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金证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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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辩认资金证明书的真伪

如何辩认资金证明书的真伪

如何辩认资金证明书的真伪最近笔者接到一些企业来人行咨询所持资金证明书的真伪。

经协助查询,有不少资金证明书是假的。

资金证明书主要是金融机构出具,证明存款人帐户资金的余额。

而存款人用此证明书作为向外地拆出资金或投资办企业的资金来源真实性证明。

拆出资金时先由资金拆入方预交一部分手续费(也叫好处费或中介费),等手续费拿到手,就不见踪影;投资办企业时,先办营业执照,后注入资金、等营业执照办好后,就远走高飞,利用营业执照到外地行骗。

为防范诈骗,就要及时准确地辨认资金证明书的真伪。

笔者现就如何辨认资金证明书的真伪谈些识别方法。

1、看存款人的营业场所与出具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是否为同一地。

根据现行的金融法规规定,企业应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管理局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帐户;需到外地开立一般存款帐户或临时存款帐户的,需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批准。

如果出具资金证明书的金融机构与存款人的营业场所不在同一地,此资金证明书应进一步查询,鉴别真伪。

2、看存款人存款帐户中的科目代号是否与存款人的企业从业性质一致。

存款帐户中的前三位一般为存款帐户的科目代号,如工行工业企业存款科目代号为221,存款人为工业企业的,其存款帐户的前三位为221。

如果存款人的存款帐户中的科目代号与存款人企业的从业性质不一致,应进一步查询,辨认真伪。

3、看存款人的存款币种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是否相一致。

目前,工商、农业、建设、中国四家银行均经营外币存款业务,但国有银行的县以下(包括县及县级市)分支机构大部分吸收外币储蓄存款,企业外币存款只有少数中行的县以下机构办理,市以上国有银行的企业外币存款业务大部分在直属营业部或国际业务部办理,市分行下属的办事处、分理处大部分不办理企业外币存款业务。

近几年新组建的地方商业银行均没有外汇业务经营权,因此不能办理外币存款。

如果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书是证明存款人的外币存款,就需分析此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外币业务经营权。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严禁对外开具资金证明、保函等书面文件的紧急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严禁对外开具资金证明、保函等书面文件的紧急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严禁对外开具资金证明、保函等书
面文件的紧急通知
文号:建总函字[96]第456号颁布日期:
1996-10-09 执行日期:1996-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及经济特区分行:
最近,我行连续发生辽宁铁道支行、广东湛江分行未经授权,擅自向FHP INTERNATIONAL ASSET
公司出具存款证明和保函的事件。

经调查,FHP INTERNATIONAL ASSET公司在英国注册,主要董事为JOHN THOMPSON,开户行为在
VIRGIN群岛注册的TYNDALL BANKINTERNATIONAL LTD,该银行资信不详。

当FHP INTERNA-TIONAL
ASSET通过其开户银行向美国信孚银行办理辽宁铁道支行开具的金额为12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
资金证明、广东湛江分行所谓“担保”时,受到信孚银行怀疑。

该行立即要求我行确认,并通知
其所有分行不要与FHP INTERNATIONAL ASSET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为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维护我行信誉,总行再次重申:各分行应严格遵守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际业务,所有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经办国际业务,均严禁对外开具各种类型的资金证明、保函、
备付信用证、存款证明、意向书以及类似的书面文件,并高度注意FHPINTERNATIONALASSET公司。

一旦发现与该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或已擅自出具任何书面文件,请立即报告总行。

1996年10月9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6.10.09,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07
第1页共1页。

交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风险告知书

交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风险告知书

交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风险告知书一、引言结算账户作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资金流转、结算支付等功能。

然而,开设结算账户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更好地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交通银行特制定本风险告知书,以便客户了解开户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二、开户风险2.1 资金安全风险1.在开户过程中,客户需要提供个人或企业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这些材料的泄露可能导致个人或企业的资金安全受到威胁。

