝(刘恒)
景帝(刘启)
14
第一、废除肉刑、保留宫刑、减少死刑
肉刑:黥、劓、剕(刖、膑)、宫
文帝废肉刑:
黥
髡钳城旦舂(5年徒刑)
劓
笞(300)
斩左趾 剕 斩右趾
笞(500) 弃市
结果:死得更多
宫:未改
死:减少,
改“磔”为“弃市”
17
三、主要罪名的制定
第一类:危害皇权之罪 不忠(要求“尊尊”) 阿党、附益、左官、酎金、事国人过律、僭越、
出界等——对付诸侯
伴君如伴……
18
不敬、大不敬、擅入宫门、泄露朝密、非议先帝、 诽谤政治、攻击皇帝近侍、怠慢皇帝御物(牲畜、玉杖 等)——对付乱贼
(乱党)群饮酒、首匿(乱党) 、见知故纵(乱党) 等——对付叛贼
其他13个州监察机关——刺史
东汉:郡县二级制
州郡县三级制
州(部)(刺史)已壮大为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关
31
23
家庭:世代同堂,休言析产;子不孝,弃市 继承:a、宗祧制(综合的法定继承)
(其中官职、爵位继承,须嫡长子, 财产继承,不份嫡庶,子女均分) b、遗嘱继承(“遗令”、“先令书”)
收养:太监可收养子
评:世代同堂 政治目的:皇帝借助家长,国家借助家
庭,加强父权 实际结果:可能导致子能弱化
24
第四节 汉朝司法制度
5
“比”之流行: 第一、生活复杂多变的必然 秦之于战国,汉之于秦,元之于宋……
第二、法律儒家倾向的必然 引经决狱——董仲舒、应劭(儒经进司法) 引经注律——杜周、杜延年、郑玄(儒经进立法)
董仲舒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朝旳法律制度
(公元前223年—223年)
学习要点:本章要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封建法 律儒家化旳新局面旳发展走向和特点。详细体 现为汉朝前后不同旳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 旳变化等。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二、汉朝旳立法概况 三、汉朝时律学旳发展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 五、汉朝旳司法制度
五、司法制度(二)
(二)诉讼判制度旳发展
6、《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
代旳法律极难推倒重订;②完备旳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
出来。
2)定义:
3)原则:①原心定罪 ②利弊分析
4)影响:①对律学旳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旳修正 ③
增进了法律儒家化旳 。
②通行饮食罪
③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
③左道
(3)危害中央集权罪
①左官罪 ②漏泄省中语 ③王侯逾制罪
(4)思想言论罪
①非所宜言罪 ②腹诽罪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四)
(二)民事法制
继承制度;王位继承仍实施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继承上实施诸子均分。
1)改革旳背景原因:背景:缇萦上书。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旳需要
2)改革旳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
3)改革旳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旳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旳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横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旳标志。
(2)女徒顾山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三)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
①首匿罪
汉朝旳疆域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 主,辅之以儒、法思想,体现为“与民休息”、 “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公元前223年—223年)
学习要点:本章要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封建法 律儒家化旳新局面旳发展走向和特点。详细体 现为汉朝前后不同旳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 旳变化等。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二、汉朝旳立法概况 三、汉朝时律学旳发展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 五、汉朝旳司法制度
五、司法制度(二)
(二)诉讼判制度旳发展
6、《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
代旳法律极难推倒重订;②完备旳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
出来。
2)定义:
3)原则:①原心定罪 ②利弊分析
4)影响:①对律学旳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旳修正 ③
增进了法律儒家化旳 。
②通行饮食罪
③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
③左道
(3)危害中央集权罪
①左官罪 ②漏泄省中语 ③王侯逾制罪
(4)思想言论罪
①非所宜言罪 ②腹诽罪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四)
(二)民事法制
继承制度;王位继承仍实施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继承上实施诸子均分。
1)改革旳背景原因:背景:缇萦上书。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旳需要
2)改革旳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
3)改革旳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旳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旳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横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旳标志。
