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2、国际私法的范围3、国际私法的性质4、国际私法的名称5、国际私法的定义6、国际私法的体系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产生根源、发展阶段,每一阶段的代表性人物及其理论的主要内容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1、自然人的国籍与住所冲突,及其法律适用方法2、法人的国籍与住所。
法人国籍与住所的冲突,及其法律适用方法。
3、国家与国际组织的豁免4、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第五章法律冲突1、法律冲突的含义、种类及其根源2、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第六章冲突规范1、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类型2、连结点3、系属公式第七章准据法的确定1、准据法的概念与特点2、准据法的选择方法3、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4、时际冲突与区际冲突第八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1、识别2、反致3、先决问题4、法律规避5、外国法内容的查明6、公共秩序保留第九章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3、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第十章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冲突法1、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2、代理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3、时效第十一章物权的法律冲突法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产生发展、理论根据、适用范围及例外2、国有化的概念及其效力3、信托的法律冲突及相关国际公约的主要规定第十二章债权的法律冲突法1、合同的法律适用2、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3、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第十三章婚姻家庭的法律冲突法1、结婚的法律适用2、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3、离婚的法律适用4、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5、收养的法律适用6、监护的法律适用7、扶养的法律适用第十四章继承的法律适用1、法定继续的法律适用2、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3、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第十八章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法1、专利权的法律适用2、商标权的法律适用3、著作权的法律适用第十九章区际冲突法1、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产生原因、特征、种类2、区际冲突法的概念、特征、渊源与发展3、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4、中国的区际私法问题第二十四章保护知识产权的统一实体法了解《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
001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四、法律冲突
五、法律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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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大陆法系: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英美法系:冲突法/法律冲突 Conflict of laws Laws confl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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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概念
【例】中国公民张某早年随父母移民日本。后与一日本女子 结婚,当时双方均为20周岁。双方育有一女。改革开发后,张 某打算回国发展,其妻不同意跟他回国。张某回国后两年,向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通则》第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 姻缔结地法律。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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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本章内容 国际私法的 基础知识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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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三、涉外民商事关系为什么需要国际私法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
法 律 渊 源
国际法 渊源
国内法 渊源
司法判例
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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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渊源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统一 实体法
统一 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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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渊源
统一 实体法
直接规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国际条约, 目的在于统一各国的实体规范,彻底消灭 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五、关于法理或学说、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私法 渊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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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 1、散见式 2、专编或专章式 3、法典或单行法规式
二、国内判例 三、国际条约
1、统一冲突法条约 2、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条约 3、统一实体法条约 4、国际民事诉讼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条约
四、国际惯例 五、关于法理或学说、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私 法渊源的问题
为以后审判类似案件的法律依据。我国一般不承认 判例是法律的渊源。但是,Hale Waihona Puke 例在国际私法领域有 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1.我国立法,尤其是国际私法的立法极不完 善,判例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2.在处理国际民事案件时,如果冲突规范指向 适用某个判例法国家的法律,那么就应当承认并适 用该外国的判例
3.国际私法的发展史表明,国际私法的重要理 论和原则大都在司法实践的推动下产生
即法律冲突问题 2.为解决法律冲突而必须首先解决的外国人法
律地位、当事人国籍、住所问题 3.有关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问题,包括外
国人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文书 的域外送达、外国取证以及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 承认与执行问题
四、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所称的法律冲突是指由于与国际民事
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概念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生
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
物或财产 3.导致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
实发生在国外
二、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1.国际性 2.广泛性 3.冲突性
三、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1.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二、司法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中国对判例的立场和态度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它只对具体案件具有约
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但在目前的情况下,承认司
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对指导法院的审判,发展我国对外经 济民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
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私法条约和统一实体法条约 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我国加入了1925年《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 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等。 在冲突法方面,我国尚未加入专门的冲突法公约,但参加了一些含有冲突法 条款的国际条约,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在实体法方面,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较多,主要集中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 货物运输、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方面,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
四、国际私法的范围
我国基本认同的范围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
