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全文)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制定了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以及单位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和单位生活垃圾。
第四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及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极推进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确定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的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
第七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正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3月28日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流通、消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循环经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坚持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并重,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突出减量化优先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促进废弃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七条鼓励和引导公民合理消费,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公民有权制止和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31•【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3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12月3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食堂餐厨垃圾管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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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餐厨垃圾管理的告知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甘肃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餐厨垃圾规范管理,改善环境卫生,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餐厨剩余物的处置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分类放置、及时清理,做到目产口清,餐厨剩余物的存放容器应加盖并及时清洁,不得溢出存放容器,必要时进行消毒。
二、餐饮单位应自行购置餐,剩余物收集桶并统一放置在室内固定位置,店内产生的所有餐厨剩余物(含固态垃圾)全部放置餐厨剩余物收集桶内,在统一收运时送出店外,交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处置。
三、餐饮单位应建立餐厨剩余物处置台账,如实记录本店餐厨剩余物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经手人等信息,并在交由城管执法部门收集处置时由收运人员签字确认。
四、餐厨剩余物交由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收集处置的,餐饮单位必须素取并留存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同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剩余物处置协议书,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五、严禁无处置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运餐厨剩余物,严禁餐饮单位将餐厨剩余物交由无收运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拉运,严禁向生猪饲养企业和个人提供餐厨剩余物。
六、餐饮单位不得将餐厨剩余物丢弃在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中,不得将
泔水、污水擅自倒入雨水及公共污水井中,不得将其它垃圾倒入餐时剩余物收集桶,一经发现,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罚。
2021年9月1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推进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推进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甘政办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推进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5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企业:《2013年推进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7日2013年推进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全省循环经济发展,确保实现《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阶段目标任务,结合国务院印发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3341”项目工程有关要求,坚持循环经济与富民行动相结合、《总体规划》与《行动计划》相结合、发展经济产业与省情相结合的原则,深入实施《总体规划》和《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着力打造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经济战略平台。
以《行动计划》为指导,选择重点领域,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实施重点项目,在各领域、各行业创建一批亮点突出的标志性示范工程,强化以点带面,加大示范典型推广力度,均衡推进循环型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层面循环经济发展。
完善政策法规和科技支撑等保障体系,健全统计指标和考核体系,加强现场观摩和实地评价,促进全省循环经济整体协调推进。
二、工作目标基本建成金昌有色金属新材料循环经济基地,兰白石油化工、冶金有色循环经济基地和酒嘉清洁能源、冶金新材料循环经济基地,完成规划确定的基地建设目标任务的80%,其他4个基地完成规划确定的基地建设目标任务的60%以上。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尾菜处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尾菜处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兰政办发〔2020〕99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尾菜处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市属各重点企业:《兰州市尾菜处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6月29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9日兰州市尾菜处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蔬菜尾菜处理利用工作,加快推进尾菜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尾菜处理利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辖区内尾菜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尾菜是指未经鲜食利用的残次蔬菜及加工处理时产生的叶、根、茎和果实等。
第三条尾菜处理利用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综合利用、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含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是尾菜处理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尾菜处理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定尾菜处理利用工作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尾菜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政策措施,加大尾菜处理利用所需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尾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把尾菜处理利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动农村环境整治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将尾菜处理利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产生的废弃物,包括食物残渣、食物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三条城市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分类处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体制,制定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政策支持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餐厨垃圾管理规定,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的行为有权举报。
第二章餐厨垃圾的收集与运输第八条城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单位食堂等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按照分类标准和要求,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存放。
第九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产生情况。
第十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排放、倾倒、处置于雨水管网、排水管网、河道、广场、公共绿地等非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相关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收集、运输。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收集、运输时间、路线和要求,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至指定的处理场所。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兰州城管局解释垃圾处理费捆绑征收(图)兰州城管局解释垃圾处理费捆绑征收拒缴、欠缴现象严重燃气公司代收收费标准并未变化燃气销售处贴出了收取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本报记者党运摄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刘有中实习生高枭)经兰州市委、市政府批准,原计划兰州市近郊四区使用天然气的居民于2013年10月1日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代收.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执行强制性征收措施,在之后的一个月时间里,仅仅收缴了8万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为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11月27日起,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始由燃气公司实行强制性征收,未曾想,此举引起了部分市民的不满。
为此,兰州市城管执法局通过本报发布相关信息,并向市民进行进一步解释.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利用天然气收费平台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城市居民、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每户每年60元征收,由市民在购买天然气时,一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不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用户可停止向其销售天然气.对于非天然气用户,将继续由辖区环卫部门组建专业收费队伍或指定的委托单位上门收取。
2013年12月31日,兰州市民在购买燃气费时,需要缴纳2013年度10月至12月3个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014年购买燃气费时,如果未缴纳2013年后3个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则需要补缴,并缴纳2014年全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政策依据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要求:“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2007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中明确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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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办
法
甘肃省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是如何进行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甘肃省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城市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
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加工废料、过期、变质食品以及废弃动植物油脂。
第四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餐厨废弃物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卫生、环保、公安、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必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艺选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技术的开发、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能权限,及时予以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餐厨废弃物实施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处理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时限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和收集运输体系。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和收集运输体系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要求。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的收集严格执行垃圾分类,将餐厨废弃物与其它废弃物分类贮存。
第十三条根据餐厨废弃物产生量,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相应容积及数量的专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清洁完好及正常使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四条收集容器应定点存放,不能放置于食品加工和储存区域,也不得影响到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与收集、运输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回收协议,协议必须明确收集时间、地点与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运输单位必须具备从事城市垃圾运输作业的资质。
拥有相当规模的专业运输车辆,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特种车辆标准,具备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漏、自动装卸等功能。
第十七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考核评价,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会同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联合查处。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
(二)禁止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三)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喂畜禽或加工生产作为畜禽饲料;
(四)禁止将废弃动植物油脂或者利用其加工的产品用于食品生产。
(五)禁止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六)禁止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