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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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医疗器械安全管理WST654—2019

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医疗器械安全管理WST654—2019

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医疗器械安全管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入医疗机构的有源医疗器械在临床使用前及使用期间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组织建立的架构、各级组织的职责、应建立的各种管理制度之要素、安全管理的方法等;同时规定了保障医疗器械安全和有效的性能检测、操作规范、维护保养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895.24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备和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YY/T 0841 医用电气设备周期性测试和修理后测试3 术语和定义GB 16895.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医疗器械 medical device为了达到对疾病、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对妊娠控制;对人体样本进行检查的目的,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的总称。

3.1.1高风险医疗器械 high risk medical device具有较高潜在危险,必须严格控制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注:该类医疗器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第三类医疗器械相对应。

3.1.2中风险医疗器械 medium risk medical device通过特殊控制可以保障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注:该类医疗器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第二类医疗器械相对应。

3.1.3低风险医疗器械 low risk medical device通过常规控制可以保障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1注:该类医疗器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第一类医疗器械相对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直接关系医疗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为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在总结《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立法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网站首页上方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网址:http://www.nhc. ),进入网站首页左侧“互动”中的“征求意见”栏,点击“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

4.通信地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044。

来信请注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3月15日《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直接关系医疗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为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责,在总结《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调研,深入讨论,并反复征求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有关专家意见,形成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医院医用耗材管理制度

医院医用耗材管理制度

医院医用耗材管理制度I目的加强医院医用耗材管理,促进医用耗材合理使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II范围医院医用耗材采购人员及临床使用科室III制度一、为加强我院医用耗材管理,促进我院医用耗材合理使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及《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9)43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次数有限的消耗性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及可重复使用医用耗材。

三、医用耗材使用科室需临时性使用医用耗材的,需经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签字审批后交由医学准备科临时采购。

对因工作需要一年内需重复多次临时采购的医用耗材,申请科室应按照程序认真填写《医用耗材入院申请》,按要求阐述申请理由、预估使用量,提交医学装备科审核。

四、医学装备科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科室提交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国家或省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内是否有可替代的品种、医用耗材的资质、价格及在用同类产品种类及价格等内容。

五、科室申请的标外耗材国家或省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内有可替代的产品或院内现有3种以上品牌的相同功能的医用耗材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六、对于新入院的标内或集采耗材执行网采最低价格;标外耗材价格确认方法,供货商须提供不低于三家医疗机构近一年内的发票记录,我院将依据提供的发票最低价作为采购限价,在采购限价的基础上进行二次价格谈判。

七、经医学装备科审核通过的《医用耗材入院申请》,召开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经委员会委员讨论后同意采购的品种,纳入我院《医用耗材供应目录》进行采购。

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八、《医用耗材供应目录》内的医用耗材半年之内未在我院使用的,我院将从遴选目录内删除该耗材(特殊高值耗材除外)。

九、新增耗材的供应公司需从我院遴选的耗材供应公司中选择。

卜、供应商配送医用耗材时必须提供同批号质检报告书(进口器材应提供相关证件),普通耗材附送货清单和销售发票;高值耗材在耗材使用后最晚不超过7个工作日开具发票并回复网采。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

9
已开展相关医疗业务,能够 满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所需 的受试人群要求等
10
具有防范和处理医疗器械临 床试验中突发事件和严重不 良事件的应急机制和处置能 力
1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案管理办法》重点(备案程序)
1
评估
机构对自身条件进 行评估
2
注册
注册资料填写并提 交(审核通过后获 得注册账号)
作并遵从法规,不能因为不审核就麻痹大意
感谢您的耐心观看
汇报人: 时间:2019年1月
3
备案
备案资料填写并提 交
4
内审
机构内审人“通过”
5
完成
完成备案,获得备 案号
C目录 ONTENTS
01 背景介绍 资格认定制到备案制的过程
√ 操作流程 03 备案系统的操作流程
02 法规解读 《创新意见》和《备案管理办法》 注意事项
04 几个需注意问题
1|

2 作

|

3|
注册 (填写注册资料,邮寄符合性声明) 备案(填写备案资料,提交内审) 内审(审核通过,获得备案号,完成备案)
备案流程(注册资料)
A
机构社会组织代码/信 用代码扫描件
B
执业资格证书(资质、 许可证)
C
营业执照
D
法人代表(医院负责 人)身份证/护照扫描 件
E
联系人授权书扫描件
F
联系人身份证/护照扫 描件
G
医疗机构级别证明文 件
备案流程(备案)
• 注册审核通过后,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邮件通知机构,机构获得两个账号:机构填报人 员账号、机构内审人员账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4•【文号】食药监办械管〔2017〕161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已经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工作重要性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2号)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要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将有利于释放临床资源,扩大临床试验机构的数量,更好地满足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需求,对鼓励医疗器械创新、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备案办法》实施工作,监督指导行政区域内拟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备案工作。

二、做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宣贯培训工作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与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备案办法》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尽快使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申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起可登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网址),点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备案系统查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信息。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可以登录备案系统选择已经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 (3)第三章管理与控制 (6)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10)第五章监督管理 (13)第六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活动的机构。

