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发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发放、校验、使用的管

理规定

矿属各单位:

为加强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保证仪器的完好正常使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特修订我矿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的发放、使用和标校管理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发放

1.1 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便携仪)由通防科负责统一编号,制作收发领用牌;由运转工区发放室集中管理,由当班人员发放、回收。

1.2 当班发放的便携仪必须是按期校验后的仪器,发放前对仪器的完好性、是否有电、是否归零等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方可按便携仪牌号对应发放,做到人、牌、物相符。

1.3 凡属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人员,下井前必须凭便携仪收发领用牌领取,无牌者不得发放领用。

1.4 仪器发放室做好便携仪登记管理记录,记录充电时间,完好性、当班领用人单位、姓名、工种、仪器编号及领用时间、交回时间等。

1.5 领用仪器人员升井后,必须将便携仪交回发放室,发放室人员按号统一上架充电。若发现私自保管或者不按时交回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6 发放室人员对当班交回的仪器进行检查,若发现仪器变形、外壳破裂、壳体内有水、无法使用等损坏情况,要进行登记,并报通风科进行处罚,损坏一台除按原价赔偿外并处100元罚款。

2、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校验制度

2.1 便携仪由通风科仪器校验维修室负责校验,校验维修人员每天将需要校验的仪器取回到校验室进行校验,校验完毕后及时返还到发放室。此项工作发放室人员也要做好记录。2.2便携仪校验维修人员应认真学习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注意事项进行维修、保养、校验,同时要勤检查、勤维护,保证仪器完好率必须达到98%以上。

2.3 校验维修室要建立维修校验记录,对每台仪器编号、维修校验日期、调校、故障处理等方面内容逐一记录备案。

2.4 校验时严格按《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校验操作规程》对仪器零点、报警点调校,每台仪器标校周期为一周。

2.5 当天需校验的仪器必须校验结束,以保证仪器的发放循环使用。

2.6 对仪器要按程序检查,若电压不足,应及时充电,若仪器不能正常使用时要进行维修,若故障严重不能维修时,要报告矿有关领导批准后统一委托厂家进行专业维修,对于人为损坏的,按照损坏的程度将处以设备原价2~3倍的罚款。

3、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使用规定

3.1 各单位严格按照通风科下发的便携仪领取使用情况表进行发放便携仪收发牌,并由领用者签字,内部存档,便携仪收发牌专人专用。

3.2 便携仪收发牌持有者要妥善保管好收发牌,不得丢失。若丢失,必须在本班内第一时间想方设法通知仪器收发室进行挂失,以免仪器被他人偷领走,因个人失误造成仪器丢失的,对责任人进行不少于600元的罚款。

3.3 便携仪收发牌持有者因工作岗位变更、调动、离退休等原因,不再继续使用本收发牌时,不得自行转让,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通风科仪器维修室

进行注销,若收发牌持有者长期不领用仪器或私自转给他人的,将给予责任人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100元的罚款。

3.4 便携仪收发牌持有者不慎将收发牌丢失时,应及时写出注销原牌号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通风科长签字后,交通风科仪器维修室进行注销,并重新办理补牌手续,并需补交30元到矿财务科,凭借财务收据进行补牌。

3.5 需要携带便携仪的人员,下井前到仪器发放室凭牌领取。领到仪器后通电检查,各项性能指标符合规定时方可携带入井。

3.6 使用人员要爱护仪器,保持仪器的通气窗干净,仪器外部清洁。仪器携带在外面醒目的位置,仪器在现场使用前应在清洁的空气中开机稳定10分钟以上才能正常使用法及

3.7 携带仪的使用方法为:到达需要测定有害气体浓度的地方后,打开仪器的电源,将仪器窗口举至待测点高度,待仪器显示稳定后,此数据就是该处的有害气体浓度值。

3.8 携带仪因电能耗尽而自动关机后,严禁反复开机,尤其是出现按压“开关”按钮时,出现短声鸣叫而不能开机的情况。

3.9 在井下使用过程中当出现欠压而不能工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升井后交发放室进行充电,以防止电池的过放电而影响精度,缩短电池寿命。

3.10在使用中要防止仪器被水淋湿,以免造成内部电路短路,出现这种情况者将对使用者进行600元/次的罚款。严禁随意拆开仪器或调整设定值,否则,发现一次进行200~600元的罚款。

3.11 仪器的使用者必须注意,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不得在H2S(6.6PPM)、CH4

(5.0%)超过允许浓度的环境下使用。

3.12在使用时要严禁猛烈摔打、碰撞,以免造成催化体元件脱圈或壳体破损,在标校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这种情况,不论何种理由,将对其使用人员处以600元/次的罚款。

3.13 安检站、通防科定期进行清查核对工作,必须携带而未携带者严禁入井,否则对于未携带人员进行100元/次的罚款,并通报批评。

3.10 以上规定将于2012年月日起执行,原使用发放牌于4月1日夜开始终止使用,使用由通风科下发的新的收发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