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3.04•【字号】•【施行日期】201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县、宿松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我省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2016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包括已更名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三)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
三、申报程序(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网上注册申报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
未注册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简称“国家高企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选择所在市科技局(含广德县、宿松县,下同)作为注册信息管理机构,并提交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
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申报。
2.“国家高企工作网”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通过“国家高企工作网”填报资料,生成导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格式文件,并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包括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人员情况说明,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皖人社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以上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50元。
三、支持校企培训就业对接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积极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人数,给予培训院校或机构人均100元就业补助。
四、加大创业培训扶持力度免费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的创业培训。
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分别按照100元/人、10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科技型规上企业认定标准

科技型规上企业认定标准
科技型规上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的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2. 企业必须是依法在本区办理纳税登记的企业,且无违规违纪等行为,近期也没有重大安全事故。
3. 企业必须有一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4. 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5. 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额的4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6. 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以上是科技型规上企业的认定标准,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地区和行业有所不同。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当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政策文件。
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皖科策字[2000]007号
![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皖科策字[2000]0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e1efc9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0f31656.png)
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正文:---------------------------------------------------------------------------------------------------------------------------------------------------- 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试行)(2000年2月20日安徽省科委皖科策字[2000]007号)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促进全省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是全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行署科技行政部门是负责本地区的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机关。
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三条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创办和经营,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科技产品生产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包括: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
第四条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负责人一般应是科技人员,并且是企业专职人员;(二)企业中从事科学研究、科技新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和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管理人员占企业固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三)企业每年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投入不低于当年技工贸收入的2%;(四)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二项占全年总收入的30%以上;(五)企业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第五条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程序(一)填写“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科高〔2006〕205号各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精神,我们对原《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皖政[1999]48号),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管理全省各地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科学技术部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四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条件:(一)技术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产品属于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三)实行单独核算。
(四)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
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其企业标准须在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
(五)质量稳定可靠。
(六)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良好,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国家和省火炬计划项目通过验收的,其项目产品视同高新技术产品。
第五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由研究、开发、生产该产品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的市(设区市,以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单位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并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3、反映该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用户的评测报告等。
民营科技型企业人力资源问题与对策

原标题 : 民营科技型企业人 力资源 问 题 与对策分析——以安徽省为例 收录 日期 :0 2 4月 2 21 年 4日
一
( ) 力资源危机 管理相 关概述 二 人 1危机 的概念。 由于侧重 点的不同, 、
研究的最佳年龄 区是 1 — . 5年 。 5 在这个最
佳年龄 区间之前 , 由于组织成员之间相处 危机 的定义也是多样 的。 根据 中国汉语文 时间不长,相互之 间也还不那么熟悉 , 成 化 可知, 危机 ” 以拆 分为“ , 机 ” “ 可 危 , 和“ ,
、
引 言
安徽省 民营科技型企业起 步于 2 0世 员沟通 水平 不高。相反 , 在最佳年龄区间 即危 险和机遇。 危机的出现是成功和失败 纪八十年代 , 发展之初数量 很少 , 发展 缓 之后, 由于组织成 员相互 了解和 熟悉, 在 的分水 岭。 赫尔曼认为:危机是指一种情 “ 慢。 随着 市场经济 的发展和经济全 球化 的 思 维 上 已经 形成 定式 , 织 成 员 之 间 的观 境状态 , 组 在这种形 势中, 其决策主 体的根 不 断深入 , 安徽 省民营科技型企业 的发展 点也容 易趋 同化 ,此时组织 容易丧 失活 本 目标受 到威胁 且做 出决策 的反 应时 间 当组织的年龄 很有 限, 数量和规模都不断壮大, 对安徽省经济 发 力。卡兹 曲线的意义表 明: 其发 生也 出乎决策主体 的意料之 展 和技术进步起 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 统 超过 5年 , 据 组织就会老 化 , 此时最好 的解 外。概 括起来说, ’ 所谓危机 指的就是在某 计, 安徽省民营科技 型中小型企业 的工业 决办法 就是通过人 才流动对 企业进 行改 个 不确 定的时间和社会环境 下, 对组织体
在数量上还是规模上 , 安徽省 民营科技型 好 发 挥 人 的 创造 力 企业都与相邻省份有着较大 的差距 。 以浙 的 角 度 去 阐 释 组 织 江 省为例 ,0 1年浙江 省 民营科 技 型企 人 才流 动的必要 性 。 20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皖人社秘[2013]202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2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精神,特制定《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5日安徽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规范、扶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管理和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由民营企业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为初始创业者提供低租金的生产、经营、管理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和创业孵化服务的场所,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三条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有效利用开发园区、闲置场地、专业化市场、写字楼等各类适合聚集创业的场所,与地方的产业优势、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孵化基地主要为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等城乡劳动者初始创业(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以下简称“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批准李维虎等74位同志具备民营科技企业自然科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批准李维虎等74位同志具备民营科技企业自然科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3.12.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批准李维虎等74位同志具备民营科技企业自然科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有关市科技局、人社局,有关民营科技企业:
经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自然科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李维虎等13位同志(名单附后)具备民营科技企业自然科研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刘世年等61位同志(名单附后)具备民营科技企业自然科研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从2013年12月20日高评会评审通过之日算起。
特此通知。
附件:具备民营科技企业自然科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
安徽省科技厅
2013年12月31日附件:
具备民营科技企业自然科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
研究员(13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2000年2月20日安徽省科委皖科策字007 号)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促进全省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是全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行署科技行
政部门是负责本地区的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机关。
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三条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创办和经营,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科技产品生产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包括: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
第四条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一般应是科技人员,并且是企业专职人员;
(二)企业中从事科学研究、科技新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和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管理人员占企业固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三)企业每年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投入不低于当年技工贸收入的2%;
(四)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二项占全年总收入的30%以上;
(五)企业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第五条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程序
(一)填写"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向认定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主要专职人员(含法定代表人)的学历证明和职称资格证明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新办企业除外);
5、专利或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状况证明。
(三)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首先向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上述材料,经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行署科技行政部门认定。
(四)认定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的意见。
(五)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由认定机关颁发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并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七条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管理
(一)市、行署科技行政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对年检合格的民营科技企业在《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鉴。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取消其资格并由认定机关收回证书,企业不再享受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1、年检不合格的;
2、不按规定填报报表的;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的;
4、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5、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民营科技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转业、歇业、停业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在一个月内报认定机关备案。
第八条科技行政部门要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做好服务。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