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第三方购买服务终期评审意见建议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燕士英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5年第08期[摘要]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
本文通过梳理分析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现实问题;对策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一)救助对象狭隘化我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救助对象过于狭隘,不利于对农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根据该办法第一条规定,救助对象仅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我国只针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却遗忘了农村的流浪乞讨人员同的救助和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纷纷流向城市。
在城乡二元框架、户籍制度和“城市是城市人的城市”的观念下,很难实现福利性和责任性的“平视救助”。
从对全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的立法视角和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来看,这是城乡分治、公民不同权的落后的立法理念。
(二)救助对象甄别管理难我国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
由于职业乞丐和非职业乞丐难以界定,仅凭救助站工作人员的直觉或者肉眼判断是很难区分的。
《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收容转变为救助,固然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讲,相对于社会的复杂程度,应该出台相应的配套管理政策。
(三)职业乞讨人员难以管理面对流浪乞讨人员这一群体,特别是游走在城市的职业乞丐,社会既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退回到“收容遣送”的老路。
由于缺乏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规制手段,救助站工作人员仅靠说服教育很难遏制职业乞讨现象。
对职业乞讨人员而言,政府的救助等同于切断了他们的财路,故而职业乞讨人员遇见救助工作人员便望风而逃。
(四)救助治标容易治本难我国《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已无收容管理职能,救助站的工作人员只能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但是如果本人不愿意,不可强行将他们带回救助站,只能对自愿接受救助的人员提供救助服务。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模式与机制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模式与机制史碧波 李明楠摘要:作为一种外部制衡机制,第三方评估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考核与优化中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模式大致分为政府组建模式、招标委托模式以及独立评估模式。
三种评估模式的运行机制和主要特点存在差异,也各有适用范围,需要依据适用情境选择评估模式。
优化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第三方评估,可以通过赋权救助对象、提高救助对象的参与水平及强化评估伦理,提高第三方评估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关键词: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救助;第三方评估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7-0032-03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的子系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也是我国反贫困的一项重要举措[1]。
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发展,取得的成绩无容置疑,解决了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
但是,社会救助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2],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方式,将部分政府的职能交给社会力量来承担,以此来创新政府治理的方式,实现了社会救助资源的有效使用,但当政府将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力量的时候,公众又产生了诸多的担忧,这些承接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是否有能力提供优质的服务?是否能够很好地履行政府转移的职能[3]?面对种种疑问,第三方评估因其专业性、中立性等成为规避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风险、提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质量的重要机制而得到广泛重视。
笔者通过走访调查,发现现有的实践中,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第三方评估模式主要有三种:政府组建模式、招标委托模式和独立评估模式。
本文旨在探讨这三种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第三方评估模式,梳理它们的运行机制,分析它们的特点及存在的缺陷。
一、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第三方评估的三种模式(一)结果导向的政府组建模式政府购买救助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政府组建模式”其内涵主要是:社会救助服务的购买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自行组建专家库,成立评估专家小组,在购买服务项目实施中、实施后以第三方的形式展开评估,做出评估结论。
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意见1.doc

关于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意见1关于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意见【提案导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指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因为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无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①关于流浪乞讨的历史,我们无从追溯,但是从许多历史资料和文献中,我们可以推断,流浪乞讨的至少从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提高,平复分化出现之时就已经出现了,因为只要有了贫富分化,就有了所谓的“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人,也就有了出现流浪乞讨推力。
千百年来,流浪乞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事实,长期存在于中国的历史和社会当中,并且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不但不会消失,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由于“流浪乞讨”本身源自于社会发展的阴暗面,因而流浪乞讨现象本身无疑对社会的发展是弊大于利的。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滞缓,导致城市贫富差距、城乡差别进一步拉大,于是许多来自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农村低收入阶层(特别是无收入阶层)的人纷纷开始在城市流浪乞讨。
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或“旧法”),并于2003年废除此法,颁布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或“新法”)。
但是无论“旧法”还是“新法”,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都存在的许多的问题。
本提案以完善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为核心,通过对我国当前流浪乞讨现状的调查分析、流浪乞讨问题的危害及解决问题的必要性、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历史和发展、我国现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局限和关于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意见,希望有关部门能从中有所得益,以期促进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当前流浪乞讨现状的调查分析1、概述按照民政部有关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现在的流浪乞讨人员将近10万,其中,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较多,青壮年较少,16岁以下、60岁以上的约占70%;残疾、有病的流浪乞讨者居多,健康者较少;从性别上看,流浪乞讨的男性多于女性。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京民救助发[2013]443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京民救助发[2013]4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21f516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09.png)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京民救助发〔2013〕443号)各区县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民政部《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33号)精神,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社会化,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专业社会工作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适应新形势下救助管理工作需要,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群体特点与救助需求,逐步引入社会力量承接事务性、专业性救助服务,大力推动救助服务社会化,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及时、有效、专业的救助服务,加快建立人性化救助、亲情化服务、规范化管理、社会化参与的首都救助管理工作模式。
到2015年,建立健全救助管理社会工作制度,培训建立一支救助管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我市特点、与新型救助管理服务体系相适应的救助管理社会工作机制。
二、主要内容(一)发动社会力量开展主动救助积极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救助网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1.加快建设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救助保护网络,积极探索救助进社区。
各区县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在主动开展街头巡视工作的同时,以网格化管理手段拓展救助覆盖面,在街道(乡镇)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区域内救助管理工作,对其进行救助知识培训,鼓励积极开展宣传、巡视和流浪乞讨人员引导、劝导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模板】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XX省人民政府印发《XX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粤府〔200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重大决策和部署,维护和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的具体体现。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特殊弱势群体的生活救助和社会稳定,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
