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释义
禁毒法律小知识

禁毒法律小知识禁毒法律小知识一、什么是禁毒法律禁毒法律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用于禁止和打击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以保护公民的身体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二、禁毒法律的分类1. 毒品立法:包括制定和修订毒品相关法律的法律活动。
主要涉及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制物品管理条例》等。
2. 打击毒品犯罪立法:包括制定和修订打击毒品犯罪相关法律的法律活动。
主要涉及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
三、毒品的定义和分类1. 毒品的定义:指对人体的神经系统、中枢系统产生麻醉、兴奋、幻觉等作用的物质,包括吸毒人员滥用的各类毒品和管制药品。
2. 毒品的分类:根据对人体影响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毒品可以分为雅片类、海洛因类、大麻类、安非他命类等几大类。
四、禁毒法律常见条款解析1. 创造、贩卖、运输毒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创造、贩卖、运输毒品,涉嫌者将受到刑事处罚。
2. 吸毒:禁止任何人滥用毒品。
对吸毒者,可以采取强制戒毒、社区戒毒、刑事拘留等方式进行处罚和救治。
3. 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禁止任何人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包括与毒品相关的组织。
4. 向未成年提供毒品: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对违法者将进行法律处罚。
五、禁毒法律的执行机构禁毒法律的执行机构主要涉及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抓捕毒品犯罪份子;法院负责审判毒品犯罪案件;检察院负责监督案件的合法性。
六、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制物品管理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七、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毒品:对人体的神经系统、中枢系统产生麻醉、兴奋、幻觉等作用的物质。
2. 吸毒:滥用毒品,包括吸食、注射、吸食毒品化学制剂等方式。
3. 刑事处罚:对犯罪行为人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惩罚的行为。
禁毒法律知识

禁毒法律知识禁毒法律知识禁毒是保护社会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旨在打击各类毒品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本文将介绍禁毒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禁毒法规,以提高公众对禁毒法律知识的了解。
首先,禁毒法律强调了禁止生产、贩卖、运输和持有毒品活动。
根据禁毒法的规定,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在我国法律中都是严格禁止的。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制造、销售、运输或持有等活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为了打击毒品犯罪,该法律还对利用互联网进行毒品犯罪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加大了对毒品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其次,禁毒法律规定了毒品犯罪的处罚。
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各种毒品犯罪的处罚力度是不同的,其中鸦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将被视为重大犯罪,将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包括刑罚和罚金。
此外,对于从事毒品犯罪的单位或组织,依法将受到依法撤销许可证、关闭经营场所、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这些法律规定的严厉处罚,对于打击毒品犯罪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
再次,禁毒法律还规定了毒品预防教育和戒毒康复工作。
禁毒法律明确指出,国家将加强毒品预防教育,普及禁毒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毒品危害的认识。
同时,禁毒法律还规定了对吸毒人员进行戒毒康复的义务。
吸毒人员可以依法接受戒毒康复治疗,接受社区矫正或强制教育等,以帮助他们戒除毒瘾,重新融入社会。
最后,禁毒法律强调了国际合作与交流。
禁毒法规定,我国将积极参与国际禁毒事务,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毒品犯罪活动。
该法律还指出,我国将根据需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和发展毒品控制事务的互动机制,共同制定和执行禁毒政策,共同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全球的和平和安全。
总之,禁毒法律是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
通过禁止各种形式的毒品犯罪活动,规范了对毒品的制造、销售、运输和持有等活动,保护了人民的身心健康。
解读《禁毒法》

