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行为对象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一、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起因条件:面临不法侵害1.不法性:不法行为:即违法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如杀人行为)与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行为),针对“黑吃黑”的行为(如抢劫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行为)也可以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过失的不法侵害、意外的不法侵害。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正当合法的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如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必要性:不行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否则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公法益:行为人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根据刑法条文的理解是可以正当防卫的。
但应当做必要限制,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进行正当防卫。
针对仅仅侵犯公法益、绝不涉及个人法益的违法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限制解释)。
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如针对经要求退出防卫者家中而不退出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防卫挑拨)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如狗主动咬人杀死狗不是正当防卫,但狗主人让狗咬人,杀死狗是正当防卫。
针对饲养动物的侵袭,只要饲养者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心理,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现实性:非主观臆测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
(二)时机条件: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正在发生、紧迫性1.开始时间:综合说是着手说与直接面临说相结合在确定不法侵害的着手,从而判断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时候,不能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全面分析。
2019法考必备考点之遗弃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之遗弃罪
一、遗弃罪
本罪侵害的法益不是家庭关系,本罪不是家庭犯罪,而是人身犯罪,本质是将需要扶助的人置于不受保护的状态,进而使其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犯罪。
1.行为对象: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行为主体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但不限于家庭成员的关系。
2.实行行为:是拒绝扶养:生命、身体产生危险状态而不救助。
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即具有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扶养义务。
遗弃罪的行为对象与行为主体之间不要求具有亲属关系,也不限于婚姻家庭成员之间。
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义务:亲属法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
基于合同行为产生的义务:如受雇保姆对婴儿的照顾义务。
基于业务所产生的义务: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
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方式既有积极的举动也有消极的静止。
3.情节:情节恶劣要综合考虑,遗弃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其行为触犯遗弃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狭义包括的一罪,从一重处罚。
4.违法阻却事由:经被害人的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阻却违法事由。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一、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一)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客观附随情状)
有的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如《刑法》第340条与第341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非法狩猎罪;有的属于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抢劫罪中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持枪抢劫的”等;有的属于量刑的酌定条件。
(二)数额、次数、情节(客观的超过要素)
例如敲诈勒索罪,以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而侮辱罪、诽谤罪,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这些数额、情节、次数要素,也是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素(不法要素)。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知识点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所实施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一方面,违法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违法行为中的“行为”具体是说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
该行为不包括不受意思支配的无意思的举止,如梦游中伤人。
二、损害事实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造成的某人财产上或人身上的不利益。
这种不利益通常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
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一般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分为两个步骤:一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
在作为的案件中,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事实不会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事实仍会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
在不作为的案件中,如果积极履行了作为义务,损害就不会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如果积极履行了作为义务,损害仍会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
二是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
经过之前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只是筛选出造成损害事实的必要条件,仍须进一步判断是否具有可归责性,依此从若干条件中找出原因。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通常情形下会导致该损害事实的发生;或者至少它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损害事实发生的可能性,那么这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就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该损害事实的发生,不过仅是特例,又或者按正常情形是一般不可能的,那么这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就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除此之外,在复数因果关系(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的情形下,因果关系的判断更为复杂,需要综合多种因素而定。
四、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核心要素。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过错通常可分为故意和过失。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真正不作为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真正不作为犯一、不真正不作为犯(一)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条件1.行为人处于保证人地位,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应为)2.作为的可能性。
(能为)3.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而不为)4.量上要求:与相对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二)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1.形式的义务依据(1)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法律法规既包括刑法,也包括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宪法等。
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刑法将此种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如亲属间的扶养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需要具体考察其职责范围,如值勤消防人员有灭火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单方法律行为)。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只有创设、增加风险的先前行为才产生作为义务。
如带邻居家小孩去游泳,因游泳而陷入危险负有救助的义务。
2.实质的义务依据(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谁监管风险,谁救助风险。