(2)女徒顾山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三)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
①首匿罪
汉朝旳疆域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 主,辅之以儒、法思想,体现为“与民休息”、 “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第五章 汉代法制

—— 《左氏传》、《公羊传》、《谷 梁传》。董仲舒属公羊派,《公羊春秋》 被作为最高经典
春秋决狱
“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 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 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 以经对,言之详矣‛ ——廷尉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 (汉武帝)皆以为是‛,春秋决狱盛 极一时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叔孙通作《傍章律》十八篇(又叫《汉 仪》)
(二)武帝以后的立法活动:
张汤 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
( 《越宫律》——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 的法律)
赵禹 制定《朝律》六篇;
(《朝律》又叫《朝会律》——关于朝贺制 度的专门法律)
《沈命法》:假如发生‚群盗‛,当地官
吏未能发觉,或者发觉后未能破案或全部 捕获,郡守以下,直到小吏都要处死。 ‚腹诽之法‛:当权者认为有人对法令有 不同看法而心怀不满的,尽管是不说话, 微反唇,而没有犯罪行为,也要以腹诽罪 处死。 削夺地方诸侯势力:《 酎金律》《左官律》
二、主要的法律形式:
律
——是汉代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九章
律》、《越宫律》、《朝会律》、《酎金 律》、《上计律》、《左官律》、《尚方 律》、《田租税律》、《沈命法》、《见 知故纵之法》
令
——是皇帝发布的诏令,汉律主要渊源之 一。 效力高于律 。廷尉杜周 :‚三尺法安在?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 为是,何古之法乎?‛
文帝下诏:‚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
不息‛,是‚不德‛ ——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
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 弃市
即:以徒刑五年、笞三百、笞五百、弃市, 来取代原来的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 刑
春秋决狱
“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 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 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 以经对,言之详矣‛ ——廷尉以‚《春秋》之义正之,天子 (汉武帝)皆以为是‛,春秋决狱盛 极一时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叔孙通作《傍章律》十八篇(又叫《汉 仪》)
(二)武帝以后的立法活动:
张汤 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
( 《越宫律》——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 的法律)
赵禹 制定《朝律》六篇;
(《朝律》又叫《朝会律》——关于朝贺制 度的专门法律)
《沈命法》:假如发生‚群盗‛,当地官
吏未能发觉,或者发觉后未能破案或全部 捕获,郡守以下,直到小吏都要处死。 ‚腹诽之法‛:当权者认为有人对法令有 不同看法而心怀不满的,尽管是不说话, 微反唇,而没有犯罪行为,也要以腹诽罪 处死。 削夺地方诸侯势力:《 酎金律》《左官律》
二、主要的法律形式:
律
——是汉代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九章
律》、《越宫律》、《朝会律》、《酎金 律》、《上计律》、《左官律》、《尚方 律》、《田租税律》、《沈命法》、《见 知故纵之法》
令
——是皇帝发布的诏令,汉律主要渊源之 一。 效力高于律 。廷尉杜周 :‚三尺法安在?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 为是,何古之法乎?‛
文帝下诏:‚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
不息‛,是‚不德‛ ——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
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 弃市
即:以徒刑五年、笞三百、笞五百、弃市, 来取代原来的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 刑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 景帝后元三年下诏规则:八十岁以上、七岁 以下,假定犯不道罪以外的其他罪,不受处 分。
• «刑法»第49条: • 立功的时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讯的时分怀
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 • 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审讯的时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酷手腕致人死亡的除外。〞
• 李某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 〔2〕区分惯犯与偶 犯原那么
• 〔3〕自首减刑原那 么
• 〔4〕严惩群盗原那 么
• 〔5〕维护皇权原那 么
• 〔8〕从严治吏原那 么
• 〔9〕维护孝道原那 么
• 〔10〕尊老爱幼原那 么
• 〔11〕亲属相隐原那 么
〔二〕刑罚体系
