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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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物业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物业费基本原则1. 物业费是指业主为维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障物业安全、维修管理物业等需要而支付的费用。

2. 物业费的收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业主必须按规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规定收取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乱收费、多收费,不得虚报、少报、隐报物业费。

3. 物业费的标准应遵循合理、自愿、公开、公正原则,不得超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

有关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经业主大会决定,并经物业服务企业合法依据实施。

4. 各项物业费用应按照业主数或者住宅建造面积进行分摊。

第三章物业费的项目和标准1. 建造物入口、台阶、楼梯、电梯、天线、烟囱、楼道等共用部位的维护、保养、修缮费用和管理费用。

2. 热水、暖气、空调、通风、排烟等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的电费和维护管理费用。

3. 安全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修缮费用和管理费用,如消火栓、消防水管、灭火器等。

4. 污水处理费用,例如污水与雨水分流、排污设施等的维护、保养、修缮费用和管理费用。

5. 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的有关服务费用,如绿化、保洁、保安、停车管理、物业管理咨询等服务费用。

第四章物业费收费管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必要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明细及缴费期限等内容予以公示。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时按量收取物业费,不得乱收费、多收费,不得虚报、少报、隐报物业费。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透明、安全的收费管理制度,防止物业费的挪用、滥用和浪费。

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费收取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的收费行为和现象。

第五章物业费的使用管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费及时用于必要的物业服务与管理支出。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透明、安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防止物业费的挪用、滥用和浪费。

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安庆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以下统称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皖政〔2001〕27号)、《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为房地产开发单位,下同)或者使用人委托,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提供日常管理、养护、维修及其他相关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及既要合理补偿物业管理成本费用又要与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服务标准实行分等定价,禁止价格垄断、牟取暴利和价格欺诈行为。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区内普通住宅的公共性综合服务和公共性专项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区内高级公寓、别墅、写字楼和商业用房等经营性物业的公共性综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成本构成,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与物业管理市场发展程度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签后公布。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实际变化作适时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共性综合服务。

包括住宅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住宅区内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卫生保洁;环境绿化管理;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安全防范、消防协助管理服务等。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费收取管理实施办法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费收取管理实施办法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费收取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湖州市区物业服务费的收取管理,保障物业服
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的良好发展。

二、收费原则
1.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应按照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2.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并经业主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 物业服务费应根据不同物业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收费,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三、收费方式
1.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可以采用每月固定费用,或者根据实际使
用情况进行计费。

2.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应以便利业主缴费为出发点,可以采
用线上缴费、现场缴费或者代扣代缴等方式。

四、收费管理
1. 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通知,并明确收费的时间和方式。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收费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每一笔费用可以追溯和核实。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公开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五、费用调整
1. 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如需调整,应经过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决定,并及时通知业主。

2. 调整后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合理适用于当前物业项目的运营和管理需求。

六、违规处理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违规收费的物业管理公司,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湖州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为示例,如有疑问,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简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物业服务的需求和重要性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识和关注。

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物业企业、业主和社区管理都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南京市出台了针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管理措施,以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实施办法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制定,并报所在区房地局备案。

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适当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如小区户型、规模、地理位置、配套设施等,以及市场供需和收益水平等因素。

收费标准一旦制定,需向业主公示并告知,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二、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南京市规定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1.物业管理费:包括物业人员工资、房屋维护、保洁、绿化、供暖、给排水、电梯电费等。

2.物业维修资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如电梯、水泵、消防设施等)维修、保养、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3.综合服务费:包括小区内安保、停车、垃圾清运、大型活动组织等服务费用。

4.装修押金:用于业主装修期间对小区公共区域和设施的影响进行垫付,施工完成后返还。

以上费用均需公示并向业主告知。

三、物业服务收费周期物业服务收费周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在每个收费周期开始前,物业企业需向业主发布通知,包括收费标准、服务项目、收费周期等信息,以便业主做出决策并缴纳相应费用。

业主应在收费周期内将费用缴纳完毕。

四、物业服务收费管理1.物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物业收费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以保证收费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

2.物业收费通知单应当真实、明细、全面、规范,确保业主知晓,避免产生纠纷。

3.物业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小区收费情况,接受监督。

4.物业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便捷的缴费服务平台,确保业主缴费渠道和方式安全有效。

五、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物业企业或个人,南京市将采取以下措施:1.对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责令改正或罚款。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收费标准1.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确保透明与公正。

2.物业服务费应根据物业用途、物业面积、所处地段等因素确定。

3.物业服务费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费、安全费、清洁费等。

4.物业服务费的调整应提前60天向物业业主或住户发布通知,并进行公示。

三、收费程序1.物业服务费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业主或住户正式发出收费通知,同时提供相应的收费明细。

2.物业服务费的结算周期应当明确,一般为月度结算,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为季度结算或年度结算。

3.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当通过相应的收款渠道进行,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

4.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不得强制捆绑其他服务或商品的销售。

四、收费管理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对物业服务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物业业主或住户提供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情况和使用情况报告,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度。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公开解释会,接受物业业主或住户的监督。

