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执业律师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执业律师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及其从事业务活动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执业律师档案是律师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本所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执业律师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实施执业律师档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档案管理工作;2. 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和利用执业律师档案;3. 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按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4. 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5. 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执业律师及其助理应按照本制度要求,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执业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按照下列要求收集、整理档案:1. 诉讼类档案: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判决书、裁定书等;2. 非诉讼类档案:包括法律意见书、合同、协议、函件等;3. 常年法律顾问档案:包括法律意见书、报告、会议纪要、函件等;4. 其他档案:包括律师个人简历、培训记录、荣誉证书等。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第九条档案整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便于查阅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1. 保管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火、防盗;2. 档案柜应加锁,钥匙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3.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下列要求:1. 查阅档案应经本所主任批准,并填写查阅登记表;2. 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3. 查阅档案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涂改、伪造档案。
律师职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及其办理案件、事务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本所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依法归档,及时准确;(三)安全保管,方便利用;(四)注重保密,确保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律师职业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一)律师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历、工作经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二)案件档案:包括诉讼、非诉讼案件档案,包括案件来源、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文书、调查取证材料、案件办理过程、结案报告等;(三)事务所档案:包括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会议记录、财务报表、年度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档案收集:(一)律师个人档案由本人负责收集,于每年年初报送事务所档案管理员;(二)案件档案由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结后及时报送事务所档案管理员;(三)事务所档案由各部门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事务所档案管理员。
第六条档案整理:(一)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立卷;(二)档案整理应遵循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三)档案整理过程中,对破损、褪色、字迹模糊的档案,应进行修复、复制或拍照存档。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一)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保密;(二)档案保管应遵循防潮、防霉、防火、防盗、防虫、防鼠的原则;(三)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如档案柜、档案架、温湿度控制器等。
第八条档案利用:(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及时、准确的原则;(二)档案利用需经所主任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三)档案借阅应填写借阅单,注明借阅时间、用途、归还日期等;(四)档案归还时应检查档案的完好情况,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保护律师执业权益,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所内的所有律师,包括全职律师、兼职律师和外聘律师。
第三条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便捷的原则,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律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工作机构,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律所律师执业档案应当进行电子化管理,并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和可读性。
第六条律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执业档案的保密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外传档案信息。
第七条律所应当定期对律师执业档案进行审查和整理,保证档案的整洁和准确。
第八条律所应当加强对新入职律师的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建立并完善其执业档案。
第九条律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档案档案借阅和利用制度,确保律师执业档案信息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律所应当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的管理流程应当包括档案的创建、保存、利用和销毁。
第十二条律所应当对律师执业档案的创建过程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律所应当建立档案的保存期限和销毁标准,对于到期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十四条律所应当合理利用律师执业档案信息,发挥其在案件处理和法律服务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律所应当建立档案利用的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利用。
第十六条律所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于任何涉及律师执业档案的销毁和利用,均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律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档案的备份和归档制度,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备份和长期保存。
第三章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律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创建、保存、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十九条律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档案的电子化管理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可靠。
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律师执业档案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律师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法律顾问合同等法律文件;(2)律师办理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文件、资料;(3)律师参加培训、考核、评定、奖励等活动的材料;(4)律师办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5)其他与律师执业相关的文件、资料。
2. 律师个人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律师个人简历、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2)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许可证等执业证件;(3)律师参加培训、考核、评定、奖励等活动的材料;(4)律师办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5)其他与律师个人执业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2. 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整理、保管、借阅等工作。
3. 律师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将执业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提交给档案管理部门。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和标准,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2. 档案管理人员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防止档案丢失、损坏、篡改。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档案的整洁、有序。
4. 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五、档案利用1. 律师事务所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2. 律师事务所外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应出示正式函件,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3.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和借阅。
六、档案保管期限1.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对档案进行分类、鉴定、整理、归档。
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及助理律师的执业档案管理。
