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13-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布日期:2003-11-13 实施日期:2004-01-01(发改价格[2003]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收费基本原则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旨在合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以下的收费管理办法:1.1 收费依据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照像关合同、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收取。
收费依据应具体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1.2 收费项目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保洁、保安、绿化、消防、维修等。
具体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1.3 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标准制定应考虑物业的规模、区域、设施设备等因素,并经过相关部门核定。
1.4 收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定期收费、按次收费或者提前缴费等方式。
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在合同中体现。
二、收费管理措施为确保物业服务收费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采取以下管理措施:2.1 收费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及时向业主公示,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收费公示牌。
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标准、支付期限等。
2.2 收费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业主收费的具体时间、方式和标准等信息。
业主可以在收费通知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合理建议。
2.3 收费监督物业服务收费应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监督。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专门负责收费监督的人员,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2.4 收费投诉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并要求解释和调查。
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做出回应,并赋予合理解释和处理。
2.5 收费违规行为处理对于收费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关责任。
业主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附件1. 收费项目及标准表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范本3. 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公司: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资格,并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服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物业服务收费作为物业服务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发展。
为了规范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收费标准的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而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收费项目的构成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物业公共服务费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等服务。
这部分费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基础组成部分。
汽车停放费则根据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和使用情况进行收取。
对于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停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对于租用的停车位,租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
其他服务收费包括特约服务、增值服务等费用,这些服务应当由业主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提供和收费。
三、收费的计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这种方式简单明了,便于操作和管理。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资质等级的专(兼)营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使用人或单位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相关场地、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等项目开展维护、修缮、养护、管理,提供其它与业主(使用人)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正、诚信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公共性服务、装修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住宅区域内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建设部⼆○○三年⼗⼀⽉⼗三⽇第⼀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与服务⽔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公⽰。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制或者酬⾦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
包⼲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式。
酬⾦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中按约定⽐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出,结余或者不⾜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式。
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xx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物业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协议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向业主收取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其内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停车场(所)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一、公共性服务费指为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用设备、设施等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公共性服务费也称物业管理基本费,其服务内容包括:(一)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清扫公共楼道、xx、电梯、走廊、小区内道路、绿化地和公共场地;定时定点收集清运用户生活办公垃圾;清洗公共场所地毯,对公共场所地板进行打蜡护理;定期对xx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组织防鼠灭虫以及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等。
(二)维护和管理公用设备、设施,包括物业的照明系统、变配电设备、供水泵管及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公用电梯、供暖系统、消防设备、xx防范等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道的维护保养,负责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掏和维护:负责协助管理区内各专业管理单位对其公用设备设施及其管、线进行行业管理等。
物业收费管理细则

物业收费管理细则物业收费管理细则无规则则不成方圆,各行各业都需要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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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一、编制目的为保障水上作业、航行、锚泊等过程中的安全,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水上作业、航行、锚泊等过程中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包括船舶碰撞、触礁、搁浅、火灾、爆炸、泄漏、人员落水、船舶倾覆、机械故障等。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水上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3.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应急处置程序1. 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指挥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2. 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研判,确定事件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3. 各级应急响应单位按照预案要求,迅速行动,全力开展救援、疏散、救助等工作。
4. 对重大、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指挥部可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5. 事件处置结束后,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总结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五、应急处置措施1. 人员救助:立即组织救援队伍,采取水上救援、空中救援等方式,全力救助遇险人员。
2. 船舶救助:采取拖拽、打捞等方式,尽快恢复船舶正常状态。
3. 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立即组织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采取灭火、隔离、防护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 船舶碰撞、触礁、搁浅等事故:组织船舶救助,协助船舶恢复正常状态。
5. 人员疏散:根据事故情况,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6. 信息发布:及时向公众发布事故信息,引导公众正确应对。
六、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装备保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3. 资金保障:设立水上安全应急基金,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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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物价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2〕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但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得实行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二次供水运行等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下列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区域:(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二)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四)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五)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费用应减免2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照《物业服务规范第1部分:住宅物业》(DB37/T1997.1-2011)执行。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各县级市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辖区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建设单位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规定拟定收费标准作为招标标底,具体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标底范围内通过竞标产生;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拟定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应按照《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的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其物业服务费用标准通过竞标产生,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通过协议的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其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地产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可暂按购房合同所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地产权证》与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有误差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多退少补。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等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收取。
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物业(包括阁楼、储藏室等),业主大会成立前,其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用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免,减免的具体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章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配套停车场(库),其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归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车位租赁费是指车位所有权人将车位出租给租赁人停车所收取的租金。
车位租赁费归车位所有权人所有。
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应当按月收取。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标准。
各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本行政辖区内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标准。
第十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车位租赁费具体标准由车位所有权人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库)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
第二十一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库)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和车位使用费。
业主大会成立前,车位使用费应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业主大会成立后,车位使用费的收取及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
车位使用费是指车位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权人将车位提供给部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所收取的费用。
车位使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独立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车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其空置期间的停车服务费减免幅度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的,停车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交纳公共场地使用费。
公共场地使用费的收取及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
公共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公共场地停车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公共场地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停车服务费,具体比例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