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费收费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五、监督与处罚1.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2.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

3.物业业主或住户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六、附则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2.物业服务费的收费、管理等具体细则由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南京市相关规定。

以上即为《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切实保障物业业主或住户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业主大会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车位库租金、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第五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的原则,坚持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相适应,根据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指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成立自治组织接管物业前公共服务收费、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库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交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符合房屋交付使用条件,但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6个月含以上未入住的或入住后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在空置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交费用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在装修装饰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交费用;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八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自治组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按住宅类型和托管面积制定相应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以及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见附件1、附件2;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第十条在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普通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在本办法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合法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招投标等合法形式确定的物业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30日内分别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备案证明、备案申请等材料;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政府指导价标准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备案证明、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资料、备案申请等材料;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十四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尚未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五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一般由下列因素构成: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三清洁卫生费用;四绿化养护费用;五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管理费分摊;十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十一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第十七条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住户垃圾处理费用列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另收取,环卫部门从物业公共服务费中按实际入住户数每户每月2元的标准提取,用于垃圾的收集、清运等后续费用支出;第十八条业主在办理新房交付手续时,应当按产权面积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每平方米元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协议约定;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主要包括:装修垃圾不含拆除墙体的清运,对装修人员出入的管理,对装修车辆的管理,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协助装修过程中涉及的各相关主管部门告知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装修人员出入证等不得收费;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需变动房屋结构的,可按装修房屋实际拆除墙体面积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屋装修业主协商确定;业主对普通住宅二次及以上装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按规定标准收取;第十九条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车位、车库;第三章车辆停放收费管理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规划许可或业主大会依法增设的车位库,按照类别和专属权益,分为业主共有车位库、业主专有车位库、人防车位、建设单位车位库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库,应当区别车位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车位库租金,收费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第二十一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车位库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小区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第二十三条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收取的租金、汽车停放费收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其管理办法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汽车停放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对公共、共用的车位库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包括用于车位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养、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车位库租金是指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库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库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普通住宅汽车停放费和租金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见附件3;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或其他服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服务合同,自主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第二十六条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七条车位库租金由车位库所有权人或管理者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需要调整租金标准的,由服务双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临时停车位,供访客等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九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所得收益的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所得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免费为车主配置1张出入证卡,因用户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等要求补办的,每张工本费不得超过10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显着位置设置价目牌,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其他服务收费管理第三十一条特约服务费,是指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第三十二条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合同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特约服务、代办服务、临时停车及其它有偿服务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三十四条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不含泵房移交自来水公司的、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第三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收取工本费,但每张不得超过10元;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出入证管理的,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第五章行为规范管理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规范服务行为,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监督履行和最终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责任;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设立公示栏,每半年将物业公共服务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如实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汽车停放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第三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所有权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基本要求,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价格行为及履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第四十一条对于本办法实施前,业主已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或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可按原约定执行,需要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物业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五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七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益收支、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的;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属地街道、社区或按规定设立的社区服务站等其他合法管理主体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和赣榆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各县和赣榆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各行政区在不超过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连价服字〔2008〕326号文件同时废止;。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服务项目与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明确服务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绿化养护、保安服务等。

服务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并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三章收费项目及标准物业服务费应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范围和质量,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收费项目应明确列示,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环境卫生费等。

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如需调整应提前告知业主并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第四章收费周期与方式收费周期应根据服务项目的特点和业主的需求合理设定,一般为月、季或年。

收费方式应方便业主,可采用现金、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

第五章发票与收据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费用时应向业主提供正规发票或收据。

发票或收据应注明收费项目、金额、时间等信息,作为业主缴费的凭证。

第六章费用监管与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费用监管制度,确保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示收费情况,包括收费项目、标准、周期、总额等,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七章市场竞争与选择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开展良性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业主有权根据服务质量、价格等因素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收费告知、公开承诺等义务,对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如有与上级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章附件相关法规、政策汇编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收费公示表格等制定和实施本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旨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下面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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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林集团晟林集团[选取日期]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物价局(发改局)、房管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常价房〔2005〕299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预先约定收费标准,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有关事项,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各级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依法、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管理费分摊;(八)固定资产折旧;(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十一)合理利润,其中:普通住宅最高不超过8%;(十二)法定税费。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独立附属房以使用面积计算物业公共服务费;办理权属登记的独立附属房(独立车库)以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交付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

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分期预收物业服务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协议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和环境等污染,先期入住的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超过六个月及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住宅小区内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交纳,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在住宅实际执行标准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支出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支出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五条物业的共用空调、水泵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合理、公开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等,按我市相关的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统一按规定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其他关于装修方面的费用。

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的相关规定另行发布。

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或装修施工人)进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3张出入证(含IC卡等)。

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和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代理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将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收支约束。

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管理区域分别核算。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帐,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

每年至少1次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公共服务费收支、利用业主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产权或使用权转移前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本市市区范围内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总体水平时,应以物业公共服务所需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算,充分听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和省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未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与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常州市物价局会同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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