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下建立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协调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城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负责领导,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小组会议,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我市救助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本县(市、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受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市救助管理站查明核实情况后,提供无偿救助。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价面临的困境及政策建议

C AIZHENGJIANDU专题院政府购头公共服务第二方评价机制探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价面临的困境 及政策建议荫温来成陈潇琳【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 济的高速增长和社会组织的不断 发展,第三方评价开始被政府应用 于购买公共服务的管理,这既有利 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也有利于促 进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的建立。
本 文回顾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第三方评价的发展历程,从评价范 围不清晰、指标体系不完善、结果 运用不理想、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 面,分析了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 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政府 职能转变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 要求,提出促进我国政府购买公共 服务第三方评价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第三方评价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第二方评价与政府职能的转变目前,我国进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需要从多方面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而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第三方评价,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
(一)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活动的直接干预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进程不断加快,将第三方评价运用其中显得尤为重要,其有利于促进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发展。
一方面,政府的身份从直接干预经济社会生活转变为加强宏观调控职能,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力量来说,能不断提高自身能力,以承担政府转移的“社会”职能。
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相对滞后,政府职能的缺位、越位现象并存,对经济社会生活的直接干预力度较强,“政府失灵”现象也较为普遍,需要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将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由企业决策的事项归还企业,将部分能够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
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并开展第三方评价,是我国现阶段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
(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与质量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伯顿•韦斯布罗德理论上分析了社会组织存在的合理性。
他认为,政府无法满足公众对于公共服务的差异化需求,主要是满足中间群体的部分需求,公众为了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通常会选择购买有更多的个人控制和较少外部收益的私人替代品,较少去购买公共物品。
民政部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12.22•【文号】民发[2012]233号•【施行日期】2012.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正文民政部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
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为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重要意义流浪乞讨人员居无定所、生活无着、身处困境,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需要全社会的关爱与帮扶。
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是创新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帮助流浪乞讨人员摆脱困境的重要力量。
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有利于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有利于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个性化、多元化、专业化的救助服务,提高救助服务成效;有利于弘扬社会互助和志愿服务精神,促进社会成员团结友爱;有利于拓宽救助服务途径和方式,形成群防群助的工作局面。
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的重要意义,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志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要求,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推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社会化,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专业的救助服务,帮助其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购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项目绩效评价表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项目绩效评价表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流浪乞讨人员聚集在城市的街头和角落。
他们面临着生存困境和各种挑战,而流浪乞讨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关爱和帮助这些弱势群体,不少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纷纷开展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项目。
二、绩效评价内容1. 项目目标及制定背景该救助项目旨在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关爱,帮助他们走出困境,重新融入社会。
其制定背景是当前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数量的增加,以及社会对他们关注程度的提高。
2. 项目执行情况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提供住所、就业培训、心理援助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解决了一系列生存困难。
3. 项目成效评估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包括对项目成效的评估。
这一步骤需要对救助对象的生活状况、心理状态、就业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以了解项目是否真正帮助到了流浪乞讨人员,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4. 社会反响项目结束后,需要对社会各界的反响进行评价。
这包括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支持程度,对项目效果的认可程度等方面的调研。
三、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社会公民,我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项目的绩效评价非常关注。
我认为,在这个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关心弱势群体,而救助项目的绩效评价正是保障公共资源使用的公平和有效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不断评价和反馈,项目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更好地发挥其社会效益。
总结回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项目绩效评价表是一个能够为社会各界提供重要参考的工具,通过该表的评价可以帮助社会组织和政府更好地了解项目效果,进而指导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
这种评价活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项目真正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帮助,让他们重获新生。
注:本文观点仅代表个人理解,如有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项目的绩效评价为切入点,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社会中,关注弱势群体的问题是一个持续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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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第三方购买服务终期评审意见建议
为了切实加强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我局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省市《关于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我局工作开展情况实际,现就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行动开展以来,民政局党组高度重视,在进一步明确现有救助机构工作任务,夯实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基础上,由局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督办,多方协调,积极争取市政府支持,建立完善了《XX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救助管理机构特邀监督员制度》,加强了组织领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督促各参与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特别是公安、城管部门加强了街面常态化巡查,规范与救助站的人员交接程序,聘任了五名特邀监督员强化对救助管理工作的常态化社会监督,推动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的稳步推进,形成了对救助管理工作齐抓共管、共促和谐的良好局面。
二、严格程序,开展服务达标行动一是加强救助站内部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从生活照料、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离站返乡等环节进行查漏补缺,规范完善,内抓管理,外树形象;二是认真开展托养机构安全隐患排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