解读《禁毒法》
四、《禁毒法》的主要内容
四、《禁毒法》的主要内容
(三)明确禁毒宣传教育职责
禁毒工作预防为本。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全民 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危害的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禁毒法》对禁毒宣 传教育作了专章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 禁毒宣传教育职责。《禁毒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 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 抵制毒品的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这 就明确了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的主题是“国家”。由国家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 育,就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和广大公民的广泛参与下,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二是明确将禁毒知 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 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 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三是明确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 头、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禁毒宣传教育和预防职责。
解读《禁毒法》
一、中国禁毒史
清末民初的禁烟运动第二次鸦片战争和烟毒的泛滥 1856年(咸丰六年)10月,英法两国为了扩大其在华权益,实 现鸦片贸易合法化,又向中国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战争再次以 清政府被迫妥协而告终,清廷签署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条约,如 《天津条约》《海珲条约》《北京条约》,丧失了巨大的权益和割 让了大片的领土。
解读《禁毒法》 四、《禁毒法》的主要内容
四、《禁毒法》的主要内容
吸毒者具有违法者和病人、受害者三重属性,《禁毒法》规定国家 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充分体现 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对吸毒人员的关爱;同时根据我国目前吸毒人 员吸食毒品多样化的趋势和近年来的戒毒经验,采取多种方式、不同层 次的戒毒方式,形成了一整套兼顾吸毒人员基本权利和长期戒毒效果的 戒毒模式:
禁毒相关的法律法规

禁毒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毒相关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五条:非法持有、运输、运输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创造毒品物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百七十六条:非法创造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三百七十七条:非法贩卖、运输毒品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制法》- 第二条:禁止生产、贩卖、运输、携带、邮寄、传递、转让、接收、使用毒品。
- 第十一条:禁止违法人员在国内外用邮包、快递、航空、水上、铁路、公路、水路等方式交送、传递、转让、接收、使用毒品的。
- 第十六条:禁止种植、哺育、采摘、加工、创造毒品原植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公民发现他人吸毒、贩毒的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依法查明在公民家庭、单位或者其他场所使用、加工、创造、贩运毒品等情况时,可以查封、扣押或者者冻结相关物品、设施、场所、银行存款等。
-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禁毒工作中优秀个人和集体,提出表彰和奖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八条:禁毒人员执行公务,具有现行犯罪毒品的,可以对其进行搜查;搜查时遇到被搜查人采取反抗行为的,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 第二十九条:禁毒人员劝说、教育、治疗吸毒人员时,必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密他们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 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药品生产、销售管理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管理责任,防止药品失窃、流失等情况。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制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毒品:指雅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等能够使人形成成瘾性并对身体、精神和行为等方面产生明显危害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解读

二是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毒瘾易染难戒,加强预防工作 十分必要,既要动员全社会加强禁毒宣传教育,严格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积极落实各项防范措 施,特别是要预防青少年沾染毒品,有要加大对毒品违法犯 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使禁毒工作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三是教育与救治相结合。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 人和受害者。对吸毒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但对吸毒人员则 重在教育和救治。这就需要大力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 强制隔离戒毒、康复场所康复相结合的多元化戒毒模式,引 导吸毒人员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状态,(不然,危害社会, 如盗窃、抢劫等,传播疾病等)切实巩固戒毒成果。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共8条(11-18条)。主要内容包括对国 家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禁毒 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学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各宣传 单位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共场所落实禁毒宣传和防范措 施责任;单位对内部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基层组织的禁毒现场 教育义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禁毒教育防范义务,等等。
二、制定《禁毒法》的指导原则
有关部门和立法机关在起草、制定《禁毒法》过程中主要遵 循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专群结合”。禁毒工作涉及面广,社会性强,是 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专 门机关加强执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更需要紧紧 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打一场禁毒人 民战争。
(二)将禁毒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法定化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通过立法明确把禁毒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定禁毒领导体制、工作机 制、保障机制”的要求,《禁毒法》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 会的共同责任。同时,《禁毒法》还明确规定:禁毒工作实 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 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 的工作机制。国务院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 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三条 至第六条)
禁毒法释义与实务指南内容