2.开设结算账户后,客户需要妥善保管账户的相关信息,包括账号、密码等。

如果这些信息被他人获取,可能导致资金被盗用或其他不法行为。

2.2 交易风险1.在进行结算账户开户时,客户需要签署相关协议和合同。

如果客户未仔细阅读或理解相关条款,可能导致在后续交易中产生纠纷或争议。

2.结算账户开户后,客户可能进行各类交易,包括转账、支付等。

如果客户对交易对象的合法性和信用状况不了解,可能导致资金损失或支付风险。

2.3 法律风险1.在开户过程中,客户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务规定。

如果客户违反法律法规或银行规定,可能面临法律责任或被银行限制相关业务。

2.结算账户开户后,客户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交易。

如果客户违反相关规定,可能导致法律纠纷或违约责任。

三、开户注意事项3.1 资料保密1.客户在开户过程中,需要妥善保管个人或企业的身份证明材料,避免泄露个人信息。

2.开户后客户需要妥善保管账户信息,不得将账户密码告知他人,以免造成资金损失。

3.2 仔细阅读协议1.在开户过程中,客户需要详细阅读相关协议和合同,了解其中的权利和义务。

2.如有疑问,客户可以向银行工作人员咨询,确保自己对协议内容有清晰的理解。

3.3 审慎选择交易对象1.在进行交易时,客户需要审慎选择交易对象,了解其信用状况和合法性。

2.对于涉及大额交易或不熟悉的交易对象,客户可进行风险评估或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3.4 遵守法律法规1.客户在开户和交易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业务规定。

银行资产冻结证明多久可以解冻

银行资产冻结证明多久可以解冻

银行资产冻结证明多久可以解冻
法院对银行账户冻结一般情况下六个月就会自动的解冻,当然如果六个月到期了,法院申请继续查封,可以延期的。

另一方面,法院冻结了银行的账户,也要及时的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本人,否则如果有损失的话,是可以向法院要求一定的赔偿的。

结语:
本文讲述了银行卡被冻结后解封的相关情况以及法院冻结银行卡的程序。

如果家人的银行账户与罪犯的经济犯罪活动中的资金存在关联,相关部门可能会查询家人的账户信息。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构根据案件的需要,可能会查询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必要时也会查询个人所有账户。

同时,法院冻结银行卡需要2名执行人员,需要这2名执行人员的身份证、执法证,法院的判决通知书,他们出具的冻结账户的通知书。

涉及财产纠纷案件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财产保全,经法院审核后符合的,可以冻结银行账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银行资金来源证明合法的说明范文

银行资金来源证明合法的说明范文

银行资金来源证明合法的说明范文
尊敬的[相关方]:
咱得唠唠这银行资金来源证明合法这事儿。

首先呢,咱这资金来源可都是清清白白的。

您看啊,一部分是咱老老实实上班挣的工资。

每个月就盼着发工资那天,那钱一笔一笔打到账户上,这可都是咱辛辛苦苦的劳动所得啊。

公司给咱发工资的时候,那都是有正规的工资单的,上面清清楚楚写着基本工资多少、绩效奖金多少、扣了多少税,这些都能和银行入账记录对上号,就像拼图一样,一块不差。

还有一部分呢,是咱偶尔投资理财得来的。

不是那种瞎搞的投资哦,都是正儿八经的。

比如说,咱买了点稳健型的基金。

当初买的时候就研究了好久,看了好多资料,就盼着能让钱生点儿小钱。

这基金分红或者赎回的时候,钱就到账了。

这钱进账的时间、金额,银行那边都有记录,而且和基金公司那边的交易明细也是能对得上的,就像两个好朋友互相验证身份一样靠谱。

另外啊,家里亲戚朋友之间偶尔也有一些正常的经济往来。

比如说,之前[亲戚名字]因为一些急事找咱借了点钱,现在他手头宽裕了就还回来了。

这也不是啥见不得人的事儿,都是有聊天记录或者借条能证明的。

还钱的时候,钱打进银行账户,这也是合理合法的资金流入嘛。

咱在银行的每一笔资金来源都有根有据的,不是什么来路不明的钱。

就像盖房子一样,每一块砖(每一笔钱)都知道是从哪儿来的,而且都是符合规定的。

咱保证这资金来源证明是合法的,没有任何弄虚作假的成分。

希望您能明察秋毫,相信咱这事儿没毛病!
[说明人姓名]
[日期]。

资金证明业务风险

资金证明业务风险

资金证明业务中的风险提示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时就需要询证该公司与银行的存款、贷款等往来事项,以此作为编制财务报告的基础资料,如果我行出具的询证函存在虚假情况,将导致会计事务所据此所出具的会计报告的虚假,根据规定,会计事务所对此是要承担责任的,会计所也会据此要求银行承担责任,从而给银行造成信誉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

