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管理体系(2020年10月整理).pdf
建筑能源管理系统

建筑能源管理系统一、能源管理系统的概念能源管理系统英文简称EMS。
建筑能源管理系统(BEMS),家庭能源管理系统(HEMS)。
建筑能源管理系统就是将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内的变配电、照明、电梯、空调、供热、给排水等能源使用状况,实行集中监视、管理和分散控制的管理与控制系统,是实现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它由各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和能耗数据管理软件系统组成。
基本上,通过实时的在线监控和分析管理实现以下效果:1)对设备能耗情况进行监视,提高整体管理水平;2)找出低效率运转的设备;3)找出能源消耗异常;4)降低峰值用电水平。
BEMS的最终目的是降低能源消耗,节省费用。
家庭能源管理系统:为削减家庭的功耗电量,首先需要减少各个家电产品的耗电量。
要提高核心部件的效率,利用传感器等来优化运行等。
接着,还要实现整个家庭的优化。
它将住宅内的家电产品等能耗设备网络化,并通过对其的控制来削减能源消耗量。
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可在无损生活舒适性的前提下减少光热费支出。
二、能源管理系统的领先企业及各大企业能源管理系统的代理概况达希能源借助其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科、同济大学、上海电力大学等机构的科研、学术、专业背景,在2010年推出了BEMCloud建筑能源管理云服务平台,该系统能提供强大的功能组态、界面组态功能,并拥有地理信息、综合凭条、能耗监测、节能量分析、、用能诊断、能源审计、信息发布、报警管理、设备管理、专家系统等四十多个子系统模块,该系统平台其强大的子系统功能适用于任何行业用户,用于定位用户能源系统中的高能耗症结,并为其提供有效的改进建议。
研华推出了BEMS楼宇能源管理系统,对建筑的水、电、气消耗情况进行数据搜集,计算出优化用电建议,并配合Web-enabledDDC控制器,进行时序控制,执行优化动作,体现出高度的智能性和自动化水平。
江森智控推出了Metasys5.0升级版本通过能源管理软件提高了可持续性。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一月十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约资源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第四条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节约资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生态环保、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县(旗)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旗)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自治区的实际,制定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建立健全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第九条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砰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
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瓦)。
建筑节能 城市能源监测管理系统

建筑节能Buildings Energy Savings城市能源监测管理系统City Energy Monitoring Systems北京大学数字中国研究院产业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数字中国研究院理事北京大学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深圳鹏迪数字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欧亚测量集团CEO香港永通国际顾问有限公司香港空间信息技术研究院中国测绘学会常务理事乔世赵Tel: 86-137******** 852-********,Email:gk@georgekiu@georgekiu@2008 US$120 2008 US$110中国科学发展观的实施动力1、地球环境加速恶化,导致国际社会对中国制造业的压力;2、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综合国力的进一步提升,需要建立新的动力;3、中国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转型,需要建立高端服务业。
建立数字中国产业体系是实施科学发展观的最佳保障改变资源消耗型的增长方式目前,我国GDP已达到18.2万亿元,约折合US$2.26万亿,约占世界经济总量的5%,位居世界第五经济大国。
但耗能(石油)却占全球的7%、耗电占世界的13%、耗煤占世界的40%、钢材占世界的25%、铝材占世界的25%、水泥占世界的40%、粮食占世界的25%、棉花占世界的28%。
我国万元GDP用水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万元GDP 耗能1.43吨标准煤,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5倍。
我国GDP 总量占世界的很小比重,但主要资源的消耗却占世界总量的很大比重。
如果不改变这种资源消耗型的增长方式,我国经济社会显然难以保持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GDP总量我国GDP已达到182321亿元约折合22600多亿美元约占世界经济总量的5%位居世界第五经济大国0510152025303540石油电煤钢材铝材水泥粮食棉花占世界用量比例(%)我国GDP 总量占世界很小比重但主要资源的消耗却占世界总量很大比重万元GDP用水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万元GDP耗能1.43吨标准煤,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5倍如果不改变这种资源消耗型的增长方式,我国经济社会显然难以保持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建筑节能工作制度

