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是指银行对企业或机构在存款期间将其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其发放贷款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资质要求:贷款方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或机构,并具备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
2.质押物要求:定期存单的面额通常要求不低于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同时要求存单的现金价值具有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3.贷款期限:根据贷款方的需求和银行的规定,贷款期限可以灵活的确定,但通常不超过定期存单的到期日。
4.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双方协商确定,通常会有一定的浮动性。
5.贷款额度:贷款额度通常不超过定期存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银行根据内部风险控制和贷款方需求等因素确定。
6.贷款用途:贷款用途通常没有明确限制,贷款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使用贷款资金。
7.贷款还款方式: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选择按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根据贷款方的还款能力和需求确定。
8.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设置担保措施、要求第三方保证人等。
9.贷款提前还款:贷款方可以选择在存单期满前提前还款,但通常会按照银行的规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可能因银行政策、贷款方资质、贷款额度等因素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描述。
在实际操作中,贷款方和银行双方需要明确具体的权益和义务,并签订相应的贷款合同。
建议贷款方在申请贷款前详细了解银行的贷款管理规定,并与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存货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质押贷款业务,保障贷款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因借款人提供符合本规定的存货作为质押物,按照约定的方式、期限和利率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存货质押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质押物第五条质押物应当是借款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存货,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在制品、成品、半成品等。
第六条质押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设定担保;(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三)易于保管、评估和变现;(四)价值稳定,易于确定。
第七条质押物的价值应当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价值原则;(二)成本价值原则;(三)重置成本原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九条借款人申请存货质押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材料:(一)借款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四)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二)质押物的权属、价值、保管状况;(三)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四)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存货质押贷款合同。
第十二条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二)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三)质押物的保管方式;(四)贷款用途;(五)还款方式;(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第四章质押物的保管第十四条质押物的保管责任由贷款人或者借款人委托的第三方承担。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二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如下:1. 质押贷款主体: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必须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 质押标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质押标准由政府部门和央行制定并公布,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形势可能进行调整。
3. 质押材料:贷款申请单位需要提供有效的单位定期存单原件作为质押材料,存单的金额需满足贷款额度要求。
4. 贷款利率:质押贷款的利率由银行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确定,利率浮动方式和调整频率也由银行决定,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明确告知贷款人。
5.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通常不超过质押存单的期限。
6. 贷款用途管理:贷款申请单位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合规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贷款资金。
7. 还款方式:贷款申请单位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确保还款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8. 贷款监管:银行将对质押贷款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和风险评估,确保贷款安全。
以上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一般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银行的要求而有所不同,贷款申请单位在办理贷款时应详细了解相关规定,并遵守相关要求。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本(2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存款人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给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的情况。
为规范贷款管理流程、保护贷款双方的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1. 存款人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 存款人必须拥有单位定期存单,并依法登记在册。
3. 存款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1. 贷款额度由贷款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资信情况和定期存单的价值进行评估决定。
2. 贷款期限根据存款人的需求和贷款机构的政策确定,最长不超过定期存单的剩余期限。
四、贷款利率和费用1. 贷款利率根据存款人的资信情况和市场利率进行浮动确定。
2. 贷款期内的利息计算采用年化利率,按季度或月份进行结息。
3. 贷款机构有权收取合理的贷款管理费用,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存单质押和解除质押1. 存款人提出质押贷款的申请后,贷款机构将核实存款人的资料和存单的真实性,并进行贷款额度的评估。
2. 存款人需填写质押贷款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签署贷款合同。
3. 存款人将单位定期存单交付贷款机构,由贷款机构保管并向存款人提供质押贷款。
4. 存款人需履行还款义务和相关约定,直至贷款全部还清,存款人方可申请解除存单质押。
六、贷款担保1. 存款人质押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物。
2. 如存款人逾期未归还贷款且达到贷款合同约定的最大逾期期限,则贷款机构有权处置存单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3. 存款人负有保证还款的义务,如存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贷款机构有权追偿存款人的其他财产。
七、贷款风险管理1. 存款人需对单位定期存单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如存款人提供的存单为伪造或无效存单,则存款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2. 贷款机构需对存单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记录存单的相关信息。
3. 存款人的贷款申请需经过贷款机构的审批,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4. 贷款机构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存款人的还款情况调整贷款利率和额度,以确保贷款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本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促进金融机构与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保护金融机构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质押贷款的基本原则1. 风险可控原则:金融机构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 互惠互利原则:金融机构和单位应依法、合规地开展质押贷款业务,互相享受合理的利益。
3. 诚信原则:金融机构和单位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维护质押贷款的正常运作。
三、贷款申请与批准1. 单位贷款申请:单位应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包括贷款用途、金额、期限等。
2. 贷款审核:金融机构应对单位的贷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核,评估单位的还款能力和抵押物价值,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3. 贷款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金融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批,并告知单位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
四、质押物要求1. 质押物类型:质押物应为单位所有,具备市场交易性和稳定价值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单、债券等。
2. 质押物权属证明:单位应提供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确保金融机构拥有合法的质押物权益。