同时,若该公司的相对人根据我行出具的询证函进行交易导致损失,该相对人也可能以询证函存在虚假情形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从我部近期审查的询证函来看,发现存在以下重大问题,其中隐藏了极大的法律风险,可能给我行造成不可预计的损失,故提请各经办行在询证函业务中认真审查、据实填写,不得以“这是客户的要求”为借口迁就客户而随意出具。

银行出具的询证函仅限于真实反映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贷款等事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一、将本应在一份询证函中列明的项目分成若干份询证函出具,可能被认为是虚假资金证明。

举例说明:某公司在某支行有四个存款账户、两个贷款账户,此外还有保函、委托贷款事项。

现该公司因审计之需,申请我行出具询证函,其提供的询证函一共六份(每份格式均相同,计有三项内容,即银行存款、银行借款、其他事项)。

第一份至第四份只在“银行存款”项下各列明一个存款账户情况,比如户名、帐号、币种、余额、利率等,而“银行借款”“其他事项”被我行员工注明为“此栏空白”;第五份和第六份则只在“银行借款”项下各列明一个借款账户,“银行存款”“其他事项”则被我行员工注明为“此栏空白”,因各份询证函是独立的,单从某一份询证函表面来看,该份询证函证明客户在银行只有一个存款(或借款)账户,此外再无其他任何业务,但是综合各份询证函来看,却能得知客户除存款(或借款)外实际上还有借款(或存款,或其他业务往来:保函、委托贷款),若该询证函被别有用心的人单独使用,则可能因银行未据实填列有关事项而承担责任,特别是“其他事项”未据实填列,属于一种虚假资金证明。

银行套利法律风险案例(3篇)

银行套利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银行套利行为也随之增多。

银行套利是指银行利用不同市场、不同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通过一系列操作获取无风险收益的行为。

然而,银行套利行为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伴随着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分析银行套利的法律风险。

二、案例简介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于2015年开展了一项名为“资金池业务”的创新业务。

该业务的核心是将银行的短期存款和同业存款集中起来,形成资金池,再通过投资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产品,获取收益。

然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为了追求更高的收益,未经审批,将部分资金池资金投入高风险市场,导致资金池风险敞口扩大。

三、案例分析1. 银行套利行为的法律风险(1)违反监管规定银行套利行为往往涉及多个金融市场,如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等。

在这些市场中,监管机构对银行的投资行为有严格的监管要求。

银行在套利过程中,若违反监管规定,如超比例投资、违规操作等,将面临监管部门处罚,甚至可能导致业务暂停或终止。

(2)违反内部控制制度银行套利行为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岗位,如资金管理部门、投资部门等。

若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如审批流程不规范、风险控制不严格等,将导致套利行为失控,增加银行风险。

(3)损害客户利益银行套利行为可能导致银行将风险转嫁给客户,如提高贷款利率、降低存款利率等。

这将对客户的利益造成损害,引发客户投诉和诉讼。

2. 案例中银行套利行为的法律风险(1)违反监管规定案例中,银行工作人员未经审批,将部分资金池资金投入高风险市场,违反了监管部门关于银行资金投向的规定。

这可能导致监管部门对银行进行处罚,如罚款、暂停业务等。

(2)违反内部控制制度案例中,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套利行为失控。

这表明银行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引发监管部门关注。

(3)损害客户利益案例中,银行套利行为可能导致银行将风险转嫁给客户,如提高贷款利率、降低存款利率等。

银行的资金证明范文

银行的资金证明范文

银行资金证明是指银行为客户开具的证明性文件,它主要用于证明客户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及信用额度。