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应当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医疗设施设备、辅助科室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符合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对本专业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控制和评价。

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六条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医疗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列入禁止类技术,禁止应用于临床,对禁止类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类技术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 (3)第三章管理与控制 (6)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10)第五章监督管理 (13)第六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活动的机构。

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应当具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医疗设施设备、辅助科室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符合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对本专业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控制和评价。

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六条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医疗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列入禁止类技术,禁止应用于临床,对禁止类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类技术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医学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版)》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管理,保证患者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医疗质量和安全是医疗服务工作的底线。

药品、医疗器械尤其是相关药品、植入性医用耗材在临床应用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是确保医疗服务整体性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没有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就没有相关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各级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以对人民、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落实相关医疗质量和安全责任。

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医疗机构内部药品、医用耗材供应链每一个环节的无缝衔接,建立药品、医用耗材临床应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

要明确医疗机构内部行政管理、药学、设备、临床医学、护理等相关部门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要强化药品、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的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切实保障患者基本健康权益。

二、加强监管,实现全过程可追溯各级医疗机构应重点加强对特殊药品、高危药品(高浓度电解质、细胞毒性药物等)、血液制品等相关药品以及植入性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的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即从采购、储存、处方、调配、发放和使用等临床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建立相关药品、植入性医用耗材的可追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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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2019年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3)
第三章临床使用管理 (5)
第四章保障维护管理 (8)
第五章使用安全事件处理 (9)
第六章监督管理 (11)
第七章法律责任 (12)
第八章附则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医疗器械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是指建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医疗器械制度并组织实施,保障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安全、有效。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应急保障机制,保证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治需求。

第六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全程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科学合理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信息管理,建立医疗器械及其使用信息档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器械潜在风险,对医疗器械实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国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专家委员会。

国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专家委员会负责分析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情况,研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重大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及建议,指导医疗器械临床合理使用。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省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专家委员会或者委托相关组织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监测、评价、督导及考核工作。

第九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医院器械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委员会由医疗行政管理、医学工程、临床医学及护理、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保、信息等专业人员组成,明确各部门及人员责任。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或指定专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条医院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相关工作制度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本机构医疗器械的技术评估与论证;
(三)监测、评价本机构医疗器械使用情况,对临床科室在用医疗器械的使用效能进行分析评估;监督、指导高风险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与安全管理;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使用医疗器械;
(四)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使用安全管理,监测识别使用安全风险,分析、评估使用安全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使用的知识培训,向患者宣传安全使用医疗器械的知识。

第十一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明确医疗行政管理、医学工程部门、医院感染控制、临床科室、医技科室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相关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的医学工程部门应当配备与功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的医学工程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使用科室应当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器械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医疗器械的登记、定期核对等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的继续教育、培训与考核,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范围、质量控制、操作规程、效果评价等培训。

第三章临床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技术评估与论证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技术需求分析和成本效益评估,确保医疗器械满足临床需求。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需要安装或者集成的,应当由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具备相关服务资质的单位或者由医疗机构医学工程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实施。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验证验收制度,验证验收应当保证医疗器械的功能、性能、配置要求满足购置合同以及临床诊疗的要求,验证验收合格后方可应用于临床。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器械相关硬件、软件的安装、更新、升级情况进行登记和审核,并应当进行临床验证和技术评估。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
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验相关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临床使用医疗器械,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采用与患者疾病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进行诊疗活动。

需要向患者说明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不得进行隐瞒或虚假宣传,误导患者。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临床使用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及操作指南、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等,遵守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禁忌症、主要风险、关键性能指标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质量与风险管理制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对生命支持类、急救类、植入类、辐射类、灭菌类和大型医疗器械实行使用安全监测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生命支持医疗器械和重要的相关医疗器械故障紧急替代流程,配备必要的替代设备设施,并对急救的医疗器械实行专管专用,保证临床急救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发现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负责产品质量的机构进行检修;经检修无法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按规定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进行效果监测。

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应当对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及其有效期进行常规检查,认真核对其规格、型号、消毒或者灭菌有效日期等。

包装破损、标示不清、超过有效期或者可能影响使用安全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临床使用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录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临床使用大型医疗器械应当将其名称、型号和关键信息记录于病历资料。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评价工作,重点加强医疗器械的临床实效、可靠性和可用性评价。

真假阳性率/阴性率、灵敏度/特异度、诊断符合率、可
靠度、使用安全事件发生率等应做为临床使用评价的主要指标。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大型医疗器械使用科室的明显位置,公示有关医疗器械的主要信息,包括医疗器械名称、型号、注册证号、生产厂商、启用日期和使用科室医疗器械管理人员等内容。

第四章保障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医疗器械维护管理应当以质量检测和预防性维护为主。

预防性维护方案的内容与程序、技术与方法、时间间隔与频率,医疗机构应当会同生产企业制定。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监测医疗器械的实时运行状态,对维护与维修的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医学工程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器械整体维护情况作分析评价。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标准与规程、技术指南等,确保系统环境电源、温湿度、辐射防护、磁场屏蔽、光照亮度等因素与医疗器械相适应,定期对医疗器械使用环境进行测试、评估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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