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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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案件责任追究办法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各级机构合规经营和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各级人员责任意识~保障公司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级机构~是指总公司及其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定义的案件包括以下内容:,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公司各级机构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第 1 页共 19 页直接责任人~指对保险案件或责任事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违规行为的公司各级机构人员~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规人员。

间接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公司各级机构人员~包括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责任人是指对发案机构具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公司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前款所称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尽责~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案件风险或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以及合规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提醒通知
为了更好地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保险机构进行违规操作
任何保险机构不得利用订有保险合同,囤积客户资金或者不按承保合同规定实质性履行责任,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如忽悠、拖延等影响客户正当权益,严禁利用保险业务从事非法牟利或者洗钱等违规操作。

二、保险机构应建立良好的服务机制
为了实现保险机构及时、妥善履行服务义务,保险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服务机制,进一步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推动客户纠纷处理及时周到化。

三、实施经济制裁
对于保险机构违规的处理,应当实施严格的经济制裁,例如:扣减绩效和奖金、强制承担责任、延长保险期间等。

如果出现无法改正的屡次违规行为,应由保险监管有关部门中止该保险机构业务等措施。

四、关注有关表述
保险机构在与客户沟通和交流不应粗心言行,不得使用或形式表述,
有损客户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价值,以免产生严重后果。

五、加强管理
保险机构应建立严谨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客户管理,始终保持企业
合规,自觉遵守良好的道德行为。

同时,要强化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的财务体系,积极落实监管制度,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六、完善监督机制
保险监管有关部门应整合有关资源,联合力量建立完善的违规行为处
置和监督机制,督促保险机构积极履行责任,确保保险行业发展有序。

总之,本次通知的发布,旨在让保险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
立完善的服务机制,规范保险交易,真诚对待客户的赔偿请求,明确
追究案件责任,确保保险机构业务正常运转,提高客户满意度,维护
国家金融安全。

集团公司案件风险防控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案件风险防控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公司
案件风险防控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分公司各部门充分履职,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强化案件风险防控责任,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风险防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

本实施细则责任追究对象为在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尽责,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管理责任的分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处罚的案件。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高管人
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24•【文号】保监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应当认真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报备和实施工作(一)各公司应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公司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详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公司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措施等。

已制定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保险公司,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完成修订工作。

(二)保险集团公司应参照《指导意见》,指导非金融机构子公司建立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三)各公司应在2010年5月31之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备本单位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保险集团公司同时报备非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四)各公司最迟应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五)各公司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各保监局、各公司应当认真做好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报告工作(一)报告方式及时限案件责任追究情况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报告方式,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报送。

报送时,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正式文件,并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文件电子版。

1、专报专报由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日内按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或保监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2•【文号】银保监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0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会管单位:现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银监发〔2012〕6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0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案件(风险)分级督查督导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0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重大案件(风险)约谈告诫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5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和《关于加强保险案件信息处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2020年5月22日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公司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依据刑法、保险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规人员。

间接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人员,包括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责任人是指对发案机构具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公司系统各级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前款所称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尽责,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等责任人。

第五条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保险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总结共3篇(保险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保险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总结共3篇(保险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保险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总结共3篇(保险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保险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总结共1XX物流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削减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应担当的责任,依据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其次条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员工由于有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公司准备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行为及惩处:一、指令失误行为指对下属下达工作指令时的失误行为。

1、因上级下达错误的工作指令,致工作失误,没有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予以指令人50元罚款。

2、因下达错误的工作指令,致工作失误,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予以指令人100元罚款;损失在2000—元之间的,予以指令人300元罚款;损失在元以上的,予以指令人500元罚款,损失金额每增加1万元,罚款相应增加100元。

3、经查实指令失误属有意行为的,公司所蒙受的损失,由指令人全额赔偿,并追究指令人的法律责任,将指令人作辞退处1 理。

二、执行不力行为指下属不听从上级指挥、调度或工作执行不到位的行为。

1、不听从指挥和工作调度,情节略微者,首次惩处50元,以后每次加倍惩处,季度内累计两次不听从指挥和调度者,取消当季评比优秀员工资格。

2.不听从指挥和工作调度者,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屡劝不改的,由总经理酌情对其作出降职、辞退的处理。

3.虽听从指挥,但不按标准要求或时限完成,每次惩处30元。

三、工作失误行为指员工不按公司制度、部门工作程序、标准、作业指导书等规范性制度操作,致工作消逝失误的全部行为。

1、员工因工作失误,但未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首次发觉由部门领导在部门内通报评,其次次发觉同类工作失误,惩处当事人30元,以后加倍惩处。

《违法违规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宣导(27P)

《违法违规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宣导(27P)

三、违规行为集中领域及监管要求
(二)一般承保规则
1.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保监会的规定。 2.保险公司不得超额承保。 3.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保险机构 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 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4.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投保人应当就免 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5.保险公司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 6.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法定保险 业务不得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异地承保,不得以统括保单形式承 保。
二、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内容
(三)框架结构及各部分核心内容
1.第一章 总则。介绍办法的目的、原则、追究事项定义以及 适用范围。
2.第二章 责任追究事项和责任追究方式。 责任追究事项是指未构成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司法案件、行政 处罚案件和违规行为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 处理和经济处分。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 、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组织处理:调离、停职、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免职等。经济处分:扣减绩效薪酬、降低薪酬标准、 扣减可用费用。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从保险公司看,粗放的发展模式没有根本转变。 一是规模导向。以保费论英雄,跑马占地式经营还普遍存在。 二是重业务、轻管理。 三是重承保、轻服务。 四是习惯人治、不敬畏法律。
一、“两加强、两遏制”专项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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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
(一)司法案件: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重大违规案件: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公司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员工和保险营销员,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规人员。

间接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
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公司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包括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责任人是对发案机构具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前款所称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尽责,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以及合规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案件责任追究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五条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

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经济处分包括:降薪、赔偿经济损失等。

上述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对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属公司员工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由公司视情况进行追偿,获得不当得利的,应予以追回。

第七条对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属非公司员工的,如营销员等,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代理合同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标准和范围
第八条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不应低于对同一案件的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

第九条对分公司以下层级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机构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司法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司法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司法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司法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司法案件累计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司法案件累计损失金额20万元以上;
7.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8.受到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单次罚款超过300万元以上。

(二)支公司辖内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该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机构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1.发生单个司法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司法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司法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司法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司法案件累计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司法案件累计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

(三)中心支公司辖内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该中心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
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机构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司法案件,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
2.发生单个司法案件,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
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司法案件;
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司法案件;
5.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司法案件累计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
6.虽未出现以上1-4种情形,一年内发生司法案件累计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
7.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
8.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9.受到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单次罚款超过300万元以上。

第十条对分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机构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1.分公司本部发生单个司法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分公司本部发生单个司法案件,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分公司本部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司法案件;
4.分公司本部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司法案件;
5.一年内辖内有两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
6.一年内辖内有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7.受到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单次罚款超过3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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