建筑节能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推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建筑节能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建筑节能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推进建筑节能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节能设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按照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建筑节能性能。
第六条建筑节能设计应充分考虑当地气候、地理、资源、经济等因素,采用合理的建筑布局、体型和材料,提高建筑的保温、隔热、遮阳、通风等性能。
第七条建筑节能设计应结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用途和节能目标,合理配置采暖、空调、照明、电气等用能系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建筑节能设计应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章节能施工第九条建筑节能施工应按照节能设计文件进行,确保建筑节能性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施工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构配件的检验、检测和管理,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设置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对建筑节能性能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四章节能验收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完成后,应进行节能验收。
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节能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内容包括建筑节能性能、用能系统运行效果等。
第十五条节能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能源管理体系标准文件清单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pdf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pdf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节约用电管理办法.pdf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年).pdf
备注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pdf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pdf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pdf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pdf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pdf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pdf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Q088.pdf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pdf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2年的.pdf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pdf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046-室内空气质量标准.pdf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pdf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pdf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pdf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GB_12523-2011_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pdf
它要求文件识别清单
备注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pdf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GB_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pdf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pdf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国家环保“十二五”发展规划.pdf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长春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pdf 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pdf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依据《建筑节能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民用建筑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改建等相关活动。
三、节能设计要求1. 民用建筑的整体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结构、采暖、通风、照明等方面,合理控制能源消耗。
2. 建筑结构应注重隔热性能,采用保温材料,并设置建筑外保护层,以减少室内外热量交换。
3. 采暖设备应选择高效节能的供热设备,并采用智能温控系统,以实现室内温度的合理调节。
4. 通风系统应设计合理,采用节能通风设备,并设置适当的新风换气装置,同时合理利用自然通风。
5. 照明系统应采用能效较高的LED照明灯具,并配置光感应控制装置,实现照明的智能调控。
四、节能建材使用1. 建筑工程应选用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优先选择绿色环保材料。
2. 采用隔热、保温性能良好的墙体材料,减少能量传导。
3. 采用节能窗户,提高窗户的密封性能,并配备隔热窗帘或窗膜,减少能量损失。
4. 采用节水设备,如节水龙头、节水马桶等,降低水资源的消耗。
五、节能使用管理1. 民用建筑的使用者应正确使用和维护建筑设备,遵守能源使用管理制度。
2. 建筑管理方应建立建筑节能使用手册,指导使用者正确进行能源的使用和管理。
3. 建筑管理方应定期检查建筑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六、节能监督和评估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2. 对新建民用建筑进行节能验收,并核实其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3. 对已建民用建筑进行节能评估,评定其能源利用效率,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七、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民用建筑管理者和使用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提高社会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最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最新民⽤建筑节能条例(全⽂)
《民⽤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23⽇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8年10⽉1⽇起施⾏。
下⾯是⼩编为您精⼼整理的有关最新民⽤建筑节能条例全⽂内容,提供给⼤家阅读,仅供⼤家参考。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民⽤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建筑使⽤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能源利⽤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条例所称民⽤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建筑使⽤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建筑节能⼯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做好民⽤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作。
第四条 国家⿎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励和扶持单位、个⼈安装使⽤太阳能热⽔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民⽤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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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主要的负责人和负责部门的职责说明如下: 一、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项目质量第一负责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 定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二、 项目总工程师
对建筑节能材料的材料准用证、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进行检查,主要材料 必须有材料交易证。材料使用前必须经复试合格后方能使用。对特殊材料须进行 放射性物质及有害气体的环保检验。 五、 专业施工队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的施工规范、验收评定标准以及建 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开展施工作业。对施工工程进行日常巡检,对隐蔽工 程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实施旁站监督。
为了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的政策,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管理。本施工单位
建立相应的规范化质量管理体系,使得建筑节能工程的各项工作均处于良好的受
控状态。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程师
工程管理部
技术质量部
计划经营部
物资管理部
电屋 话面 :工
程 施 工 负 责 人 :
电外 话墙 :保
温 施 工 一 队 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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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工程管理部、技术质量部、计划经营 部、物资管理部以及各施工队对建筑节能专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定,评定工作完成 后向业主提交工程检测报告。 三、 技术质量部
施工前应做好图纸审查工作,认真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做好技 术交底。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三检制和样板引路制度,做好预测预控及全方位的 过程控制。施工结束后,参与建筑节能专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定。 四、 物资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