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 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即 指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的规范,国际商事 仲裁程序规范即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的规范。
目前,“国际私法”和“冲突法”在国际上是比较普遍适用的名称,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学术著作一般称之为“国际私法”,英美法系 国家习惯于叫做“冲突法”。
四、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 (一)小国际私法:
德国、日本——冲突规范
(二)中国际私法: 英美——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判 决和仲裁裁决的规范 法国——除上述规范外+关于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的规范 (三)大国际私法 前苏联——除上述规范外+国际统一实体法
国际私法学课件整理版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法律冲突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四、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一、涉外民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凡一个民商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就可以视为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对“涉外因素”中的“外国”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国中的法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我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二、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的基本含义:又称法律抵触,是指内容相互歧异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存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各国法律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不同各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一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三)、法律冲突的种类:国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制定冲突规范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从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制定民商事实体规范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实体规范,又称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通常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一)范围1、冲突规范2、统一实体法3、国内法中专门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4、外国人国籍的规范5、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6、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二、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法律学说、一般法律原则(一)、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统一冲突法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制定的四十多个国际条约(二)、国际惯例《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作为通例(general practice)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国际惯例无需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即强制性国际惯例。
第01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二、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映在 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 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同时,平 等互利原则也是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所遵循 的基本原则。 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条约必须信守,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缔约 国都有遵守条约的义务。条约优于国内法,也 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凡是国际条约与国 内法有不同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我国 在对外交往中一贯遵守国际条约。
但是它们之间也有区别: ①调整对象不同, ②它们的主体不同; ③法律渊源不同; ④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内民法 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有许多共同之处: ①它们调整的主体都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 ②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民事性质的; ③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主要是有 关国家的国内民法; ④它们解决民事关系争议的途径都是通过民事诉 讼或商事仲裁。
但是它们也有区别: ①它们调整的对象不同, ②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广义上的民事关系,而国内 民法调整的则是狭义上的民事关系; ③国际私法的渊源除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外,还 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④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基本上是采用间接方 式调整,而国内民法仅仅用直接方式调整; ⑤国际私法需要坚持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 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等国际法原则,而 国内民法则不需要这些基本原则。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 由于对国际私法的对象、范围认识不同,所以, 学者们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也各异。 本书认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 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 法律适用问题为核心,以司法保护为目的,包括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 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 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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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
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条就规定: 在法无规定时,允许适用国际私法的一 般原理。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友 好仲裁和依公平原则仲裁,从实质上讲, 也可以说就是根据一般法理来裁断争议。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和作用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二)平等互利原则 (三)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四)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一)国பைடு நூலகம்主权原则
(1)立法独立: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 立法权
A、当内国公民在国外收到歧视时,内国也有权对彼国 公民采取相同的措施 (2)司法独立:国家处理内国案件时,不受他国干涉 A、司法管辖权 • 自己有司法权 • 承认和执行对方的判决 B、国家及财产的豁免原则 • 当财产豁免权被侵犯时,内国有权拒绝参加诉讼或拒 绝有关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C、平等地运用本国法和外国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1.案例讲解
韦唯的前老公
瑞 典
中国 中国
中国的韦唯
1 管 2
辖
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3 执
行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部门法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指法律所要规定的某种社会 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
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 的调整对象
三、国际条约
(一)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 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2、国际联盟和联合国() 3、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 5、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会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这种规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也可以 规定在国际条约中。既可以规定在一国 宪法、民法、商法等法律中,也可以用 单行的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形式加以规定。 在国际交往中,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国内 取得了民事主体资格,能够享有民事权 利且其权利能得到保护,民事交往才能 顺利进行。
2、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最 主要的组成部分。 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 种法律的规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 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法条中并未明确固定其具体的权利义 务,冲突规范是间接规范。
