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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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

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
(二)地面控制标高、地面水排除、停车泊位、建设区域与城市道路和管线的衔接应符 合规划批准要求;
(三)室外工程设施、环卫设施和附属建筑的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四)传统风貌、文物保护和高层建筑的附建式人防地下室符合规划要求; (五)与规划设计不符的部分,必须有正式的规划设计变更文件和原审批单位的合法批 准手续。 第七条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一)工程质量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规定进行单项验收; (二)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第八条 配套设施验收标准: (一)市政、绿化、环卫、公用事业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符合 规划布局,各项指标达到规划批准要求; (二)建设区内的建筑物之间土地必须按要求覆盖; (三)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质量符合要求; (四)给排水外网管道畅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 (五)电力、电讯、供气、供热、供水等管线走向和埋设符合规划要求; (六)绿化工程按规划设计要求完成,植物配置合理,树种丰富,林木成活率、保存率 达到 95%以上,并与绿化管理部门签订养护协议; (七)环境卫生设施齐全,质量符合要求,并有专人管理; (八)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营业用房按规定要求提供; (九)其他配套设施按规划要求配置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 建筑工地清场验收标准: (一)拆除各种临时工棚、临时围墙及其他临时设施;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和设施全部拆除;
(四)施工机具、临时工棚、临时围墙、建筑渣土、剩余建材及构件等工地清场情况;
(五)绿化、道路、建筑小品、环卫设施、公建服务设施等各类配套工程实施完成情况;
(六)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七)违法、违章建设及其处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报送情况;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市建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市建发〔2010〕105号)各相关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及大兴新区规划建设局、纺织城城市发展办建设及市政配套部、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二、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

如确需对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勘察设计,属重大变更范围的必须重新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变更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应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因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层高、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计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需重新进行工程勘察;2、施工验槽时发现基底主要持力层地层分布不均匀、地层划分有差错,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承载力特征值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需进行补充勘察;3、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建筑场地类别,修改抗浮设防水位,修改液化指数或等级,修改黄土湿陷性场地类型、湿陷等级或湿陷分区,修改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4、复合地基、桩基工程现场试桩检验资料代替勘察报告直接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的;5、施工过程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充勘察。

西安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西安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附件
西安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一、信用评价分值计算表
—1—
二、良好信用信息评价评分标准
—2—
备注:1.本标准仅适应于承接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含西咸新区)内工程项目,且签订《西安市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承诺书》的监理企业;
2.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表彰奖励类信息,在计分周期内作累计加
分;
3.“表彰性通报”包括:政府部门表彰重大典型和事例的决定性文书;政府部门表扬先进典型、
肯定先进经验,以号召其他单位学习的通报文书等。

表彰性通报以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
良好信用信息起始日期以通报文件发文落款时间为起始时间;一份表彰性通报中只针对
涉及企业加一次分,不按照项目个数加分。

—3—
三、不良信用信息评价评分标准
—4 —
—5 —
—6 —
—7 —
2.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问题产生的不同程度(轻微、一般、严重)的不良信
用信息作累计减分;
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载明信息中一旦涉及本办法中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内容,则该
处罚决定书认定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
4.信用信息评价评分标准中不良信息的有效期应以政府处罚文件上的期限为准,若
文件中未规定期限,按信用信息评价评分标准中不良信息的有效期执行;
5.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评价内容”涉及裁量标准,依据《西安市住房建设领域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对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规范。

—8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市政办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7日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和《西安市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市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要求)依托西安政务服务网,坚持规范高效、简政放权、信息共享、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逐步实现我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0个(小型项目20个、工业项目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80个(小型项目57个、工业项目4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5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努力把西安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操作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效率最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最优城市。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陕建质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各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遏制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省厅于2014年7月11日至10月30日对全省取得“房屋建筑土建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专项检查是在全省11个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其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共抽查检测单位36个,占全省已取得相应检测资质140家单位的25.71%;抽查检测报告2353份,其中1318份报告内容及原始记录完整,占抽查报告数量的56.01%;抽查36个工程项目的检测报告392份,其中33个项目的374份报告具可追溯性,占抽查报告总数的95.41%。

