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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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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

制定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工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形式2.1 定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特定的行政对象或社会公众的行为、权益等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2 形式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法规、规章、决定、通知、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形式。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3.1 立项和研究阶段3.1.1 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前,应进行立项,明确制定文件的目的、必要性和依据,并确定相关责任人。

3.1.2 研究依据立项要求,相关责任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研究和讨论,充分了解问题、收集素材、梳理思路。

3.2 起草阶段3.2.1 起草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起草人员应明确文件目的、内容、条款等,确保语言准确、规范、明确。

3.2.2 审核起草完成后,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核,确保文件内容合法、合规。

3.3 内外部征求意见和修改阶段3.3.1 内部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应将文件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部门应提出合理化建议。

3.3.2 外部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3.3.3 修改根据内外部征求意见的结果,起草部门应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进行最终审核。

3.4 批准和发布阶段3.4.1 批准文件经过修改完善后,应提交批准机关进行审批。

批准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3.4.2 发布经批准的文件应及时发布,并通过合适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归档4.1 备案工作行政机关在发布或者调整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及时将文件备案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核。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定政办发〔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各单位:《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9月8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8日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水平,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要求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含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行政机关就人事、行政、外事、财务、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规范及其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鄂政办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二、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四、已经批准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试点的市县,由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其他部门拟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

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上会、不讨论。

五、尚未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试点的市县,市县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工作。

六、自2009年1月1日开始,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明确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能,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行政法规、规章、指令、通知、通告、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批、印发、备案、公布等管理活动。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批1.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合规性、科学性等方面的要求;2.起草单位应当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评估意见,认真审查需求、理论基础、实施方案等内容,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实用性和可行性;3.规范性文件的审批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层级关系和程序管理要求,确保审批人员权利合法、决策程序公开透明;4.领导审批人员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合规性、科学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认。

四、规范性文件的印发、备案、公布1.规范性文件印发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进行,由起草单位负责送交印制单位,确保印制质量;2.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进行,由起草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确保备案审查的公开、公正、公平;3.规范性文件公布的内容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时间、效力、范围等法律效力要素,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公开透明、权威性;4.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形式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性质、范围等因素进行选择,公告的渠道应当多样化推广,确保公告的及时有效;五、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修改1.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进行,由起草单位负责制定解释意见,保证解释的权威性和规范性;2.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进行,由起草单位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确保修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六、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2.规范性文件备案表;3.规范性文件公告申请表。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通知、通告等文件;2.层级关系:是指本单位内部的组织架构、职权等方面的上下级关系;3.备案:是指将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及其制定经过情况交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审核归档并且存储。

规范性文件管理(安监局)

规范性文件管理(安监局)

HNPR-2009-00029
湖南省人民政 府 文 件
_ _ _ _湘政发
„2009‟25号_
___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南省汽车产业振兴实施规划(2009 —2011年)》的通知
一、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
(一)起草者的确定 1.指定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规范性文件, 由主办部门指定其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起草。 2.委托专家起草或者专家参与起草。 (二)起草程序: 1.调研论证,必要时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2.广泛听取意见。 3.部门充分协商。 ★起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事项,或者 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还需要经过以下 程序: 1.请示政府同意; 2.在政府网站或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 3.举行听证会听证; 4.组织专家论证。
应当举行听证会的情形: 1.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指有可能对公众的财产权、健 康权等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如手机漫游费标准听证 会。) 2.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公众对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 或全部内容明确反对或不赞成的。)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如食盐 价格调整)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如城乡规划法规定, 城乡规划草案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或 专家意见)
规范性文件管理知识讲座
省政府法制办 舒美华


一、242号令的颁布实施及其重要意义 二、规范性文件定义及概念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一)制定主体资格 (二)制定权限 (三)制定程序 1.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2.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四、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242号令的颁布实施及其重要意义
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 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 托的负责人决定并签署。 1.发生了重要紧急情况,且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 重要紧急情况是指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 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发生了以上情 形,如果必须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防止上述严重后果的发生, 那么就适用该规定。 2.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不经集体审议。由于情况重要紧 急,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只能由行政首长或者分管副职直 接决定和签署。

