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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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翠雷山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广昌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5月11日

广昌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前言

2019年5月6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赣环大气〔2019〕10号),随着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规模、建设功能用地、城市功能布局、城市路网布局及各声环境状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广昌县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的基本原则

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区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范围;

2.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4.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区划的适用范围

本次区划范围依据《广昌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中的用地规划,结合近期可能发展的区域确定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本次区划范围包括,北到规划中的北工业二路和创业大道,西到广昌大道及广昌大道以西的工业区,南到雁塔公园和滨河东路,东到顺化路及

县政府。建设用地主要集中布置在旧城区、新建城区。区划面积为15平方公里。调查基准年为2019年。

四、区划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国家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1日执行;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

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国家环境保护部2013年3月1日实施;

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

(赣环大气(2019)

6.《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10号),2019年5月5日;

7.《江西省广昌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规划文本及附图;

8.《广昌县工业园区扩区规划》规划文本及附图;

9.其他规划等相关资料。

五、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3.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5.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

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六、各类适用区执行环境噪声标准

各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见表5-1。

表 5-1声环境质量标准单位: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0 类

50

40

1 类

55

45

2 类

60

50

3 类

65

55

4 类

4a 类

70

55

4b 类

70

60

注:①“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②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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