3. 质押比例:质押物的价值应不低于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金融机构根据质押物类型和市场情况确定。
五、贷款利率与期限1. 贷款利率: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贷款利率,单位应按时支付利息。
2.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单位和金融机构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质押物的到期日。
六、还款责任1. 还款方式: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2. 提前还款:单位如需提前还款,应提前向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3. 逾期还款:单位如逾期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七、质押物处理1. 质押物转让: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金融机构有权将质押物转让或变现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2. 质押物处置: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质押物处置,并公平、公正地确认变现价格。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县域及农村市场达不到按仓单质押短期贷款所要求的仓储设备、规模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规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本行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本行委托对存货采用就地仓储模式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本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质押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就地仓储模式,即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本行雇用第三方(仓储公司)作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贷款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
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客户可就质物价值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货物。
第二章仓储公司具备条件第三条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二)拥有法人资格;(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1年以上;(四)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五)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集体审会格或经法人授权有集体审议制度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评议制度。
(六)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拟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六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总行贷审会审议。
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本行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
第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方案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县域及农村市场达不到按仓单质押短期贷款所要求的仓储设备、规模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规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本行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本行委托对存货采用就地仓储模式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本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质押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就地仓储模式,即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本行雇用第三方(仓储公司)作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贷款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
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客户可就质物价值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货物。
第二章仓储公司具备条件第三条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二)拥有法人资格;(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1年以上;(四)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五)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集体审会格或经法人授权有集体审议制度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评议制度。
(六)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拟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六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总行贷审会审议。
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本行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
第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确保贷款风险可控,提高存款利用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以单位持有的定期存单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向金融机构申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所有单位。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由贷款协议约定。
第五条单位在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需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如有不实之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审慎核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七条单位在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并承担相应的手续费用。
第二章定期存单的质押第八条单位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提供标准化的质押合同,明确质押期限、质押物品、质押率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单位持有的定期存单质押给金融机构时,应当保证定期存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定期存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其面额的80%。
单位在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足够的质押物。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受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进行质押物的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质押期限一般不超过贷款期限,如单位需要续贷,应当提前办理续贷手续。
第十三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期限届满时,如单位无法按时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处理质押物。
第三章贷款的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单位协商确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
第十五条单位贷款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规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六条单位贷款期间如遇到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应当提前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并提交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单位在贷款期间如有变更质押物的需求,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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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本行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本行委托对存货采用就地仓储模式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本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质押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就地仓储模式,即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本行雇用第三方(仓储公司)作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贷款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
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客户可就质物价值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货物。
第二章仓储公司具备条件第三条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二)拥有法人资格;(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1年以上;(四)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五)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集体审会格或经法人授权有集体审议制度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评议制度。