从检查情况看,各检测单位普遍做到了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统一连续编号,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检测仪器设备按要求进行了检定并在有效期内,对检测中出现的结论不合格报告能及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检查中共发现12家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占抽查单位总数的33%。

对于此次专项检查,各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高度重视,普遍对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了检查,掌握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基本情况;对总站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做了认真记录,并积极督促检测单位进行认真整改,为下一步的监管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3]4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3]4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3]4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棚改办)、西安市市政公用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3]108号)要求,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为重点的监督执法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在建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重点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房屋建筑工程1、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情况;开展以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为重点的自查情况;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150号)、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对住宅排气道制品进行专项检查整治的通知》(陕建发[2012]131号)的情况;2012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执业人员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西安市工程施工规范

西安市工程施工规范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市政、地铁等工程施工现场。

二、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围挡高度应符合以下要求:(1)建筑施工围挡高度为2.5m;(2)市政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1.8m;(3)地铁施工围挡高度为2.8m。

2. 围挡颜色以白色或浅灰色为主,可根据区域文化特点设置统一颜色的围挡或景观墙。

3.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如门卫室、安全通道等。

4.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停车场,合理规划车辆停放区域,确保交通安全。

5.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及时清理施工垃圾。

6.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三、施工安全1.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施工现场应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3.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安全带、防护栏杆等。

5.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文明施工1.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施工垃圾,防止扬尘污染。

2.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噪音控制,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降低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4. 施工现场应设置文明施工标语,倡导文明施工。

五、工程质量管理1.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施工单位应加强工程资料管理,确保工程资料完整、准确。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建委

西安市建委

建筑节能 与材料处
城建收费 处处
停车场建 设管理办
停车场建 设管理办
招投标管 理办公室
城建档案 馆馆长
散装水泥 管理办公
建筑业劳 保基金管
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
城建干校 校长
号 工程建设 执法监察
后宰门51 号建委大
办公地 点:安东
办公地 点:环城
任 谢奇志 长 庞志哲
组织人事 处处长
法规处处 长
王涛
机关党委 专职副书
)
李鹏飞
监察室主 任

苟继东
计划投资 处处

耿玉龙
综合协调 处处



建设管理 处处

师树海
建筑业处 处

王海峰发

李玉祥 村镇处处
长 孟向一 长
科技推广 与培训处
魏志清 长 郭伟 长 黎文安 任 周少东 任 王春宏 任 姚小强 : :吴 伟 :任 :顾 玫 任 薛建华 :长 顾金龙 :长 黄宝伟
西安市建 委
苗宝明
市建委党 组书记、 主任 职
责:主持 主
管:办公 办公 地点:西 安市雁塔
市建委党 李淮南 组成员、
纪检组长
李振高
市建委党 组成员、
高省安
市建委党 组成员、
:盖文峰
市建委党 组成员、
陈树立
市建委巡 视员
杜杰
市建委副 巡视员兼
侯钢平
市建委副 巡视员
机构设置
闫明
办公室主 任
8866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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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200 ] 号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申报书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
监督部门:________________
一、工程情况
二、呈报资料
三、建设单位(业主)管理人员登记表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四、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登记表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
五、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登记表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六、设计单位各设计工种人员登记表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七、勘查单位各勘查人员登记表
勘查单位: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八、检测单位各监测人员登记表
监测单位: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九、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时,应向本站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总平面图复印件);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十、申报质量安全监督时,该工程实际形象进度说明。

十一、购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十二、监督站的监督工作按建设部建建质(2000)3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请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单位监督我站工作。

十三、以上申报内容经市质安站审核同意,现委派监督工程师具体负责该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自即日起七日内开始开展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业主)应尽快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本站重申:凡未领取到“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将一律不准开工;凡没有公安消防、环保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的房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该工程已收监督费元待工程竣工后按实际结算。

申报单位(印章)市质安站(印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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