• 1.生命刑 腰斩;弃市;磔;枭首 磔—枭首—腰斩—弃市 • 2.身体刑 腐刑;斩趾刑;劓刑;黥
二、民事法律制度
• 〔一〕民事权益才干和民事行为才干 • 重农抑商 • 〔二〕一切权 • 以土地私有权为中心 • 〔三〕债 • 买卖契约——券、券书 • 〔四〕婚姻、家庭和承袭 • 一夫一妻多妾制、七出、三不去 • 非正罪、非子罪
三、经济法律制度
• 〔一〕重农抑商 • 〔二〕币制革新 • 国度垄断铸币大权 • 〔三〕赋税制度 • 〝轻田租重人头〞 • 〔四〕以法律手腕对经济停止微观调控 • 垄断盐铁、〝均输平准〞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2021年7月25日星期日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点思想的演化 及立法概略
• 一、汉初黄老有为的法律思想及政策实际 • • 刘邦:〝乃公马上而得之,安事«诗»、«
书»?〞 • 陆贾:〝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
?……向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 ,陛下安得而有之?〞
• «刑法»第49条: • 立功的时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讯的时分怀
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 • 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审讯的时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酷手腕致人死亡的除外。〞
• 李某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 〔2〕区分惯犯与偶 犯原那么
• 〔3〕自首减刑原那 么
• 〔4〕严惩群盗原那 么
• 〔5〕维护皇权原那 么
• 〔8〕从严治吏原那 么
• 〔9〕维护孝道原那 么
• 〔10〕尊老爱幼原那 么
• 〔11〕亲属相隐原那 么
〔二〕刑罚体系
• 1.生命刑 腰斩;弃市;磔;枭首 磔—枭首—腰斩—弃市 • 2.身体刑 腐刑;斩趾刑;劓刑;黥
二、民事法律制度
• 〔一〕民事权益才干和民事行为才干 • 重农抑商 • 〔二〕一切权 • 以土地私有权为中心 • 〔三〕债 • 买卖契约——券、券书 • 〔四〕婚姻、家庭和承袭 • 一夫一妻多妾制、七出、三不去 • 非正罪、非子罪
三、经济法律制度
• 〔一〕重农抑商 • 〔二〕币制革新 • 国度垄断铸币大权 • 〔三〕赋税制度 • 〝轻田租重人头〞 • 〔四〕以法律手腕对经济停止微观调控 • 垄断盐铁、〝均输平准〞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2021年7月25日星期日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点思想的演化 及立法概略
• 一、汉初黄老有为的法律思想及政策实际 • • 刘邦:〝乃公马上而得之,安事«诗»、«
书»?〞 • 陆贾:〝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
?……向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 ,陛下安得而有之?〞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2.基本刑罚体系
耻辱刑:仍沿用秦朝的髡、耐、完等耻 辱刑,并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 徙边: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 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 赎刑:凡犯罪可以宽贷者,允许以钱、 谷等赎刑。对于犯罪官吏,也采取罚俸 入赎之法。
(二)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
1.关于官僚贵族犯罪案件的上请制 度 2.关于羁押老幼残疾犯罪嫌疑人的 恤刑制度 3.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制度 4.“三纲”原则的法律化 5.“先自告除其罪”原则
第四节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一、确立德主刑辅的 法律思想 二、严格维护封建纲 常关系 三、规定儒家化的刑 罚原则和司法制度
董仲舒像
思考题:
1.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经历的发展阶段及其变 化原因。 2.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3.西汉中期法律开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4.汉朝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点。 5.汉朝的官吏选拔制度和考核制度。 6.汉朝的录囚制度及其评价。 7.试评述“春秋决狱”现象。
作业:
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2.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岁为成人年龄,具有完全行 为能力,须缴纳成年人头税。
(二)所有权
汉朝土地所 有权分为国 有和私有两 种。
武威出土 东汉木简
(三)债与契约
契约称为“券”或“券书”。 主要有买卖、租赁、借贷等契约。 “振贷”:将钱、粮、种子或土地 借给穷困百姓,以维持生存并发展 生产。 普遍存在租佃关系。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西汉全国形势图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确 立
(一)汉初黄老无为、“宽省刑罚” 思想的产生 (二)武帝以后“礼法并用”、“德 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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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典型判例一则:假冒太子刘据一案 汉召帝,名弗陵,汉武帝少子。公元前95~前 74年。亲贤臣,远小人,内修德政,外和匈。 史称“昭宣中兴”。 首先,春秋决狱使得原来的刑法处理人道化, 蕴含对人性的关爱,消解汉律的残酷和冷峻。 其次,春秋决狱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是判例 法灵活运用的一种形式。 再次,春秋决狱提供了法律解释的途径,给予 司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道家黄老学派“无为 而治”的思想。