第三条律师执业档案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所应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原则第四条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保密性原则。
第五条律师执业档案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按照年度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律师执业档案立卷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归档工作由本所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第三章档案内容第七条律师执业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受理材料:包括收案审批表、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等。
(二)案件办理材料:包括谈话笔录、阅卷笔录、调查材料、辩护或代理意见、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出庭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三)案件结案材料:包括结案报告、服务质量监督卡、律师执业证书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律师业务学习、培训、考核、奖励、处罚等。
第四章档案立卷与归档第八条律师执业档案立卷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按照案件类型、年度、承办律师进行分类。
(二)一案一卷,卷内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三)卷内材料齐全、完整,卷面整洁。
第九条律师执业档案归档应在案件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归档工作。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律师执业档案由本所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一条律师执业档案的借阅,需经本所主任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和借阅。
第六章档案销毁第十三条律师执业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司法部相关规定执行。
律师人事档案整理的方法步骤

律师人事档案整理的方法步骤
律师事务所的人事档案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它涵盖了律师
个人信息、职业发展记录以及工作表现等内容。
为了确保档案的整
理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下面是一个简单的方法步骤供参考:
1. 档案分类和标识
首先,对律师的人事档案进行分类和标识,以便于后续的整理
和查找工作。
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如按照律师姓名、入职时间、
职位等进行分类,并使用清晰明了的标识方式进行标记。
2. 信息收集和整理
接下来,收集律师的相关信息,并进行整理。
这些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职称评定等材料。
在整理过程中,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文件数字化和备份
为了方便管理和保护档案信息,可以考虑将纸质文件进行数字化处理,并进行备份存储。
这样不仅可以节省空间,还能够提高档案的检索效率和安全性。
4. 档案归档和存储
在整理完毕后,将律师的人事档案进行归档和存储。
可以选择安全可靠的存储方式,如使用密封箱、密码保护等措施,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5. 档案更新和维护
定期对律师的人事档案进行更新和维护工作。
更新包括添加新的信息、修改错误或过期的内容等;维护则是指对档案进行检查和修整,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通过以上的方法步骤,律师事务所可以有效地整理和管理律师的人事档案,为日后的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和参考。
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律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执业律师的人事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律师的个人信息、执业经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奖惩情况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所长负责本所人事档案管理的总体工作,对档案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询等工作。
3. 执业律师本人应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档案管理内容1. 档案收集:收集执业律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奖惩记录、业务成果等相关材料。
2. 档案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
3. 档案保管: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4. 档案查询:为内部人员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确保档案的及时、准确提供。
五、档案保管要求1. 所有人事档案均属机密文件,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泄露。
2. 档案保管场所应满足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要求。
3. 档案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4. 档案迁移、销毁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档案查询与使用1. 查询档案需填写查询申请,经所长批准后方可查阅。
2. 查询档案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3. 查询档案主要用于内部工作,如律师考核、晋升、培训等。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档案管理奖惩1.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损毁、泄露等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水平,为我国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律师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律师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律师档案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及与律师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档案,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律师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律师档案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律师执业活动的实际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律师档案应包括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全部材料,不得遗漏。
(三)安全性原则:确保律师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防止档案损毁、丢失、泄密。
(四)便于利用原则:提高律师档案的检索、查询、利用效率,为律师业务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五条律师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执业档案:包括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备案证明等。
(二)业务档案:包括案件受理登记表、委托代理合同、案件承办记录、案件归档材料、诉讼文书、调解协议等。
(三)个人档案:包括律师个人简历、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荣誉证书等。
(四)行政档案:包括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文件、会议记录、财务报表、人员调动、奖惩等。
第六条律师档案归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档案形成: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应在形成时按照档案分类进行整理。
(二)档案审核:档案形成后,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档案归档:审核通过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按照档案分类进行归档。
(四)档案编号:归档的档案应进行编号,以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七条律师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档案库房应具备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等条件,确保档案安全。
(二)档案柜架:档案柜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制作,保证档案存放的稳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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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3.03.22
【实施日期】2012.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司法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6日云南省司法厅专题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6日起施行。
云南省司法厅
2013年3月22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执业律师的教育、管理和服务,高效有序利用档案材料为律师工作服务,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办发〔2010〕30号、云办发〔2011〕28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统一归口由司法行政机关的人事主管部门管理。
凡从事专职律师职业的人员,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将人事档案接转至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执业律师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司法行政机关。
省司法厅管理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事档案;各州市司法局管理州市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及所属县区律师事务所非在职在编的执业律师的人事档案;县区司法局管理所属国资律师事务所中在职在编执业律师的人事档案。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执业律师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兼职律师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后从事律师执业以外的全省其他执业律师。
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