•
国际私法上的许多冲突规则的确立均直接受 到国家主权原则的制约,如物权法律冲突依物 之所在地法解决、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解决、 诉讼程序的法律冲突依据法院地法解决等。 • 国家主权原则在我国法律中也有体现,如我 国宪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 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必须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民法通则》 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 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大国际私法
中国际私法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等)
小国际私法
冲突规范
涉外民事案件管 辖权规范、冲突 规范、外国民商 事判决承认和执 行的规范
冲突规范是各个国际私法中都包括的内容
1.是否应把国际 统一实体规范列 入国际私法的范 围?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 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 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上市仲裁程序,从性 质上说是一种程序规范。这种规范在国内法和 国际法上尚未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 民商事争议或案件的处理,一般总是通过这两 种程序进行的。因而,就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 而言,它们都是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方法和 手段。
四、国际惯例
(一)“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辨析 “international custom” “international usage” (二)关于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 《民法通则》第142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 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 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 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 者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 例。”
直接调整方法:由于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 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没有实体权利与义务,没有实体规范 那样的预见性和明确性。
间接调整方法:由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同两个或更多 的国家有联系,而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千差万别,实难统一,不可能对 一切社会关系都用实体规范直接加以调整
所以在国际私法中两种调整方法应该同时使用
2.是否应把国内 法中的专用实体 规范列入国际私 法的范围?
历史上利用冲突规范来解决国际私法问题
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预见性,和针对性,带来比较复杂的问题
国际社会开始制定直接调整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工作(国际贸易领域)
冲突规范(婚姻、家庭领域)
国内法中直接调整当事人民商事权利与义务的专用实体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Source】河流的源头,引申为来源、出处、 原始资料,提供资料的人。【渊源】水源,事 情之本源。 【资料】《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关于法 律渊源的比喻:“渊源的意思是指泉源或者水 源:它应该解释为一股水从地面流出。当我们 看到一股水而想要知道它从哪里来的时候,我 们就逆流而上,直到它从地面自然流出的地方。 我们说,那个地方就是这股水的渊源。 【法的渊源】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实质 渊源是指法赖以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 生活条件 【形式渊源简称法源】一般是指法律规范的创 制及其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规范的存在及其 表现形式。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1、德国、日本的一些学者:只包括冲突规范 2、法国及受其影响国家:范围较广 3、英美法系:包括三个方面的规范 4、我国基本认同的范围 (1)冲突规范 (2)统一实体规范 (3)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国际私法的范围 一、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具有涉外因素 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 (2)是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什么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例1】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 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 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 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 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 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 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 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一、国内立法 二、司法判例 三、国际条约 四、国际惯例 五、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
一、国内立法
(一)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二) 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模式 1.分散式立法模式。 (散见式) 2. 专篇或专章式立法模式。 (专编/章式 ) 3.单行法立法模式。 (单立式) (三)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 点及发展趋势 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方向发 展的趋势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知识 产权方面的适用)
二、司法判例
(一) 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二)中国对判例的立场和态度 1.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解 答”或者“批复”具有法律拘束力 2.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有关个案的“答复”和 “批复”,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发 挥了指导和借鉴作用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中公布一些典型 的涉外民商事案例,也已经成为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审理同类案件的参照依据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中国涉 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三)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公约。如1928年《关于外国人地位的公约》 等。 2.关于财产权的公约。如2002年海牙《关于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 的某些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等。 3.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如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 约》等。 4.关于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公约。如1986年《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法律适用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5.关于国际运输的公约。如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 际公约》等。 6.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如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 等。 7.关于海事的公约。诸如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 际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 8.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公约。如1989年《死者遗产继承法 律适用公约》等。 9.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如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 等。 10.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如1958年纽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 裁决公约》等。
(二)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
1.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方法
2.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
即适用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 规范,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如原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规定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关系,这种方法就是直接调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