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及担保金额问题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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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最高额抵押金额如何确定

民法典中最高额抵押金额如何确定

民法典中最⾼额抵押⾦额如何确定财产所有⼈可以将⾃⼰的财产抵押担保债务,⽽抵押财产时,当事⼈可以设⽴最⾼额抵押的,不超过最⾼额的,当事⼈可以重复抵押该财产,民法典中最⾼额抵押⾦额是怎样确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最⾼额抵押⾦额如何确定民法典规定,最⾼额抵押的⾦额,是依据抵押财产的价值确定的,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由抵押⼈和债权⼈共同协商确定最⾼限额。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最⾼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对⼀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有权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额抵押权设⽴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同意,可以转⼊最⾼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条【最⾼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最⾼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现抵押权的⽅法有哪些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通过抵押权⼈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之后进⾏偿还的⽅式解决。

如果不能达成⼀致协议的,抵押权⼈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之后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抵押权的实现⽅法有以下⼏种:1、拍卖抵押权⼈在债权已界清偿期⽽债务⼈没有履⾏还款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依照⼀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得的价⾦优先受偿。

如果拍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多余债务⾦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抵押⼈。

如果抵押权⼈为多数⼈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分配。

2、变卖如果抵押权⼈不愿意拍卖抵押物的,也不愿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般的买卖⽅式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优先受偿。

3、折价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抵押权⼈可以与抵押⼈签订合同,约定由抵押权⼈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

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研究

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研究

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研究摘要:最高额抵押制度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下被市场主体广为运用的一种抵押制度,但由于其本身的弊病以及我国现行法律对其规定的不完善,需要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本文通过分析最高额抵押制度的制度价值及我国立法现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以期使该制度在以后的实务中更好地发挥其功能。

关键词:担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引言当今社会,最高额抵押制度为满足市场经济主体资金融通的需求提供便利,已然发展成为一种被广为适用的担保方式。

自《担保法》以来,最高额抵押制度在我国已经设立了较长的时间,但我国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仍有许多需要修正与补足之处。

此外,抵押财产的担保价值难以充分发挥和抵押权人常有不当行为,是最高额抵押存在的固有弊病,笔者也期在制度研究过程中找到方法更好地实现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衡平。

一、最高额抵押概述(一)最高额抵押之界定我国《担保法》第59条,《物权法》第203条对最高额抵押做了概念界定。

对于上述规定,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被这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基于某种基础关系而产生。

它与一般抵押的显著差别便预存与此基础关系之中。

其次,它的本質就在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为存在最高限额的不特定债权。

所以,在设立权利时只需满足一定条件,已经存在或者特定的债权也可以被纳入其担保的范围。

纵使将已经存在的债权纳入其范围之内,前者也只是的诸项债权总和的一部份,并且随时可能因为清偿而消灭。

(二)最高额抵押之特征相比于其他的一般类型的抵押,最高额抵押是一种性质较为特殊的抵押,其自然存在许多的特别的地方:首先,其有特殊的权利特定性。

一般来说,抵押物的价值就是其所提供的担保的范围,而这种抵押则是以其设定的最高额为限度担保相应的债权。

其次,这种抵押在抵押权适用的范围上不同于一般的抵押。

对于后者,任何债权都能够设定抵押权。

而前者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在某一期限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的债权。

最后,其有实现权利时所需满足的特别的条件。

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最高担保限额

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最高担保限额

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最高担保限额今天咱们来聊一个有点特别的东西,就像我们玩游戏有规则一样,大人们在做一些很重要的事情的时候也有规则,这个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最高担保限额就是这样一个规则里的重要部分呢。

想象一下,小明的爸爸是个做生意的人。

他有时候需要向别人借钱来让生意运转得更好。

可是呢,那些借钱给他的人也会担心,要是小明的爸爸还不上钱可怎么办呀?这时候,就可能会用到最高额抵押合同啦。

比如说,小明家有一套房子,这个房子就可以用来做抵押。

最高担保限额就像是一个规定好的大框框,这个框框告诉大家,这套房子最多能担保多少钱的债务。

就好比这个房子是一个超级存钱罐,但是这个存钱罐能担保的钱是有限的,不是无限多的。

假设这个最高担保限额是50万。

那就是说,不管小明的爸爸借了多少次钱,只要是在这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范围内,房子能担保的钱最多就是50万。

