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出台新规 机动车号牌使用有新标准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

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号的生产,1993年5月13日,公安部颁布了《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的生产管理,保证号牌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号牌实行准产管理制度。
凡生产号牌的企业,必须申请号牌准产证。
第三条号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行业标准GA36—92《中华人民__机动车号牌》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号牌生产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一)受理当地号牌生产企业提出的准产申请;(二)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三)对产品进行抽样和封样;(四)审批、发放和管理准产证;(五)核发号牌防伪合格标记;(六)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六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要负责:(一)对获得准产证的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二)审查和监督由公安部委托的号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三)监督制作号牌防伪合格标记;(四)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第七条号牌生产企业申请准产证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申请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根据《机动车号牌准产证对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合格的安排其制作样牌。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生产的样牌进行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每种号牌在50块样牌批量中抽取6块作为送检样牌),填写号牌质量送检表。
封样的号牌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送检表,严格按照检测程序进行质量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第十条产品检测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测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给《机动车号牌准产证》,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鄂公通〔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县公安局:现将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7]2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号牌管理改革的重大意义此次号牌管理改革,旨在从体制机制上破除积弊,从制度手段上堵塞漏洞,从技术方法上创新服务,是深化改革、服务民生、从严治警的必然抉择和具体实践。
对机动车号牌号码的选取,群众关心、社会关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公安队伍廉洁规范和执法公信力。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形成推进改革的共识,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优化服务管理流程,认真落实号牌发放新举措号牌管理改革涉及配套事项具体措施较多,各地要通过互联网、电视、手机APP等媒体宣传解读号牌管理新措施,切实抓好以下措施落实:一是扩大随机选号范围,各地要全部使用“50选1”选号。
二是对机动车办理转移或注销登记后,实行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保留原号牌号码,既可以用于新车,也可以用于二手车。
三是使用原号牌号码的年限由3年缩短为1年。
四是启用原号牌号码的申请时限由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6个月延长至1年。
三、及时做好相关准备,积极推行号牌现场制作武汉、宜昌要在8月31日前,全面完成部署应用全国统一版选号系统,并至少各设定一个现场制作点;十堰、荆州、襄阳、恩施要积极做好现场制作点场地选定、设备采购、人员招聘等相关准备工作,于今年年底前至少各建成一个现场制作点;其他地方也要积极筹备提前做好现场制作点的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公安厅2017年6月30日附件: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7〕2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实施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是深化公安交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安部2017年重点改革任务。
公交管[2010]2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
![公交管[2010]2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a8400dcc1755270722085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0]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的生产、发放和使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发牌机关代号的启用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规定使用发牌机关代号,遵守号牌序号编码规则和使用规则。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英文字母顺序依次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并在启用前30天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经确认后方可使用。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后可启用新的发牌机关代号。
对于废止或者废止后重新启用发牌机关代号的,要报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同意。
号牌序号使用率超过60%后,应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方可启用新的组合方式。
各地要对号牌发牌机关代号和序号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有关清理情况请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公安部。
二、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号牌号码选取方式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的有关要求,允许群众自主选择计算机自动选取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保证号牌号码选取公平、公正。
供群众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的号牌号码一次不得少于5个,可供选择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1000个。
供群众通过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的号牌号码资源总量不得少于50000个。
三、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生产质量监管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号牌生产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使用全国统一的号牌字模和颜色,使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号牌反光膜。
省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号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每半年对本地区号牌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抽样检查,每两年将样品送交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一次质量检测,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或者停止生产。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号牌现场制作发放或者邮寄发送的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领取号牌。
成都机动车号牌管理新政策