秦王朝在“灭诸侯,成帝业,为天下一统”时, 令行禁止,风行万里,法制虽有严酷,但在社会承受 的范围内运行。 但实现统一的秦王朝,违背了“礼法以时而定, 制令各顺其宜”,“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的法家精神,违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中央审判机构由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组成。 廷尉设卿一人为长官,属官有正、左右监。汉 武帝曾赋予尚书以司法审判权。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二级,郡守、县 令兼理司法,郡设决曹掾,是专职的司法官吏, 审理一般案件,最后由郡守裁决。
二、诉讼制度 1、告劾 “告劾”即起诉,一是当事人直接到官府 告诉;一是由政府官吏察举非法、举劾犯罪。 在汉代,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及告劾,但蒙受 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 “诣阙上书”。阙:宫阙,中央司法机关所在 地。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一、行政制度
汉代与行政有关的法律有:《附益律》 》—系 抑制诸侯势力的法律;抑制《尚方律》—系抑制官 吏私自提高品级待遇的法律;《史律》—系规范史 官撰写 史书的法律;《上计律》—系考核官吏的法 律;《汉官旧议》—系规定官制的法律,等等。
汉代的行政管理体制分为中央与地方两个系列, 中央确立了三公九卿制。汉武帝为加强其权力,采取 了削弱相权的措施,把丞相改为大司空(主管土木工 程);三公互不隶属,而是全部隶属于皇帝;原来作 为 丞相下属的九卿也改为由三公分属。 在地方,西汉王朝完全确立了郡、县两级行政管理 体制。郡是中央直属的地方行政机构,其长官是郡 守;县的行政官称“令”或“长”,下设县丞主管 司法审判,县尉主管军事。县之下设乡、里、亭。 东汉时期,又设立了州这样一级行政组织,形成了 州、郡、县三级制。
汉初统治者为巩固其统治,采纳了道 家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理论,在政治 上约法省禁,以德化民,在经济上轻徭薄 赋、与民休息,从而为当时政局的稳定与 经济的恢复起了积极的作用。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 文景之后的统治者放弃“无为而治”的政 策,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 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 悖。而儒家宣扬的大一统理论及宗法等级制理 论对加强中央集权、抑制统治集团内部的离心 倾向、巩固社会秩序有利。故其取代黄老之学 而成为官方哲学成为历史的必然。
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 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 要轻缓,法令要省减,即重德轻刑,是“无为而治” 的一种表现。
淮南王刘安主持撰写的《淮南子》也阐 述了无为而治的思想,要求统治者效法“道” 的无为性格,“省事”、“节欲”,在政治 上“反于无为”,以德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以刑为辅,就 可以取得民心,使社会安定,天下大治,即 所谓“无为而无不为”、“无治而无不治”。
在调整财产继承方面,汉代一般采取诸子 均分制,且出现遗嘱继承,而且庶子、女儿也 均有财产继承权。据(《史记•陆贾传》)称 陆贾有五子,以“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 为生产”,说明陆贾采用的就是均分制。
汉代还出现了收养制度。据《后汉书•顺 帝纪》记载 ,阳嘉四年,“初听中官得以养子 以后,世袭封爵”。
“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儒家大师董仲舒在 上奏汉武帝的“天人三策”中曾提出:“诸不在六艺之 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汉书•董 仲书传》),这便是被后世史学家所称的“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该建议被汉武帝采纳。
汉元帝继位后,“颇改宣帝之政”,废除了代表法家 学说的“霸道”,而专用代表儒家学说的“王道”,成 了汉代第一位“好儒术文辞”(《汉书•匡衡传》)的皇 帝。 天人三策:一是宣传天人感应, 君权神授;二是推崇孔子,抑 黜百家;二是号召春秋大一统, 尊王襄夷。
汉代的徒刑继承了秦律中的城旦舂、鬼薪、 白粲、司寇、罚作,等等。但新增了“顾山” 这一徒刑。这被认为是“施惠政于妇女”的表 现。 据《汉书•平帝纪》载:“天下女徒已论, 归家,顾山钱月三百。”
罚金刑是一种判处犯人交纳一定数目钱财的 刑罚。《汉书•文帝纪》文颖注引汉律:“三人 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汉武帝时期,张汤制定了《越宫令》二 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朝律》六篇,至此, 汉律的规模大体奠定了。 刘秀起兵推翻了王莽的统治,成为东汉 帝国的开国之君。他以“解王莽之繁密,还 汉室之轻法” (《后汉书•循吏志》)相标 榜,废除王莽之苛法,沿袭西汉之《九章 律》。改变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释放奴婢, 二是减轻刑罚。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汉代对秦代刑法的继承与发展 汉代的刑罚种类主要是死刑、肉刑、徒刑、罚金刑、 徙边刑,等等。汉代死刑刑名基本上沿袭秦制,但出现 一新的刑名“殊死”,为秦代所无。“殊死”即斩首。 肉刑是一种断人肢体、割人肌肤的身体刑,汉代肉刑基 本上沿袭秦制,有所谓墨、劓、刖、宫等刑名。
二、民事制度
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汉惠帝六年下诏曰:“女子 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书•惠帝纪》) 在调整家庭关系方面,汉代法律规定了“不孝”罪, 以维护父权。“坐告王父不孝,皆弃市。”(《汉书• 衡山王传》)。东汉章帝时还制定了《轻侮法》。 汉代统治者提倡同居共财,即不与祖父母、父母分 居析财。据《后汉书•蔡邕传》载,蔡邕“与叔父兄弟 同居,三世不分财,乡党高其义。”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指在遇到义 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 规定但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 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 法审判的依据。它的触角首先伸向了司法 领域,继而又通过“决事比”(判例法) 的方式渗入立法领域。