如果他借了30万,还能再借20万,但是如果他已经借了50万,那就不能再用这个房子担保更多的借款了。

再打个比方,这就像我们去游乐场玩游乐设施。

每个游乐设施都有个最大承载人数,最高担保限额就像是这个最大承载人数。

如果超过了这个人数,游乐设施可能就会出危险,就像超过了最高担保限额,这个抵押可能就会乱套啦。

那这个最高担保限额是怎么定出来的呢?这就像我们给玩具定价格一样,要考虑很多东西。

可能会看小明家房子值多少钱,还会看小明爸爸平时做生意还钱的能力。

如果房子很值钱,而且小明爸爸一直都很守信用,按时还钱,那这个最高担保限额可能就会定得比较高。

这个最高担保限额对大家都很重要呢。

对借钱给小明爸爸的人来说,这个限额让他们知道最多能收回多少钱,心里有个底。

对小明家来说,也清楚自己承担的最大风险是多少。

所以呀,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最高担保限额虽然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其实就像我们生活中的一些小规则一样,它让大人们在做那些复杂的借钱、抵押的事情的时候,能够有个明确的界限,这样大家都能比较安心啦。

现在是不是对这个概念有点感觉了呢?。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一、引言在金融领域,抵押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借贷方式,为借款人提供了更高的借款额度和更低的利率。

最高额抵押担保是其中一种形式,本文将探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概念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指在借款协议中,借款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作为抵押,从而为借款人提供一定额度的借款,当借款额度未达到上限时,可以随时再次借款,而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本金是最高额抵押担保下的主要债权范围。

借款人通过将拥有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机构借款,该借款的本金部分即构成债权范围。

同时,借款协议中还包括对应的利息范围,即借款人需按约定支付的利息。

2.逾期罚息若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则会产生逾期罚息,该罚息也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贷款机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逾期借款金额收取罚息。

3.担保权益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体是担保物,即借款人所提供的财产。

在借款协议中,贷款机构获得对担保物的担保权益,即可以依法优先受偿。

这一部分权益包括借款未偿还、债务违约等情况下,贷款机构对担保物的追索权和处分权。

4.其他相关费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还包括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例如担保费用、评估费用、保证金等。

这些费用是借款人在借款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也构成了最高额抵押担保下的债权范围。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特点与优势最高额抵押担保相比传统抵押担保有以下特点与优势:1.灵活性高:借款人在享受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可以随时按需借款,无需反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提高了融资的效率。

2.高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担保通常能够提供较高额度的借款,并能更好地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

3.利率较低:由于提供较高的抵押物,最高额抵押担保能够为借款人提供较低的利率,降低借款成本。

4.保护担保物权益:最高额抵押担保对贷款机构来说,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效保护了担保物的权益。

【法务管窥】最高额保证最高限额担保范围法律风险分析

【法务管窥】最高额保证最高限额担保范围法律风险分析

【法务管窥】最高额保证最高限额担保范围法律风险分析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金融业信贷业务得到了长远的发展,最高额保证在金融借款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但仍存在金融制度不健全,关键概念理解不一,司法解释相对滞后等现象,导致金融纠纷诉讼法院判决不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出台后,虽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但最高额保证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目前金融现况仍有摩擦。

一最高额保证概念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该条可以认为是担保法上关于最高额保证的原则概括。

二最高限额担保范围约定存在的风险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在一般的金融借款合同中,常有这样的描述:保证人在最高限额××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可金融机构在实际放款过程中,在合同中约定的本金之和恰巧是最高额××万元。

如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违约,保证人就面临着是严格按照最高限额承担保证责任,还是在承担所有借款本金的同时,对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一起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法学界目前对最高额保证中的最高限额担保范围有本金最高限额和债权最高限额两种观点,两种观点的区别在于:债权最高额说认为,担保的最高额包括了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的总和,即所有债权总额在最高额内;而本金最高额说认为,担保的最高额仅指本金之和,即只要本金之和在最高额内的,即便由本金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其它费用与本金相加的和超过最高额,担保人仍应对超过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北京市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北京市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北京市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壮大,抵押贷款已经成为人们获取资金的一种常见方式。

在北京市,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商业和个人贷款交易中。

本文将探讨北京市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定义、特点、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定义。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一种合同,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并约定了最高额度。

这意味着债务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借款,只要借款总额不超过约定的最高额度,都可以使用同一份抵押合同进行担保。