禁毒法释义与实务指南内容《禁毒法释义与实务指南内容》
嘿呀,咱来说说禁毒法这回事儿哈。
我记得有一次,我路过一个小巷子,就看到一群人围在那儿,叽叽喳喳的。
我好奇呀,就凑过去看了看。
结果你猜怎么着,有个男的在那儿神志不清的,嘴里还嘟囔着一些奇奇怪怪的话,身体还摇摇晃晃的。
旁边的人说他好像是吸毒了。
哎呀妈呀,我当时就惊呆了!就看着他那副样子,真的是让人又可怜又可恨呐!
你想想,好好的一个人,就因为吸毒搞成了那个鬼样子。
这禁毒法多重要啊!它就是要保护我们大家不被毒品侵害呀。
要是没有这禁毒法,那还不知道有多少人会陷入毒品的魔掌呢!
所以说呀,我们都得好好遵守禁毒法,别去碰那些害人的东西。
看到有人吸毒或者贩毒,咱也得勇敢地站出来举报,不能让毒品在我们身边猖狂。
让我们一起努力,把毒品从我们的生活中赶得远远的,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和安全!
这就是我对禁毒法的一点小感受啦,希望大家都能记住,禁毒法可是为了我们好呀!。
我国禁毒的法律法规

我国禁毒的法律法规我国禁毒的法律法规禁毒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举措。
在中国,禁毒工作得到了高度重视,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打击非法贩毒活动,保障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安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事犯罪方面的最高立法,其中包括了对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347条和第348条的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运输、走私的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数量和种类的不同,对犯罪分子可以进行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严重犯罪行为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并可没收财产;较为轻微的犯罪行为则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对于吸毒人员,刑法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的措施,以帮助他们戒除毒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我国禁止的基本法律。
该法律通过明确定义、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权益等方面的规定,为禁毒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我国禁止任何生产、贩卖、运输、走私和使用的行为。
禁毒部门有权进行打击犯罪的侦查、收缴、追究刑事责任等行动。
此外,禁毒部门还有权对吸毒人员进行治疗、康复等措施,帮助他们戒除毒瘾并恢复正常生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制法》是对的管制和管理进行详细规定的法律。
该法对的定义、管制措施、罪责以及药品中的成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律规定,各级政府有责任加强对的管制,制定并落实防止的措施。
同时,对于非法药物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等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
在禁毒工作中,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关的诉讼程序,保证了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和审判的合法性。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进行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检察机关有权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并判决犯罪案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是对我国刑法进行的重要修订,其中包括了针对犯罪的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三章毒品管制第四章戒毒措施第五章禁毒国际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xx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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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释义一、序言部分(一)《禁毒法》共七章七十一条,是一部单行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工作的的法律。
《禁毒法》的颂布施行,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立法成果,是我国禁毒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全面推进我国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人保障。
引用:1、第一个里程碑: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利用三年时间,我国开展声势浩大的禁烟运动,禁绝了为患百年的鸦片烟毒。
第二个里程碑: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颂布《关于禁毒的决定》,我国禁毒工作开始有法可依。
第三个里程碑:1998年5-7月,中央政治局七大常委观看全国禁毒展览,极大推动了我国禁毒工作进程。
(二)《禁毒法》立法背景见材料P21-22页。
(三)禁毒法立法原则。
P22第一章总则部分一、五大亮点(一)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
我国禁毒工作方针曾有过三次(1991、1999、2004年)调整、变化,本次禁毒法确定这一方针,更加强调了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毒意识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符合毒品问题发展规律、我国毒情和综合平衡的国际禁毒战略。
(二)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
《禁毒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这一工作机制,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公民的禁毒职责。
(三)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
将组织机构写入法律,这是在其他立法中不多见的,也是由禁毒工作有特殊性决定的。
(四)明确了禁毒保障机制。
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禁毒经费保障规定,确保禁毒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戒毒工作做出重大改革。
《禁毒法》从以人为本理念出发,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并增加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毒品宣传教育禁毒工作重在预防,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抑制毒品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
《禁毒法》在第二章第11条至18条作了专章规定,其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
二是明确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三是明确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以及旅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
第三章毒品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具有双重属性,当它们为医疗、科研使用时对人类是有益的,但它们成为毒品后,又能导致人形成瘾癖,对人类造成巨大的伤害。
因此既不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采取一律禁止的手段,更不能完全放开,而应当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使之既能为人所用,又防止发生滥用,产生毒品违法犯罪问题。
因此《禁毒法》第三章就毒品管制作了规定。
其主要内容均为《刑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立法内容的概要。
讲一下新增部分第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内容。
第四章戒毒管制一、新戒毒模式的特点吸毒不但严重损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而且极易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戒毒是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难度最大、效果最难巩固的环节。