成都机动车号牌管理新政策据成都市交管局消息,自xx年6月20日起,成都交警将按照公安部动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相关部署,稳步、有序落实机动车号牌改革相关工作。
以下是人才搜集并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在原仅办理转移、注销业务才能使用原车号牌号码的根底上,新增办理迁出业务也可使用原车号牌号码。
2、将原车主购置新车才能保存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扩大至购置二手车也可以使用原车号牌号码。
(办理以上业务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1、将现行的必须使用原机动车三年以上可以保存该车号牌号码的要求,调整为使用一年后即可以申原车号牌号码。
(值得注意的是:xx年12月21日至xx年6月20日间,已办理转移、注销、迁出业务的车主,如使用原机动车未满三年,但超过一年的,可以享受自业务办结日起,6个月的保号政策。
)2、将现行的保存原号申请时限由自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迁出后6个月内提出,调整为一年内可以提出(仅适用于xx年6月20日后办理转移、注销或迁出业务的车辆)。
1、提供小型汽车互联网自编自选和公安窗口随机选号两种选号方式,车主可根据自身喜好自愿选择选号方式。
2、小型汽车公安窗口随机选号由“20选1”扩大为“50选1”,使群众选号范围更大,更好保障群众选择权。
四、推行号牌现场制作发放。
目前,成都全市已设立了10个号牌现场制作点,方便群众就近领取号牌,减少往返负担。
xx年9月起,成都市全面应用统一的号牌生产管理系统,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号牌的溯源性,所有新制作发放的机动车号牌均签注唯一的生产序列标识,确保号牌的唯一性。
新号牌生产管理系统的启用,提升了公安机关查处和打击假牌假证信息化、精准化能力,对预防涉车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起到关键作用。
1、原车号牌使用几年可以保存?改革前:使用3年以上,可自动保存原号牌新政策:原号牌使用时间调整为1年2、原号牌可以保存多长时间?改革前:原车转移、注销或迁出后6个月内原号牌可使用新政策:原号牌保存时限延长至1年3、购置二手车可以使用原车号牌吗?改革前:原车主只有购置新车时才可使用原号牌新政策:原车主无论购置新车还是二手车,均可使用原号牌4、购置二手车时,买方是否可以连号牌一起买下?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6-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ICS 43.040.60R 82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36—2014代替GA 36-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License plates of motor vehicl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2014- 01 - 24发布2014 - 01 -2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分类、规格、颜色及适用范围 (2)5式样 (3)6技术要求 (13)7试验方法 (19)8检验规则 (21)9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23)10安装 (23)11更换 (23)12放大号 (24)13监督管理 (24)14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24)附录A(规范性附录)发牌机关代号 (25)附录B(规范性附录)号牌效果图 (36)前言本标准的第2章、第3章、第9章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36-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与GA36-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7年版的第1章);——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修改了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定义(见3.2,2007年版的3.2);——增加了机动车号牌半成品的定义(见3.3);——修改了摩托车号牌数量,取消前号牌(见4.1,2007年版的第4章);——删除了外廓尺寸为220mm×95mm的摩托车前号牌(见2007年版的第5章);——修改了临时行驶车号牌式样(见5.3.5,2007年版的5.4.5);——修改了发牌机关代号的启用方式(见5.7,2007年版的5.8);——增加了5种序号中字母和数字的组合方式(见5.8.2,2007年版的5.9.2);——修改了号牌的表面材料的技术要求(见6.1.2,2007年版的6.1.2);——修改了号牌的字符和效果图的技术要求(见6.2,2007年版的6.2);——增加了号牌的生产序列标识的技术要求(见6.3);——删除了逆反射性能中湿状态下逆反射系数的要求及对应的试验方法(见2007年版的6.7.2和8.5.2);——增加了蓝色日间颜色的色度性能要求(见6.7.2.2.1);——修改了耐候性能、黏附性能和抗风沙性能的试验方法(见7.13、7.14和7.15,2007年版的8.12、8.13和8.14);——增加了半成品相关的检验规则(见8.2.2.2和8.2.2.3);——增加号牌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修改单副号牌的包装要求(见第9章,2007年版的第10章);——修改了号牌的安装要求,包括摩托车类号牌的安装、固封装置、号牌架等(见第10章,2007 年版的7.1);——增加了监督管理要求(见第13章);——删除了发牌机关代号安徽省巢湖市的“Q”(见2007年版的附录A);——修改了湖北省襄樊市名称(见附录A);——删除了发牌机关代号西藏自治区驻四川双流的“H”和驻青海格尔木的“J”及对应注释“f”和“g”(见2007年版的附录A);——增加了附录“发牌机关代号”中“O”的注释(见附录A);——删除了附录“字样”中金属材料号牌的字符字样(见2007年版的附录B);——删除了附录“号牌效果图”中的摩托车前号牌效果图(见2007年版的附录C)。
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是什么

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是什么机动车上路⾏驶要依法规范安装悬挂号牌,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否则必将受到严惩。
新交规的实施对车牌安装有了明确规定,如果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安装汽车号牌将被处以计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是什么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机动车号牌安装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等违法⾏为主观故意性强、社会危害性⼤、⾏为性质恶劣。
从根本上治理这些违法⾏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有必要进⼀步完善驾驶⼈记分制度,通过提⾼违法记分分值对违法⾏为⼈实施严格的教育管理。
针对社会关注和群众呼声,公安部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泛征求各⽅⾯意见的基础上,123号令提⾼了对上述违法⾏为记分分值,加⼤对这些违法⾏为的威慑和惩处⼒度。
对上道路⾏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原来的⼀次记6分提⾼⾄⼀次记12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机动车运⾏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8.10的规定:车辆前后分别设置适⽤的牌照座,前牌照应设于前⾯的中部或右侧,后牌照座应设于后⾯的中部或左侧。
《中华⼈民共和国公共安全⾏业标准—中华⼈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7.1的规定:1.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间或者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应不影响机动车安全⾏驶和号牌的识别;2.号牌安装要保证号牌⽆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纵向夹⾓≤15°;3.除临时⼊境车辆号牌和临时⾏驶车号牌外,其他机动车号牌安装时每⾯⾄少要⽤两个统⼀的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号牌专⽤固封装置固定;4.使⽤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于5mm;5.临时⼊境汽车号牌和临时⾏驶号牌应放置在前挡风玻璃右侧,临时⼊境摩托车号牌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1年12月17日机动车登记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让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三章机动车牌证第一节牌证发放第二节牌证补换领第三节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第四章校车标牌核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登记。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汽车牌照安装新规定

