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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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哪些?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哪些?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哪些?▲一、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哪些不可抗力包括:(1)重大的自然灾害。

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

08年发生在我国四川汶川的大地震,就属于这种类型。

(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

这类事件往往指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既非自然灾害,也不属于政府行为,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这些事件虽然是人为的,但对局外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而言,这些事件则是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与克服的,因此属于不可抗力。

(3)有些情况下,政府行为对民事当事人民事活动的影响,类似于不可抗力,应当比照不可抗力处理。

▲二、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不能预见不能预见指的对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

这里的不可预见指的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

而不能依据当事人自身是否预见到了事件的发生来确定。

例如,打钻孔桩的时候,在20米深处遇到一块孤立的岩石,使得钻孔无法进行,造成了损失。

该事件可以称为不可预见,因为再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这里会存在一块孤立的岩石。

▲2.不能避免不能避免指的是即使当事人预见到了该事件的发生,但是也无法制止其发生。

例如,尽管当事人收到了地震的预报,但是也无法避免地震的发生,这就是无法避免。

如果事件通过当事人的努力是可以不发生的,即使发生了也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3.不能克服不能克服指的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当事人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消除或减弱该事件的负面影响。

例如,发生了地震,当事人无法将已完工程移离地震地区,只能任其坍塌。

如果通过当事人的努力可以将损失避免,对于这部分损失而言,该事件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是一方违约是因为出现了不可抗力的情况,这个时候虽然有违约行为,但实际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向违约的一方主张损害赔偿。

现实中对不可抗力因素的认定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而根据法律中的规定,一般不可抗力主要是指那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

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

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大家经常在每份合同里面都会看到“不可抗力”这四个字,几乎每份合同都会用到这个免责条款,但是究竟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呢,在法律上不可抗力又是如何定义的有哪几种情况呢,今天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

▲一、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1、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

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这两种标准,可以单独运用,但在多种情况下应结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

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

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间性。

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

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的范围及构成条件是怎样的

不可抗力的范围及构成条件是怎样的

不可抗力的范围及构成条件是怎样的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1)自然灾害。

(2)政府行为。

(3)社会异常事件。

1.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

2.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控制的事件。

3.不可抗力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和行为以外的事件。

4.不可抗力是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事件。

热门推荐:合同违约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法违约责任合同诈骗罪阴阳合同欠款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些意外是人力不可抗的。

法律范围内,在合同订立时同样有着不可抗力,这是一种客观情况,是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

因而在签订合同时要将不可抗力的情况考虑进去。

下文将详述▲不可抗力的范围及构成条件。

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我国有关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来看,在我国,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1)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合同责任。

▲(2)政府行为它是指当事人的合同订立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当然,对政府行为的外延必须作限制性解释,所谓政府,仅指那些具有行政规章制定权、实施权的政府部门,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等,而不包括各级政府下设的局、处、科、室进行日常工作颁发的文件。

▲(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

这些事件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不能预见不能预见指的对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

这里的不可预见指的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

而不能依据当事人自身是否预见到了事件的发生来确定。

例如,打钻孔桩的时候,在20米深处遇到一块孤立的岩石,使得钻孔无法进行,造成了损失。

该事件可以称为不可预见,因为再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这里会存在一块孤立的岩石。

▲(2)不能避免不能避免指的是即使当事人预见到了该事件的发生,但。

不可抗力知识点总结

不可抗力知识点总结

不可抗力知识点总结一、概念不可抗力是指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势所产生的影响,这些情势会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责任。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体现在合同法、民法等法律中,并在实际生活中具有广泛的适用。

二、不可抗力的特点1. 不可预见性:不可抗力的发生是不可预见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无法预料到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

2. 不可避免性:不可抗力是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势,合同当事人无法通过合理的努力避免或克服不可抗力的影响。

3. 无法克服性:不可抗力使合同当事人无力履行合同责任,即使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也无法克服其影响。

三、不可抗力的形式1. 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洪涝、飓风等自然灾害均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2. 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政策变化等社会事件也可能构成不可抗力。

3. 外部因素:如货币贬值、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能源供应中断等外部因素也可能导致不可抗力的发生。

四、不可抗力与合同关系1. 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责任,因此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解除合同、减轻责任或延期履行等后果。

2. 不可抗力的免责: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但须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五、不可抗力的认定1. 合同约定: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不可抗力相关条款,包括不可抗力的形式、认定标准、通知程序等内容。

2. 法律规定:《合同法》对不可抗力作出了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认定不可抗力的发生及其影响。

六、不可抗力的处理1. 通知程序: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材料。

2. 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应当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调整履行方式、调整履行时间、减轻责任等。

3. 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如请求法院对合同解除、修改、赔偿等进行裁决。

七、不可抗力的举证责任1. 通知责任: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材料。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force majeure 2, the act of God 3,irresistible force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列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

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

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

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

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

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

什么是“不可抗力”?

什么是“不可抗力”?