《禁毒法》在总结多年来戒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了“戒毒措施”一章,确立了我国新的戒毒制度,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对工作项措施,从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戒毒工作中的各项法律具体法律制度。
与原有制度相比变化最大且最具有创新性的部分。
新戒毒模式涵盖了从检测到戒毒、戒毒后巩固的全过程。
符合戒毒工作规律,具有以下三大特点:一是更加尊重吸毒人员的基本权利,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戒毒为首选戒毒方式。
二是统一了强制性戒毒措施。
三是注重戒断效果巩固,确立戒毒康复体系的法律地位。
二、六项制度具体内容:为了保证《禁毒法》的贯彻实施,从2007年年度开始,国家禁毒办启动了《戒毒条例》的起草工作,《条例》初稿已步形成,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学习掌握《禁毒法》,根据公安部禁毒局《禁毒法》戒毒措施部分授课提纲,现将相关内容整理如下: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吸毒人员成瘾的认定办法和程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一)吸毒人员检测制度。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被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复检。
(二)吸毒人员登记制度。
《禁毒法》第32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三)社区戒毒制度1、法律依据:《禁毒法》第33条: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2、适用对象:吸毒成瘾,且具以下情形之一:(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3)不满十六周岁的;(4)七十周岁以上的;(5)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6)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3、期限:三年。
4、社区戒毒的决定与解除:对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在三日之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戒毒人员家属。
解除: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并应当开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通知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
5、执行地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禁毒法》第33条: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6、社区戒毒工作领导机关及其职责:社区戒毒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社区戒毒的工作部门,并按照每20名吸毒人员配备一名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吸毒人员不足2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社区戒毒专职人员。
对于女性社区戒毒人员建立的社区戒毒小组,至少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或禁毒志愿者担任。
职责: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应当与社区戒毒人员签定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
相关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管理和帮助:(1)戒毒知识和法律援助;(2)戒毒人员的就学、就业援助;(3)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告诫;7、戒毒人员及其家属、单位:戒毒人员义务::(1)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的七日内到社区戒毒所在地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到;(2)定期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3)接受定期检测;(4)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社区戒毒地点。
家属和单位的义务:《条例》第25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其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帮助戒毒人员戒毒,配合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戒毒工作。
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中止戒毒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其家属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强制隔离戒毒制度1、法律依据及适用对象:《禁毒法》第38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5)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等其他需要强制隔离戒毒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其中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情形: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由社区戒毒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3)擅自离开社区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执行地点:强制隔离戒毒所《条例》第36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对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机关。
(1)强戒所设臵:毒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建设。
(2)强戒所归属: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管。
(3)强戒所收戒:《条例》第37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送交执行的场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根据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人员的分布,按照就近、就便和有利于戒毒治疗、家属探视的原则确定。
4、决定、解除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条例》第32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条例》第50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给《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通知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五)社区康复制度法律依据:《禁毒法》第48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1、适用对象: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2、期限:不超过三年3、执行地点: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或者戒毒康复场所执4、决定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5、戒毒康复场所的安臵对象第56条:戒毒人员自愿申请,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社区康复。
戒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1)无家可归或没有固定住所的;(2)无生活来源的;(3)无业可就或者缺乏就业条件需要进行再就业培训的;(4)不具备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工作条件的;(5)其他需要安臵在戒毒康复场所的。
四五人员:“无家、无业、无房、无钱”(六)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制度《禁毒法》第51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