(六)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拟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六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总行贷审会审议。
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本行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
第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
本行贷后管理岗对于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及其他合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对于出现明显问题,如仓储单位未按规范操作,不配合本行监管操作、无法区分质押存货或其他造成质押存货可能或已出现法律瑕疵影响本行债权利益的,且不接受本行规意见进行改正的或不再符合本行行仓储监管要求的仓储单位,应及时予以退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第八条贷款金额:存货质押贷款金额的确定本着“以库定贷”的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经营现状、存款账户现金流量、存款日均余额等因素,客观真实的核实最高贷款限额。
原则上,借款人自有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最高贷款限额的40%。
第九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淡旺季规律,以促进借款人加速生产经营周转为目的,引导借款人“常收常贷”,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不得展期。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本行担保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还款方式实行按月付息。
第四章贷款申请、调查与审查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除符合本行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一)借款人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取得相应资质,经营现状稳定,能照章纳税,守法经营,无任何不良记录,有稳定的原料收购市场加工技术和产品销售市场,经营管理与财务制度健全;(二)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有在贷款、存款、结算、代理保险等业务领域与我行建立唯一的业务合作关系,便于货款回笼归行;(三)必须经营本行业二年以上,并具有充足的自有流动资金和一定规模的经营量,每年销售收入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四)经营效益良好,在同行业同区域中属于产业大户,具有顶端客户的明显优势;(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完善、安全可靠的固定仓库,配备有专人管理,建立有完善的仓储条件、货物收发、调运体系。
(六)借款人必须同意将设定质押的仓储货物清单移交我行,并与我行指定的监管人员承担保管责任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为止,同时我行贷款本息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借款人的销货回笼款必须优先偿还我行贷款本息;(七)借款人有义务及时向我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在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我行。
(八)符合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一年内价格波幅不得超过20%),易于折价变现;(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增值税发票、购进货物原始凭证、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否则必须由我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三条存货质押调查中,客户经理除应按照本行一般贷款业务规定进行调查外,还要进行质物相关调查:(一)质押项下存货的权属调查。
客户经理应从存货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的真实性审查入手,确认该货权是否由出质人经合法渠道取得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确认在该物权上未设定其他抵押或质押,如向动产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该动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等;(二)质押项下存货市场情况调查。
包括存货的市场供求情况、销售半径、市场容量、技术特性、市场前景等;(三)拟质押存货的调查。
客户经理应实地对拟质押存货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质量、保管情况进行调查;如存货已经保管在第三方的,客户经理应就存货的库存情况向仓库进行查询确认。
(四)拟作为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调查。
客户经理应对拟作本行质押物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进行资信、仓储能力、仓储条件、与本行合作情况等进行调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行叙做动产质押业务的仓储监管人条件(参见第二章)。
(五)质押合同、出质通知书及回执、质物保管凭证对质物名称、规格、数量、保管情况等描述必须完全一致。
经分析确认存货情况属实无误并符合本行业务要求的, 应由行内、外货物评估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第十四条贷款审查中,审查人员除应按照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要就存货质押相关事宜进行审查,主要包括:质押项下存货是否满足本行质押存货的选择标准,期限是否合理,质押项下存货评估价值和质押率设定是否审慎合理;拟作为本行质物保管人的仓储公司资信以及管理能力是否符合本行要求等。
第五章贷款审批与发放第十五条存货质押贷款的审批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存货质押监管办理流程(一)经审批同意发放后,贷款营销部门与借款人当面签定《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质押资产在主从合同生效时必须移交质押物清单。
合同成立生效后,现场核实设定质押物的规格、品级、数量、价值,并现场拍照留存。
已质押的存货原则上经公证部门予以公证,标示此存货全部质押给我行,并标明抵押数量。
(二)贷款营销部门与本行指派的独立监管员签订《存货质押监管协议》(附件3);向监管部门出具《出质通知书》(附件1);告知其质物清单,监管部门核对质物无误后,和出质人共同向本行出具《质物清单》(附件2)监管员进驻仓储所在地,履行监管职责;(三)提货方式:1、借款人在每次提货前要归还与货物相对应贷款金额,并根据我行要求的格式拟制同等金额的《提货通知书》(附件4),并加盖预留印鉴及指定人员签字。
2、由我行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在核实贷款归还金额入帐后,签字、加盖预留印鉴,完成《提货通知书》(附件4)的制作;3、监管员审核《提货通知书》(附件4),在确认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提货通知书》(附件4)相对应货物的出库手续。
(四)总行指派的监管员每天要向贷款营销部门报告一次质物的周转量及库存质物的数量、价值清单。
贷款营销部门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与监管员、借款人进行存货对帐,并实地核查货物;(五)贷款结清后,经贷款营销部门核实无误后,由贷款营销部门向监管员签发《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5),通知监管员解除对该笔贷款项下质押货物的监管,借款人提取剩余货物不需贷款营销部门出具《提货通知书》(附件4)。
第十七条监管费用界定:按照《费用约定书》(附件6)规定,借款人在约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监管员支付约定的监管费用。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一)借款人原则上应根据我行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我行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我行保管。
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三)柜台帐务处理,发放贷款。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十九条管户客户经理对抵押物和借款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与监管员进行对帐,并实地核查货物;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信贷管理部及风险管理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一)借款人有明显的转移质押项下货物或重复抵、质押的迹象;(二)质押期间质物价格发生剧烈变动,市场价格下跌至原认定价格的90%时,且借款人不能按照要求及时补足货物或提供其他担保措施的;(三)发现贸易背景不真实、贷款资金挪作他用;(四)借款人刻意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持续经营已经受到影响的。
第二十条存货抵押贷款严格实行“人户合一”和“四包一封闭”的主责任人制度,即每笔贷款发放前必须明确一个主责任人(一般为贷款营销部门负责人或A岗客户经理)承担“包放、包收、包管、包赔”及贷款资金封闭运行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总行指派监管员直接参与专用仓库的保管、发货工作,全过程监督仓储货物的销售活动,保证贷款的封闭运行。
对仓储货物实行台帐管理,登记仓储货物的收发情况,保证仓货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符。
若借款人确实需减少或销售已设定担保的仓储货物时,此时无论贷款是否到期,必须先归还相应数额的贷款。
第二十二条贷款到期如本息清偿后,经办部门应向出质人办理质物的释放手续。
如贷款到期(包括提前到期)未能归还本息的,本行应提取质物,依法拍卖变卖或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受偿。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出质通知书附件2:质物清单附件3:质押监管协议附件4:提货通知书附件5: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6:费用约定书附件1 编号出质通知书(监管人):根据(出质人)与银行(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号的《质押担保协议》的规定,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出质人)库存质押物质押期间应始终符合如下要求(最低数量、质物品种比率):,请贵方审查执行!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贵方,请贵方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方签署的编号为《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
质权人:银行(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年月日质物清单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权人)出质人将下表货物交由我方(监管方)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