什么是“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通俗来说,包括: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或战争、罢工、骚乱、恐怖行动、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 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点击进入建筑业要闻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名词解释

不可抗力名词解释

不可抗力名词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人类在一定范围内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对一方或多方产生不可抗力的外部事件或者客观情况,其结果不能按照约定或者依据习惯、行为、概率发生,也不能通过合理的预见、预防、避免和克服努力而进行补救的一种情况。

不可抗力通常分为自然灾害和社会因素两大类,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暴雨、森林火灾、泥石流、泥石滑坡、雪灾、冰雹、干旱、沙尘暴、蝗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恐怖袭击、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更等社会因素。

不可抗力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突发性、客观性和不可预见性。

突发性指事件的发生并没有提前通知,以及对于被影响方来说是意外的;客观性指事件不是由人为因素、行为造成的,而是外部力量引起的;不可预见性则意味着被影响方在合理的情况下无法预见该事件的发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影响方通常不需要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的履行可以暂时或者永久中止,期间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但合同的解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果合同履行的目的不能实现,继续履行会带来过度的不合理损失,那么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力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抗力也被称为"力不可挡"、"不可抑制的力量"等。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当不可抗力使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能时,有关各方不负违约责任。

而在国际贸易的一些标准条款中,将具体的不可抗力事件列举出来,如战争、动乱、罢工、火灾、地震、台风等。

总的来说,不可抗力是一种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使受影响方不需要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违约责任。

然而,不可抗力并非可以随意引用的借口,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和效果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国际贸易实务第三节 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实务第三节    不可抗力
第三节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一、含义
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当签约后,不 是由当事人的过失,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 见和人力所不能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约或 不能如期履约,有关当事人即可根据契约或法律的 规定免除不履约或延期履约的责任。
End
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End
二、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该条款是免责条款,即免除合同责任义务或延期执 行合同。
1、内容 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后果、出具事故证明的机构 和事故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
2、不可抗力的规定方法 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
End
二、缓引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1、合同中一般订有该项条款 2、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文件 3、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及时作出答复 4、分清责任范围 5、在处理上应按合同规定。
(1)事件是在有关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 (2)事件的发生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 (3)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结果是当事人
不可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控 制的。
End
•不可抗力的事故包括两类
一、由于自然力量引起:如:水灾,火灾,风灾, 大雪,地震等。 二、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暴乱、罢工、 政府禁令等。货币升贬值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 它可以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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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案情]
原告:刘运芳,男,农民。

原告:易章英,女,农民。

被告:邓毅,男,汽车驾驶员。

20XX年6月8日19时许,受害人刘世艳搭乘被告邓毅驾驶的鄂E14361昌河牌小客车回点军区土城乡车溪村。

当时天降暴雨,被告驾车冒雨前行。

当车行驶至车溪风景区四号桥头时,被告见桥面已被洪水淹没,便将车停住。

此时洪水仍在上涨,被告将车门打开,要求乘客下车,但车上乘客均因天黑,雨下得太大,不敢下车。

乘客王某要求被告倒车,将车退到车溪风景区门口。

受害人刘世艳则称雨不会太大,不需倒车,只需将车门打开、手刹拉上即可。

被告听后将车熄火,拉上手刹等候洪水过去。

约过6至8分钟后,车辆被洪水冲翻,乘客全部落水,刘世艳等三人丧生。

刘运芳、易章英系刘世艳父母,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3400元,死亡补偿费32850元,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16425元。

被告邓毅辩称,受害人刘世艳的死亡属不可抗力,应免除被告民事赔偿责任。

[审判]点军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二原告之子刘世艳与被告邓毅之间构成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邓毅负有将刘世艳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的义务。

运送过程中,邓毅未能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致车辆被洪水冲翻、乘车人死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刘世艳未按被告要求下车,并劝阻被告倒车,存在明显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赔偿责任。

二原告作为刘世艳的父母,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理由成立;但其要求被告赔偿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受害人刘世艳的死亡属不可抗力、应免除被告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运芳、易章英经济损失共计36250元,其中死亡补偿费32850元,丧葬费3400元,由被告邓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10875元,其余损失由二原告自负。

二、驳回原告刘运芳、易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邓毅不服上述判决,仍以一审答辩意见提出上诉。

在二审法院审理期
间,邓毅申请撤诉,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受害人刘世艳的死亡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能否免除或部分免除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通常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即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或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

不可抗力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规定,当不可抗力致使物品灭失或给付不能时,债务人可被免责。

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均把不可抗力作为违约责任中的法定免责事由。

我国现行立法也把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法律上作出不可抗力的规定,可以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人利益,同时可以促使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中预先确定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解释有主观说、客观说、二元说等几种观点。

主观学认为,对于已发生的事件是否为不可抗力,应考虑对于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发生,当事人应负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从而决定其是否应被免责。

客观说认为,不可抗力是与当事人主观因素无关,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非通常发生的、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

二元说则主张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来判定不可抗力。

我国现行立法采用了二元说的观点。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能否预见,取决于人们的认识能力,并以现有的科技水平为依据;能否避免,则取决于当时当地的客观条件。

如果当竭尽谨慎和努力后,仍不能避免其于外来因素所发生的事件即为不可抗力,反之不可抗力则不能成立。

结合本案来分件,被告邓毅将车停在地势低洼的桥头,在洪水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车辆有被洪水冲走的危险,而没有预见;有条件将车开至安全地点而没有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导致了车毁人亡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存在明显过失,没有尽到竭尽谨慎、努力的义务,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被告邓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一审判决中存在的瑕疵,即加重了受害人的责任,而减轻了承运人的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故意行为是指乘客明知伤亡会发生,而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的行为,如车辆在盘山公
路行驶时,乘客自认为平衡能力好,不坐在座位上而站在过道上,结果被摔伤,乘客此时存在过失。

乘客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由法官视具体情况而定。

本案中受害人刘世艳虽有劝阻邓毅倒车的言行,客观上促使邓毅作出一个错误的决定,但是否倒车的决定权仍在邓毅的手中,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被告邓毅承担。

因此,一审判决中受害人刘世艳承担的责任似嫌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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