这种合同形式的出现,为借款人和债权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具有灵活性。

债务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借款,无需每次都签订新的抵押合同,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其次,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具有便利性。

债务人只需要在约定的最高额度范围内操作,无需每次都重新评估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了繁琐的程序。

再次,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具有保证债权人利益的作用。

债权人可以通过约定最高额度来保证债务人的债务不会超过一定范围,降低了风险。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商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企业融资等。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都可以使用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进行借款。

对于商业贷款来说,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可以提供更大的贷款额度,满足企业扩大经营、投资发展的需求。

对于个人住房贷款来说,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可以为购房者提供更多的贷款额度,帮助他们实现住房梦想。

对于企业融资来说,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促进企业的发展。

然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法律规定。

首先,债务人需要明确了解和掌握合同的内容和约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债务人需要保证抵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出现虚假抵押的情况。

最后,债权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最高额度、利率、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与登记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与登记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与登记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与登记担保范围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兼谈最高额抵押合同风险防范【案情简介】A公司欲以其自有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6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银行经审核后,同意采用最高额担保方式给予其贷款。

A公司遂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在合同第二条中约定“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提供担保”。

同时又在合同“其他事项”中约定“如果本合同第二条项下担保范围的全部金额之和实际超过最高额余额的,抵押人承诺以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对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于是双方依法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但银行取得的他项权证中记载的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1600万元。

之后,银行分别于2008年4月10和按约向A公司发放了人民币950万与650万元借款。

贷款到期,A公司未能按约归还贷款。

为维护合法权益,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并判令银行有权依法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银行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160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

但同时判决A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银行只能就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到价款中不超过1600万元的部分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法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依照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设定的抵押。

法律亦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对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担保债权最高余额进行登记,否则便不发生物权效力。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三条二款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律规定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律规定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律规定(二)1.引言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在商业贷款和个人借贷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该合同将借款人的财产或资产作为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偿还。

本文是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的第二部分,将进一步探讨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

2.法律规定2.1《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含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中。

该法律针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重利益。

2.2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2.3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和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也涉及到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和转让。

根据《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对最高额抵押权进行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同时,最高额抵押权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其负有的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给第三方。

2.4最高额抵押权的解除和清偿当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时,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中的最高额抵押权即可解除。

根据《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解除后,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给予解除证明。

同时,在最高额抵押权解除后,债务人可以行使清偿权,即取回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或资产。

3.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法律规定,下面将介绍一个与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相关的案例。

某公司向银行贷款50万元,并以公司名下的一栋房产作为最高额抵押担保。

合同明确规定,房产的抵押额度为最高额。

在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依法行使最高额抵押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偿还了40万元的贷款,仍欠银行10万元。

某公司申请解除抵押权,并要求取回房产。

根据《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债务人已还清部分债务,债权人必须解除相应金额的抵押权。

因此,银行应解除对房产10万元的抵押权,并出具解除证明。

某公司取得解除证明后,可以重新获得对房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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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及担保金额问题的法律研究
案情:
工作当中遇到一个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案件,对于其中涉及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担保金额等问题进行了尝试性地研究,该案案情简化如下:
A公司与B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下称《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以A 所有一幢大厦为其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月1日间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下称“利息等费用”)在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该房产当时的评估价值为6000万元。

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月1日间,A先后向B银行借款四次,借款本金依次为1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

后《抵押借款合同》到期,A公司无力还款,B银行于2003年将前述四笔借款分别起诉至法院,法院针对每笔借款共作出四份判决。

四份判决的判项基本相同,均判决B银行对A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单笔借款本金XXXX万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未提及《抵押借款合同》中对利息等费用的约定及原告诉求中对利息等费用的主张。

现该四份判决均已生效,抵押物已拍卖,执行款已分配完毕。

对此案,我的主要问题有:
(一)最高额抵押要求债权特定化,对于利息等费用需要根据不特定时间或事件计算的债权是否可以列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二)本案中法院未对利息等费用的优先受偿权予以认定,是否正确?
(三)如果利息可以计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那么在几笔借款本金加上利息已经超过《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最高额的约定时,对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部分债权额的认定是计算发生在先的单笔借款及其相应利息等费用还是计算所有笔数的借款本金后再在剩余担保金额范围内计算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利息等费用的范围?具体到本案中,B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4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在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内),还是逐笔计算优先受偿权金额(如第一笔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费用,是否应以5000万元扣除前述已确定的部分优先受偿权的金额后再计算发生在后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以确定剩余的优先受偿权金额)?
在查阅相关资料后,我得出答案及理由如下:
(一)对于第一个问题,分别从法律依据、司法实践及银行实务操作寻求答案:
1、法律依据:经查阅《担保法》及相关解释,这些法律规定均未将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贷款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等(下称“利息及其他费用”)列入禁止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按照私法上的“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利息及其他费用可以列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2、参照法院几份与最高额抵押担保相关判决及论文材料1,利息及其他费用可以列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3、经查阅银行贷款相关指引文件,明确显示在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发放贷款时,将本金、利息和将来可能发生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费用全部计算在内,以此确定并控制最高担保额度2。