资金证明是银行提供的重要服务之一,对于客户进行某项业务或投资及办理出国、留学、落户或购房等手续具有极大的帮助。

下面,本文将从“什么是银行资金证明”、“银行资金证明的种类”、“银行资金证明的申请流程”、“银行资金证明的使用范围”及“银行资金证明注意事项”等方面详细介绍银行资金证明。

一、什么是银行资金证明银行资金证明,顾名思义即为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证明其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及信用额度的文件。

它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重要服务之一,一般可以通过网银或到银行柜台申请,以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有力的支持。

银行资金证明通常分为存款证明、信用卡证明、股票基金证明、贷款证明等多种种类。

本文将逐一介绍。

二、银行资金证明的种类1、存款证明存款证明顾名思义,即为银行证明客户在其账户内存款余额的种类。

此类证明一般指定账户余额证明、存折或对账单,并且通常可以选择纸质或电子版证明。

2、信用卡证明信用卡证明是一种银行证明客户持有信用卡的证明文件。

此类证明一般指定信用卡额度以及远期可用额度,并且通常可以选择纸质或电子版证明。

3、股票基金证明股票基金证明是一种银行证明客户在银行持有股票或基金类财富的证明文件。

此类证明一般指定股票或基金账户余额以及未成交证券等级并且通常可以选择纸质或电子版证明。

4、贷款证明贷款证明是一种银行证明客户在银行借款的证明文件。

此类证明一般指定贷款余额,还款期限和每期还款数额等,并且通常可以选择纸质或电子版证明。

银行资金证明的种类有四种,包括存款证明、信用卡证明、股票基金证明和贷款证明。

三、银行资金证明的申请流程银行资金证明的申请一般有两种方式:网上申请和柜台申请。

1、网上申请网上申请主要是指通过银行官网或手机客户端进行资金证明的申请,申请流程较为简单。

具体操作方式如下:(1)登录相关银行网站或手机客户端;(2)选择需要的证明类型并在网站或手机客户端里填写相关信息;(3)根据网站或手机客户端的提示进行上传照片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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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金证明的法律风险简析
资金证明是商业银行的常见业务,但当前资金证明业务中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和隐患,应引起重视。

本文立足于资金证明的业务实践和文本内容,分析了资金证明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相应法律后果,并提出了防范资金证明法律风险的关键点和具体措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资金证明被广泛应用于企业客户的审计、验资和个人客户出国留学等领域,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常见中间业务。

资金证明业务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定法律风险和隐患,商业银行对此应予以重视,并加强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

一、银行资金证明的概念与分类
银行资金证明是商业银行根据其客户的申请,对申请人(该客户)在该银行的存款、贷款等事项提供的书面证明。

资金证明按照用途不同可分为资金存款证明和银行询证函。

资金存款证明是商业银行出具的用于反映申请人存款账户余额情况
的书面证明;银行询证函是商业银行接受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价公司等以申请人的名义询证,出具的用于反映申请人在该银行的存款、贷款等事项的书面证明,包括审计类银行询证函(主要用于企事业单位财务审计)、验资类银行询证函(主要用于企业注册资金或增资时的验资)等。

资金证明按照所证明情况的时限不同划分为时点证明和时段证
明。

时点证明是反映申请人存款、贷款业务等在特定时点余额情况的书面证明;时段证明是反映申请人在特定时段内存款、贷款业务等余额变化情况的书面证明。

二、银行资金证明的法律风险分析
银行资金证明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验资类银行询证函,此外也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具体来说,银行资金证明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第一,帮助出资人将借款作为注册资金转入验资户,然后将借款转回。

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为股东(本文中的“股东”除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外,还包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的自有资金,银行应在股东本人的出资资金进入企业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以下简称验资户)后为其据实出具验资询证函。

