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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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12月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总则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区划原则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

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他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2.3 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3 区划依据3.1 区划主要以《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为依据。

根据GB3096-2008中的相关定义,找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可能涉及的用地类型见表3-1。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9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万盛区、渝北区和巴南区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附表1至附表12。

对上述十二区内除附表1至附表12以外的其他人口稠密区域,适用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即2类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28个区县(自治县、市)的街道、建制镇以及其他人口稠密区域,适用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即2类标准。

第四条机动车流量每小时在100辆以上的道路,适用交通干线道路标准。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按附表13的规定执行。

汽车客运站、火车站、航运码头及穿越人口稠密区的铁路,适用交通干线道路标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区域内适用交通干线道路标准的道路,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昼间时间为6时至22时,夜间时间为22时至次日6时。

第七条对位于本规定第二、三条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以外的工业企业,需要从事监督管理时,适用工业区即3类标准。

第八条对本规定的划分需要作较小的调整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本规定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992]第29号)同时作废。

1附表1:万州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附表2:2附表3:附表4:附表5:南岸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3附表6:4附表7:附表8:5附表9:附表10:附表11:附表12: 6附表13:注:(1)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的宽度,从道路两侧路沿或沥青(水泥)路面边缘算起。

重庆市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重庆市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重庆市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近年来,大足区城镇化规模迅速扩大,城市交通高速发展,部分城市区域的功能及声环境质量现状发生了一定变化。

为改善大足区城市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15〕429号)等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大足区城市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特制定《重庆市大足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范围为《重庆市大足区城乡总体规划(2013年编制)》、《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概念性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城市规划区(包括龙岗街道、棠香街道、龙水镇、通桥街道、双路街道、龙滩子街道、邮亭镇中心城区和智凤街道、玉龙镇部分区域),以及智凤街道、万古镇、中敖镇、三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国梁镇、宝兴镇、石马镇、雍溪镇、宝顶镇、回龙镇、拾万镇、金山镇、古龙镇、高坪镇、玉龙镇、珠溪镇、铁山镇中心区域。

— 1 —二、功能区分类标准(一)城区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其中: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4b 类两种类型。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是一种用于规划和管理声环境的技术规范。

它有助于环境保护,维护公共健康和社会稳定,最终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根据环境和社会特征,将城市划分为不同的声环境功能区。

这些功能区的定义可能会根据城市的不同地理位置和生态条件有所不同,但其核心要素应是实现城市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

二、根据功能区分类,制定声环境控制措施和标准。

比如,社会环境功能区可以实施较严格的声环境控制,而工业及物流功能区可以采取更宽松的控制措施。

三、确定不同类型的声源强度和频率等参数,以实现不同功能区的最佳声环境质量。

四、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与其他规划文件和环境控制措施相结合,以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城市的声环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用于规划和管理城市的声环境。

它不仅有助于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而且还有助于维护公共健康和社会稳定。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70 号《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3年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3年3月18日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拟定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三)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四)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餐饮、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下列噪声实施监督管理:(一)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三)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四)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排放的噪声;(五)其他社会生活噪声。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船舶排放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对铁路机车和航空器排放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交通、文化、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声音无处不在。

从清晨鸟儿的啼鸣,到马路上车辆的喧嚣,再到夜晚宁静的虫鸣,声音构成了我们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并非所有的声音都是我们所欢迎的,过量或者不合适的声音可能会对我们的生活、学习、工作造成干扰,甚至影响我们的健康。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声音环境,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应运而生。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简单来说,就是根据不同区域的使用功能和环境需求,将一个城市或者特定区域划分成不同类型的声环境区域,每个区域都有相应的噪声标准和管理要求。

这就像是给声音“分区居住”,让合适的声音出现在合适的地方。

那为什么要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呢?这主要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

首先,它有助于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想象一下,如果在一个本应安静的住宅区,整天充斥着工厂的轰鸣声或者交通的嘈杂声,居民如何能够得到良好的休息和放松?通过合理的划分,可以确保居民在居住区内享受到相对安静、舒适的环境。

其次,对于城市的规划和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的功能区,如商业区、工业区、文化教育区等,对声音环境的要求是不同的。

在规划之初就明确声环境功能区,可以更好地指导城市建设,避免后期因为噪声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成本。

再者,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还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噪声的有效控制,可以减少噪声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保护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促进城市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在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时,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技术规范和原则。

首先,科学性是至关重要的。

划分必须基于对区域的充分调研和分析,考虑地形、地貌、气象、土地利用、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多种因素。

只有全面、准确地了解这些情况,才能做出科学合理的划分决策。

比如,在地形复杂的地区,山谷、丘陵等地貌可能会影响声音的传播和扩散。

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划分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从而无法有效地控制噪声。

同样,气象条件如风速、风向也会对声音的传播产生影响。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2.02•【字号】渝环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08〕26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部分区县行政区划发生变化,主城及区县城区面积扩大,建设了一批工业园区,搬迁了一批工业企业,新增了一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原《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1997]40号)已不能完全满足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的现状和环境管理的需要。

我局拟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划分依据本次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重庆市城乡统筹发展总体规划(2007-2020年)》、《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14-1996)进行。

二、划分范围、工作责任和审批要求(一)本次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

(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

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技术指导,提出技术审查建议意见。

(三)属市划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区域,所在区县应提出划分建议方案,由市环保局组织审核汇编后报市政府审批发布;属区县划分的区域,由所在区县提出划分建议方案,并经市环保局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区县政府审批发布。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 制 说 明《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组二○一一年六月项目名称: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项目统一编号:1655主编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环境监测站编制组主要成员:刘砚华、张朋、潘柳青、张金艳、张守斌、魏峻山、李文君、魏巍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张国宁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赵国华目录1、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2)2.2 原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2)3、标准修订的原则 (3)3.1 基础性原则 (3)3.2 适用性原则 (3)3.3 兼顾性原则 (3)4、标准修订的总体思路 (3)4.1 突出体现以实际用地现状与声环境质量相结合的划分方法 (3)4.2 修订0-3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3)4.3 修订4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3)4.4 增加对特殊区域的划分规定 (3)5、标准修订的要点说明 (4)5.1 主要修订内容 (4)5.2 标准名称 (4)5.3 内容与范围 (4)5.4 术语和定义 (4)5.5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解释 (4)5.6 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 (4)5.7 0-3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5)5.8 4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6)5.9 噪声区划图图示 (1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修订任务,原由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2月下达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项目序号:1655。

2008年11月,经协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将标准修订任务转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担。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签订了“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技术合作合同”(环院标2008-N-01),启动了标准修订工作。

1.2 工作过程为完成好标准修订任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广西柳州市环境监测站的有关人员,组成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标准修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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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12月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 ),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 )(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进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区划原则
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

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它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2.3 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3 区划依据
3.1 区划主要以《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为依据。

根据GB3096- 中的相关定义,找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中可能涉及的用地类型见表3-1。

表3-1 声环境质量标准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
用地标准的关联关系
3.2 区划应充分考虑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规划、城市用地现状以及自然地貌特征,同时还应该满足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4 区划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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