汽车牌照安装新规定1、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间或者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应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和号牌的识别;2、号牌安装要保证号牌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纵向夹角≤15°;3、除临时入境车辆号牌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外,其他机动车号牌安装时每面至少要用两个统一的'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固定;4、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大于5mm;5、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和临时行驶号牌应放置在前挡风玻璃右侧,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应随车携带。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xx)的规定:1、可使用车牌架辅助安装号牌,车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
2、此处车牌架应是固定式车牌架,保护号牌且不影响号牌字符识别,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的活动车牌架,不允许使用可拆卸活动号牌架和可翻转车牌架。
3、机动车车牌架外框不得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更不得遮挡号牌字符,否则视为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按照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标准《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804—xx)的规定:1、号牌固封装置主要由螺栓、螺母、固封底座、固封扣盖组成。
固封扣盖上印有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的汉字和代表发牌机关代号的'字母,与号牌上登记编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的汉字和代表发牌机关代号一致。
2、机动车号牌必须按照规定悬挂,在指定位置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安装,不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或者使用其他装置安装的属违法行为。
3、每幅机动车号牌应当配置8个新式的号牌固封装置,除受车辆条件限制外,前后2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
听课请示对联礼仪篇三请假条疫情同义词的李商隐事业单位主要,赠言古诗倡议书抗疫;感言制度歇后语实施方案我广播稿廉洁我社会主义调查报告诗经典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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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部出台新规机动车号牌使用有新标准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12月24日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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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假牌假证、套牌等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现象突出,不仅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而且偷逃国家税费、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甚至引发了许多违法犯罪问题,是道路交通安全乃至社会公共安全的顽症和痼疾。
为进一步保持对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严管态势,规范机动车临时号牌使用管理,公安部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进行了修订,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今后相关部门将如何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记者采访了有关负责人。
临时号牌1张变2张,统一粘贴位置
据介绍,按照原机动车号牌标准,临时行驶车号牌只有1张,并要求放置在车内前挡风玻璃右侧,造成车辆行驶时,难从车身后部识别号牌。
同时,虽然临时号牌使用期限较短,但一些驾驶人认为机动车放置临时号牌难以辨认,放纵自己的驾驶行为,交通违法行为多,甚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增加了查处难度,给道路交通秩序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隐患。
对此,公安部组织对机动车号牌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安装使用。
从2011年1月1日起,载客汽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由1张调整为2张,并将安装方式由“放置”调整为“粘贴”在统一位置。
对于尚未登记的载客汽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同时粘贴2张临时行驶车号牌:1张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1张应当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
其它类型汽车应当将临时行驶车号牌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
需要注意的是,临时行驶车号牌必须粘贴在风窗玻璃上,否则公安机关将按照不按规定安
装号牌进行处罚。
有关负责人也提示广大车主,购买新车后,请第一时间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或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
在驾车上路行驶前,车主凭身份证明、交强险凭证、车辆合格证或进口凭证等即可向公安机关申领临时行
驶车号牌。
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固封装置,不许上路
有关负责人还重申要严格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使用。
2009年1月1日起,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804)实施,启用了新的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按规定安装固封装置后,强行拆卸将导致号牌损坏。
但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发现,一些车主不按规定安装号牌固封装置,甚至安装可拆卸、可翻转的号牌架,以便随意拆卸号牌或使用假牌、套牌等。
为严格规范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的使用管理,对现场领取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现场监督安装号牌,规范使用号牌固封装置,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不允许上道路行驶;对采用邮寄等方式发送号牌的,公安机关将书面告知号牌固封装置的安装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的法律责任。
规定除受车辆条件限制外,每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对发现安装可拆卸或者可翻转号牌架的,当场予以
拆除,未按照规定要求安装号牌前,不允许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在办理定期检验或者需要更换号牌业务时,要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固封装置的机动车换发新的固封装置。
按照新标准的规定,机动车可使用牌照架辅助安装号牌,但牌照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
牌照架应是固定式牌照架,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的活动牌照架,不允许使用可拆卸活动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同时,机动车号牌架外框不得带有标志、字母、装饰图案,更不得遮挡号牌字符,否则视为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新闻背景
2008年至2010年,公安部连续3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了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集中查处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在今年开展的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公安机关共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347.3万起,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违法总量呈现总体下降趋势。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