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
如动物管理员阻止动物咬人,监管者、监护人对其监管、监护的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别关系(稳定的危险共同体)产生的爱护义务:谁是被害人爱护人,谁负有爱护责任。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爱护义务,如交警对交通事故的救助。
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爱护义务,如游泳教练对习泳者的救助。
基于自愿(合同与自愿接受等)而产生的爱护义务,如将遗弃女婴抱回家的抚养。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谁支配领域,谁救助风险。
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如演出场所管理者阻止淫秽表演。
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如男子对幼女猥亵其时的阻止。
(三)作为可能性(四)结果回避可能性(五)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导语】向着顺利通过考试的⽬标,迈步向前,必然会成功拿到证书。
以下是“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快来学习吧! ⼀、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件说+相当性) 1.遵循条件说:没有此⾏为即没有此结果,环境污染、滥⽤职权、玩忽职守⽤条件更容易论证。
遵循合法则的因果关系:符合科学客观规律。
2.⽆论采取条件说还是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说,只要⼀个能得出肯定的结论都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相当多的案件⼆者均可论证。
3.如果既没有条件关系也没有合法则的条件关系就应否定因果关系。
4.⼀个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为造成(多因⼀果),因此在认定某种⾏为是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定其他⾏为同样也是该结果发⽣的原因。
(⼆)条件关系的常考情形 1.假定的因果关系 因果历程:前条件(0分作⽤)+后条件(100分作⽤)→结果。
前条件和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后条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重叠的因果关系 因果历程:前条件(50分作⽤)+后条件(50分作⽤)→结果。
如果相互没有意思联络,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3.⼆重的因果关系(择⼀的因果关系) 因果历程:前条件(100分作⽤)+后条件(100分作⽤)→结果。
如果相互没有意思联络,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4.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正常的条件公式是“⽆A则⽆B,A是B的原因”。
在不作为犯中,条件公式是反过来的:“有A则⽆B,⽆A是B的原因”。
有A 则⽆B表明如果⾏为⼈履⾏了作为义务,则结果具有避免发⽣的可能性。
如果⾏为⼈履⾏了作为义务,结果仍然会发⽣,那就属于“有A仍有B”,那么⽆A就不是B的原因。
5.符合义务的作为 ⾏为⼈没有遵守某项义务,发⽣了实害结果,但是查明,即使遵守了该义务结果仍会发⽣,也即不具有结果避免发⽣的可能性。
6.阻断救助⾏为 根据条件公式,如果不阻断救助⾏为,就不会发⽣危害结果,那么阻断救助⾏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019法考必备考点:紧急避险

【导语】不积跬步,⽆以⾄千⾥;不积⼩流,⽆以成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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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紧急避险”,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违法阻却事由概述 (⼀)不法解决两个问题 1.违法性构成要件:解决刑法禁⽌什么的问题。
2.违法阻却事由:解决法益冲突时,刑法允许什么优先的问题。
(⼆)两种观点 1.结果⽆价值论:违法本质是法益侵害,不考虑主观正当化要素(认识和意志)。
(1)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如被害⼈或推定。
(2)⾏为没有法益侵犯性: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救⾏为。
2.⾏为⽆价值论:违法本质是⾏为性质 违法阻却事由:考虑主观的正当化要素(认识和意志),因此偶然防卫、偶然避险不能阻却违法性。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 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及财产法益。
2.危险的来源:⾃然⼒量、动物侵袭、危害⾏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
他⼈的合法⾏为不是危险。
3.危险的限定: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所⾯临的对本⼈的危险。
4.⾃⼰招致的针对本⼈的危险,视为放弃⾃⼰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
⾄于对⾃⼰招致的他⼈的危险,则允许进⾏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
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故意犯罪,可能成⽴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正在发⽣、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 若危险尚未发⽣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为之 不得已损害另⼀法益:对于正在发⽣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法益,才能保护⾯临危险的法益。
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 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侵犯他⼈法益的,属于故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 (1)按照⾏为⽆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为,成⽴故意或过失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之故意伤害罪

【导语】锲⽽舍之,朽⽊不折;锲⽽不舍,⾦⽯可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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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考为您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之故意伤害罪”,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罪不法与责任 伤害⾏为:⾮法损害他⼈⾝体健康。
在伤害故意⽀配下实施了伤害⾏为,造成他⼈⾝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不能根据结果来反推⾏为,如果结果构成轻伤就认为⾏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的。
结果(既遂的结果):轻伤(基本犯结果)、重伤(加重结果之⼀)、伤害致⼈死亡(加重结果之⼆,含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个同时具备)三种情形。
轻微伤只需要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致⼈重伤两种情况:具有轻伤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的;具有重伤故意,并造成了重伤结果。
故意伤害致⼈死亡的,因伤害⾏为⽽过失致⼈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伤害⾏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为⼈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否则属于意外事件。
对基本犯有故意,基本上都推定对加重结果⾄少有过失。
⾏为对象:不包括能够分离的假肢、假⽛等,但已经成为⾝体组成部分的属于。
伤害⾃⼰⾝体的不成⽴故意伤害罪,但军⼈战时⾃伤的成⽴战时⾃伤罪。
毁坏⼫体或者伤害胎⼉⾝体的,不成⽴本罪。
如果⾏为⼈故意使⽤药物或者其他器具伤害胎⼉,旨在使该胎⼉出⽣后成为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严重残疾,事实上也造成了这种伤害的(即胎⼉伤害),成⽴故意伤害罪。
伤害⾏为具备违法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治疗需要、体育运动规则允许的,不成⽴犯罪。
基于他⼈:轻伤有效不成⽴犯罪,重伤原则上⽆效,但成年⼈真实意志允诺的器官移植除外。
责任形式:伤害故意。
要求对伤害结果(轻伤、重伤)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仅有⼀般殴打的故意,不能认定具有伤害故意,仅成⽴过失致⼈重伤或过失致⼈死亡罪。
⼆⼈以上⽆意思联络同时伤害他⼈的,属于同时犯,不成⽴共犯。
犯罪主体: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的⾃然⼈;故意伤害致⼈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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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行
为对象
一、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与组织。
(一)行为对象认定
原理: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
1.一般认为,单纯的危害行为,只有指向特定的对象,该行为才可能成立犯罪,才能确定何种犯罪。
2.行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导都没有行为对象。
3.不是每个犯罪都只有一个行为对象,如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包括人身和财产,侵犯双重法益。
(二)行为对象界定
1.行为对象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后者如贿赂、赌资。
2.行为对象与行为孳生之物不同,后者如伪造的假币、文书,制造的毒品。
但这些内容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行为对象,如运输假币罪、贩卖毒品罪。
3.行为对象与犯罪所得不同,后者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所获得的销售金额,雇凶杀人给付的酬金。
4.行为对象与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不同,后者主要表现为犯
罪工具,如老虎钳、扳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