一般来说,股东提供的注册资金应来自于其本人的其他账户,而不应是其他人的账户。

业务实际中,部分股东并无足够资金作为企业注册资金,便向其他企业借款作为出资。

部分银行迎合客户需要,配合客户将验资户作为结算账户使用,帮助股东将其从其他企业的借款转入验资户,在出具验资类银行询证函后(多在出具询证函之次日)再将借款转回到出借人的账户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账户。

《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验资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股东以借款作为注册资金并迅速转走,已构成虚假出资,部分行配合其转款倒账的行为实际是协助股东完成虚假出资,以此出具验资询证函实际是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行为,不但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存在很大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规定,相关当事人若因使用虚假资金证明与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银行将在虚假资金证明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以部分注册资金作保证金质押对股东发放贷款,并将贷款供该股东作为注册资金使用。

股东自有资金不足其应付的出资,有的银行以验资户中的注册资金为保证金质押,对该股东发放贷款,以此贷款补足其出资,并出具验资询证函。

这一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其一,银行验资询证函所证明的注册资金并非全部为股东自有资金,其中包含银行贷款,且自有资金部分被用作保证金质押,因此该验资询证函属虚假资金证明;其二,《贷款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东权益性投资,银行将贷款供客户作注册资金使用,直接违反了这一规定;其三,股东出资进入了企业的验资户,股东对此资金已不再有处分权,无权设定保证金质押,存在质押无效的法律风险。

第三,在公司营业执照核发前,配合股东将注册资金从验资账户中转出。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九十二条确定的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部分银行应股东的要求,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尚未签发前,将注册资金从验资账户中转出。

这一行为实际是配合股东抽逃出资,其法律风险在于:一是向股东退还出资,如果没有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可能受到监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二是如果股东因抽逃出资被企业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要求承担民事责任,银行很可能因此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资金证明所证明的资金己被用作保证金质押或被有权机关冻结,但出具的资金证明中并未说明。

如果资金已被用作保证金质押或被有权国家机关冻结,那么资金所有人处分该资金的权利受到限制,故此资金已不是该客户具有完整所有权的资金。

从防范风险起见,已质押或已被冻结的存款账户原则上不应出具资金证明;如确需出具,应在资金证明的显著位置标明“××××××××账号存款已质押冻结”或“××××××××账号存款已被有权机关冻结”等类似表述的字样。

有的银行对客户已质押或已被冻结的资金出具资金证明,并且未在资金证明中作出任何说明,可能引发纠纷。

第五,资金证明未注明出具时间和所证明存款的时点时间。

有的银行在出具的资金证明中未注明出具时间,或未注明所证明存款的时点时间或特定时段,留下风险隐患,容易被他人利用。

而且,多数资金证明本身证明的就是时点金额,不反映金额的变化,更不对出具前后金额的变化承担责任,没有资金的时点时间实际上是资金证明的内容不完备,容易引起纠纷。

三、银行资金证明的法律风险防范
无论哪种类型的资金证明,作为银行对外出具的一种证明文件,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点是:第一,出具的资金证明必须内容真实、信息全面、表述准确;第二,要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银行内部规章的规定办理资金证明业务。

因此,各商业银行在资金证明业务的实际操作中应全面把握这两点,规范办理业务,不能自作聪明,一味迎合客户的要求。

资金证明在实际中出现法律风险往往并不仅仅是因为资金证明本身,更多的是出具资金证明前后的违规操作,而这种违规操作往往是因为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分基层负责人法律知识缺失,风险意识淡漠,自以为是的认为出具的资金证明内容并非虚假、风险不大造成的。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就防范资金证明业务的法律风险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出具验资类资金证明(询证函)时,必须审查所证明的出资资金是否来自于股东的账户,而不能是来自于其他人的账户;二是银行不能帮助客户利用企业间借款“凑足”出资;三是不得
用验资户中的股东出资作保证金质押发放贷款;四是严格对验资户的管理,在验资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或被撤销前,不得办理转账结算,更不得帮助客户将注册资金转出;五是对客户已被质押或被有权机关冻结的资金,原则上不出具资金证明,确需出具的应注明该账户资金已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六是出具资金证明必须注明出具时间,而且必须在资金证明中注明所证明资金情况的时点时间或特定时段时间。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投资银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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