文件编号格式管理规范

文件编号格式管理规范
3.1.5.3.各部门给定简写:
财务部
CW
行政部
XZ
经营部
JY
3.1.5.4.文件类别:
行政制度
B
会议纪要

传真稿件
F
工作报告
T
一般文书
G
合作商议事录
Y
合同文本
C
通知
W
培训资料
P
申请单据
L
指导书、规范
S
其他
O
3.1.6.文件编号例:
XZ-11 S 001
文件顺序号
文件类别
年份
部门简写
意为行政部2011年规范类001号文件
3.1.4.公司内部文件由人事专员负责汇总并统一编号
注:在所需编号文件的首页右上角设“编号:”
标准名称
审批
拟稿
标准编号
版本号
发行日期
(图1)
3.1.5.编号原则:
3.1.5.1.内部文件:部门简写-年份+文件类别+文件顺序号;
对外文件:卓然简写-部门简写-年份+文件类别+文件顺序号;
3.1.5.2.卓然简写:DH
标准名称
文件编号管理规范
审批
拟稿
标准编号
XZ-11S001
版本号
A/0
发行日期
3.内容:
3.1.定义:
3.1.1.对外文件由各职能部门起草文稿(文案、报价等),由人事专员填写(图1)表格统一编号,经理批准后,分发执行;
3.1.2.公司内部各项制度、规范、程序由各职能部门起草相关标准,由人事专员填写(图1)表格统一编号,经理批准后,分发执行;
3.1.3.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各部门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由各职能部门起草合同,由人事专员填写(图1)表格统一编号,经理批准后,分发执行;

吉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附件: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30号),全面推进我委法治机关建设,加强发展改革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治统一,根据《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发展改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展改革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解释、评估、清理和汇编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委内职能分工确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处室。

委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

委办公室根据职责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审查、文字审核、登记编号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应当对此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对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要根据其情况提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处理意见,在发布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处理。

现行文件可以解决的,不再出台新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违法增加其义务,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征收事项;(五)行政收费事项;(六)行政检查事项;(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决定、通知、意见等文种,可以使用规定、决定、通知、办法、细则、意见等标题,但不得使用法、条例字样。

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应当冠以“实施”字样。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我委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吉发改**规”字号单独编号,并根据确定的是否公开要求统一在委门户网站对外发布。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1. 引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是指为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规范性文件安全、保密、完整,并便于查找、使用和保管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以确保规范性文件安全、可靠、有效,并有效地促进公司运营,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2. 制定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外所有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3. 主要内容3.1 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本制度中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公司内部制定的、对员工行为和业务流程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规章制度、制度、办法、通知、通报、指示、标准、规范、考核制度、奖惩办法等。

3.2 规范性文件的存储规范性文件存储应当是授权的和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性质。

特别是尽可能避免虚构内容、避免非法流通和窃取,以确保规范性文件不会被篡改、毁坏或误用。

3.3 规范性文件的编制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应该遵守以下原则:1.原则性和针对性;2.科学性、可行性和可验证性;3.公正性和透明性;4.简洁性、明确性和易理解性。

3.4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都要经过制度的审核和定稿有关负责人的审查。

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以及各级负责人对文件的审查,都应遵循“三审制”的原则:领导审定、部门主管审批并签字、文书室审核签收。

3.5 规范性文件的更新规范性文件的更新应该遵守以下原则:1.时间性;2.长效性和合理性;3.科学性、可行性和可验证性。

3.6 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规范性文件需要废止的,应按照下列流程办理:1.提交申请;2.审查通过签批;3.审核完成后,通知相关部门执行废止程序。

3.7 规范性文件的保密性规范性文件的保密性应该遵守以下原则:1.等级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最小化原则;4.限时保密原则。

3.8 规范性文件的使用使用规范性文件应该遵守以下原则:1.合理性原则;2.使用范围原则;3.安全性原则;4.查询检索原则;5.交流学习原则。

4. 管理措施为实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公司应该制定系统的管理措施,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安全可靠和有效。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2]72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2〕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24日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试验区、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经本级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实需要制定的,应当以依法具有相应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制定。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编号、发XXX备案,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一)对本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三)为明确各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文件;(四)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五)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六)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决定、请示、会议纪要等;(七)各类技术标准及技术操作规程;(八)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九)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的内部工作制度。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河府[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河府〔2009〕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河源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区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及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规定”、“决定”、“命令”、“办法”、“通知”、“公告”、“规则”和“通告”等。

第三条市、县区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清理、有效期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同级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二)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三)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本级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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