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但据《春秋》之经义 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 故史家又称之为“引经决狱”。引经决狱之风的盛行, 又开启了引经注律的风气。用儒家经义解释律典,使 律典中的条文合乎儒家的经义。当法律解释行到皇帝 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 总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 儒家化的重要步骤,为后世的“纳礼入律”铺平了道 路,随着“一准乎礼”的《唐律》的出现,法律的儒 家化过程也告完成了。
二、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比、《春秋》 经及法律注释著作。
“律”是国家的常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 性;
“令”是皇帝随时颁布的诏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典型的案例;法律注释著作 是对“律”的一种解释; 《春秋》经是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之 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汉代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丞相萧何受命制定《九章律》,它是在参照、借鉴李悝 《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又加以扩充而成的。除了继承 《法经》及《秦律》中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 具律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有关户籍、婚姻、赋税方面的 规定)、兴律(有关徭役、防备方面的规定)、厩律(有关 畜牧、驿传方面的规定)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篇》。 另外,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又制定了《傍章律》十八 篇,这是一部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
绨萦上书救父
汉景帝时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还规定:竹板 长五尺,宽一寸,末稍薄半,并削平竹节;笞打的 部位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这样就减轻了 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者的 数量。 明确规定了刑期,以前的刑罚均为无期刑,经 文帝改革,无期刑变为有期刑。 西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 有比较重大的意义,同时,为后来确立笞、杖、徒、 流、死的封建五刑制打下了基础。
3、承秦之制 《晋书· 刑法志》:“汉承秦制,萧何定 律,……益事律《兴》、《厩》、《户》三篇, 合为九篇。” 《史记· 高祖本纪》:汉元年十一月,刘邦召关 中诸县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 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 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 人之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待诸侯至而定约束耳。” “承秦之制”是刘邦集团 得以成功立汉的关键一环。
徙边刑并非沿承秦制,它出现于东汉 时期,是一种减死罪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 的刑罚制度。徙边也是死刑的株连刑罚。
据《后汉书•阳球传》载,阳球因得罪宦 党,被“诛死,妻子徙边”。
二、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
汉文帝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除肉刑,进行刑制改革。 文帝在诏令中称“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这是 为政者不“德”造成的,表示用其他手段来代替肉刑。 凡应处黥刑者,改为髡钳城旦舂;应处劓刑的,改为笞 三百,应处斩左趾者,改为笞500下,应处斩右趾者,改为 弃市。同时宣布废除宫刑制度。
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先后出土于甘肃武威磨嘴子 汉墓的《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书令册》可以发现,儒 家的道德被法律化了。 《王杖诏书令册》云:“年七十 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也,毋所坐。” 又云:“孤、独、盲、侏儒,不属律人。”还云:“年 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趋;吏民有敢殴 辱者,逆不道弃市。”
在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方面,汉初开始实行察 举制度,由中央与地方的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 能之士。此外,汉代选官还采取了征辟、纳赀、 上书拜官、任子等方式。 在官史的考核和奖惩方面,汉代行政法律多 有规定。汉代的《上计律》就是对官吏考核的专 门法律。所谓“上计”,即郡守在年终时派上计 缘和上计吏各一人,把本郡的农业生产、户口增 减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情况写在计簿上,向中央 (西汉为丞相,东汉为司徒)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