(二)对于第二个问题,法院没有对利息及其他费用的优先受偿权予以认定,对本案的四份判决显然都是错误的,结合前述分析,这种做法也与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银行的实务操作不符。

(三)对于第三个问题,前者计算方法是正确的,原因在于:
1、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特殊性的要求:最高额抵押担保与一般抵押担保或逐笔担保相比的特殊性在于,最高额抵押是为“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所设定的抵押担保,其担保的对象不是一定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各“具体之债”而是“债之余额”3。

确认最高额抵押权的前提是主债权特定并决算其“债之余额”。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对象是“债之余额”而非某笔或某些特定的具体之债,因此,认定“债之余额”是确认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

而由于各具体之债均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之内,均是“债之余额”平等的构成要素,均应得到彼此同等的抵押担保,因此,对请求确认最高额抵押权的案件,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了全部具体之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均必须综合审查实际发生的全部具体之债,才能正确认定“债之余额”。

4
2、就本案而言,应当是计算4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且在抵押担保的最高额
1在查阅过程中,可以发现分笔涉诉的案件,有的法官在判决的判项中由于没有考虑可能后来涉诉的债权情况或者没有考虑最高额抵押担保这一案件基本事实而对发生在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其他费用全部认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而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另一个角度也肯定了利息等其他费用可以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2作者不详:“银行信贷业务中有关最高额担保的几个法律问题”,载湖南省银行业协会,
/topnews/shownews.asp?newsid=570。

3笔者认为这种“债之余额”的说法不够准确,不过暂未想出比这个更恰当的表述。

4刘浚:“关于最高额抵押的几点思考”,载中国法院网,/html/article/200301/09/30346.shtml。

范围内承担责任,否则,如果按逐笔扣除的方法计算将可能导致发生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无法实现,或者说将发生在后或未诉的债权排斥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之内,从而违背了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的特性,而未能将其与一般抵押担保区别开来。

(四)对本案的其他思考
在本案中,原告对四笔借款均予以起诉,可能由于起诉时间先后不同,法院未采取合并审理。

结合查找的资料,我发现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上也是经历了发现问题、研究分析及寻求解决方法这几个阶段。

如果为分笔同时涉诉,法院在解决此问题上的态度是采取合并审理,即使在多笔借款的起诉发生在不同法院,也应按照“民诉法”有关规定解决管辖问题并合并审理、裁判为宜。

而具体到本案中,我发现原告在本案对每笔借款的起诉书中,侧重描述单笔借款及抵押发生的基础,而忽略了对本案“最高额抵押借款”这一重要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发生的基础的描述,从而也导致了法院在最终的判决当中忽略了这一事实,未对最高额抵押借款“债之余额”予以全面考量并做出适当的裁判,而是直接回避了对利息的计算和认定。

结合法院的一些判决,如果法院在判决中只考虑涉诉的单笔或多笔借款,而不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全部“具体之债”作为案件事实部分进行查明并相应反应到判项中以作为执行依据5,将可能导致判决的不公或不严谨,以致牺牲了债权人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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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咨询热线:400-070-8883
5 2003年广州中院民二庭已经在司法实践总结问题基础上提出对该问题的解决办法:如果原告只起诉已到期的一笔或几债权本金及利息,而没有起诉主张其他几笔未到期借贷之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仍应审查最高额抵押期间所发生的全部笔数债权以确定余额,并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XXXX元本金(涉诉借款)及利息;2、原告对上述债权及其余X笔债权的总额在XXXX元(抵押担保的最高额)内对本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此判决中,该“其余X笔债权”只是一案件事实(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当事人名称),并无可据以直接执行的强制力,故并不违背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

参见刘浚:“关于最高额抵押的几点思考”,载中国法院网,
/html/article/200301/09/303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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